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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利伟案 | 警察直言:涉黑案是做出来的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法院正在开庭审理的皮利伟涉黑案部分被告人的家属,我们向领导泣血反映,皮利伟涉黑案完全是冤案、假案、错案,指控涉黑犯罪的笔录是侦查人员用残酷的方式刑讯逼供,用欺骗的方式诱供,用既定的模板炮制伪造的笔录。本案属于典型的“拔高凑数”,严重损害了江西法治水平。现情况紧急,特向领导陈情,请予监督纠正冤假错案,并依法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为江西法治环境正本清源。
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热烈期盼各位领导来江西省泰和县法院旁听本案,究竟是“打黑”还是“黑打”一目了然。
第一部分 皮利伟涉黑案是怎么做出来的?
一、警察直言:涉黑案是做出来的
皮利伟在法庭上陈述: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车载到了永丰看守所,在门口意外地发现还有一台车载着人先到了,以为是小施(施光亮),喊了一声小施,没想到是我儿子皮磊,儿子发现是我,喊了一声爸爸,父子在如此境地和深夜相见,百感交集,血泪涌流。法治的今天,冤案却公然呈现,没有犯罪事实,公然逮捕大量无辜、冤屈的人。想到送我来的三个警察对话(一个安福人姓周,两个泰和人的警官)。
周:你们泰和办了几个扫黑的案子?泰和:一个。周:我们多,能做成黑的就绝不做成恶势力,办案子考核分数不一样。泰和:是的,反正都是做出来的。
二、侦查人员用既定的模板炮制伪造笔录
侦查人员为了完成“把皮利伟打成黑社会”的任务,刑讯逼供、诱供的方式已经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于是侦查人员上演了用既定的模板炮制、伪造笔录。
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证明:2020年11月23日讯问吴传佳的同步录音录像中,两个侦查人员的对话,暴露了侦查机关大规模伪造笔录的真相。
侦查人员1:你们就不会提前打好笔录,直接一天搞定?侦查人员2:五十多页,一天搞定,我也是这样想的,后来觉得他妈的五十页一天搞定太夸张了,我直接减半,昨天问了35页,今天再问个十几页,是不是,要不然太假了一点。”该同录最真实的暴露了侦查人员伪造笔录的真相,这岂是在打黑?这分明是在黑打。
三、残酷的刑讯逼供
皮利伟被留置期间,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非人折磨。“刚到省监察委的十天左右,24小时连续不让睡觉,睡觉时有人在旁边,一旦瞌睡就会被叫醒,持续了四十多天。长时间不让睡觉是对人最残酷的折磨,此种情况下人的意识已经完全崩溃,精神恍惚,生不如死。皮利伟为了活命,只好按照监察委办案人员的意志做笔录之后才得到一个睡觉机会。”
长时间坐在审讯椅,用留置妻子、儿子等家属、增加罪名等方式威胁。皮利伟只好委曲求全,“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做了不实供述。
疲劳审讯、刑讯逼供不但破坏了法治,更是严重损害皮利伟是身体健康:小腿溃烂,肿胀,有用药记录证明,眼睛红肿,口腔出血,全身起疱疹,最严重的是左肾囊肿,症状是下身渗水、洗不干净,2月8日回到看守所时进行了入所体检,万安县人民医院全面体检后发现我有左肾囊肿,医生说是长期没有休息造成的。
皮利伟把自己遭受刑讯逼供非人折磨的过程用笔记录在自己的裤子上,于是在法庭上出现了“橙裤喊冤“的奇观,而办案单位为了捂住皮利伟喊冤的嘴巴,竟然让看守所没收了皮利伟用笔书写的权利。
皮利伟涉黑案其他被告人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
四、把皮利伟的老婆办成黑社会骨干只为没收财产
皮利伟的妻子邹梅英本是一个家庭主妇,相夫教子,但在本案中竟然被指控涉黑的骨干成员。邹梅英法庭上讲,办案警察对她说:知道为什么要定你为黑社会骨干成员吗?就是为了没收你们家的全部财产。
如果只定皮利伟涉黑,则只能没收一半的财产,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邹梅英的一半是合法的,但把邹梅英也定为骨干成员就可以没收全部财产了。
侦查人员在对邹梅英的讯问中用欺骗的方式诱供,一开始欺骗她说只是和社会性质一般参加者,会判的很轻。
警察说,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你认不认?邹说,我认罪会不会十恶不赦?警察说,你只是一般参与者。侦查人员为了把皮利伟打成黑社会,诱骗邹梅英指控自己的老公皮利伟。警察诱导邹梅英说:“所有事情我都不知情,都是我老公让我怎么做就怎们做,是吧”?邹梅英受到诱骗后跟着说:所有事情我都不知道。我老公让我转,我就转,我从来不过问的。具体他用这些钱来做什么,我也不知道。
第二部分 皮利伟案根本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完全不成立
1、不具有组织性特征
所谓“皮氏家族”成员,仅是存在血缘或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及公司入股或雇佣的合作股东或员工,并非出于犯罪目的和实施犯罪的需要而聚集形成的一个犯罪组织;无明确、严格的组织规约、纪律等,也无人身依附性,公司人员来去自由。
