地铁安全员暴力拖拽乘客合理吗?|橙律师
今天,西安地铁安保人员拖拽女乘客的事在网络持续发酵。
8月30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西安地铁3号线一女子疑似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地铁安保人员拖拽下车,拖出地铁时衣衫不整。后经媒体报道,该视频引发网友关注。
8月31日午时,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发布事件通报,称该事件的起因是一名女乘客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列车安全员在劝阻未果后,为确保车内秩序,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但也有部分声音认为,在地铁列车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安保人员需要在短时间确保车内秩序,除了“请”乘客离开,别无它法。
至于形式,遇到拒不下车的乘客,只有拖拽。而关于视频中女乘客的衣不蔽体,也只能说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如果“她不挣扎不疯狂抗拒,怎么会衣不蔽体”。
8月31日晚,有媒体对事件进行了进一步报道,通过目击者讲述,还原了视频背后的部分经过。
据目击者,女乘客因为打电话声音太大,被一名男性中老年乘客辱骂“女流氓”,女乘客随后和他起了争执,男性乘客动手打她,并打坏了她的伞。而到场的安保人员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以为是女乘客打老人,便试图将坐在座位上要求老人加微信赔偿雨伞的女乘客拽下地铁。女乘客不愿下地铁,要求打110调查监控,安保人员不予理会,于是发生了网络热传视频中的一幕。
目前,西安地铁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回应,但警方表示已介入,交通运输部门表示已上报,正在处理。
此外,不少网友们针对安保人员的处理方式进行讨论,有部分声音提出疑问,安保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猥亵妇女罪,是否可以要求安保人员承担行为后果?无视乘客诉求、采取暴力过激行为,安保人员的行为合理合法吗?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安保员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违法犯罪?
西安地铁事件发生后,橙律师关注到,网络上热传关于“当众扒掉女性衣物属强制猥亵妇女”的讨论。
安保员的行为肯定是不当的,甚至可以说是极不文明、野蛮粗暴的,至于是否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有待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核实。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和侮辱的区别在于,猥亵是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胸部、臀部、下体等)的接触,侮辱一般是非身体性的接触或者是非私密部位的身体接触。
相较于猥亵、公然侮辱他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证据标准要更高。
其中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主观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在目前的网络热议中,一部分网友认为,事出有因,安保人员采取行动不可能没有缘由,影响了地铁运营就要负责任。
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或难以确定女乘客就是“肢体冲突”“辱骂”的实施者,反而另一名涉事的中老年男性乘客可能存在类似行为。
无论如何,橙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地铁车厢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影响公共秩序,或涉嫌违反相关的交通管理条例:
(1)《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乘客禁止有大声喧哗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实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地铁秩序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女乘客的行为是否违法,安保人员的暴力处置方式是明显不当的,是粗暴的,涉嫌侵犯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权利。
因此,即使安保人员的行为或难以认定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并不妨害女乘客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
一是向地铁公司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要求调查核实事件真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关涉事人员严肃处理。
二是以涉事安保人员和地铁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侵犯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二者连带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当然,是否启动上述维权途径,应当遵从女乘客的内心真实意愿。
目前,该事件的相关视频仍在各个平台广泛传播,希望媒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做到对当事人隐私信息的保护,避免对当事人造成更多不必要的二次伤害。
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地铁公司属于什么性质?地铁安保人员是什么人?
地铁安保人员不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执法权”。而安保人员和地铁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派遣人员,但职权范围和工作义务相同),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简单来说,地铁安保人员只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拿工资工作的普通员工;地铁公司也仅仅是被授权行使部分职能的组织,并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无论是法律还是劳动合同,都没有赋予地铁安保人员暴力拖拽乘客下车的权利/权力。地铁安保人员的职责应是协助公安机关严打严防地铁严重暴力犯罪,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铁运营秩序,排除相关安全故障,提高识别违禁物品,发现报告可疑情况,组织应急逃生等。
以本事件为例,地铁安保人员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可以采取更恰当的方式介入处理,比如劝阻、协助沟通,或维持现场秩序,等到终点站或其他乘客都下车时劝离。地铁安全员的处置措施应限制在其职权范围内,要文明、理性、适当。
地铁安保员本身是没有执法权的,遇到难以处置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交由警方处理。
安保人员将乘客强制带离车厢,涉及公民人身权利问题,应该由公安机关实施;此外,即使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也要讲究文明合理,非必要情况不应随意采取强制措施。
而我们可以从视频中看出,该安保人员实际采取的行为,恰好说明了他并不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意识和技能。因此,我们还应该对员工负有管理责任的地铁公司进行提问,公司管理中是否有对员工进行应急处理方案的相关培训,又是如何培训的?
事件具体真相有待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但无论如何,安保人员强行拖拽女子下车致其严重走光甚至衣不蔽体这个事实是无法否认的,至少说明地铁公司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方式不当,是极不文明、甚至是粗暴野蛮的,更何况其安保人员根本没有强行带离乘客的执法权。
由此,讨论地铁安保员的行为是否合理,其前提更应当先讨论其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目前,西安地铁并未作出进一步的回应,西安市妇联回应正持续关注和跟进该事件,交通运输部门表示已上报,正在处理。而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工作人员则在回应极目新闻时称,地铁警方已经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具体情况以官方通报为准。
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介入后,会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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