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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刑事有效辩护二:定罪之辩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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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刑事有效辩护二:定罪之辩
 上线律师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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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之二:定罪之辩


有效辩护之二:定罪之辩常见的有重罪改轻罪、多罪改单罪等,不常见的有无罪辩护。下面介绍律师是怎么运用这些辩护方法的。


一、定罪之辩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表现在:1、决定犯罪成立的,不仅在于社会危害性上,更在于刑事违法性,如果一个行为具有危害性,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评价其构成犯罪?不能。2、司法人员不能任意解释刑法,司法裁量权应当得到有效的控制。罪刑法定原则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让国民能够理解法律的含义,避免不教而诛。有的朋友就会问:“我不懂法,杀人了犯不犯法?”故意杀人当然犯法,正当防卫就不犯。3、刑法不得溯及既往,意思是,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其公布之后实施的行为。4、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决定罪与非罪,同样决定此罪与彼罪,比如说,甲看中了乙的汽车,找几个小流氓吓唬说,我们老大看中了你的车,20万买下来,别给脸不要脸,乙感到害怕,将40万的宝马车卖给了甲,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评价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意外)、客观方面(行为、行为对象、危害后果)、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行为能力)、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有规定,比如抢劫:即侵犯他人人身权,也侵犯财产权)。


二、辩护方法分为:无罪之辩、轻罪之辩、少罪之辩



【无罪之辩】分为:“行政违法”辩护法“但书规定”辩护法违规行为”辩护法要件欠缺”辩护法

A、行政违法辩护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处罚。由此可见,对于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要么属于行政违法,要么属于刑事犯罪,不可能同时符合二者的条件。对于有些行为,只是行政法律规定为治安处罚的,则不构成犯罪。

咱们从前述条款中可以看出,可以以行政违法辩护的罪名包含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的)、小偷小摸(数额不够、次数较少的)等都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朋友们不要以为知道了刑法条文规定不为罪就可以了,还需知道司法解释中有无将该行为法律拟制为犯罪。总之,咱们知法、学法不要犯法就对了。

B、“但书规定”辩护法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呢?有的罪名有司法解释规定,比如盗窃,盗窃未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般不构成犯罪,除非是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等。通常分为三种情况:1、因案情特殊而显著轻微,事出有因,或是没有严重违反社会规则:比如妻子在不知道丈夫将老家的房子借给他人居住的情况下,将他人物品搬出,具有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但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2、刑事司法解释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比如我刚才讲的盗窃未遂,除非是数额巨大的财务、珍贵文物等。3、因为犯罪后的积极表现而情节显著轻微: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信用卡,虽然达到了定罪的标准,但在立案之前能够偿还全部款息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C、“违规行为”辩护法

不是所有具有违法性、危害性的犯行为都构成犯罪。比如说李某经营讨债公司,被以非法经营罪抓捕,而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其单纯经营讨债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朋友们听了就不要以为可以经营这类公司,显然讨债公司不是合法经营的范围,会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哦。另外,你在经营讨债公司时,如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仍有构成犯罪的风险。

D、“要件欠缺”辩护法

这种辩护方法要求较高,上期节目我讲了张四的故事,张四设立咨询公司,冒充某著名证券公司的名义经营推荐股票业务,客户买股票涨了,给张四咨询费,买股票跌了,就拉黑客户。一审法院按诈骗罪定罪,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在这里张四是非法获得了客户购买股票增益的款项,换言之,如果客户购买股票亏了,张四无钱可赚,客户因为购买张四推荐的股票而赚钱,客户基于该行为没有亏损。因此,客户能否评价为受害人,当然不能,因为购买股票受益了。因此,张四获得财物的行为要件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张四不构成诈骗罪。但国家对于从事证券业务有明确规定,张四明显违规,且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

