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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抵押如何处理 | 民法典系列
房地一体抵押实务处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二、房地一体抵押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61.【房地分别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之规定,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应予注意的是,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三、对于债权人的启发
“恒丰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担保自己债权的抵押物的价值理应有明确的认识和合理预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仅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没有对地上附着物办理抵押登记。可见,从抵押资产评估、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这一过程来看,案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系恒丰银行与坤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现恒丰银行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1.2条“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格式条款内容,主张本案抵押权的效力亦及于案涉土地使用权之地上建筑物,依据尚不充分……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恒丰银行对案涉土地使用权之地上建筑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潘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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