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一、评定及监测规则
根据2013年发布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1],第八条规定,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具体条款如下:
二、原始数据
目前采集到的国家示范社相关数据共计7份,包括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四批认定名单,以及2015年第一次监测合格名单、2017年第二次监测合格名单、2019年第三次监测合格名单,各年份具体数据量见下表。
表1 2014-2020年国家示范社原始数据
序号 | 年份 | 类型 | 数量 | 备注 |
---|---|---|---|---|
1 | 2014年 | 新认定 | 3767 | |
2 | 2015年 | 监测合格 | 3292 | 第一批监测合格 |
3 | 2016年 | 新认定 | 914 | |
4 | 2017年 | 监测合格 | 5106 | 第二批监测合格 |
5 | 2018年 | 新认定 | 2082 | |
6 | 2019年 | 监测合格 | 4875 | 第三批监测合格 |
7 | 2020年 | 新认定 | 1760 |
三、评定及监测流程图
根据评定及监测规则,国家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流程如下图。
四、面板数据
(一)“2014-2020年中国国家示范社名录面板数据”的构建
采集到的2014、2016、2018、2020年度的数据,仅包含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示范社,不含历史存量;2015、2017、2019年度的数据,仅包含当年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名单,不包含上一年度新认定部分(注:上一年度新认定名单不在本年度监测范围之内)。故以上几份数据(除2014年外)都不是当年完整的国家示范社名单,需要根据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规则,进一步计算当年存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示范社当年存量(奇数年份)=当年监测合格部分+上一年度新认定部分(减去“二者交集部分”,若有)
国家示范社当年存量(偶数年份)=上一年度国家示范社存量+当年新认定部分(减去“二者交集部分”,若有)
备注1: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偶数年份),每两年监测一次(奇数年份)。理论上,两个相邻年份是不可能存在重复数据的。然而根据实际采集的认定和监测名单,我们发现,2014年新认定的示范社与2015年监测合格的示范社存在336家重复,2016年新认定的合作社与2017年监测合格的示范社存在9家重复。
备注2:在构建国家示范社名录面板数据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上述7份名单进行纵向的融合匹配。主要基于唯一识别的CCAD合作社子库中全量合作社名录,实现7份名单中国家示范社的唯一识别和纵向融合,具体细节在此不做详细赘述。
匹配之后,每一年国家示范社数量统计结果如下:
表2 2014-2020年国家示范社面板数量分布情况
年份 | 国家示范社数量 |
---|---|
2014 | 3767 |
2015 | 6723 |
2016 | 7628 |
2017 | 6011 |
2018 | 8093 |
2019 | 6957 |
2020 | 8717 |
注:2014-2020年国家示范社名录面板数据计算过程如下:
2014年国家示范社:2014年新认定部分,3767家。 2015年国家示范社:① 2015年监测合格部分,3292家;② 2014年新认定部分(每两监测一次,2014年新认定部分不在2015年监测范围内),3767家。取二者并集,共计6723家(3292+3767-336=6723)。 2016年国家示范社:① 2015年国家示范社,6724家;② 2016年新认定部分,914家。取二者并集,共计7628家(6724+914-10=7628)。 2017年国家示范社:① 2017年监测合格部分,5106家;② 2016年新认定部分(2016年新认定部分不在2017年监测范围内),914家。取二者并集,共计6011家(5106+914-9=6011)。 2018年国家示范社:① 2017年国家示范社,6011家;② 2018年新认定2082家。取二者并集,共计8093家(6011+2082=8093)。 2019年国家示范社:① 2019年监测合格部分,4875家;② 2018年新认定部分(2018年新认定部分不在2017年监测范围内),2082家。取二者并集,共计6957家(4875+2082=6957) 2020年国家示范社:① 2019年国家示范社,6957家;② 2020年新认定1760家。取二者并集,共计8717家(6957+1760=8717)
(二)一些字段的处理说明
1、增加“进入年份”字段
为进一步方便使用,我们在面板数据的基础上, 增加“进入年份(IN_YEAR)”字段,用于表示每家合作社被初次评定为国家示范社的年份。根据以上定义,同一示范社在面板数据中出现的最早年份即为该示范社的进入年份,统计结果如下:
表3 国家示范社的进入年份
进入年份 | 国家示范社数量 |
---|---|
2014 | 22117 |
2015 | 13601 |
2016 | 4219 |
2017 | 30 |
2018 | 6177 |
2019 | 2 |
2020 | 1750 |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示范社的评定自2014年开始实施,每两年评定一次。理论上,“进入年份”字段的取值只可能是2014年、2016年、2018年和2020年这4个新认定时间,以及2015年第一次监测时间。然而根据实际统计结果,我们发现,少部分示范社的“进入年份”取值为2017年和2019年,这与理论存在差距。因此,我们对这部分示范社的“进入时间”做了特殊处理,将其替换为空值Null。
2、增加“登记注册年份”和“退出年份”字段
为了方便学者查看一家示范社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后,花多长时间完成国家示范社的申报评定,以及该示范社当前的存续状态与存活时长,我们利用CCAD中合作社子库的信息,为本表增加了“登记注册成立年份”和“退出年份”两个字段。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合作社在完成国家示范社认定之后,再去市场监管部门补办注册手续,即存在部分示范社"登记注册年份"要晚于或等于其“进入年份”的情况。例如,“黄梅县康宏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2014年被认定为国家示范社,但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注册时间为2015年。
根据前文的计算逻辑,偶数年份国家示范社存量等于上一年度国家示范社存量与当年新认定示范社的并集。而国家示范社每两年监测一次,存在少数示范社在认定当年或第二年退出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以各年年底的状态,作为是否进入当年名录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这部分退出的示范社应当从当年和第二年的示范社存量中剔除。因此,我们在前文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剔除了退出年份早于或等于面板年份的109条记录。
3、关于地址信息相关字段的处理
鉴于采集到的国家示范社地址信息大部分仅精确到省一级,只有极少部分能够精确到地级市。为方便使用,我们利用CCAD中合作社子库的信息,为本表增加了“行政区划代码”和“省份”两个字段,并与采集到的原始地址信息进行核对,从而进一步校验前期数据融合匹配的准确性。
4、关于"示范社类型"字段的处理
鉴于收集到的2015年第一批监测合格名单缺少"示范社类型"字段,所以只能通过其他几份名单对其进行补充。而部分2015年监测合格的示范社后续退出了,因此其他几份名单未能完全补充2015年缺失的"示范社类型"信息。对于这部分示范社,其"示范社类型"字段记为空值Null。此外,各个年份对示范社类型的表述不一致,除缺失值以外,我们将其统一为“农业”、“林业”和“供销”三类。
(三) 样例数据展示
最终处理得到的面板数据共计47787条记录,包含10个字段,分别是面板年份(P_YEAR)、国家示范社样本ID(SAMPLE_ID)、国家示范社名称(ENTNAME)、国家示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NISCID)、登记注册年份(ES_YEAR)、退出年份(END_YEAR)、示范社类型(TYPE)、进入年份(IN_YEAR)、县级行政区划代码(DISTRICT)、省份(PROVINCE),样例数据如表4所示。
后续我们将在CCAD的合作社子库中推出“国家级示范社专题数据集”,并对其进行深入的清理,敬请期待!
表4 2014-2020年国家示范社名录面板数据样例数据
参考资料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62009.htm
截至目前,CCAD数据库的子库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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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施丹燕
审核 | 杨奇明
排版编辑丨青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