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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 | 论爱国主义的忠诚之维

高景柱 治理评论 2022-04-25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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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景柱,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思想理论教育》2021年第12期,已在中国知网上线,感谢读者推荐,同时也感谢作者同意授权转载。



摘要:忠诚是分析爱国主义理论的一个有益视角,爱国主义是公民对自己国家的热爱与忠诚。倘若国家要成为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它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国家的价值观以及信奉的原则本身是值得公民忠诚的;二是公民热爱的国家是自己的国家,公民身份是爱国主义的必要条件。爱国主义忠诚主要强调爱国者忠诚于自己的国家并拥有针对同胞的特殊义务。爱国主义忠诚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一种流动的忠诚,有可能处于变动之中,为了国家的稳定,人们必须采取强化爱国主义忠诚的措施。

关键词:国家;爱国主义;忠诚

在研究爱国主义理论的过程中,人们需要关注的一个前置性问题是:什么是爱国主义?人们通常认为,爱国主义是指对国家的热爱,具体来说,爱国主义“指一个人对其祖国的热爱之情,其中暗含着一种随时准备以行动去保卫祖国、并且在其他方面支持祖国的意思。……爱国主义实质上是一种感情而非政治观念;但一个人也可以受各种不同的信条驱使而服兵役,这在战争进行时表现得尤为明显”。虽然上述以对国家的热爱来界定爱国主义的做法看似简单明了,但是这个概念所表达的含义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和清晰,其中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例如,为什么在爱国主义的激发之下,人们会为了保卫国家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在展示自己的爱国主义情感时,对国家有一种“忠诚”的感觉。倘若某国民众只是对自己的国家有一种简单的热爱之情,缺乏对国家的忠诚感,该国民众就很可能不会为了自己的国家而牺牲生命。这既体现了“对国家的热爱”这一爱国主义的定义是过于单薄的,又凸显出“忠诚”是爱国主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可见,忠诚是爱国主义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史密斯(Steven Smith)对此认为:“在最基本的意义上,爱国主义是对自己、自己的人民、自己的共同体的忠诚,尤其是对自己的宪法和政治制度的忠诚。”事实上,爱国主义就是忠诚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就是一种政治忠诚。爱国主义的忠诚是一种什么样的忠诚呢?本文将研究爱国主义的忠诚之维,探讨作为一种忠诚的爱国主义。



一、爱国主义与忠诚的内涵



为了论述爱国主义的忠诚之维,我们首先需要言及“爱国主义”和“忠诚”的内涵。爱国主义的内涵与“祖国”和“爱国者”这两个词密切相关,前者是爱国主义的客体,后者是爱国主义的主体。祖国既可以被用于指向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又可以指对政治和领土的忠诚,祖国兼具地理实体和政治实体的双重内涵。伴随着人们对祖国的政治和领土的忠诚的增强,作为爱国者如何行事的问题也获得了人们的关注。“爱国主义”一词大约出现于17世纪后期,与爱国主义相比,“爱国者”一词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正如普利莫拉兹(Igor Primoratz)所言:“当‘爱国者’一词在16世纪首次出现在英语中时,它的意思不过是‘同胞’:生活在自己国家中的人或来自自己国家的人。然而,这个词很快就有了政治含义;它开始意味着一个人致力于一套被认为构成他的国家的独特政治传统的价值观和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爱国主义的政治内容发生了变化。”普利莫拉兹紧接着指出了爱国主义的政治内容所发生的变化,他认为在17世纪后期,当“爱国者”和“爱国主义”这两个词出现在英国政治辩论的主流中时,它们是辉格党人的主要斗争武器,代表了自由以及臣民反对国王的权利,然而,到了19世纪末,在国家权力日益强大和民族主义兴起的背景之下,爱国主义就失去了最初的批判性,被用来为民族国家服务。

