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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民法典下的遗产分配注意事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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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民法典下的遗产分配注意事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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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遗嘱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开始执行?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又重新出现,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权请求继承或通过遗嘱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⑥遗嘱有哪些类型?
《民法典》的继承篇在保留原有的自书、代书、公证、录音、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王大爷突发心脏病被小儿子送进医院,医院开具病危通知。王大爷觉得自己快不行了,就叫来两名医生,说我有两个儿子,我向把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小儿子平时和我住一起,条件困难,大儿子家里条件好,免得两孩子以后为遗产争执。后来,经过治疗,王大爷康复出院了,叫来邻居李大爷,以录像的形式,又把同医生讲的话说了一遍。再后来,小儿子不管王大爷了,反而是大儿子天天照顾,王大爷又到门口的打印店,打印了一份遗嘱,要把全部财产留给大儿子,签好字后交给了大儿子。不久后,王大爷还是因病去世了,两儿子为遗产产生争执,都认为父亲的财产应该是自己的。
前后三份遗嘱,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哪份可以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呢?
答:假设都是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情况下,内容都是有效的情况,我们首先,考虑形式上的有效性;其次,效力的高低问题。
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当然可以拍短视频作为遗嘱,但需要满足一定形式要件,一是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三是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时间。
现在手机都很方便,很多子女拿手机或者DV去给父母录制遗嘱视频,还为了有效力进行对话,以为这样就可以了。其实不然,现实中法院审理的很多录音录像遗嘱都是无效的,因为没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遗嘱中基本上都需要见证人,那什么样的人能做见证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因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实现的问题。
形式要件都合法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遗嘱有效。
第二,我们就要考虑效力的高低问题了。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哪份效力高呢?
《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说完了上述三种遗嘱,有些人会问说之前好像印象中遗赠经过公证效力最高呢?
民法典对此做了修改,公证遗嘱再不是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了,跟其他遗嘱是同等地位。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原则上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或者请求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地办理遗嘱公证,需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按照公证处标准流程办理,公证人员在对遗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证,出具《遗嘱公证书》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还有两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
自书遗嘱要注意哪些呢?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短短20字不到,字字千金,每个字都为自书遗嘱设立了严格的形式要件,缺一不可。三项注意事项:一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一字一划的写,别人代写、粘贴、打印都不行;二是遗嘱人亲笔签名。小名、艺名、网名都是不行的,必须是法定意义上身份证上的名字。三是要写完整的日期,这里年月日一个都不能少。
代书遗嘱的关键是什么?
《民法典》第1135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若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因身体原因无法拿笔写字,这时可以找其他人帮忙书写遗嘱,关键要找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人可以代书,代书人要将立遗嘱人的原话完整一字不漏的记下,不能加以扩展和解读,写完后对立遗嘱人通读一遍,让立遗嘱人确认是其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然后立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全部规范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还有一个作用:《民法典》第29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虽自由,但必留份也应当保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里的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即使在分割遗产时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或者应缴纳的税费,也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
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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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