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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化意识:理论溯源、政策困囿及优化策略 | 社会

曲绍旭 学习与实践杂志 2024-02-05

 导 读 

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最新人口数据: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在我国“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加深对老年人口的认知。老化意识是认识老年人的一种重要途径。老年人的老化意识是在历史与现实的相互交互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具有一定的互动性和复杂性特征。这种特征也会改变老年人对自身以及社会的认知,使老年人的行为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进而影响养老服务政策实施的效果。为了减缓老化意识对养老服务政策的负面影响,需要从养老服务政策的供给机制入手,提供更为精准性与灵活性的服务。



老化意识:理论溯源、政策困囿及优化策略

作者:曲绍旭



摘 要

老化意识是指老年人对自身趋于老年化状态的认知、体验与愿望,是在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其形成过程具有复杂性、内外互动性、时代性等特征。老化意识使得老年人对自身的认知和需求更为客观,这会促使我们调整相关的服务策略,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以目前来看,老化意识在形成过程中不仅阻碍了政策实施的进程,而且与政策单一性的特点不相为辅,进而产生诸多问题。因此,从明确老化意识的判别标准,优化相关政策的供给机制;提供精准性政策,提高老化意识的外部效应;提供灵活性政策,平衡老化意识的负面影响等方面提出老化意识视角下老年社会政策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  老化意识 理论溯源 政策优化



一、问题提出:从“时空胶囊”实验谈起

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艾伦·朗格(Ellen Langer)在1979年的“时空胶囊”实验引发了人们对于“何为老年人”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反思。传统观点认为,只要年龄大于等于60岁的人都可称之为老年人,但这一观点却有诸多商榷之处:首先,从年龄划分角度来看,老年人的年龄划分包括年代年龄、生理年龄、心理年龄与社会年龄等几种类型[1],这些年龄划分标准是以对老年人不同理解为出发点的,如生理年龄是以身体机能健康的程度来确定老年人的年龄,心理年龄是以心理健康的程度来确定老年人的年龄,等等。生理、心理及社会层面在确定老年人年龄时存在一定的技术困难和认知争议,因此为方便起见而采取年代年龄的划分标准,但这种标准略显单一化,逊色于“时空胶囊”实验对老年人心理年龄(或称之为心理认知)重要性阐释。正如大卫·辛克莱(David Sinclair)在其专著《生命尺度:我们为什么会衰老,又为什么不必衰老》中所陈述的观点:“衰老是一种表观基因组信息的遗失,如果修复这种遗传的信号,那么表示衰老也可以被逆转。”[2]由此可知,老年人的评判标准不仅要多样化,且应更加关注心理条件;其次,以生命历程视角观之,在老年人生命历程中,如若过分固化时间观念(如将退休年龄界定为60岁),那么就会在老年人心中形成社会性时间(Social Timing)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老年人认知,这一认知会与老年人的外在行为相互影响,进而会影响老年人社会介入的效果。举例来说,当到了退休年龄时,老年人就会形成“退休者”的身份意识,这种意识会引导其实施与身份相一致的社会行动。在该社会行动与社会认知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老年人的身份符号逐渐形成并外显成为社会意识,进而完成了身份意识-社会行动-社会认知-社会意识的身份建构过程。由此看来,过于强调老年人的年龄,就会形成老年意识,进而会影响其社会行为。因此,相对于年龄来说,从意识角度来认识老年状态更为重要。

从心理认知和意识等视角来理解老年人,意味着应更加重视老化意识的重要性。所谓老化意识,是指老年人对自身生理、心理、精神等趋于老年化状态的认知、体验与愿望,它是划分是否为老年人的重要标志。老化意识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微观层面:提高老年人对自身认知。具备积极老化意识的老年人能更为从容、坦然地面对自身所处的内在与外在环境,会采取更加主动的方式融入社会,这不仅是积极老龄化的现实体现,而且是健康老龄化的具体实践。在中观层面:促进相关部门调整策略。老化意识使得老年人对自身的认知更为客观,对相关(服务、产品等)的需求也更为主动,这会进一步促进服务部门(如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护理中心等)和产业部门(旅游、休闲、金融、文化等)服务策略的调整。这些部门会通过采取更灵活的方式、开发更丰富的产品、制造更优化的环境来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例如,在开展服务时通过引导老化意识的形成,使得老年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又如从认知角度出发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文化产品,拓展相关消费市场的发展,等等。综上所述,当前应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加强对老化意识的深入研究。


