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晚,微信朋友发来一段视频,并告诉我说,当天19时左右,重庆市北碚区某地发生一起纠纷,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处置过程中,当事人之一翁某不认可民警的处理意见,与妻子陈某一起袭击民警,结果民警开枪击中翁某,翁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我看了一遍视频,但无从考证其事发地点和时间。今天上午,北碚当地发布了“情况通报”,确认此事属实,并且当地检方已经界入调查。
开了一枪,伤了一条人命,害了两个家庭。
反复研究这份“情况通报”后,我又专门向一位已经退休的民警朋友咨询,个人认为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
首先,民警出警处理民事纠纷基本不需要佩戴枪支。公安部2015年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了七种应当佩戴枪支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四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后方可佩带枪支的情形,处理民事纠纷均不在其列。
民警朋友告诉我,出警处置群众之间的纠纷这样的警情时,他们从来没有带过枪,连“辣椒水”都没有带过。
如果这几名出警民警没有佩戴枪支,这起悲剧就不可能发生。
根据“情况通报”,当时翁某夫妇有袭警行为,但通报没有介绍他们具体是怎样袭警的。
袭警是一个笼统的说法,翁某夫妇具体的袭警行为是什么我们还不清楚,是和民警发生口角并有拉扯、推搡之类的一般肢体接触,还是有击打动作,还是使用了器械殴打?这些都有待检方的调查认定。
同时,调查还需要认定翁某夫妇的袭警行为有没有伤害到民警,或者是否对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了风险。
如果翁某夫妇的袭警行为十分严重,并且对民警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民警若要开枪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民警开枪的总体原则是:“当犯罪分子危及警察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时,可以开枪射击。”
从这个原则可以看出,民警可以(不是必须)开枪的总体条件是,或者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对警察的开枪条件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共任务时,如果遇到有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本人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危险程度,适时适当地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民警朋友认为,如果翁某夫妇的袭警行为威胁到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确实需要开枪的话,也应分为四个步骤,首先拔枪戒备并让对方看到枪支,此时如果对方继续袭警行为则可以口头警告,告诉他手里有枪并要求对方停止攻击并双手抱头,若袭警行为仍然没有停止,民警可以鸣枪警告,主要目的是让对方知道这是一把真枪,再不停止违法行为将可能受到枪击。
在上述三个步骤都不能制止袭警行为时,民警才可以开枪,并且尽量向非要害处射击。
目前当地检方刚开始调查,这些问题还都没有得到确认。但我的民警朋友告诉我,从通报内容来看,该民警的开枪行为可能有多处违规。
如果当时的情况不符合开枪条件,那么开枪民警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体涉及哪一个罪名,还有待当北碚检察院的调查情况。
但无论怎么说,翁某已经死了,他的家人将陷入无尽的悲痛之中;而开枪民警也将面临牢狱之灾,他的家人也会沉浸在痛苦之中。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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