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有道 | 何峰:“匠人匠心”
“棒棒”说,“在看守所生活,条件比外面还好。”
这句话何峰印象很深。当话题涉及到十三年的检察官生涯时,几乎不假思索,他讲述了这位“棒棒”的故事。
1997年,风靡城中的方言电视剧《山城棒棒军》开播。“爬坡上坎”的山城,一群劳力者的底层视角,勾连起一个时代和一座城市的世态。现在,“棒棒”已不常见。
何峰记忆犹新的那位“棒棒”,案发时已56岁,无配偶无子女,一审被判刑12年,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未上诉。
“两名‘棒棒’在街上用竹棒互捅引发纠纷,一人击打致另一人倒地后死亡。对于一审判决,分院审查后认为量刑畸重,提起抗诉。”检察机关以量刑畸重抗诉的案件并不多见。
作为二审检察员,何峰去看守所提讯。“棒棒”辩解二人本在打闹,自己没有将被害人推倒,而是在拖拉被对方踩在地上的竹棒时,导致对方未站稳倒地。
为核实情况,何峰与侦办民警联系。在询问案发现场有无电子摄像头等记录装置未果后,他到案发现场走访。通过现场观察,何峰发现了某区公安分局监制的可360度旋转的24小时电子摄像头,随后前往该摄像头管理机构某派出所调取摄像记录,但因摄像记录保存期限为1个月,已无法查看。最后,他只能找寻证人,听取其他现场目击者的陈述。
审查材料时何峰注意到:被害人送医9天后才死亡,中途一度伤情好转。是否有其他介入性因素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为弄清这个问题,何峰研究了格拉哥昏迷计分(GCS)表,与法医探讨鉴定意见,并去医院调取了被害人入院至死亡的所有记录。
撰写审查报告时,何峰主张致命伤是倒地形成,而非被“棒棒”直接击打形成——现有证据只能认定“棒棒”主观上存在过失。除了支持抗诉,他还建议将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
最终,这位56岁的“棒棒”获得改判。
“刑事案件办理的确实是一个人的人生。”这个认知,在何峰的职业场景从公诉人席转换到辩护人席后,同样真实。
距开庭不到二十天。何峰和他的团队接手了这个跨省大案。
这是一个二审上诉案件。上诉人是A省的民营企业家,与他人在H省共同投资开发项目。因各方主体产生利益纠纷,这位企业家在A省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而对方在H省启动刑事报案程序。
2017年7月,A省企业家被H省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2月,H省某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该企业家通过诉讼途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难度不仅在时间紧迫。案件时间跨度长、相关材料多、涉案金额数亿余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既有刑事、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又关系到BVI、香港等地法律运用;一审过程中已有九位国内法学界著名专家出具不构成诈骗罪的专家论证意见,未被采纳;一审判决系经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既判力强。
有限的时间,也要深耕事实与证据。何峰和团队律师消化大量案卷、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多次会见上诉人、向家属及公司员工了解情况,并将与案件有关的几十项事件串成时间线,既可将画面展开,充分还原案件前因后果,又能重点突出,围绕涉案关键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有证据基础,还要找准要害。作为重庆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主任,何峰重视“以民促刑”的策略。“我们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即投资还是借贷,不是本刑事案件能够确定的范围。同时,案涉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谁、股权质押是否成立、股权代持事实是否清楚等,不仅影响上诉人应得收益的认定,更会直接影响诈骗罪核心要素即‘非法占有’的成立。”
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延期后,主要辩护意见获得H省高院审委会认可。二审认为“原判认定……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从11年到3年6个月,于上诉人“人生”和公司命运的意义不言而喻。
2015年至今,何峰承办的案件五次入选重庆市律协评选的当年度“刑事经典案例”。这是其中之一。
简单,抑或复杂,与案件“大小”无关;“棒棒”,抑或企业家,与社会地位无关;检察官,抑或律师,与职业身份无关。“人生”二字,已有足够沉重的分量,不需要更多惊心动魄的辞藻来修饰——每一个个案,都必须全力以赴。
辩护人的价值,并不能单纯用结果来衡量。
对过程的关注应该超过结果。“如果不专注于做事本身,而是对不可预期的后果患得患失,这种‘瓦伦达效应’,结果往往不如人意。”
“守拙”与“踏实”,是简单但实用的原则。“高手不在于某一次的石破天惊,而在于持续稳定的品质输出。”何峰对这句话深以为然,他言说最多的便是“匠人精神”。“刑事辩护最具艺术品属性,需要辩护人亲力亲为、潜心研究,把案子一件一件打磨出来。刑事律师应当首先是一个‘匠人’。”
刑事辩护的艰难众所周知。除了责任心使然,对律师个人而言,需要更持久的补剂来填补热情的消磨。这是一种更坚硬的底层逻辑——何峰欣赏一位朋友的观点:
如果“我喜欢”“我能够”与“我必须”三种表达能同时用来描述同一件事,那么,这件事就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事业。
对话何峰
Q:十三年检察官,十年刑辩律师,“转型”有过困惑吗?