爱国主义起初主要是作为一种批判的武器出现的,在17世纪英国革命期间成为辉格党人的政治话语的一部分。爱国主义是辉格党人用于捍卫自由以及反对国王的专制统治的主要武器之一,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爱国主义逐渐与对自由的捍卫、有限政府以及对财产的保护等意识形态紧密关联在一起。在民族主义的重要性不断凸显的19世纪,爱国主义的上述批判性功能已经不断丧失,它与民族主义之间的界限也逐渐变得模糊,伴随着民族主义有时有可能与沙文主义或军国主义等负面观念勾连在一起,爱国主义有时也会面临一些负面的评价。然而,将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等同起来的做法是一种极为错误的做法。本文开篇曾指出,“对国家的热爱”这一爱国主义的定义过于单薄,爱国主义的定义应该能够体现作为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对国家的热爱,体现公民愿意为国家做什么。本文认为,将爱国主义界定为“公民对自己国家的热爱与忠诚”这一做法是较为妥当的,这也是本文采取的爱国主义定义。公民在表达对其国家的热爱与忠诚的同时,也会对其同胞负有特殊的义务,这体现出爱国主义既会关注公民与其国家之间的关系,又会关注公民与其同胞之间的关系。

在界定爱国主义的内涵时,“忠诚”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忠诚可以被运用于很多领域,如顾客对某种产品的忠诚、爱情中的忠诚、友谊中的忠诚以及家庭中的忠诚等。何谓忠诚?凯勒(Simon Keller)认为:“忠诚是一种态度和相关的行为模式,是由一个人支持某一方,并带着某种动机这样做构成的,即一种本质上部分是情绪化的动机,涉及对事物本身的反应,并基本上涉及个人认为存在于自己和其所忠诚的事物之间的特殊关系。忠于某样东西,就是对它有忠诚。”可见,忠诚是指态度和行为的混合体,是指一种对某事物的奉献的、效忠的态度和行为,即一方面,忠诚首先是一种态度,指的是人们对某事物的支持和奉献的态度;另一方面,忠诚还会涉及由上述支持和奉献的态度所引发的一些行为。

忠诚会涉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忠诚的主体可以被称为忠诚者,而忠诚的客体即忠诚的对象。为了进一步了解忠诚的内涵,我们应先对“忠诚的对象”展开论说。在此我们可以首先联系沃尔夫(Robert Wolff)有关忠诚的起源的一些说法。沃尔夫认为忠诚有两个不同的起源,一个起源是“自然忠诚”,另一个起源是“契约忠诚”,前者主要产生于人类的互动,几乎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家庭忠诚就是一种自然忠诚,而后者产生于一种明确的承诺行为,一种忠诚的保证或者成员身份仪式,如某人通过认可某个组织的章程而对其忠诚就是一种契约忠诚。在自然忠诚中,忠诚的对象通常不是一个人能够自由选择的,如人们对父母的忠诚就属于这种情况。任何人的自我都是一种历史的自我,人们并不能选择这种历史自我,在对父母的忠诚中,人们并不能选择忠诚的对象,能够选择的只是是否忠诚于自己的父母以及忠诚到何种程度等方面。然而,契约忠诚通常是人们深思熟虑的结果,在契约忠诚中,忠诚的对象是可以经由人们自主选择的,如某个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忠诚于某个组织,而且这个人也可以改变自己的忠诚对象。可见,忠诚的对象大体上可以被分为“未经选择的忠诚对象”和“可以选择的忠诚对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忠诚的对象可能不会被轻易地归类,如本文着重探讨的爱国主义忠诚就是如此。通常而言,一个人对国家的忠诚属于自然忠诚,这种忠诚的对象是未经选择的,因为一个人通常生而就处于某个国家之中,不能决定自己属于哪个国家,然而,有些人也可以通过某些方式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就会对入籍国家有某种程度的忠诚,此时这种忠诚的对象就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

上文曾言,忠诚是态度和行为的混合体,就忠诚的态度而言,情感应该是其主要组成部分,这也意味着忠诚主要是一种情感,然而,这种态度不能只包括情感,理性也是其组成部分。如果按照在忠诚的态度中到底是情感占据主要比重还是理性占据主要比重,我们可以将忠诚分为“盲目的忠诚”和“批判性的忠诚”,前者是一种无条件的忠诚,后者是一种有条件的忠诚。在盲目的忠诚中,情感成分占有很大的比重,理性基本上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这种忠诚强调人们不能对忠诚的对象有任何异议。例如,有些盲目的爱国主义者通常强调他们之所以忠诚于其国家,只是因为国家是他们的国家,不管他们的国家是否在从事一场侵略性的战争,不管他们国家的法律是否公正,这种忠诚就是一种盲目的忠诚,“盲目地坚持忠诚于任何忠诚的对象,无论是朋友、爱人还是国家,都会将忠诚转化为偶像崇拜”。盲目的忠诚是一种有缺陷的、低级形式的忠诚。在一种理想的、高级形式的忠诚中,自主选择和批判性反思是必不可少的,批判性的忠诚就属于这种忠诚。在批判性的忠诚中,虽然情感成分不会完全丧失,但是其比重远远小于理性所占的比重,如人们在确定自己是否忠诚于某个事物之前,会反思该事物是否值得获得自己的忠诚。显而易见,批判性的忠诚通常强调人们不应该盲目地忠诚于某事物,为了某事物的发展,人们应该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异议。


