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名幕汪辉祖二三事
汪辉祖(1731-1807),字焕曾,号龙庄,浙江萧山大义村人。早年入幕为绍兴师爷,后中进士,曾任知县、知州。他是清乾嘉时期的名幕良吏、名流学者,有《佐治药言》《学治臆说》等多种著作传世,影响深远。
一
乾隆四十六年(1781),龙游县发生一件命案。县民卢标于十三日迎花灯,与邻居余某为了争抢道路,大打出手,被余某踢伤小腹,当即倒地不能言语。卢标当晚被抬到余某家,县衙中典史来验伤。余某取保候审,并请外科医生医治卢标。到二十八日,卢标伤痊愈,自己走回家。二月初二日,卢标赴宴醉归,次日早上发烧,嘱咐其弟请内科医生汪某来诊治。初九日卢标病故,家人遂报案。因为知县王士昕公出未归,由邻近汤溪知县何某代为勘验,验得尸身小腹伤痕与典史原报尺寸、颜色相符,于是断定卢标是被余某踢伤致死,于是录供通禀。禀文中只记叙卢标迎灯被踢一事,汪姓医病一事却未曾提及。
汪辉祖认为,如按小腹踢伤致速死之律而论,死期应在三日以内,而卢标之死,距离踢伤已有27天,远在定罪期限之外。卢标伤愈后,自己能够步行一里多路回家,可知原伤确已痊愈。初三日患病,不请外科医生而请内科医生诊治,可见病非踢伤。王士昕传讯汪姓医生,查阅药方、医案,认为卢标之病实属伤寒。汪辉祖还指出,伤痕尺寸、颜色,应当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消失,而何某所验尸身之伤,竟与27天前没有变化,恐怕所验也不实。他请王士昕会同何知县一起复审。至十月会审,何知县坚持初判,王士昕只得禀请上级派人来开棺验尸,只见尸腹已经腐烂,牙根、顶骨并无红色。衢州知府委派兰溪梁某重验,见两位县令意见相反,为明哲保身,竟不敢填写验尸报告。
汪辉祖画像
十二月,王士昕携卢标骨殖赴杭州,而何知县已于三年一次的任职考核中,因为此案被定为最低等:才务不及、浮躁浅露者降调。次年初,汪辉祖也至杭州。浙江臬司李封与何知县有交情,就想迁就其初判,王士昕不同意。臬司再委派处州杨知府、衢州王知府复检,两人迎合臬司之意,见卢标牙根、顶心无故,就对医生用刑,逼迫其推翻原来的诊断。最后,李封亲自验看,认为方骨黑色为小腹受伤,判决将余某绞首。
杭城官员与幕友对此案议论纷纷,都认为卢标死于限外十日之内,余某即使拟绞,也须奏请,死罪可减为流放,指责汪辉祖太固执。汪辉祖说:“我的幕主是朝廷命官,我以律例辅佐办案,只知奉行法律。依照法律只能判鞭笞的犯人,却要判成绞首,于心不安。”王士昕非常信任汪辉祖的办案能力,即使得罪上官、同僚也不计较。然胳膊终究扭不过大腿,以区区一个知县之力,势必不能与早有成见的臬司相抗衡。汪辉祖眼看冤狱将成,自己无能为力,五月初一,就找个借口辞职了。汪辉祖只是一介幕友,正确的意见得不到上司认可,只能选择独善其身,敬而远之。卢标案因为臬司成见,竟以方骨为证,将余某绞首。
当时,卢标案称方骨案,另有杭州府新城县逼嫁案,倒是按汪辉祖意见查清并判决。两案轰动省城杭州,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二
