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卫婚家专栏 | 离婚救济之损害赔偿(下)
东方欲晓处,法律守卫人
东卫
离婚救济之损害赔偿(上)
写在前面
一段关系难以维系时,结束它不失为一种更理智的选择,有句话这么说的“遇见是因为有恩义,离开是因为已不再亏欠”。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同时,离婚时的三种离婚救济制度:补助、补偿、赔偿也会在财产分配上有所体现。本篇我们接着说离婚救济之损害赔偿。
东卫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以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为前提,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二是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
而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因此离婚损害中的“过错”应当是以“故意”为前提,同时在主观恶劣程度上应当适当高于故意,损害结果严重程度也高于故意。
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对于离婚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该过错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否则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诉请。
2.导致离婚的过错情形应属于法定情形,若过错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请不予支持。
3.过错方的损害行为需造成损害结果,如损害行为没有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则无需赔偿。
无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指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以损害行为直接作用于财产为条件,只要过错行为导致了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即可,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比如家暴情形下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损毁了无过错方的财产,但不包括期待利益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因过错方对受害者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无过错方均可请求赔偿。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必须是因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此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享有对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虽有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并非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离婚这一结果的,才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东卫
(二)另一方没有过错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中,只有不存在本条规定中导致离婚事实的过错的一方,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无过错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和救济,让过错方受到应有的惩罚。假如双方对离婚均存在过错,均有违反婚姻义务或家庭义务行为的,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无权请求获得补偿或救济。
东卫
二、离婚损害赔偿诉求的提起时间
一是在诉讼离婚时同时提出,二是离婚后可以单独提出。离婚形式分为协议离婚(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的形式在程序上又有所不同。
1.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注意一点,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如果同意离婚也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嗣后另行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东卫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应综合考虑侵权责任,婚姻关系及损害事实与予认定。
(一)侵权责任的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再结合离婚损害事实,综合考虑
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及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其中,存在家暴行为的,应对家暴行为的方式、频率、场所、施暴者的主观心态、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构成虐待、遗弃行为的,应当将不履行扶助、抚养义务的时间作为考虑因素;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损害给无过错方的工作、生活造成的损害及社会负面评价等。
东卫
四、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范围
(一)《离婚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了离婚经济赔偿的金额,那么在离婚后的各种纠纷中,离婚协议是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在当事人不能证明是在被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时,那么其所主张超出离婚协议约定部分的各种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
(二)无约定的,由法院酌定
如双方没有对损害赔偿金额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定,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的不明确,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未达到其保护与惩罚的作用,笔者检索了近年来本地区的同类案例,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多在5000元-15万元之间,且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还会考虑到基于一方过错行为,对于财产分割时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分割的情况,二者往往适用二选一的情况。即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已对于无过错方进行适当倾斜,往往会考虑不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或适当减少赔偿金额,当然了,具体案件情况仍然需要具体分析。
东卫
来个结尾
我们法律人常说“有一种权利受到侵害,即有一种制度可以救济”,离婚时的三种救济制度不仅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了人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践行,促进了社会主义家风文明的建设。
“婚家无小事,家和万事兴”,愿你我都能在婚姻中找到幸福。
东卫
本文供稿 | 东卫昆明婚家团队王人磊律师
责任编辑 | 唐毓晨
执行编辑 | 张丽华
王人磊
东卫昆明分所管委会
副主任
婚姻家事团队负责人
市律协委员
13888864959
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 工程硕士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王人磊律师拥有十多年媒体经历,具有媒体、金融和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经常做客电台、电视台节目。对婚姻家事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及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婚家无小事,家和万事兴”结合婚姻家庭伦理与法律规定在处理婚家事务上有独到的见解。
业务领域:
婚姻家事、处理涉及房产、股权等财产分割的婚姻家事及继承纠纷,通过股权、信托、赠予、遗嘱等多种工具相结合等方式,提供针对家族、私人财富传承的专项法律服务。
东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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