皮利伟的话语权或作用,仅来自于血缘关系中的兄长地位,亲人对皮利伟的尊重,及企业不同工作岗位履行不同职责的管理地位,而并不是基于一个组织的领导权。邹梅英是皮利伟妻子,退休后仅辅助对接开元酒店、KTV归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并不是专职的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皮磊是皮利伟的儿子,只一次协助帮公司银行贷款;郭琦芸只是在企业正常上班,打一份工而已;皮六根有固定的工作,仅在黄桥白泥矿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处理该事故,均不可能会是组织的骨干成员。
皮冬云所入股经营的吉安县砂场、北源屠宰场、永和屠宰场、汇能金融各地放贷业务与皮利伟所经营的江西永和实业、泰和县永和实业、开元洲际酒店等也没有任何关联性的经营实体,财产、人员完全相互独立,部分皮利伟、皮冬根、皮冬云甚至都不认识,不存在任何的层级、明确分工等组织关系。
被告人讯问笔录中出现的“皮氏家族”一词,已被同步录音录像证伪。同录显示,被告人从未提及“皮氏家族”,却被办案人员虚假记录,并拒绝被告人修改。
部分被告人仅参与1-2起事件,早已脱离了所谓的“组织”,重获新生,却又因本案被拔高凑数,如王建军2013年结婚离开吉安,吴传佳2014年离开吉安,梁志盛2015年离开沙场,肖有作2013年9月30日离开吉安,与任何“成员”都不再来往。
2、不具有经济特征
江西永和实业、泰和县永和实业以及投资兴建的开元洲际酒店、吉安开元投资、安福火腿等,及合法竞拍取得的黄桥白泥矿、黄桥联辉高岭土矿等均是皮利伟合法经营的企业,皮利伟也是一位实实在在的民营企业家,用于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企业依法缴纳税款,并提供大量就业,获得的财产并不具有任何违法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能相提并论。
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属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指控用于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和购买车辆、木棍、砍刀等,根本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
皮冬云的吉安县砂石公司、北源屠宰场、永和屠宰场、汇能金融各地放贷项目或投资,均与皮利伟、皮冬根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些项目皮利伟也没有参与;各兄弟之间财产也完全是独立的。
部分被告人仅系皮家企业的临时雇员,却因办案人员好大喜功,而被凑为一个组织,微薄的工资收入根本不可能让他们加入一个所谓的涉黑组织。如肖朝义,给皮冬根、皮冬云开车时间长达十年,检察院认定其总共获取的违法所得(即工资)为23万元,月薪2000元不到司机被认定为“头号马仔”,豢养若干小弟;又如公司财务郭细凤,月薪3000元,后涨到5000元,还需在“组织外”打零工维持家用。
3、不具有行为特征
发生在黄桥白泥矿上2010年事件有特殊原因:当地村民违法阻工,导致正常开采活动无法进行,特别是在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后两次达成协议,公司已向村民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的情况下,部分村民仍违法阻工所导致;且杨新夫死亡结果被依法认定为交通肇事行为。而且,皮利伟是事后才知道。
吉安县永和镇屠宰场、北源乡屠宰场“巡查队”系列寻衅滋事案、汇能金融各地项目放贷非法催收债务、吉安县砂石公司“稽查队”强迫交易案以及敲诈勒索等,则是皮冬云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这些经营实体和皮利伟、皮冬根没有任何关联,皮利伟、皮冬根也并不知情,更不是其组织、领导。指控的这些事实中,被害人的损害程度也均为轻微伤或轻伤,均属于较为轻微的损害后果,连一个重伤案都没有,无暴力性,更不能据此来认定达到了具有残害群众的危害后果。
指控的非法拘禁、挪用资金、骗取贷款、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容留他人吸毒、非法处置査封的财产罪等其他罪名也均是个人行为,并不是皮利伟、皮冬根或皮冬云的组织、领导,不是组织犯罪行为;且部分事实以及罪名根本就不成立。
4、不具有危害性特征
皮利伟所投资的经营实体江西永和实业、泰和县永和实业、开元洲际大酒店、吉安开元投资、开元安福火腿等资金来源均合法,经营方式是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合法、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并没有形成垄断或者控制。
吉安县永和镇屠宰场、北源乡屠宰场、汇能金融各地项目、吉安县砂石公司属于皮冬云个人的入股经营行为,不仅和皮利伟、皮冬根等没有任何关联,而且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项目达到了非法控制的必要程度。
二、指控的组织犯罪不仅均是个人行为,大部分罪名也明显不成立
部分事实可能勉强构成犯罪,但即便构罪,也完全是个人犯罪,并不是组织犯罪,皮冬根不承担组织、领导责任。部分事实及大部分罪名也明显不成立。
1、指控的第一、二、四起寻衅滋事不成立
