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一起识破诡辩(五十八)——同语反复谬误
让我们一起识破诡辩(五十八)——同语反复谬误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解释一个词语或者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按照直接、清楚、明白的原则去做才能让别人理解。但有些诡辩者却反其道而行而,故意用逻辑上的错谬来进行解释,这样听者不明所以,从而让诡辩者有机可乘,达到诡辩的目的。其中,同语反复这种逻辑错误是诡辩者最喜欢的一种方法。
什么是同语反复?同语反复就是在定义项中直接包含被定义项。定义由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联项构成。例如: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这是一个定义。其中“商品”是被定义项;“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是定义项;“是”是定义联项。定义规则要求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如果直接包含被定义项,犯的逻辑错误是“同语反复”。例如,乐观主义就是乐观主义的方式对待生活,就是同语反复了,因为在定义项“乐观主义的方式对待生活”已经包含了被定义项“乐观主义”。这样的话,解释了半天其实没有解释一下。再比如,问:小明是谁?答:小明是小明爸爸的儿子。这样都是同语反复。
通常,我们下定义是为了通过一个概念去明确另一个概念。所以,用来揭示被定义项的下定义项,必须是已经明了的概念。如果下定义项用来被定义概念,那么,下定义项概念本身就成了一个未明确的概念。用一个未明确的下定义概念去明确被定义概念,其结果就是无法达到明确定义项的目的。像上述这种回答问题的形式,就属于下定项中直接用到被定义项的概念。
因此这样的定义和解释就是无果效、无意义的。但是这种同语反复的逻辑谬误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是经常被用到。如:“生命就是有生命的物体的生理现象。”又如:“形式主义者就是形式主义地观察和处理问题的人。“
还有一些同语反复经常是以“名人名言”、“警句格言”等方式出现,人们读起来感觉非常高深莫测,但在逻辑上却依然是问题重重。如“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事实总归是事实”、“玩笑就是玩笑”、“孩子就是孩子嘛!”等等。这些话,我们看起来好像能明白说话者的意思,又似乎里面包含了很多意思。但真正在逻辑上理解,确是同语反复,无意义的解释。
说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就感觉非常熟悉了?我们习以为常的很多似乎带有“隐晦”含义的句子,其实都是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谬,但似乎又能被我们所感悟。但也有相反的一面,很多诡辩者在解释的时候,也总是拿出这种方式来忽悠人,好像说了,但其实等于没说。
一句话说得合宜,就如金苹果在银网子里。
因此,我们如果是在辩论的时候就要把问题解释清楚,避免掉进同语反复的逻辑陷阱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