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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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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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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今天的话题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离我们的生活远吗?为什么选择正当防卫这个话题?

答: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关涉正当防卫的案件为公众所熟知,引发社会各界对如何规范合理地应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思考。正当防卫制度涉及到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同时又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我们遇到一些特定情况,应该怎么办?通过这个平台,我们一起共同地学习和探讨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2、为什么要设立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的构建有什么价值取向吗?

答:正当防卫是正义抗击不正义,合法抗击非法。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对于遏制犯罪,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发挥了重大作用。
当然,既要鼓励自力救济,激活特定情境下的私力防卫能力,同时也要敬畏生命,不能崇尚民间暴力。随着时代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也在不停地完善和发展。法律逐渐趋向于保障防卫人的权益,鼓励群众自力救济,见义勇为,积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

 3、从刑法条文上看,关于正当防卫的三款规定可以分别归纳为一般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正当防卫制度可解析为一般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并非简单的排列,而是一种层级递进明确的逐次排除关系。简单地说,是“一般”、“例外”、“例外中的例外”的关系。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划分三者之间的界限,需要全面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正当防卫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和思考。

 4、实行正当防卫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第一、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
第二、防卫行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第三、实行正当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另外,要注意防卫挑拨的问题,防卫挑拨是为了加害他人,故意挑逗对方先向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损害对方。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有本质区别,不属于正当防卫。

 5、如果防卫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如果防卫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那么既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联翻译: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既不会被判刑也不用赔钱。)《民法典》第181条第1款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如何判断是否是防卫过当?

答: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防卫行为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
第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及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的损害。

7、如果防卫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会承担何种责任?

答: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过当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动机是出于正当防卫,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对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8、为什么要规定特殊防卫?

答:特殊防卫,又叫无过当防卫,是指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考虑了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各种暴力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也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对上述严重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作出特殊规定,对鼓励群众勇于同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是考虑了上述暴力犯罪的特点。这些犯罪都是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的强度,如果对此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得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得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得合法权益。

9、在现实生活中,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多吗?

答:从1979年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以来,到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正当防卫的认定非常地严苛、非常地保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
有学者认为,2018年“昆山反杀案”的办理,在正当防卫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最高检指导办理了“昆山反杀案”等一批正当防卫案,连续三年发布17例典型案件,五年来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法治进步。向社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

10、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昆山反杀案”在当时有什么争论吗?

答:在长刀被余海明拿到手以后,以往地方司法机关总是机械地认为刘某的严重暴力威胁已经不存在了。这样,于海明砍死刘某就不是正当防卫,或者最少也是防卫过当。
2018年12月19日,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显示,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论证主要为三个方面。第一、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论证后认为,对行凶的认定,应当以刑法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为把握的标准。刘某从持砍刀击打于海明后,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为暴力犯罪。第二、刘某的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在进行”。论证后认为,于海明抢到砍刀后,刘某立刻上前争夺,侵害行为没有停止。刘某受伤后又立刻跑向之前藏匿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此时作不间断地追击也符合防卫需要。第三、于海明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论证后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11、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适用正当防卫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答:①准确把握正确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②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③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④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⑤准确界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⑥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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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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