二、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



忠诚对爱国主义有着难以忽视的意义,如忠诚有利于公民的团结,有利于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激发爱国主义,有利于促使国民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我们接下来就分析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

在爱国主义忠诚中,人们忠诚的对象是谁呢?实际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忠诚的对象是不同的。例如,在西欧的封建社会中,国王通常是国家的化身,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曾言“朕即国家”,臣属通常对国王本人表示效忠,“‘封建’和‘臣属’是连在一起的;这种忠诚乃是建筑在不公平的原则上的一种维系,这种关系固然具有一种合法的对象,但是它的宗旨是绝对不公平的;因为臣属的忠诚并不是对于国家的一种义务,而只是一种对私人的义务——所以事实上这种忠诚是为偶然机会、反复无常和暴行所左右的”。在现代社会,国家毫无疑问是国民忠诚的对象,也就是说,爱国主义的忠诚是对国家(包含其历史、原则及理想等)的忠诚,而不是对个人的忠诚。为什么国家可以成为忠诚的对象?一方面,国家是人们的历史自我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构成要素并不纯粹包括人口、领土和主权等要素,历史记忆也应当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的历史记忆在国民的历史自我的形成中扮演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角色,历史记忆可以使国民对国家有一种眷恋之情,维护该国的同一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正义的原则是公民忠诚于国家的重要基础,而国家对维系正义原则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公民对国家的忠诚除了可能奠基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者所强调的民族文化之上,也有可能以正义原则为基础。哈贝马斯等人所强调的宪法爱国主义就支持这种基于正义原则的忠诚解释,强调政治忠诚应该基于作为正义原则主要体现的宪法原则,“宪法爱国主义代表了多元社会中政治认同和归属感的后民族形式。对民主的宪法原则及其构建的政治制度的忠诚——由此,认同着眼于公民身份的法律—政治地位而非种族文化归属——可以产生一种集体认同的理性形式,其克服了扭曲民族认同的地方主义和沙文主义”。公民对共同的正义原则的信奉和支持将会为他们提供对国家忠诚的理由,目前,正义的存在只能通过建立国家来实现,在缺乏国家这一政治权威的情况下正义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就使国家可以成为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

虽然在爱国主义忠诚中,国家是忠诚的对象,但是倘若国家要成为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它还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必要条件是国家的价值观以及信奉的原则本身是值得公民忠诚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公民所忠诚的国家是自己的国家,而不是其他国家,也就是说,公民身份是爱国主义的必要条件。我们先来看看第一个必要条件。在对国家的忠诚中,忠诚的基础是什么?实际上,此时国家的某些特征、品质及信奉的原则至关重要。当国家这一忠诚对象的行为方式丧失了某些特征或者其行为方式违反了某些正当的行为准则时,对其的忠诚就可能减弱乃至消失殆尽。例如,倘若某国家拥有不公正的法律,正在从事一场侵略性的战争,肆意地压榨国民,这种国家此时就不应该成为忠诚的对象。克莱尼希(John Kleinig)认为:“我们认同我们忠诚的目标,如果我们发现忠诚的目标所体现的价值观与我们自己的价值观之间存在重大不一致,那么我们就需要做出批判性的——而且往往是痛苦的——决定,例如,倘若我得知我的爱人曾经谋杀了一个人,我的国家正在进行一场接近种族灭绝的事情,或者我的大学正在资助生物武器的研究。我们将面临切断与已经成为我们一部分的事物的联系的可能性。”显然,在爱国主义忠诚中,国家必须拥有一些优点和可赞美的特征。那些值得忠诚的国家的特征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如这种国家应该拥有公正的法律,拥有非侵略性的外交政策,同时,国民在其中能够获得政府的平等关心与尊重。当然,如果爱国主义的忠诚仅仅以国家所展现的原则、优点和成就为基础,那么这种观点有可能面临两种批评:一是这种忠诚的对象并不是国家本身,而是国家所展现的原则、优点和成就,倘若如此,在爱国主义忠诚中,国家就可能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二是倘若其他国家拥有与自己的国家相似的原则、优点和成就(甚至其他国家的原则、优点和成就优于自己国家的原则、优点和成就),为何公民不忠诚于其他国家而一定要忠诚于自己的国家呢?为了回应这些质疑,我们需要提及某国能够成为爱国主义忠诚对象需要满足的第二个必要条件。