指控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罪是事出有因的,对方存在明显过错且也已经处理,而且完全是个人行为,不是皮利伟安排或者指使,和皮利伟没有任何关系;第三起、第五起均是在皮冬云个人的企业经营过程中而引发,即便能勉强构成,但和皮利伟、皮冬根也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起、第四起事实同样明显不成立。第二起事件中,皮冬根也没有指使和动手殴打杨朋,皮冬根才是受害人,并报了警;第四起事件中,则根本没证据证明是皮冬云指使或者其参与,且案件也已被行政治安处理。
2、指控的第四起强迫交易不成立
指控共四起强迫交易,都仅与皮冬云个人或其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有关,和皮利伟、皮冬根根本毫无关系。
第四起则明显不成立。事实是因皮冬云有经营砂石厂的经验,想拉皮冬云入股以得到砂石外销的保障,文善焯主动邀请皮冬云入股,双方各取所需;而且文善焯等人因构成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皮冬云因入股行为被定为参加文善焯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又在同一起事实中,将文善焯等人作为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很荒唐。
3、指控的第二起挪用资金罪明显不成立
第一起挪用资金案,皮利伟个人行为,和皮冬根、皮冬云没有关系;且该起事实和罪名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证据上也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第二起则明显不成立。皮金根是玻璃厂的大股东,负责玻璃厂全面工作,主管财务,完全有权以单位名义对外借款,皮金根的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混合使用,存在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混同,有关资金往来,皮金根能够代表单位。更何况,该笔借款也是以公司名义借出,并非以皮金根个人名义,纵观全案证据,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皮金根谋取了个人利益,皮金根的行为不会也没有给玻璃厂造成经济损失,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4、指控的骗取贷款罪不成立
安福县农商行对诸如安丰公司的借款主体资格、公司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抵押物状况、还款来源等进行了审查,并实地去走访,知道安丰公司为空壳公司,实际未经营苗木,但对抵押人江西开元安福火腿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价远远高于借款金额,并办理抵押登记,安福县农商行才作出借款决定有足够的抵押物清偿贷款,因此,安福县农商行根本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且,也正是由于抵押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金额,安福县农商行才会通过民事起诉实现债权,并与安丰公司、开元公司等达成新的借款协议。
即便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使用借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但并未从事股票期货、赌博等投机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没有使贷款资金处于无法收回的重大危险中,造成没还款的原因,是由于皮利伟、邹梅英、皮磊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资产被查封冻结。但即便是如此,抵押物的价值也远远超过剩余未还借款810万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物,安福县农商行不可能会有任何损失。
5、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均不成立
指控的两起敲诈勒索案,都是皮冬云个人或者其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皮利伟、皮冬根毫无关系,且两起事实的罪名明显均不成立。
(1)吉安县砂石公司所设的“稽查队”未对往来运砂车辆使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没有证据表明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拦下青原区砂石公司的运砂车,是因其违背了砂石不外销的承诺,不仅违反皮冬云与文善焯之间的约定,也违反青原区砂石公司与当地政府之间的约定,这实际上是基于经营管理而形成的市场契约行为。文善焯等人交给郭春林的3万元是“押金”,也并不是罚款或者没收款,吉安县砂石公司也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2)康金根是吉安县砂石公司的合作司机,归该公司管理。经营管理模式是公司开好票后,白色一联留底,红色、蓝色两联交给司机,司机拿着票据去砂场装砂,将红色一联交给砂场。每一天沙场会凭借红联去吉安县砂石公司对账结账。但康金根自己外销转内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发现后,8千元也是按照管理规定缴纳的罚款,虽不具有法律依据,但并不是敲诈勒索,康金根自身并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完全是基于一种契约管理行为。
