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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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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上线律师 :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胡庆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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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法典》相应条文


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 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 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四种责任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连带侵权责任


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个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或其他共同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己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其主要特征有: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为共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给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二)按份责任


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相对应,可在对比中把握其法律特征。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第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例如上述案例中,杨某基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致使钱某受损害,而雇主张某因与钱某之存在雇佣关系,钱某又是在雇佣活动中受损害的,他可以基于雇佣关系请求张某负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和雇佣劳动这两个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发生的又是同一个损害后果,而不是两个损害结果。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目的。如上所述,雇主的工伤事故赔偿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都是救济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都是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第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之后,其他请求权消灭。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就近”规则,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作为被告起诉。


第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四)补充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个行为人负担全部履行义务,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案例

交通事故:车撞到狗,狗飞起来砸到行人


车在行驶中撞了狗,受惊的狗又撞倒了行人,行人受伤该向谁索赔?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认定驾驶者王某承担80%的责任。


2019年3月的一天清晨,70多岁的李阿婆在家附近的路上行走。不远处,从村子里跑出一条狗,此时,一辆轿车开过,与这条狗发生了碰撞。狗虽然被撞得不严重,但却因此受到惊吓,在路上乱跑,撞倒了李阿婆,造成她左外踝骨折。李阿婆被送往医院治疗了7天。


此次事故,交警部门无法做出责任认定。李阿婆认为过错在轿车司机王某,几次向王某索赔。王某却觉得又不是自己的车撞倒了李阿婆,是狗奔跑撞倒的,李阿婆受伤与自己的驾车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应该去找狗主人理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也认为王某与事故无关,保险无需理赔。


偏偏这条狗来历不明,谁也不知道其主人是谁,李阿婆便将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阿婆在村庄道路上正常行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王某驾驶车辆在村庄行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在未确保路面安全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虽然车辆未直接撞倒李阿婆,但撞狗的行为开启了一个危险源,导致李阿婆受到伤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事故情况,王某的驾驶行为与狗主人疏于管理的行为互相结合,造成李阿婆损害,王某与狗的主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事故证明记载狗来历不明,原、被告都不知晓狗主人是谁,无法追加狗主人为共同被告。庭审中,李阿婆放弃了对狗主人责任的追究,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予以准许。


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地点、经过、参与人等,法院认定王某承担8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6万元,王某赔偿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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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侵权,应该由谁来担责?


近期,网络直播平台(下称直播平台)就“网络直播内容侵犯著作权”承担侵权责任的司法判例不断涌现,但法院对此的说理、论证不一。在不同“平台—主播”合作模式下,网络直播平台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监管义务不尽相同,相应地,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确认直播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直播平台可能免责,也可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间接侵权责任。判断的依据主要包括“平台—主播”合作模式、直播平台是否直接获利、直播平台对于直播内容的推广等。

首先,以“平台—主播”合作模式判断。在直播内容的生成中,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主要的合作模式包括“服务模式”与“签约模式”两种。“服务模式”指直播平台仅向网络主播提供网络连接、信息存储等技术服务,此时直播平台主要发挥了传统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用,其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而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避风港”原则加以判断。“签约模式”指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围绕直播内容生成签约,形成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由直播平台向网络主播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并间接参与直播内容生成。在“签约模式”下,若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构成劳动关系,则主播的直播活动乃是职务行为,由直播平台就直播内容侵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二者是合作关系,则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应就直播内容侵权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其次,以直播平台是否从直播活动中直接获利判断。直播平台作为直播内容的发源地,对直播内容拥有直接监管的能力,是最适合对直播内容进行审查的主体,也是观众之外的最大受益者。现实中的“平台—主播”合作模式多样,在难以明确其为“服务模式”还是“签约模式”时,法院可以结合“直播平台是否从直播活动中直接获利”来认定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若直播平台没有从直播活动中直接获利,则可以认定直播平台对相关直播内容仅存在一般注意义务;若直播平台从直播活动中直接获利,则可以认定直播平台对相关直播内容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一旦侵权内容产生并传播,直播平台应与主播共同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可以参照获利的分成确定。 再次,以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的推广判断。除了可能对网络主播直播活动承担责任之外,直播平台自身实施的推广行为同样要求直播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为便于用户观看热门直播内容或为特定直播内容引流,直播平台往往会就直播内容设置特定直播专栏或通过“上首页”等方式凸显某些正在进行的直播内容,如“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生活—影音馆”“主播小明正在开演唱会!”等。这种推广行为表明直播平台不仅明知正在发生的直播内容,而且希望通过推广为平台、主播带来更多的关注和收入。这种推广行为使得直播平台需要对直播内容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果平台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针对设置特定直播专栏的问题,依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梦幻西游直播侵权案”中的观点——网络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直播平台或网络主播在开展相应专栏内容直播之前应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针对设置特定直播类型的问题,如设置“影视区”对影视剧作品进行直播等,直播平台或网络主播应在利用特定作品之前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有赖于直播平台制定完善的事前审查制度,而事前审查制度的作用在此前被忽视了。 最后,鼓励直播平台构建事前审查机制。目前实务界关于“直播平台是否已经采取合理措施”的认定还主要聚焦在平台是否尽到了消极义务,即是否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没有充分引导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积极进行主动审查、事前审查。如直播平台应将其获得授权的作品创建“授权内容库”,便于网络主播在使用权利作品前主动检索所在直播平台是否已经取得相关授权,从而避免侵权内容生成、减轻直播平台监管压力。针对拥有公开“授权内容库”的直播平台,网络主播未事前检索或故意利用未授权作品构成侵权的,法院应当适当减轻直播平台的相应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法院可以激励直播平台创新平台规则,建立事前审查机制,从而达成“防侵权于未然”的效果。 总之,在认定直播平台是否应就“网络直播内容侵犯著作权”承担法律责任时,法院应以“平台—主播”合作模式以及直播平台推广行为为主要判断依据,辅之以对“直播平台是否从直播活动中直接获利”的考量。同时,若直播平台在侵权直播内容生成前采取了事前防范措施,法院可以据此适当减轻直播平台的责任,从而鼓励直播平台构建良好的事前自查机制并引导网络主播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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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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