爱国者不应该仅仅将对国家的忠诚置于国家的某些品质和原则的基础之上,还应该忠诚于自己的国家。为什么公民只忠诚于自己的国家,而不是其他类似的国家?这涉及爱国主义忠诚的主体问题,公民忠诚的国家应该是自己的国家,公民身份是爱国主义的必要条件。这一点可以从爱国主义的定义看出来,人们通常将爱国主义界定为对自己国家的热爱与忠诚,这一定义已经基本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卡拉恩(Eamonn Callan)认为:“爱国主义是对爱国者所属的某一地域集中、世代相传的共同体的热爱。……爱国主义是以一个人所热爱的国家的成员身份为前提的。爱任何国家是不可能的;它必须是对你自己的国家的热爱。”可见,某人必须拥有某国的公民身份以后才有可能拥有针对该国的爱国主义。一个爱国者的忠诚只能基于他自己的国家,而不能基于其他国家。虽然有些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喜欢其他国家的历史、音乐、文化或足球队,但这只是这些人迷恋他国历史、音乐、文化或足球队的体现,并不意味着这些人会热爱或者忠诚于其所迷恋的历史、音乐、文化或足球队的所属国,此时说这些人忠诚于其他国家是难以令人置信的。对于一个人的历史自我来说,本国的历史和文化等因素既是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又会深深地影响一个人的历史自我。这些因素使公民对本国产生强烈的历史记忆,使该国在公民心中是自己眷恋的“祖国”。

倘若国家要成为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需要满足的上述两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然而,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足以使某国家可能成为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原因在于,如果只满足第一个条件,那么人们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对其他拥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国家表示忠诚;如果只满足第二个条件,一个人仅仅只是因为某个国家是自己的国家就忠诚于它,而从不反思该国是否拥有值得自己忠诚的品质,那么此时的爱国主义忠诚很容易变成盲目的忠诚。


三、爱国主义忠诚的显现



作为一种政治忠诚,爱国主义忠诚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既然爱国主义忠诚是态度和行为的混合体,我们接下来将从态度和行为两个方面来探讨爱国主义忠诚的显现问题,探讨爱国主义忠诚会带来何种义务。

第一,爱国主义忠诚体现为一种对国家的热爱之情。虽然爱国主义忠诚中的态度是情感和理性的混合物,但它首先表现为对国家的一种深深的情感依恋,有时这种情感成分会压倒理性成分。爱国主义忠诚是对国家的一种肯定的感觉,对国家的一种强烈的情感表达,是一种对国家的奉献精神。爱国者在对国家表达爱国主义忠诚的过程中,通常会对国家的辉煌记忆和繁荣景象感到骄傲和自豪,对国家的衰落感到羞耻和遗憾,在国家遭到伤害时表达愤怒的态度和献身的意愿。也就是说,在爱国主义忠诚中,“忠诚意味着你会为自己的国家感到自豪;当国家做出令人遗憾、后悔的事情时,你也会为此感到羞愧。我们不会对那些不是自己的东西,或者和自己没有关系的东西感到羞愧。羞耻心是一种忠诚的表达,同时也坚定了我们曾经做出的承诺,不管是对家庭还是对国家”。虽然爱国者对国家的热爱之情会包含因自己国家的某些不当行为所带来的羞耻感,会对国家的某些行为表示失望和遗憾,但是对国家的热爱之情也通常鼓励人们不要动摇自己对国家的忠诚。然而,爱国主义忠诚有时会导致人们暂停是非对错的判断,这种做法通常会导致盲目的爱国忠诚的出现。例如,这种忠诚的情感极有可能使某些爱国者认为自己国家的一切都是最优秀的,使得人们对国家的忠诚基于一种被过分夸大的、过于理想化的国家形象之上,同时,这种忠诚的情感也有可能使一些要求国家变革的声音被完全隔绝在外。这种态度对国家的长期发展来说肯定是不利的,这就需要我们重视接下来提及的爱国主义忠诚态度中的理性成分。

