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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襄阳市律师协会 襄阳市律师协会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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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主题 《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上线律师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袁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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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为什么会选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作为今天的话题?


答:我在日常工作中办理过一些非法集资的案件,其中比较多的被告人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些案件给了我很大的触动,希望能够通过“讲法说理”栏目,以法律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应当如何识别?


答: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关系吗?


答:我认为,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合同是否有效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涉及到民刑交叉的问题,在一些具体的诉讼案件之中可能会遇到,值得引起注意。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哪些典型的表现形式吗?


答:(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7、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是什么?


答: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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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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