6、指控皮利伟、皮冬根、皮冬云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按照起诉书,就能判断这起事实和皮利伟、皮冬根、皮冬云无关,皮利伟、皮冬根、皮冬云也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起因是要债,彭武道与康佳珑的家属言语不和后双方发生争吵。彭武道自己觉得没面子,便伙同戴优贵等手持農刀将康佳珑砍伤,完全是个人行为。既不是皮冬云的指使,无任何共同犯罪的故意,和皮利伟、皮冬根更没有任何关联。
7、指控皮利伟、邹梅英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成立
金鼎豪门KTV皮利伟只是投资,并未参与管理,对部分KTV包厢内有吸毒现象并不知情。KTV的管理者皮冬根已经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法院判处五个月拘役,后因涉黑被撤销之前判决,重新判处2年,上诉后中院也维持原判,皮冬根的行为与皮利伟、邹梅英无关。
皮利伟仅是对金鼎豪门KTV进行了装修设计,皮利伟、邹梅英并未参与金鼎豪门KTV和金钱宝KTV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明知存在吸毒,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能将皮利伟参与装修和出资的行为等同于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
8、指控非法处置査封的财产罪明显不成立
2016年吉安县房管局只收到对编号为B0800058房产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它房产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没有收到,吉安县房管局也未在该局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操作限制交易,开元投资公司仍可正常从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合同,正常地销售房产,房产并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查封。而且木业天目东区的房产实际权利人是皮冬云,只是挂靠在开元投资公司名下,深圳中院的查封本身就是错误的。皮利伟等人显然对于2016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5日开元投资公司名下木叶天目房产被查封的也不具有主观上的明知;而且已销售的房产并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客观上也没有产生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严重后果。
9、指控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成立
皮冬根仅仅将场地租给陈晓航,收取租金,后来因为公安查获了他们印刷假商标皮冬根才知道;刘平帮忙运输假烟盒至物流皮冬根不知情也不是其安排,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且,当时公安局已经处理了此案,皮冬根也因之前不知情的情况被退了租金和罚款。皮利伟则既没有参与实施,也没有指使或安排他人实施。
第三部分 泰和县人民法院严重违法
一、涉黑犯罪尚未查实,泰和县人民法院“未审先判”
泰和县人民法院就欧阳小萍涉嫌洗钱罪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做出了(2021)赣0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以欧阳小萍犯洗钱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该判决所认定的欧阳小萍的“犯罪事实”为:2020年6月22日皮利伟等人因涉黑被立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欧阳小萍将皮利伟公司卖房款270万转移,属于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所得,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成立以上游涉黑犯罪查证属实为前提。何谓“查证属实”,自然是指经审查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属实。欧阳小萍一案判决书显示,法院仅凭涉黑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以及征集皮利伟等涉黑线索的通告就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系组织犯罪行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然而,皮利伟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未经依法裁判,而且案卷材料多达400多卷,仅凭3份证据就能查证属实,那么涉黑案件无需审理。
