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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整合功能

浙江大学 启真新论 2024-03-20


今天是我国第十个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如今,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等为载体,宪法更是日益走入日常生活、走进人民群众,充分彰显其整合功能。

宪法的整合功能,是指宪法所发挥的增进国家认同、促进社会凝聚、作为国民爱国情感的纽带等方面的功效。新时代的中国宪法,既具有社会主义宪法注重以实质价值意涵促进社会凝聚与国家认同的特征,又在民主参与、合宪性审查等规范制度的建构方面积极稳妥推进,为宪法整合功能发展与发挥提供了中国特色宪法话语体系理论基础与实践保障。





宪法的价值体系能够获得国民的理性认同,并以感性的方式凝聚、激发国民情感,塑造国家观念。我国宪法具备强大的象征性力量,这主要通过宪法序言以及基本原则条款等设定国家实质价值意涵的规定体现出来,其中包含着关于国家正当性的多重叙事。

宪法序言通过对革命建国历程、国家建设取得的成就、国家的使命与任务的叙述与表达,宣示了国家“连接历史与当下、面向未来”的特定历史时空下的正当性基础。

宪法序言对百年近现代史与中国革命过程的叙述,旨在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革命建国这一历程的确认,从而将政治叙事转化为宪法叙事,以此为国家的建设、改革与发展提供持久的物质与精神联结纽带;而对建国以来国家建设取得成就的表述以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国家与民族发展目标的明确,则意味着共同政治理想的塑造,代表着国家发展的根本利益,也是现行宪法中的根本法规范。

宪法序言的这一构造,将中国人民对革命建国的历史情感与国家未来发展的良好愿景相连接,藉此可以塑造国家认同的政治基础与源泉,发挥“锻造人民的同质性、社会团结的纽带”之功能。


“五四宪法”草案初稿


宪法序言以及基本原则条款对国家实质内涵的规定与更新发展,宣示了国家治理秩序的法理正当性。国家的内涵与原则在82年宪法中最初被表述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等内容,这些内容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断更新发展、通过历次修宪在三个方面被赋予了新的涵义。


首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修正案)为国家融入了新的价值意涵,使国家的本质内涵从革命属性转向法理属性,“法治”成为国家发展、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原则。


其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修正案)所体现的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同时也为国家规定了基本的政治信条,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修正案)则明确了国家的道德规范,由此形成了共同体的公共道德规范体系。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修正案)为经济生活秩序确立了基本框架与发展原则;“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4年修正案)则为个人生存与人格发展的客观条件提供了基本保障,而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障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基石性制度,这两项规定形成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这些内容,使得国家发展与社会生活秩序建立在正式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并受到良善的道德规范与政治制度的约束,因而具备了法理型治理的特征;另一方面,宪法对国家内涵的更新发展蕴涵着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与对个人生存发展客观条件的保障,显现出将国家发展与个人发展相联结实质意涵,从而确立起个人与国家和社会发展关系的“整体意义结构”,从而可以在社会凝聚与国家认同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宪法所提供的全过程民主的有效运行是其具备整合功能的重要条件。民主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的沟通、说服和争取相互承认的机制,还具有孕育公共理念与同胞情感从而使国民结为一体的功能。其次,我国宪法的功能整合要素,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公众参与等覆盖面日益广泛的国民参与共同体生活与国家职能运行过程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


作为我国根本性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最为重要的人民参与机制。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其广泛的民主参与性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形成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最大限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障。


民主参与机制在我国当下法律体系中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主要包括立法决策、政府管理和基层治理三个层面的内容。民众在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基层治理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可以直接沟通和协商对话。


这些机制不仅可以实现公民的自我利益保护,还可能成为具体的收集、筛选、提炼公共利益的过程,从而使公众有机会直接参与到公共决策与公共治理的过程之中,形成法治、德治、自治、共治,是有效的功能整合机制。



宪法的规范实效性所实现的对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是宪法具备整合功能重要支撑。宪法的规范实效性、基本权利的实现与保障是国民认同国家的强大助力,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与宪法整合的实际成效呈现出正相关关系。我国宪法的规范实效性与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机制尚处于生成与发展之中,党的十九大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确立为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后,“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机制的蓬勃发展大大促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


备案审查机制明确将“合宪性”作为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标准,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备案审查报告中,已经出现了以宪法基本权利规范为依据认定地方性法规违宪的个案,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能够进一步推动宪法的规范实效性与整合功能的发展。


作者介绍




余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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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qztheory@163.com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新华网 人民日报
今日编辑:毛清萍 应乐涵
责任编辑:奚婉 樊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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