第二,爱国主义忠诚还应该包含理性的内容。爱国主义忠诚要求的不是对国家的盲目忠诚,而是一种批判性的忠诚。在爱国主义忠诚中,个人的独立判断和爱国热情之间应该获得适当的平衡,例如,一些“公民不服从行为”就是其中的重要体现。因此,人们应该在一种更为克制和理性的态度上对国家表达爱国主义忠诚。爱国主义忠诚中的理性成分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爱国主义忠诚的理性成分要求反对盲目的爱国主义态度和行为,要求人们反对沙文主义和军国主义;另一方面,这种理性成分要求爱国者在表达对国家的忠诚时不会故意忽视国家的缺陷,而是会认真地指出来。是否存在爱国异议以及对爱国异议持何种态度,通常是盲目的爱国主义和建设性的爱国主义的主要区分之一。“盲目的爱国主义和建设性的爱国主义关注的是一个人表达对国家的依恋和忠诚的方式。这两种取向都是爱国的,因为它们植根于对群体的热爱和承诺。它们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它们对国家批评的取向。对盲目爱国主义来说,对国家的忠诚是绝对的,需要明确的同意。批评和异议被视为固有的破坏性和不爱国而遭到拒绝。另一方面,建设性的爱国主义根植于对国家的批判性的忠诚。那些旨在提高国家福祉的批评和异议,被视为固有的建设性和爱国的。”盲目的爱国忠诚是一种有缺陷的忠诚。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批评都能被视为一种爱国主义忠诚的体现,只有那些建设性的、基于对国家的热爱的批评意见,才能被视为爱国主义的忠诚,相反,那些破坏性的、基于对国家的仇恨的批评意见并不是爱国主义忠诚的体现。

第三,爱国主义忠诚还具体体现在一些行为方面。爱国主义忠诚是一种严肃的政治忠诚,会促进人们很自然地站在国家的一边,采取与国家这一忠诚对象有关的方式来维护国家的利益。爱国主义忠诚的行为可以具体体现在多个方面,如爱国主义忠诚可以体现为遵守法律、纳税、服兵役、参与选举和公共辩论等行为,体现为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出现冲突时个人会牺牲个人利益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体现在人们对国旗、国歌和国徽等国家象征的尊重中,体现在人们对通敌叛国和间谍行为的抵制中。爱国主义忠诚这一政治忠诚与爱情中的忠诚有某些相似性,人们通常要么是一个忠诚者,要么不是一个忠诚者。康纳(James Connor)认为:“忠诚这个词源于拉丁语lex和法语loi,词根为‘法律’(law)。这表明忠诚,像法律一样,是二分法的——只能是合法的或非法的——没有中间立场。同样,许多人认为行动者只能忠诚或不忠诚——一个人要么是爱国者,要么是叛徒,一个人永远不能是部分忠诚的。”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对爱国主义忠诚的程度进行进一步的区分,在这些爱国主义忠诚行为中,既有一些最低限度的要求,又有一些较高程度的要求。出卖国家机密等叛国行为往往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损失,有时候足以摧毁一个国家,无论在何时,叛国行为都是不能被容忍的,这也体现出不叛国是爱国主义忠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之一。为了祖国的利益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这也应该是一种较高的爱国主义忠诚的要求。

