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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中概股公司被列入《外国公司问责法》,证监会:监管合作才是解决之道

FOFWEEKLY 超募研究所 2023-09-06

本期导读

SEC称,基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如果外国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未能提交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所要求的报告,SEC有权将其从交易所摘牌。该法案对外国公司在美上市提出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尽管法案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但普遍认为其主要针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

作者丨FOFWEEKLY


本期推荐阅读时长:5分钟

3月11日凌晨,证监会针对美国证监会(SEC)发布的“依据《外国公司问责法》认定了五家在美上市公司为有退市风险的“相关发行人”事件,发布了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3月10日,美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决议,将5家中国公司列入《外国公司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简称HFCAA)的暂定清单,暂时认定它们为有退市风险的“相关发行人”,具体包括:百济神州、百胜中国、再鼎医药、盛美半导体、和黄医药。
SEC称,基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如果外国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未能提交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所要求的报告,SEC有权将其从交易所摘牌。该法案对外国公司在美上市提出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尽管法案适用于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但普遍认为其主要针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
证监会表示:我们注意到了这个情况。这是美国监管部门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一个正常步骤。我们此前已经多次就《外国公司问责法》的实施表明过态度。我们尊重境外监管机构为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加强对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但坚决反对一些势力将证券监管政治化的错误做法。我们始终坚持开放合作精神,愿意通过监管合作解决美方监管部门对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问题,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外国公司问责法的决议》公布,不仅使直接导致被列入清单的5家公司百济神州、百胜中国、再鼎医药、盛美半导体、和黄医药分别跌5.87%、10.9%、9.02%、22.05%、6.53%,波及到市场情绪导致中概股普跌,同时让未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以及投资者再一次的增强了对赴美上市风险预期。
此前,关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PCAOB认可的审计机构的检查,中国证监会、美国SEC和PCAOB之间一直在进行相关对话。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已经就境外上市备案新规——《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际上,不仅是近日的中概股“预摘牌名单”引发行业热议,对于通过VIE架构海外上市的企业来讲,去年开始就接连受到SEC的严监管。
去年7月份开始,美国SEC就多次公开表示:“要求SEC人员停止处理内地企业通过空壳公司在美国IPO的注册。此外,“SEC”主席Gary Gensler还表示,期望中资企业赴美上市时,需披露更多详细信息,以保障美国投资者的利益。
此前的声明中指出,美国证监会企业融资部负责落实具体披露规定,同时声明还要求SEC对中概VIE上市申请进行有针对性的额外审查,否则中概VIE模式上市申请的招股说明书无法正式生效。
具体来看,《关于与中国近期发展相关的投资者保护的声明》(Statement on Investor Protection Related to Recent Developments in China),要求中概股公司提供额外的风险披露后,其注册登记才可会被证监会批准生效,额外的披露包括:
(1)公司需明确投资人将购买的是海外控股/壳公司的股票而不是中国实体运作公司的股票,明确上市控股/壳公司的业务是为实体运作公司服务和管理取得收入,并明确区分其和实体公司的业务描述;
(2)上市控股/壳公司,中国运作实体公司和投资人面临中国政府执法的风险会严重影响运作公司的财务状况和VIE协议的法律效力;
(3)提供详细的财务量化数据,以便投资人理解VIE和运作公司的财务关系;
(4)实体运作公司和上市公司,如果适用的话,是否收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同意或者否决其在海外上市,并披露即便收到相关政府同意其也有可能被收回的风险;
(5)披露公司如果使用没有接受PACOB检查的审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美国证监会主席也要求SEC对于主要运作和业务在中国的公司进行额外的审阅。
2021年3月,美国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问责法案”)通过最终修正案。《问责法案》要求,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报告中须体现,如果其在某一年度里所雇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国司法辖区有办公室或者分支且PCAOB对其无法进行监管,且该发行人须按照SEC委员会第(4)款发布的规则证明其既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也不受外国政府控制。否则即使发行人向SEC提交了报告,本年度依然将被认定为是“非检查年度”(non-inspection year);对于如果某一上市公司连续出现三次“非检查年度”,SEC应当禁止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继续交易。
其实,SEC对于中概股企业审计底稿事项的监管要求可以追溯到十几年前:
自从SEC趋严监管开始,对于国内大量想筹备海外上市的公司形成无形的压力。不过,国内监管层对于VIE架构赴海外上市的态度则表现地相对缓和。
2021年12月24日晚:证监会公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答记者问,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表示: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据悉,《管理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二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做好衔接;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三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四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开放实践和支持企业发展需要,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
证监会《备案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及相关认定标准。二是明确备案主体和备案程序。三是明确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明确境外证券公司的备案要求。
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欢迎社会各界对境外上市制度规则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程序推动尽快发布实施。
鉴于美国、香港等市场与A股市场长期存在估值落差,受限于企业发展早期的特性、融资特点及资本市场的上市要求,目前已经在美国、香港等上市的企业存在不少行业中的领先企业,这些优质企业拆红筹或者保留红筹形式在A股市场上市。
从过往的案例来看,该等上市企业会在A股市场中成为被追捧的投资标的,而参与这一过程的人民币基金也可以通过参与红筹架构拆解过程或者对于该等红筹企业的Pre-IPO投资以获得良好收益在当下投资风口消散时,投资该等已经上市成熟运作且业绩良好的企业,对于人民币基金投资者而言也是更具有确定性的机遇。 
近年来,使用VIE架构来募集外资并在海外上市已成为国内众多科技公司习惯用的工具。据统计,过去十年里,国内企业通过在美股IPO筹集了超过760亿美元。
从中美监管对于中国企业跨境上市的监管态度对比来看,海外上市和中概股的监管政策正在完善调整,监管将对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相关企业进行更严格的管理,而美国则进一步地收紧相关监管政策,对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进一步加强限制。
知情人士表示,未来国内的公司如要在海外上市,即便通过VIE架构,出售股票的单位是在中国境外注册,也将受到证监会的管理,这将填补国内科技公司长期使用的规则漏洞。
如今,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在监管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的影响下,脱钩预期进一步加强,,将对大量想筹备海外上市的公司形成无形的压力,对关注中国境内资产的美元基金, 带来沉重打击。
不过,也有不少投资人认为,中美博弈下,监管的明确对于市场长期来看也并不是坏事,在更清晰的监管框架下,也可能会赋予VIE结构一定程度的合法性。毕竟VIE架构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依据,在明确之后,也会稳定GP对于VIE架构的监管预期,同时,也将倒逼中国企业将上市目的地转向A股和港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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