更令人震惊的是,欧阳小萍一案的审判长正是本案的审判长高龙峰法官,如皮利伟、皮冬根等人涉黑案继续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显然已无需开庭的必要。因为结果已然注定,即便开庭,也只是走过场,“形式审判”。
二、在同案被告人刘斌等人故意伤害再审一案中就黄桥白泥矿寻衅滋事案做出有罪认定
2021年9月16日,泰和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21)赣0826刑再1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吉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附件2】,将刘斌、胡谟斌、裴洪骏、肖海涛、曾昭龙等人由故意伤害罪改判为寻衅滋事罪,并将刘斌的刑期由拘役4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但这一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正是皮利伟涉黑一案中待审的指控”2010年11月7日黄桥白泥矿事件”及“该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标志着以“皮氏家族”企业为依托,以皮利伟、皮冬根、皮冬云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成立。”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67条规定,泰和县人民法院本应当依法将刘斌的再审案件与本案并案审理,但泰和县法院不仅没有并案审理,而且还作出了生效判决。这一生效判决意味着,泰和县人民法院已对本案待审的黄桥白泥矿寻衅滋事案做出了有罪认定,已对本案待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标志性事件做出了认定。
本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起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存在极大异议,为此准备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申请等多项申请,还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辩护意见,并提交了多份辩方证据,并准备花费一周以上的时间就该起核实指控进行质证。但这一切,在得知泰和县人民法院已经就该起指控作出了有罪判决后,变得毫无意义。无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多有道理,都不可能改变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结果。
同样令人无法接受的还有,本案三位合议庭法官均为泰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且高龙峰法官又是刘斌等人故意伤害再审案的审判长。
因此,再次证明如不变更本案管辖,本案的审理结果已然注定,即便开庭审理下去,也只会是走过场,“形式审判”。
三、吉安中院“未审先判”,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2021年10月13日,吉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建文向人大做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吉安中院的工作报告中写道,“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持续发力打击李忠骅、皮利伟等黑恶势力犯罪,巩固专项斗争成果,让城乡更安宁、百姓更安乐。”更将皮利伟案详细案情写入了工作报告。
须知,皮利伟案尚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中,而且还没有开庭审理,但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将皮利伟等人涉嫌的犯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并向吉安市人大、全市人大代表表态要“发力打击”皮利伟。这表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本案结果做出了认定,即皮利伟等人构成涉黑。
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属于严重的有罪推定和未审先判,严重损害被告人“审级利益”,直接导致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丧失了对本案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其作为泰和县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所作有罪推定,势必将严重干扰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泰和县人民法院怎敢做出与上级法院不一致的判决?或者说会助长泰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未审先判、违法审理的行为,无论如何都将间接导致泰和县人民法院进一步丧失对本案的管辖权。
第四部分 泰和县检察院严重违法
一、异地检察官没有资格,却违法参与侦查,并在泰和法庭上指控贪污罪
