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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厦门发布的两部公共数据管理办法|附原文下载

Dataweekly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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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厦门发布《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两部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要求,借鉴先进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厦门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完善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机制,加强公共数据供给,提高公共数据质量,提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水平。
三、工作进展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相关规定,借鉴国内先进省市在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启动《办法》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多次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讨论,两次面向全市各区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核。2023年11月14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研究。2023年12月22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办法》。
四、工作进展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数据的汇聚、共享、开放及其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数据共享、数据开放、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 总则。着重阐明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确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原则,明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信息中心、政务部门的职责分工。
确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应当遵循无偿提供、按需申请、统一平台、安全可控的原则,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
第二章 数据资源。明确了目录编制、数据汇聚、数据标识的具体方式,并提出了动态更新的要求。
规定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数据目录,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实时、全量汇聚至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并动态维护更新数据目录和数据。明确人口、婚姻、出生登记等自然人,和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法人数据的“一数一源”提供单位。要求数据提供单位建立完善数据质量管理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第三章 数据共享。主要对数据共享程序、共享方式、数据回流等方面进行规定。
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明确共享程序。即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数据目录相关信息项明确共享条件,数据应用单位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共享申请,并规定审核时长为5个工作日。
明确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相关政务部门可以在明确数据使用目的、范围、方式并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开放。规定了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两种开放类型,及其对应的开放程序、开放条件。提出了公共数据要制定年度开放计划,明确年度开放重点。
规定公共数据开放包括普遍开放和依申请开放,即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为可以向社会广泛公开的公共数据,依申请开放的公共数据为需要特定条件、特定场景使用或者安全要求较高的公共数据。
明确依申请开放数据的受理时限:要求市信息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自初审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复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负责使用安全,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安全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原文附件:



厦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厦门市公共数据资源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建设与发展,发布此《办法》。
《办法》提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机制,进一步推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开展公共数据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以及与非公共数据的深化融合,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激发数据要素新动能等目标任务。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有关的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安全监管等活动。
《办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办法》分为五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的定义,以及开发利用过程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应遵守“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
第二章 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建设运营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作为全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统一通道;规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相应公共数据经脱敏脱密后提供给一级开发主体,创新提出“一类场景一审定”的应用场景审核模式,通过发布开发数据目录及应用场景目录提升开发利用效率。
第三章 行为规范。《办法》规定市信息中心和一级开发主体应分别制定公共数据脱敏脱密规则和加工处理规则,二级开发主体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申请材料和数据风险报告;明确一级开发主体可以向二级开发主体收取一定费用。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监管。《办法》明确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数据提供单位、市信息中心、一级开发主体、二级开发主体承担的安全责任边界;要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数据融合开发平台运营、数据管理、开发利用等安全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原文附件:





来源:厦门人民政府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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