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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刑事有效辩护二:定罪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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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刑事有效辩护二:定罪之辩
上线律师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博律师
有效辩护之二:定罪之辩,常见的有重罪改轻罪、多罪改单罪等,不常见的有无罪辩护。下面介绍律师是怎么运用这些辩护方法的。
一、定罪之辩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表现在:1、决定犯罪成立的,不仅在于社会危害性上,更在于刑事违法性,如果一个行为具有危害性,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能否评价其构成犯罪?不能。2、司法人员不能任意解释刑法,司法裁量权应当得到有效的控制。罪刑法定原则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让国民能够理解法律的含义,避免不教而诛。有的朋友就会问:“我不懂法,杀人了犯不犯法?”故意杀人当然犯法,正当防卫就不犯。3、刑法不得溯及既往,意思是,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其公布之后实施的行为。4、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决定罪与非罪,同样决定此罪与彼罪,比如说,甲看中了乙的汽车,找几个小流氓吓唬说,我们老大看中了你的车,20万买下来,别给脸不要脸,乙感到害怕,将40万的宝马车卖给了甲,构成强迫交易罪,而不是抢劫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评价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意外)、客观方面(行为、行为对象、危害后果)、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行为能力)、犯罪客体(刑法分则有规定,比如抢劫:即侵犯他人人身权,也侵犯财产权)。
二、辩护方法分为:无罪之辩、轻罪之辩、少罪之辩
【无罪之辩】分为:“行政违法”辩护法“但书规定”辩护法“违规行为”辩护法“要件欠缺”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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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广播电视台、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