二、理论溯源:老化意识的形成及特点

▉▍(一)老化意识的形成

“认知结构是意识形态得以生成并被广泛接受的温床”[3],而对于意识现象概念的把握则有利于认知层面的提升[4]。意识形成与认知发展是互为前提的,老年人的认知和意识也是处于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过程,最后形成健全的老化意识。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个人认知-老化意识-行为方式。这是一个主观性认知逐渐内化的过程。社会撤退理论(Social Disengagement Theory)[5]认为:老年人行动能力的下降或丧失使得他们的活动空间愈加狭窄,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频率也越来越低,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老年人对自身的行动能力、所处的空间环境、周遭的社会环境愈加熟悉,认知能力不断提升,老化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这种意识亦会改变老年人的行为,如与老年人以外群体的关系越来越疏远,更加关注于自身的情况(如对养身健康、个人自由的关注)等,在这些行为的影响下,新的社会关系(如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所组建的老年人群体)逐渐形成,而此种社会关系会进一步夯实集体性的共同认知,加深老化意识的影响。其二,社会认知-社会意识-老化意识。这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互动拓展过程,详见于年龄分层(Age Stratification)理论的相关阐释。该理论将年龄与社会行动联系在一起,认为在社会行动趋同性与异质性的视角下,年龄会划分为若干层次,在不同的年龄层次下,人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行为亦有所区别[6],如80后和00后的个体在行为方式、社会认知有了较大的差异。对于同一年龄层次的互动个体来说,他们在生命历程有诸多相似之处,容易产生群体性(或称之为集体性)的意识,并对其他年龄分层的群体产生社会性认知[7]。社会性认知在发展过程中亦会夯实社会意识的累积,在社会意识的显性、隐性的影响下,老年人会被贴上各种社会性标签,这种标签性的符号效应会进一步加深老年人对自身、对老化的考量,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老化意识。

▉▍(二)老化意识形成的特殊性

老化意识是在个体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并伴有对社会行动、社会角色、社会意识的多角度审视,过程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

1.它是一个复杂的累积过程但具有断裂性。老化意识的形成是在不断认知(自我认知、社会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逐步累积的渐进性过程。例如,当退休后,部分老年人经历不甘-抗争-困惑-无助-认可-顺从等心态的转变,最后承认事实,并形成老化意识。由此可知,与其他群体意识相比,老化意识在形成过程中更具往复性与复杂性。此外,无论是从个人的主观意愿还是从社会的认知角度来看,老化意识都具有较强的标签性效应,这种标签效应更加容易使得老年人与其他群体产生“脱节”。因此,老化意识形成后,他们的社会关系更容易发生(主动的或被动的)“断裂”。

2.它是一个内外互动的结果但注重外部影响。虽然老化意识的形成是在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相互作用下形成的,但是相互作用的影响效果却存在较大差距。自我认知是主观感知的结果,即使能形成“由内而外”的社会行为,但对社会认知的影响毕竟有限。因为老年人社会认知更多的是在社会理念传承、社会角色安排、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形成的[8],是种“由外而外”的结果。反之,社会认知对老年人自我认知的影响却较大,这是因为社会认知所具有的集体性、整体性、全面性的特点,对老年人认知起指导作用,如老年人帮助后代这种行为的影响因素既有自身经济状况,又有传统观念及社会理念,而后者的影响更大[9]。

3.它是一个时代性概念且难以认知。老化意识亦是生命历程反馈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时代性与历史感,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老年人及社会对老年人的认知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这些认知也为老化意识的形成创造条件。举例来说,在以往观念中,老年人被界定为身体机能的下降或身体功能的丧失,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辅助工具的运用能弥补身体机能下降带来的弊端,这就改变了社会对老年的认知,老化意识也会逐渐改变。此外,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影响老化意识的因素也在不断地跟进与创新,老年人的认知被不断突破,这使得原来单一性、共同性的老化意识逐渐转化为多元性、复杂性老年意识,对老化意识的认知愈加困难。

综上所述,老化意识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复杂性、多样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形成的原因既是个人认知的影响,又是社会认知的推动,但由于老年人对自身认识的情况受社会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社会认知在老化意识的形成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三、政策困囿:政策推动与老化意识的冲突

社会如何认识、对待老年人,是老化意识形成的重要前提。老年社会政策是老年意识形成的重要社会因素,其对老年人影响较为深远。首先,老年社会政策较多。我国老年人口较多,相关部门制定了较多的老年社会政策来应对老龄化所造成的影响。包括老年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老年社会福利等政策)、老年社会服务(包括经济供养、医疗保健、日常照顾、精神文化、权益保护等政策)、老年社会发展(促进就业、社会参与等政策)。这些政策覆盖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社会参与等方面,对老化意识的形成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其次,老年社会政策影响较为深远。以上老年社会政策对老年人的影响是长久且持续的,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社会政策会逐渐改变老年人的认知,进而会促进其老化意识的形成。

