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能给那些人辩护呢?| 许身健译
许身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学院院长
文章来源:“法心如秤”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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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Jr.约翰尼L. 库克兰。译者:许身健。库克兰是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执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是O.J辛普森谋杀案辩护律师团的成员,因患脑癌已于2005年去世。其生平可参见薛涌著《美国是如何培养精英的》(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的“约翰尼·科克伦:黑人的代言人”一文。——译者注
降于一个人最大的灾祸之一就是被逮捕并被控有罪。在被控者遭逮捕之时,因警员已断定其有罪而不配受到尊重,故其身受羞辱。此人可能会引来厌恶系于其身后的钢铁手拷而大摇其头的路人的注目。他会深陷囹圄,被编入一个囚犯号码。逮捕他的人会以轻蔑待之,他所处的外在环境令其沮丧。
受控告的推动,政府――通过刑事起诉机制――运用其令人生畏的权力去对付个人。携手对付被控者的有检察官、警方、经常还有社会大众。被控者被迫参与许多他并不理解的公开审判。也许他要被迫受到监禁,等待案件的判决。在此期间他一直真切担忧,一旦败诉将会丧失其名誉、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
然而宪法的创造者们并非是旨在令被控者与令人厌恶的政府权力单身独斗。这样律师分化成了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宣誓要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他们可能也会发觉其受到公众的厌恶。然而什么也不能离间辩护律师对其他委托人的坚定承诺。
司法制度就是要赋予被指控者巨大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无罪推定,免于无理搜查及扣押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珍爱自由甚于其他人类理想,故它令政府单方有责任在判决之前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指控者有罪。有人可能会认为,创造该制度的社会会尊重那些保护被控者权力的人们。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为应付犯罪率的攀升,采取了“严惩犯罪”的态度,这种态度提倡剥夺给予被控者的宪法性保护并赋予更多的手段去对付被控者声称其清白无辜或遭受不公待遇。这种相对而言的最近对刑事被告的痛恨又殃及其辩护律师,无论他怎么技巧高超,才华出众,诚实有信或者富于道德。“你怎么能给那些人辩护呢?”如今更多人更不耐烦更轻蔑地问起这个老生长谈的问题。
这种严惩犯罪的气氛使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更难做了。为此推波助澜的大众呼声要求――并且得到法律的显著变革――这种变革旨在使辩护律师软弱无力,赋予政府特殊权力,去除司法体制中对被控者宽大处理的可能性,为被告清扫通往监狱大门的路径,一旦其身陷囹圄,他就得在此度过残生。
在O.J辛普森一案被告被宣告无罪之后,狂热呼吁变革司法制度比以往更加甚嚣尘上。有争取有罪裁定不必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有罪判决的,争取采用传闻证据的,禁止在法庭使用照相机的各种团体。就好像公众在黑暗中摸索,找寻能使其踏实的东西,这可以解释对司法制度的严重歪曲,并防止其反复出现。
对辛普森判决的愤怒反映殃及到辩护律师,他们一般被人视为“油头滑脑”、“品性不端”、“花言巧语”。辩护律师整体上,作为一群人来讲,被人所厌恶与不齿。与此相反,输掉了所谓世纪审判的检察官们被当成英雄看,得到加薪,几百万美元的著书合同。
一般大众对辩护律师团的鄙视明显使检察官团也有所感知。检察官们非但不尊敬、艳羡称职的对手,反而坚定了辩护律师团所作所为不合道德这种广为认知的看法。更有甚者,他们似乎全然不知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及责任。例如,克里斯托弗.丹顿在其《藐视》一书中满腹伤心的回忆我“选择”倾向O.J辛普森而非他老兄的时候。他这是什么意思?难道他真希望我的忠实要献给力图指控我的委托人的检察官而非献给我宣誓要为其辩护的委托人吗?
丹顿对我为我的委托人的全力辩护所作的那种所谓选择解释的,其本身完全很有意思。尽管普通大众也许广泛持有该误解,但一个律师不能理解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倒是一桩奇事。丹顿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相应地“选择”为“无辜的”委托人辩护,拒绝为“有罪的”被告辩护,这与公众鄙视为许多人认为其有罪的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有异曲同工之妙。认为有道德的刑事辩护律师拒绝接受有罪案件的公众,顺理成章地认为其他的辩护律师不道德。因此,这种的大众即对有罪被告,又对“选择”为其辩护的律师怒火满腔。令辩护律师沮丧的是怒气冲天主张严惩犯罪的普通大众包括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陪审员。辩护律师有理由怀疑这种听众是否对其委托人的困境有所感知。然而,最近的那些“三振出局”案件表明律师的担忧毫无根据可言。这些主张严惩犯罪的陪审员在面对一个人因为偷一块披萨或持有一块固体海洛因时而会被投入牢狱度过余生这种令人惊心的事实时,他们会站出来反对这种结果的不公正。在得知被告会被判有期徒刑25年之后,陪审员会从“有罪”改为“无罪”裁决。正如路易斯安娜州某监狱长言及其准时发出执行死刑判决信号时的法定职责:“赞成死刑容易,做执行死刑人却不易。”
因此,似乎既使一般的民众在不得不充当陪审员将不公正的规则通过成为法律的时候,不会对于施加与罪行严重不相称的刑罚心安理得。对于暴力倾向越来越严重的社会所产生的恐惧与挫折而实施倒退性的措施实际上根本不是出路。
尽管如此,倒退还在继续,针对这种反对被控者权利及捍卫这些权利的律师的倒退,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注定要全力捍卫我们的工作及工作的原因。我们须对所有愿倾听者指出,我们所捍卫的权利及所维护的保护,就是确保给予每个美国公民的权利及保护。我们必须向美国人民强调,他们能确保公平审理的唯一途径就是O.J辛普森是否能确保拥有相同的权利。因此,因为这个事实,我们辩护律师尽心尽责,基于我国司法制度的法律及理想才能坚如磐石。
我们恳切要求的那些团体肯定会说,他们永远不会与我们的委托人濒临相同处境,就是说被捕或被控有罪。然而,尽管他们能保证不犯罪,但他们不能保证不被控有罪。假若他们发现自己身处那种窘境,他们会不希望得到宪法所赋予的每种保护?或者说,他们是否感觉他们拥有的权利太多了?
监督警察,监督政府,为被控者大声疾呼,为公正而战,抵抗不公正,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是真正的倡导者和真正的笃信者――信仰禁止无法无天的警察侵入我们的生活及住宅的司法制度。我们将该信仰体现在委托人身上,体现在对宪法的信仰上,体现在我们献身于维护对抗政府司法制度原则,体现在为个人权利与保护而战,体现在挺身而出以我们委托人的名义去抨击批评和非难,体现在为保护审判制度而战,正如托马斯.杰弗逊所说:“唯一的依靠――在于政府遵守其宪法原则。”
因此要回答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你怎么能给那些人辩护?”我们必须自豪地挺身而出,心中牢记律师准则而前行:
在我健康的有生之年,我必须越过职业生涯的山脉,与人们仇视及恼怒的风雨相伴。
作为代表被控有罪委托人的一名律师,我对我的委托人的职责不允许我态度暧昧,寻求风平浪静以躲避风雨。
相反,我们跨入战壕,高昂着头去为公正、人性及基本人权而战,以我们委托人的名义――“那些人”――直至正义得到伸张。只有到此时,我们的辩护才会最后告终。
编辑: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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