出庭的8名公诉人中,有5位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都是正在其他区县任职的:肖文飞是永新县检察院的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杰是万安县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彭珍是吉水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焦名湖是遂川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的检察官助理、孙文平是安福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
江西政法网早在2020年10月就已经报道这五名异地检察员当年7月就在泰和组建检察专班开展工作,提前阅卷、引导侦查。但根据当庭出示的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显示,这五名外地检察人员是2020年12月31日才得到调用通知,正式有权办理本案。也就是说,有三个月没有得到合法授权,没有任何手续、决定,就提前介入本案。
五名检察员滥用职权,这也是本案在侦查阶段,大量的非法证据、办案机关编造的内容进入了卷宗,无法被有效监督,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直接原因。
而且,即使是后补的这个调用决定书,也显示只涉及皮利伟涉黑罪名(无“等”)的办理,也就是说不包括对其他人涉黑的管辖,不包括对组织外个罪如贪污罪的管辖。在吉安市检调用前,贪污罪的办理还在江西省监委,2021年3月省监委才移送到省检,指派泰和县办理。贪污立案、移送在后,显然市检指派,无贪污案的办理授权,除王晓琳、胡斌两位泰和本地检察官外,其他人无权负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
对于这样一个直接影响开庭合法性的重大程序事项,检察员却端坐法庭、拒不回避。
二、检察官当庭随意变更起诉
公诉人念的起诉书,与被告人手中的起诉书不一样!一名被告人的罪名“非法拘禁”居然当庭被撤回。案件事实及程序问题的时间也有多处不一样。
出庭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支持公诉,反映人民检察院的整体意志,必须在代表人民检察院整体意志的起诉书的范围内发表公诉意见,阐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般不得发表与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关或者不一致的公诉意见。
对于罪名的撤回,已经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重大变更了,应当依法变更起诉,依法应当制作《变更起诉决定书》或者《补充起诉决定书》。因为这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及自由,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属于非常严肃的问题,并给被告人和辩护律师适当的准备时间,并送达给全案45名被告人。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52号明确道: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一致意见的,法院应要求公诉机关提交书面变更起诉决定书。
然而,泰和县检察院却将这一问题轻描淡写的“技术性瑕疵”,知错不改,仅仅是补充了一份盖有公章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内容把重大的起诉错误轻描淡写的描述成了“技术性瑕疵”,并表示不影响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
泰和检察院这种创新,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条文中完全找不到这种“情况说明”及“技术性瑕疵”的规定。
三、欠缺指定管辖决定书,已构成重大检察事故
2022年6月23日庭审中,公诉人王晓琳检察官当庭称,本案基于泰和县公安局同级移送而享有管辖权,故本案不需要指定管辖,其对法律理解存在错误。
案涉被告人行为地、犯罪结果地无一发生在泰和县内,且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法院审判行为均由上级指定管辖文书,本案审查起诉,也应当具备管辖权。
迄今为止,辩护人未查阅任何一份指定管辖文书,无法判断泰和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管辖权。同时,泰和检察院宣读的指定管辖罪名、事项与泰和法院书面指定管辖决定书各不相同,“批复”与泰和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列明的罪名,不相对应。
四、遗漏同案人、被告人,已构成重大起诉事故
泰和检察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遗漏多位同案人。泰和县人民检察院在明知相关人员未到案,已到案应并案处理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分案、另案,阻碍事实查清,已明显丧失公正性,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司法责任。