A: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两种职业角色的专业能力是相通的,更有着共同的目标:发现事实真相,让当事人获得公正的法律评价。区别在于办案方式和认识角度不同: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会投入大量精力会见当事人,这种可能数十次充分的会见,在复杂、疑难案件中有利于发现不同的事实与证据;从认识角度而言,国家法律设立刑事诉讼控辩审架构,对辩护人的使命要求就是质疑,不仅要审查案卷,更要审查案件,力透纸背,看到另一种可能。
Q:刑辩律师必备的素养中,你认为哪一点最重要?
A:责任心。第一,相较于民商法律事务,刑事案件具有信息方面的高度不对称性。比如案件材料只有律师能够查阅、在押人员只有律师能够会见,律师有没有认真钻研案件、有没有竭力收集证据,委托人往往不得而知。
第二,不同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律师诉讼代理人身份,刑事案件中的律师是辩护人,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即使被告人自认有罪,辩护律师依然可以根据证据、法律做无罪辩护。
第三,基于刑事案件的偶发性,刑事辩护的重复委托可能性较小。以上重复委托率低、信息不对称性高、独立性强等特点客观存在,如果没有强烈的责任心,就可能出现“忽悠式辩护”、“形式化辩护”。有了责任心这个土壤,叠加时间和案件的积累,专业知识储备、专业技能提升自然产生。沉下心来、踏踏实实才能厚积薄发,对案件负责、对委托人负责。
Q:你强调刑辩律师的“亲历性”,具体体现在什么地方?
A:开庭自不必说,庭前的阅卷与会见,也是体现“亲历性”的主要工作。刑事案件的材料往往很多,动辄上百本,需要一遍又一遍地重复审查、不断消化。反复阅卷加深度思考,才能抽丝剥茧、发现问题。
而会见既是体力活,也是智力活。当事人往往因为信息冗余和思维定式,分不清哪些才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特别是复杂、疑难的商业犯罪案件、刑民交叉案件,有些事实认定其实需要以法律适用为前提,当事人并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律师会见能否让当事人回忆起重要事实、是否有辩护方向的火花碰撞,常常决定案件走向。而这种发掘,不是一蹴而就、两三次会见就能实现的,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很多次负责任的交流。
Q:除了庭前的阅卷与会见,在庭上,你的辩护风格是怎样?
A:法庭辩护要“真诚”,不要“表演”。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确需要足够的气场,但这种气场不是表演出来的,而是来源于仔细阅卷、认真会见、反复思考、充分打磨后的内心确信,也就是底气。不是为说而说,而是当说才说。说则简洁、清晰、准确、有力,将对案件辩护的观点与信心,有效展示在法庭上。没有人应当是一座孤岛,辩护人的意义在于,让正义听到不同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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