以上我们探讨的主要是公民针对国家的忠诚义务,即忠诚于自己的国家的政治义务。实际上,爱国主义忠诚还会带来针对自己同胞的义务,即与同胞保持团结,负有针对同胞的一些特殊义务。在爱国主义忠诚中,偏袒占据着一种极为重要的位置,它要求人们给予同胞的利益以优先的地位,要求对同胞展示特殊的关切,公民间的信任也会由此增强。爱国主义忠诚也要求我们不能主动攻击或者伤害我们的同胞,强调同胞之间能够休戚与共、荣辱共存,强调同胞之间有一种“同呼吸、共命运”之感。为什么应该给予同胞的利益以特殊的关切?对该问题有着各种各样的解释,我们在此可以利用爱国主义的“同心圆模型”进行解释。依照这种模型,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系列的同心圆之中,位于其最核心位置的人应当是家人和亲属等与人们有着最亲密关系的人,与最核心位置紧密相邻的人应该是那些与人们关系较为密切的人们,如关系非常要好的朋友、老师、同事或其他同胞等,同心圆所包括的人可以被称为“同胞”。爱国主义者所强调的同胞彼此之间负有的特殊义务属于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所言说的“关系性义务”。谢弗勒强调有各种各样的群体和关系能够产生关系性义务,如人们通常被认为对其家人、朋友、同学、队友负有关系性义务,然而,上述关系并不存在明显的共同特征,有些关系是自愿形成的,有些关系则是人为的结果,无论如何,关系性义务是从人们之间的关系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中产生出来的。这种关系性义务也会为同一共同体的成员带来某些益处。当然,在对同胞表示特殊关切的时候,公民由此采取的行为和政策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边界约束,如这些行为和政策不能伤害非同胞的利益,必须考虑非同胞拥有的某种程度的道德地位。



四、爱国主义忠诚的流动性



上文论及了爱国主义忠诚的内涵、对象以及表现方式,实际上,我们在论及爱国主义的忠诚之维时尚需注意的一个问题是,爱国主义忠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一种流动的忠诚,有可能处于变动之中。为此,我们需要注意爱国主义忠诚的流动性问题以及如何培养适度的爱国主义忠诚的问题。

希利(Mary Healy)在探讨忠诚问题时认为,忠诚不仅仅是对他人的忠心,它也需要一种特定的态度和评价,使得我们能够牺牲自己的福祉从而将他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我们越是认真对待我们对某个事物的忠诚,我们就越愿意作出自我牺牲从而保护它或看到它蓬勃发展,“在这样描述问题时,它暗示了即使在逆境或诱惑面前也要坚定,暗示了承诺中的一种深深的坚持。然而,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忠诚是永恒的:忠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随着我们价值观的概念,这种依附关系可能变得松散,或者被引向其他方面——对忠诚对象的任何宣誓义务都可能消失或者转移到另一个对象身上”。虽然希利此时是在针对个体忠诚问题阐发这一观点,但是该观点也同样适用于爱国主义忠诚这一群体忠诚问题。人们忠诚的对象可能是各种各样的,这些不同的对象会吸引着人们的忠诚,此时忠诚的冲突问题就可能凸显出来。例如,在某些多民族国家中,很多成员有时会忠诚于自己所属的民族,有时会忠诚于自己所处的国家,此时就有可能出现忠诚的冲突问题。如果对民族的忠诚优先于对国家的忠诚,当两种忠诚之间处于冲突的状态时对民族的忠诚占据了上风,那么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就将受到严重威胁。这也凸显出爱国主义忠诚与其他忠诚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显而易见,爱国主义忠诚不可能永远处于某种固定的状态之中,而是处于变动之中,时强时弱,这也是爱国主义忠诚的“流动性”的主要含义。

为了国家的长远发展,我们需要解决在爱国主义忠诚中相互冲突的问题,此时就会涉及爱国主义忠诚这一群体忠诚是如何构建的问题。那么,如何培养和保持爱国主义忠诚?对此,人们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其中教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段。教育通常主要依靠两种机制进行:一是学校教育;二是其他教育方式。学校教育是一种极为有效的培养爱国主义忠诚的重要方式,有着其他机构难以替代的重要性。学校在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培养方式和培养手段等方面的举措,都可以被用于培养和增强爱国主义忠诚。例如,通过历史课程和政治课程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培养爱国主义忠诚的手段。其他教育形式包含的内容更加丰富多彩,升国旗、唱国歌、爱国游行活动、国庆日、向国家纪念碑敬礼以及大型的爱国主义展览等就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一些外在的表现,其中一些重要的国家象征可以告诉公民是从哪里来的,明确界定公民的身份是什么,这些国家象征可以被用于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忠诚感。例如,就国旗而言,国旗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象征,公民应该尊敬国旗和保护国旗。在学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形式中,经由各种途径传播的历史记忆也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记忆既包括辉煌记忆,也包括苦难记忆,它可以将本国与其他国家区分开来,从而凸显本国的独特性,源于本国的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历史记忆可以激发国民对本国的认同感和忠诚感。例如,国家的一些辉煌记忆可以被用于增强爱国主义的忠诚。国家遭受的一些苦难记忆也是一种激发爱国主义忠诚的重要内容,当国家这一忠诚的对象受到威胁、处于危机状态以及遭受的苦难记忆被重新忆起时,爱国主义忠诚最能被激发出来,如很多国家设立国家公祭日,举行的一些纪念活动能够有效激发公民的爱国主义忠诚感。