1、裴洪骏、李旺、胡谟斌、肖海涛等同案人,应当并案处理,却未并案
吉水黄桥寻衅滋事一案,2011年时吉水法院已判决,裴洪骏、李旺、胡谟斌、肖海涛、刘斌、曾昭龙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本案指控罪名寻衅滋事罪不符,故原判适用法院错误,同案人裴洪骏、李旺、胡谟斌、肖海涛定罪、量刑错误,相关判决应当撤销,重新认定。但该案并未与本案并案审理,而是被泰和县法院分案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2、应当对张跃谋并案审理,却未并案
起诉书认定张跃谋系组织成员,起诉意见书认定张跃谋系刘斌的马仔,因卷内无张跃谋相关笔录,另案处理无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判断涉及张跃谋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起诉书指控张跃谋涉及的事件众多,指控张跃谋参加催债队、巡查队包括:罗余峰被寻衅滋事案;北源强迫交易案、井开区汇能金融催收非法债务案,遗漏其系对共同犯罪的放纵。
3、应当对参与永和屠宰场强迫交易一案的钟六生、张林、郭淑兰、钟商平,钟发生并案审理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9年,皮冬云与郭春林、钟六生(另案处理)合伙经营吉安县永和镇屠宰场,由郭春林、钟六生负责永和唇宰场的日常管理,并成立了由张林、郭淑兰、钟商平,钟发生(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的巡查队。”
巡查队是起诉书指控的重要一部分,也是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的体现。相关人员参与巡查队,究竟是出于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相关人员究竟是组织成员,还是一般雇员,在另案处理的情况下,无法查清。
另案处理无助于查清事实,且有放纵共同犯罪的嫌疑,也显示泰和公安、泰和检察、泰和法院,有违公正立场。
4、应当对参与催收非法债务的张跃谋、康磊、张志君、廖仁根、张廷、李桦、喻富强并案审理
起诉书指控,张跃谋等加入催债队,从事非法催收债务活动。相关人员参与催债队,究竟是出于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相关人员究竟是组织成员,还是一般雇员,在另案处理的情况下,无法查清。
另案处理无助于查清事实,也会产生管辖权的争议,且有放纵共同犯罪的嫌疑,也显示泰和公安、泰和检察、泰和法院,有违公正立场。
其次,喻富强还系吉州区汇能金融的负责人,将其另案处理,显然不合适。本案除无张跃谋笔录外,其余另案处理人员笔录均在卷,所涉事实已经查清,不具备另案、分案处理的条件。由上述规定可见,分案、另案将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五、未对侦查活动进行依法监督
1、不监督公安机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人先后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要求调取全部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但是,本律师经过阅卷,发现该案至少仍有459份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未调取,且调取的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有42份损坏,无法查阅。因为诸多未移送的同步录音录像对应的被告人讯问笔录开始时,都有“这里是音像监控区域,依照相关规定我们将对此次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并作证据使用,你听清楚了吗?”、“我们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字样,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讯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2、不按规定对会见进行监督
皮利伟当庭反映,其向检察官反映,不被看守所允许安排会见,但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不重视、未予纠正,漠视违法行为的发生。 3、未客观、公正全面审查证据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称已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却出现明显侦查违法,无录音录像,不保证被告人会见辩护人的权利,不听取被告人意见,明目张胆地纵容侦查人员“制作”虚假笔录。
(1)未对侦查人员互相抄袭笔录进行监督,导致本案大量笔录完全一致;不同被告人笔录一致,同一被告人不同日期笔录一致。
2020年11月23日讯问吴传佳的同步录音录像中,两个侦查人员的对话,暴露了侦查机关大规模伪造笔录的真相。“侦查人员1:你们就不会提前打好笔录,直接一天搞定?侦查人员2:五十多页,一天搞定,我也是这样想的,后来觉得他妈的五十页一天搞定太夸张了,我直接减半,昨天问了35页,今天再问个十几页,是不是,要不然太假了一点。”
(2)未对侦查人员不制作同录进行监督,本案系涉黑案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录音录像规定应当全程同录。有大量笔录均记载已按规定同录,但同录却不存在,有大量同录毁损,无法打开。
