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之一免税收入)

税法大全
2024-08-28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的公告》(2021 年第 3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现予发布,并根据政策 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 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一)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 事项表》(表 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 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 得的投资收益。
3.“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3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 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 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 红利所得。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年4 第 64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 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 收入。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 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 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 收入。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 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 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 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5 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 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收入。
1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 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4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6 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 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 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 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 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各项收入。
12.“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6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 《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 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 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 项收入。
13.“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6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7 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免税收入。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2022 年第 3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 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 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免税收入。
15.“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 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未完待续。

推荐阅读: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集----免税收入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收入)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扣除篇(基本规定)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全集

【税法大全】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集----资产篇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政策全集

【税法大全】企业所得税政策全集----税收优惠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税法大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