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审向慧劳动纠纷案--“湖南高院女法官惨案”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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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就没有果。
每一位法律判官内心都深知,如果没有湘邮科技领导的忽悠,如果没有法院对湘邮科技的违法纵容,如果没有法官对弱势权益的冷漠,就不会有向慧和湖南高院周春梅法官的这场悲剧!
因此,依法严惩向慧的同时,也应该依法重审向慧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杀害湖南高院女法官案”之三,人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文章说:“只要稍微有一点点法律常识,就可以看出向慧劳动纠纷案从一审开始,就有问题。二审和申请再审被驳回,又跟着错。”
就以一审来说,一审有三大致命问题,一是审理程序违法,二为证据认定错误,三是判决背离立法价值。
一、审理程序违法
01
就民事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六十四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当事人双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02
而向慧与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从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甚至举证责任层面,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产生了巨大的意见分歧,而且是原则性的根本分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八条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一审把依法本应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合议审理的向慧劳动争议案,违法变成了“只由一个审判员审理”。
导致此案一审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问题,依法应当再审。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长沙中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根本不能进行二审。
同样,湖南高院也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绝对不是驳回再审申请。
04
看过向慧劳动争议案的一审庭审录像的就会发现,庭审法官不但没有足够的耐心去倾听向慧的辩解,反而庭审中多次打断向慧的辩解,简单而粗暴地否决了其诉请,完全站在了企业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长沙中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根本不能进行二审。
同样,湖南高院也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绝对不是驳回再审申请。
二、证据认定错误
01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765号判决书,详见《杀害湖南高院女法官嫌疑人向慧有关劳动纠纷的申诉辩护和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满纸荒唐言,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判决书认定“关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8版)》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第(一)部分第7项规定,故被告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是被告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原告诉请求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2
第一,原告向慧只是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并不是道德行为规范的《员工红线》。
原告向慧因故对被告公司领导祝建英副总经理实施了所谓的殴打致祝建英受轻微伤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8版)》第二章行政管理制度(一)日常行为规范第7项规定,是属于“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
员工手册的日常行为规范除了不能打架斗殴,还包括衣着服饰、礼貌用语,以及不得随地吐痰等等,因此,并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措施。
开除员工的规定是《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8版)》这个证据第5页即行政管理制度(三)道德行为规范的《员工红线》: “红线,是湘邮科技文化和价值观不能容忍的行为底线,一旦触及红线,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这“员工红线”里列示的行为,是“故意虚假报账,收受回扣,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从事与公司有商业竞争的行为,包庇违法犯纪行为”,其性质与打架斗殴,还包括衣着服饰、礼貌用语,以及不得随地吐痰等等日常行为规范,不可同年而语。
也就是说,原告向慧顶多属于手册所列的“违反了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属于手册所列的“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远没有达到开除的条件。
03
第二,根据国企特别是央企的规定程序,开除一名有重大过错的正式员工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向上一级部门上报,由上级部门决定。
且不说向慧没有重大过错,不够开除的叠加条件。就算要开除向慧,只有行政管理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没有其他任何程序,连公司公章和领导签字都没有,本身就是违反规定。
正如向慧提请劳动仲裁,以及向法院申诉所说,湘邮科技的解除主体、解除理由、解除程序等均不合法,解除行为没有规章制度支持,属于违法解除。
第三,即使证据合法,程序合法,当初已经调解成功,公司就应该遵守承诺,恢复向慧的工作。
三、判决背离立法价值
01
1月25日,因父去世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上海法院判决公司违规解除合同,赔偿涉事员工7.5万,冲上了热搜。
上海法院认定当事人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涉事公司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本案主审法官陈樱在上海二中院官方微信上发声,表示“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在司法审查时,依法对强者以抑制,对弱者以保护,从而维持利益平衡。上海二中院在保护劳动者的征途上,秉持尊重善良风俗,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理念。晦涩难懂的法条背后,更应该兼顾天理人情、民俗人伦。”
本来就是,社会对弱势者的态度是社会文明的标尺,法律对弱势者的态度是司法正义的良知。
人民法院必须是一个履行公平正义的机关,法官适用法律必须正确,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具有积极的价值导向。
涉及劳动纠纷,法官必须深刻认识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追求,在司法裁判中体现出法条背后的体恤劳动者、天理人情。
只有这样积极价值导向的判决,才不会背离法制的方向;也只有这样体恤劳动者的判决,成为名副其实的善。
02
反观向慧劳动争议案,向慧在法庭上哭诉自己系家庭里唯一的就业人口,由于长期遭受公司的不公正对待,她一直处于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2013年还被纳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纳入公司困难职工家庭,一旦失业,势必让家庭生活更加艰难;同时她还说自己已经40多岁,叠加疫情影响,再就业更不现实。
法官不但没有足够的耐心去倾听向慧的辩解,反而庭审中多次打断向慧的辩解,简单而粗暴地否决了其诉请,完全站在了企业一方。
所以,从一审判决开始,法官就对那些足以判定向慧胜诉的重要关键铁证事实,要么只字未提,要么混淆黑白。
当然,法官这么生气,可能是原因的。
根据该公司员工给我的资料,公司的劳动纠纷诉讼,都是动用法院的关系,压着原告员工庭外和解。为了保护隐私,我就不说具体的劳动诉讼案件。
只有向慧顶住法院的施压,一意孤行,将官司打到底,一直打到省高院,最终升级为十分尖锐的社会矛盾,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03
2020年10月18日,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发布了《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9》,对2019年全国31个省份的司法文明指数进行了评估,湖南排名垫底。
周春梅法官被杀案暴露岀来的问题,就是湖南司法文明指数垫底的根源所在,也是湖南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的活教材。
2020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的关系”。
错误判决,就像潜伏的病毒,侵蚀着人们心中的法律信仰,吞噬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向慧劳动纠纷判决故意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胡编乱造,使完全无辜的向慧受到损害、伤害,严重背法律必须弘扬的惩恶扬善价值,严重背离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严重违反了法官的职业道德以及法院必须履行的公平正义职能。
湖南要知耻而后勇,就从周春梅法官被杀案暴露岀来的问题入手,重新审理向慧劳动争议案。
举一反三,刮骨疗毒,激浊扬清,还湖南一片晴朗的天!
让公平正义旗帜在主席家乡冉冉升起,呼啦啦地响!
让主席家乡人沐浴到公平正义的阳光,甜蜜蜜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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