(3)笔录与同录严重不符,泰和检察院非但不监督,反而要求加大讯问力度。
六、隐匿证据、放纵办案人员违法
1、辩护人多次向泰和法院、检察院申请调取本案同录,但未提供,反而答复称移送的同录就这么多,导致大量同录缺失,系配合办案人员隐匿证据。
2、辩护人当庭、庭后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指定管辖决定书,公诉人称不属于其负责,拒绝接受辩护人材料,刻意隐匿证据,拒绝辩护人调取。
3、多位被告人反映检察人员提审不如实记载,不允许被告人反映违法情况,但检察院提审的讯问笔录、提讯提解证被刻意隐匿,没有提交法庭。
七、提起公诉事实错误,与其他法院、检察院事实认定相矛盾
1、文善焯涉黑案中,皮冬云被控参加文善焯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本案指控的强迫交易罪入股的行为,在文善焯案中成为皮冬云加入文善焯组织的标志,故针对同一入股事实,本案指控与文善焯案认定存在矛盾。
2、吉安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1刑初287号、(2020)赣0821刑初58号、(2018)赣0821刑初304号等刑事判决认定了两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具体为,唐彬为首,肖强、范海强、陈国生、张永兵、刘云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周秋平为首,王宇深、刘建平、周会苹、廖建兵、曾康、阿伟、河东胖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两个团伙互相对立,互砸赌博机、互相斗殴。
在本案中,范海强、刘云、周秋平、王宇深、廖建兵均被认定为皮利伟为首的组织成员,而在他案中范海强、刘云与周秋平、王宇深、廖建兵系相互对立的恶势力团伙。
八、王晓琳、胡斌检察官严重误导法官,致欧阳小萍洗钱罪案判决不公
皮利伟等涉黑案2021年4月12日提起公诉,欧阳小萍洗钱罪一案2021年4月13日提起公诉。
分案起诉,本就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而在欧阳小萍洗钱罪一案中,公诉人为王晓琳、胡斌,仅出示了涉黑征集线索、涉黑立案决定书,以证实欧阳小萍知晓皮利伟等涉黑,涉黑组织已然成立。
而关于涉黑组织成立的证据、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证据,办案机关已经搜集完毕,且起诉至泰和法院的卷宗已附,但二位公诉人均未出示,导致泰和法院错误认为涉黑组织成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成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属于涉黑组织犯罪,错误认定欧阳小萍构成洗钱罪。
九、未认真审查证据,致鉴定标准存在明显错误
1、同一案件,鉴定标准完全不同
凤凰镇田垅寻衅滋事案,杨光辉被吉浩司鉴【2013】临鉴字第1039号鉴定意见认定构成轻微伤;杨朋被赣求司【2020】医鉴字第08246号认定构成轻微伤。
吉浩司鉴【2013】临鉴字第1039号鉴定意见适用的鉴定标准为:赣法(技)发(1990)8号。
赣求司【2020】医鉴字第08246号适用的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同一事实,鉴定时间不同,鉴定标准完全不同。
2、吉文山会师鉴字【2020】第04-1、4-4、4-5、4-6、4-7、4-8、04-9号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客观、不真实,有鉴定人王淑婷全程参与,但所涉鉴定意见全无王淑婷签名。
吉文山会师鉴字【2020】第4-4号鉴定意见检材错误,将无关企业认定为皮家所为,起诉书经济特征部分照单全收。
十、认罪认罚程序违法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安排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做认罪认罚。辩护人发现,同一值班律师为多人同时做认罪认罚,已突破律师执业为同案两名被告人辩护的限制。而参与认罪认罚的律师均作为辩护人,又参与案件代理工作。
其中袁小辉律师于2021年3月9日分别给曾昭龙、梁志盛、王小军等做认罪认罚;3月10日给肖小斌、肖重龙做认罪认罚;3月11日给曾昭清、王建军做认罪认罚。
朱永均律师2021年3月9日,分别在井冈山、吉安县、泰和县看守所给6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
周新兴、刘才华律师在3月9日分别给同案3名、5名被告人做认罪认罚。其中袁小辉、周新兴还系泰和县检察院司法监督员,而参与认罪认罚的全体值班律师又以辩护人身份代理案件,我们有理由怀疑认罪认罚制度完全是走过场,检察院给熟悉的律师介绍案件,已形成利害关系。
认罪认罚制度的违反,将导致此前庭审程序无效,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拔高凑数”案件,明显不构成涉黑犯罪,我们家属真心感谢警察的直言:皮利伟涉黑案是做出来的。本案从立案侦查到审判完全脱离了法治轨道。恳请各位领导监督纠正办案机关的错误,践行总书记依法治国思想,让我们百姓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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