新城县妇孙叶氏,时年34岁,初嫁于黄某,过了17年丈夫去世。此后再嫁,不久第二个丈夫孙某亦死,这下,她又成了寡妇。孙某给孙叶氏留下前妻所生4岁的儿子,田产20余亩。孙叶氏雇了个姓秦的短工帮忙耕种,就住在孙家。俗话说“寡妇门前是非多”,孙某有个远房侄子孙乐嘉,因为孙叶氏与秦某孤男寡女相处,有瓜田李下之嫌,难免遭人非议。他就劝孙叶氏辞退秦某,另外雇工。孙叶氏当即答应,却迟迟不见行动。孙乐嘉前去催促,孙叶氏以欠秦某工钱为由,久留如故。族长孙某与孙乐嘉商议,因人言可畏,就劝孙叶氏早点改嫁。孙叶氏说合适的人难找,请求稍缓。
刚好邻村周某妻子去世,族长与孙乐嘉想为孙叶氏作媒,改嫁出去。秦某听到这个消息,连忙告诉孙叶氏,孙叶氏让秦某去衙门告发孙乐嘉等人逼嫁。清代大力表彰寡妇守节,逼嫁寡妇是违法行为。县令受理后,立即批查,族长等人就去找秦某对质。秦某原本想通过起诉,吓唬一下孙氏宗族,见势不妙,赶紧外逃了。族长等人于是斥责孙叶氏不该诬告,孙叶氏推托秦某是主谋。没想到,孙叶氏当晚就上吊自尽了。
新城县令认为孙乐嘉是首犯,依照威逼尊长之律,拟杖责并判处徒刑。杭州府驳回初判,认为孙叶氏虽是再嫁之妇,既不愿嫁,就不能强逼,应照威逼孀妇自尽例充军发配。案情上呈,臬司认为族长等逼嫁,肯定意在图财,就委派钱塘县令复审,结果是拟将族长绞首,孙乐嘉流放。浙江巡抚见此案罪名屡改,判决一次比一次重,就委托湖州府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唐若瀛曾任萧山县令,一向佩服汪辉祖的办案才能,就拿出详细案情卷宗,向他求教。
汪辉祖见历次招供案情,写得支离破碎,只有最初的现场勘验报告很清楚,但历次审讯均被忽视。当时,孙叶氏遗体面抹脂粉,上穿红衣、衬色衣,下穿绿裙、红小衣、花膝裤、红绣鞋。卧楼一间,里面是孙叶氏卧室,中间用木板隔开,没有门,外面就是秦某的床铺。
汪辉祖看完案卷后,心中有数,于是告诉唐若瀛说:“历次审讯都是舍本逐末。族长与孙乐嘉,不但不应绞首、不应充军,而且也不应判徒刑,这只是一个杖枷就可以完结的小案子罢了。”
唐若瀛忙问其故,汪辉祖解释道:“孙叶氏之死,距离丈夫孙某之死不到一年,面抹脂粉,服装艳丽,这哪里像是守寡的样子?她舍弃前夫17年结发之恩,却要为结婚才11个月的后夫守节,天下断无这样的道理。所谓守节不愿再嫁只是托词而已,实际上是舍不得秦某离去。秦某因为家贫而在她家佣工,没有工钱却乐意长期干活,其中必有隐情。乐嘉劝嫁之说,孙叶氏并没有严词拒绝,周姓议姻的言语,孙乐嘉也没有当面说。官司起于秦某,案发后在逃。乐嘉等追问秦某下落,并非威逼。因此,孙叶氏轻生,是由于秦某弃她而去,只要追究秦某,自然会查清实情。”
唐若瀛听了汪辉祖的分析,觉得很有道理,于是下令追捕秦某。杭城官员、幕友众口一致,讥讽汪辉祖办此两案的法理。不久,秦某被抓获,承认与孙叶氏通奸,并无所谓逼嫁之事。唐若瀛于是判秦某通奸罪,孙乐嘉等分别判处杖刑和枷号,案遂了结。
汪辉祖在此两案中,都与臬司意见不同,卢标案因为不能按已意判决而辞职,逼嫁案幸得唐若瀛信任,得行其志。
作
者
介
绍
鲍永军:浙江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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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刘周
今日编辑:林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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