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专家观点 | 张仁徳:我党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编者按
2021年10月16日-17日,由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和我校联合主办,我校经济学院、中国共同富裕研究院联合承办的“中国共产党百年经济发展理论创新与实践”研讨会暨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第23届年会在浙江嘉兴成功举办。来自我校及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山东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北大学、同济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40多所高校百余名专家学者参会,围绕“中国共产党百年经济发展理论创新与实践”展开学术交流,为中国经济立足新时代、把握新阶段、构建新格局提供智力支持。
主题发言环节,参会专家围绕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所有制、共同富裕、民营经济、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经济学体系构建等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了精彩发言。我们将发布部分年会专家的主题发言,以飨读者。本期年会专家观点刊发的是张仁徳教授的主题发言。张仁德: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东欧中亚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东欧中亚经济研究会理事长等社会职务。出版《企业文化概论》、《新比较经济学研究》等高水平学术专著6部,在《经济学动态》、《南开管理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几十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经济学、企业理论与制度。研究成果多次获得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奖。
我党关于所有制理论的实践与发展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决定着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习近平语,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第4-5页)。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理论,我党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这一理论。100年来,我党把它作为有力武器,结合中国实际,运用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取得世属瞩目的光辉成就,并在实践中对这一理论做出创新和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运用和创造性发展有人认为,“消灭私有制,又搞私有制”,这是矛盾的,甚至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偏离。其实,恰恰相反,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具体运用和创造性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具体事物具体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一般原理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他们并没有、也不可能给社会主义革命规定消灭私有制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方式。根据我国具体的经济、政治和历史情况,对待私有制的政策,只能走一个迂回曲折的道路:消灭—发展—再消灭。如果在建立新中国后,我们不能及时而逐步“消灭私有制”、而直接实行“支持和发展私有制”,就不能建立起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甚至会丧失我党几十年奋斗成果、走向资本主义道路。在消灭私有制后,如果我们不能果断地实行“新经济政策”,即在公有制为主的前提下,支持和发展私有制经济,就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同样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关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私有经济必要性的理论依据,鲜有文献作深入考察。下面我尝试稍微展开来,做些具体分析:
首先,鉴于我国经济落后的状况,必须为私有制发展留有余地。如果是英美等发达国家爆发社会主义革命,也许会很快消灭私有制,因为在它们那里,私有制已经达到同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不能相容之点。我国情况不同: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没有那么高,手工劳动大量存在,机器大工业还远没有普遍化,还能容纳、也必须容纳私有制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在公有制经济之外,还有两大生产要素,即资本和劳动力没有充分动员起来,从而,产品短缺,不能满足供应。我国是一个大国,城乡有大量剩余劳动力不能安排就业;我国又是一个穷国,国家缺乏资本,如毛主席所说“国家投资有困难”,不能建立更多的工厂和企业。这个经济现实告诉我们,要增加生产,必须有私有制经济参加,让有条件的大众都来创业。新的经济政策一经出台,就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1956年下半年,政策放宽,个体工商户大量增长,一方面增加了市场供应,另一方面又扩大了城乡就业人数。”(苏星:《新中国经济史》第284页)其次,从历史上看,中国私人资本主义早在14、5世纪明朝中后期就已萌芽(欧洲资本主义萌芽也差不多是这个时期),但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制,几百年来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同欧美私人资本主义相比,中国民族资本既没有过创造巨大财富的辉煌时期,也没有达到腐朽、没落的阶段。1950年,当毛泽东提出“又搞资本主义”时,我国生产力还仅相当于欧美发达国家200多年前的水平,在这个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私有制在推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正当其时。最具代表性的是浙江民企的那种“四千精神”(千山万水、千言万语、千难万险、千方百计,它充分彰显出我国私人资本充足的动力与旺盛的活力。就是说,鉴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是必要的。再者,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没有私人经济加入。我国改革开放是从市场化改革开始的,但市场化离不开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分散化。社会分工和所有权主体分散化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前提。没有千百万私人经济主体的参与,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繁荣。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立即消灭私有制,支持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规律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哪一种生产关系“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不会灭亡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一方面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产业领域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另一方面在消费和商业领域(也不绝对)大量发展民营经济,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实践证明,在新制度建立的最初阶段,适当包容一些旧制度的成分,不仅不违背马克思主义,而且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灵活运用与发展。因为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就守住了社会主义这个底线;我们结合中国实际,又同时容纳“私有制发展”,并取得成功,这是马克思书上没有、但并不违背马克思唯物史观和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所以是对马克思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引用列宁关于“国家资本主义”的一段话。他说,以往“书里写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没有一本书里提到过共产主义制度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连马克思对这一点也只字不提。没有留下一段可以引证的文字和无可反驳的指点就去世了。因此现在我们必须自己来找出路”(《列宁全集》第33卷,第274--277页)。我党找到的这条“公有制为主、私有制同时发展”的新路,也像当年列宁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新路一样,正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
(根据会议发言整理,有删减,未经本人审定,请勿转载。)第136期 207篇
编辑 | 方真
审核 | 梅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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