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追踪 | 深圳市金融机构率先迎变,《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为绿色金融护航
为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深圳可持续金融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1年3月1日,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以下简称《绿金条例》)正式实施,奏响了深圳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先行示范、走向纵深的号角。
01
明确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绿金条例》明确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第四条)
02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
《绿金条例》对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金融制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符合绿色金融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健全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决策机制,以及相应的执行、监督机制。二是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三是分别规定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机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需要建立的绿色金融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三条)
03
制定绿色金融相关标准
《绿金条例》对我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进行了规范。一是完善我市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规划,拟定绿色金融标准目录,推动国内和国际标准互认。二是创新制定部分绿色金融标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融资主体和绿色金融机构认定、评价和认证标准、绿色企业和项目技术标准以及绿色金融统计标准等。(第十四至第十九条)
04
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绿金条例》对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一是创新绿色信贷品种,推广新能源贷款、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能源信贷品种,创新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绿色生产、绿色建筑、个人绿色消费等绿色信贷品种;二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绿色建筑质量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险以及其他的绿色保险业务;三是规定了投资咨询机构在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时,应当询问个人投资者在绿色领域的投资偏好,为个人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资提供便利;四是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抵押和质押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交易市场跨境交易业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05
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绿金条例》将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纳入产品与服务一章中,明确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同时,规定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第二十三条)
06
创设金融机构绿色投资评估制度
《绿金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并明确需要进行绿色投资评估的项目规模、类型以及评估内容等。同时,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对于已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不予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07
明确环境信息披露责任
《绿金条例》借鉴绿色金融前沿研究成果,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规定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的环境信息披露责任,并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以及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08
强化绿色金融的促进与保障
《绿金条例》确立相应制度,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一是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规定了绿色金融发展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人才培养、政府引导基金让利、财税补贴、风险分担、奖励表彰等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并明确将金融机构实施环境信息披露的情况和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了国家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机构对绿色金融指导与支持的具体措施。(第六章)
09
加强绿色金融产业发展的监督与管理
《绿金条例》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责划分,规定了绿色金融监管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建立金融监管和防范“洗绿”制度,严禁金融机构以绿色金融产品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严禁相关单位以绿色融资的名义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项目申请绿色资金,严禁认证评级机构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项目出具绿色认证报告或绿色评级报告;三是规范绿色金融认证、评级活动,对绿色金融认证、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认证和评级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绿色金融认证和评级活动。(第七章)
10
关于法律责任
作为先行示范区,深圳在城市碳达峰和碳中和方面同样要先行示范,但难度和挑战巨大。《绿色条例》第二条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首次在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排序第一的支持领域,宣示深圳绿色金融服务的重点是深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助力实现深圳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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