【轻罪之辩】分为:
主观要件辩护法: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行为方式辩护法:占有型犯罪→使用型犯罪
主体身份辩护法:特殊主体→一般主体
犯罪手段辩护法:暴力型犯罪→平和型犯罪
犯罪目的辩护法:特殊目的→一般目的
犯罪形式辩护法:组织型犯罪→松散型犯罪
客体区分辩护法:复杂客体犯罪→简单客体犯罪
单位犯罪辩护法: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A、主观要件辩护法: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这里主要指间接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区分,比如:张某乘坐李某出租车,在车内抽烟,火机造成车内饰物燃烧,李某下车拨打110,为防止张某逃跑,用中控锁将张某锁在车内,五分钟后,李某拿到灭火器来灭火时,张某已死亡。如果单从李某锁车的行为来看,李某明知车内起火将张某锁至车内,系故意,但李某又有灭火行为,综合评价,李某是为了守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却忽视了乘客的生命安全,导致了张某死亡的后果,系过失致人死亡。

B、行为方式辩护法:有型犯罪→使用型犯罪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有集资行为,不同点是,一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一个行为人有相应的经营能力,有一定的支出,偿还了利息和部分本金。再比如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打算归还,而挪用公款罪主观上只是暂时使用公款,具有还款的意愿。

C、主体身份辩护法:特殊主体→一般主体

这里特殊主体常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不同,罪名也不同,比如贪污罪,特指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诈骗、盗窃等,其罪名明显较贪污罪轻。

D、犯罪手段辩护法:暴力型犯罪→平和型犯罪

比如说抢劫→抢夺,明显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盗窃、敲诈勒索,敲诈勒索→诈骗。强制猥亵、侮辱→侮辱。手撕小三是强制猥亵还是侮辱,前者有性侵害相关,后者贬损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区别较大。

E、犯罪目的辩护法:特殊目的→一般目的

比如说,强奸(未遂)→强制猥亵,强奸系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制猥亵不是;绑架→非法拘禁,绑架系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

F、犯罪形式辩护法:组织型犯罪→松散型犯罪

比如说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前者有将众多卖淫女组织起来、统一管理的行为。再比如说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前者为赌博提供了据点,一般开设赌场需要较大的投入,需要一个预备阶段,然后实施,说明主犯犯意比较坚决。

G、客体区分辩护法:复杂客体犯罪→简单客体犯罪

比如说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前者实施的动机不在于他人的人身或获取他人财产,而在于满足自己逞强好胜的心理,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客观上对社会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某地打人事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也不认识,无故殴打他人,并随意殴打旁观和劝架人员,其与故意伤害罪有明显区别,客体上即侵害了他人身体,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H、单位犯罪辩护法: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我们都知道,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同一罪名以单位犯罪量刑较轻,两者区分的要点在于:1、个人以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2、盗用单位名义事实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在这里举个例子大家就明白了,张四租赁场地、购置设备进行新能源设备生产,而后为解决资金链问题,进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以公司名义对外吸收资金,支付利息,款项进入公司账户,这是单位犯罪。

【少罪之辩】分为:
吸收关系辩护法
竞合关系辩护法
牵连关系辩护法
法定一罪辩护法

A、吸收关系辩护法,指从行为上的吸收来辩护,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

B、竞合关系辩护法,指从罪名上的吸收来辩护,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多起诈骗行为,这里就不能以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并罚,招摇撞骗罪吸收诈骗罪。

C、牵连关系辩护法,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后,该行为本身或结果又构成另一罪名,只能定一个罪。最常见的盗窃后销赃,盗窃属盗窃罪,销赃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牵连关系,以盗窃罪论处,从一重罪。通常牵连的新罪名系现罪名评价为无期待可能性。

D、法定一罪辩护法,指有些罪名的罪状中包含了另一行为,如果另一行为单独达到了定罪标准,也不能按照数罪并罚。比如,妨害公务罪致人轻伤的,不能评价为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只能以妨害公务罪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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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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