通过教育,爱国主义忠诚可以被培养起来,可以由较弱的忠诚感走向较强的忠诚感,然后保持爱国主义忠诚。然而,任何忠诚都需要有一定的限度,爱国主义忠诚也不例外。也就是说,爱国主义忠诚应该处于适度的范围内,它绝对不能变成一种盲目的爱国主义忠诚。即使人们对某个国家有着强烈的爱国主义忠诚感,然而,在是否接受这种忠诚对象所提出的一些要求时,人们必须作出判断,防止被忠诚对象误导、欺骗和利用。不能不假思索地盲从,其中的原因在于忠诚对象的某些行为可能是不恰当的,此时这种忠诚就有可能被误导,被以不当的方式加以利用。例如,当某国家在从事一场对外侵略的战争时,为了使这场侵略战争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该国有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获取民众的忠诚感并要求民众采取相应的忠诚行为(如捐款、民意支持等)。此时该国民众爱国主义忠诚中的理性成分就需要发挥作用,与忠诚情感中的非理性成分进行斗争,该国民众就需要做出判断和评估,而不能一味地盲从。我们在此可以联系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言说的“负责的爱国主义”进行论说:“我是X国公民。当我认为X国政策大体正确时,我支持它们。当我认为X国政策错误时,我不支持它们而且要设法改变它们。我认为X国有优点也有缺点,我对这些优缺点都有责任。”可见,爱国主义忠诚应当主要是一种以理性为基础的政治忠诚。

对于很多忠诚来说,为了抵消盲目忠诚的危险,某些退出机制应该是必要的,例如,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就相当于一种退出机制,退出机制在爱国主义忠诚中也是同样适用的。虽然爱国主义忠诚有时不是强制的结果,而是公民对国家自然流露出来的一种忠诚感,但是爱国主义忠诚应当有一定的退出机制,这涉及公民的自主选择问题。在个人的能力较弱的早期生活阶段,很多忠诚对象往往不是自我选择的结果,伴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的自主性和能力将会不断增强,“可以选择的忠诚对象”会越来越多。在对“可以选择的忠诚对象”的忠诚中,这种忠诚对象必须源于个人的自主选择,正如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朋友、就读的学校、就医的医院、支持的足球队和居住的地点一样,一个人也可以选择离开原来的忠诚对象。既然国家这一爱国主义忠诚的对象也可以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忠诚对象”,上述退出机制也是同样适用的,也就是说,当国家已经丧失了某些有价值的特征(如从事一场侵略性的战争),公民就可以诉诸这种退出机制。在爱国主义忠诚中,退出机制既是对个人自主性的一种尊重,又是促进国家往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按照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的看法,人际关系是由“退出”和“呼吁”这两个机制构成的,当人们对某个组织的满意度下降时,他们可以采取退出的方式或者呼吁的方式来表达不满。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我们思考爱国主义忠诚中的流动性问题,当在爱国主义忠诚中退出机制存在时,这就会给国家提供改进自身的诸多方面的内在动力。国家应该具有更多有价值的和可赞美的特征,并不断提高自身的内在价值,倘若如此,公民在经过深思熟虑以后,能够自然而然地对国家产生爱国主义的忠诚感,同时,这也会为爱国主义忠诚增添某些可靠性和说服力。虽然爱国主义忠诚既可以是自发产生的,又可以通过某些强制手段来形成,但是自发形成的爱国主义忠诚应该是更为稳固的,也是更可欲的。当国家拥有更多有价值的特征时,通过自发形式产生的爱国主义忠诚也就更容易出现,这也是很多国家在解决爱国主义忠诚问题时致力于实现的重要目标。

 (因篇幅原因,论文参考文献等内容请查看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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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苏蕾权

初审 | 李子鑫  柳淇方

  二审 | 陈志超  

终审 | 宋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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