▉▍(一)政策推动视角下老化意识形成

具体来说,老年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能通过以下方式促进老化意识的形成:第一,常规支持性政策对意识形成的促进作用。常规支持性政策是指开展超过一定期限(一年甚至直至老年人死亡)的老年人社会政策,如养老保险、部分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政策。常规支持性政策对老年意识形成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政策实施多以年龄为前提条件,如养老保险领取的前提是达到退休年龄,高龄补贴领取的前提也是对年龄有一定的要求。由前述分析可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强调的年龄条件,会让老年人逐渐形成老化意识;另一方面,该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老年人对自己身份的认知逐渐发生了变化,老化意识也随之产生。例如,在与政策长期接触的过程中,老年人会逐渐意识到其身份属性与政策实施的契合性,逐渐加深对老化的认知,并形成老化意识。第二,灵活多元化政策对意识形成的促进作用。灵活多元化政策是指临时性的、实施条件较为宽松的老年人社会政策,如老年人临时救助、养老服务、权益保护等。灵活多元化政策基本上围绕有特殊需求或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而开展的,而这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对自身身份、弱势群体的整体性认知,并逐渐形成老化意识。

▉▍(二)老化意识与政策实施的冲突

由老年社会政策推动所形成的老化意识,也会对政策的实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

1.老化意识与政策统一实施的冲突

一方面,老年人生理、心理等内在条件以及社会环境外在条件的不同,对于老化的认知也有所不同,老化意识的形成自然有所区别。例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老年人虽然外表苍老,但其心理依然保持一种年轻的心态,其老化意识尚未形成。由此可看出,老年人老化意识形成的步伐具有非同步性的特征。另一方面,考虑到实施成本、覆盖范围、整体效应等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经常安排较为一致的老年社会政策。当“一致安排的政策”与“非同步性的老化意识形成过程”相互作用时,亦有可能会产生部分老年人对政策不予理解、不配合甚至冲突的问题。以上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不具备(或具备较少)老化意识的老年人认为相关的政策离其较远,经常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之。例如笔者在部分社区进行调研时发现,部分老年人不愿意接受社区统一安排的养老服务,因为这部分老年人认为自己还相对年轻,不想被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

老化意识与政策统一性的冲突会对政策的实施造成诸多负面影响。第一,提高政策实施的成本。以上冲突会导致部分老年人对政策采取回避的态度,降低政策在这部分老年人群中实施的效果,进而提高政策实施的成本。例如,部分地区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而建立了功能齐全、硬件设施优良的养老服务中心,并在中心内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社会服务,但结果却遭遇老年人参与率较低的尴尬境地,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老年人老化意识程度低而导致的对相关硬件和服务认同度低所造成的。第二,降低政策实施的精准性。老化意识的非同步性会产生诸多老化认知,这些老化认知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多元化的特点,统一的老年社会政策很难迎合这些认知背后的需求,即使以灵活多变著称的养老服务项目,也愈加单一化[10],这也降低了政策实施的精准性。例如,有的老年人心态较为年轻,更愿意参加多元化的社会活动,但相关的政策却较少涉及,这就降低了部分老年人的政策适应效果。

2.老化认知复杂性与政策单一的矛盾

老化意识是一个时代性、复杂性、累积性的过程,随着时代发展,老年人对老化认知也在不断地发生改变,这种改变亦会导致老年人需求发生变化。例如,经历较大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件的老年人,会更加关注于生命,因而他们对老化的认知也多集中于身体健康方面,其需求亦围绕此开展。没有经历以上事件的老年人,对老化的认知却表现出更为随意、自由的心态,对老化的评价也更为多元,这些老年人的需求就会表现出更为复杂的特点。随着社会的稳定与繁荣,老年人所经历的影响生命历程的重大生命历程事件也将逐渐减少。以2020年计算,现在的老年人(以60岁为标准)均出生在1960年以后,大多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改革开放、国企改革等影响中国进程的重大历史事件。因此可以预见的是,未来老年人的老化认知会更为复杂,需求也更为多样。与复杂多样的老年认知及需求相比,老年社会政策却较为单一,多集中于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方面,这在客观上加剧了老化认知与政策实施之间的矛盾。

老化认知复杂性与政策单一的矛盾会进一步降低老年社会政策对相关需求的满足程度。老化认知复杂性导致需求多样性,这对老年社会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相关部门从不同角度对老年人的需求进行划分并制定政策,但受部门沟通限制、制定实施成本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政策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很难保证能满足老年人的所有需求,即使是以多元化著称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对满足需求做了较多的规定,但实际上相关社会服务机构还是按照服务人数、服务过程、服务满意度来开展相服务,缺乏灵活机制,依然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11]。

3.权利意识的产生对政策实施的负面影响

老化意识形成的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老年人的身份认知,而这种身份认知会逐渐形成自身的社会权利意识[12]。即是说,老年社会政策在推动老化意识形成的同时,也逐步促进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权利意识的增加。

老年人社会权利意识,特别是福利权利意识的增加会对老年社会政策的实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一,改变老年社会政策实施的进路。实施老年社会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老年群体生活福利的整体性提升[13]。但老化意识的存在会进一步加强部分老年人索取社会服务权利的力度,这有可能会使得老年社会政策改变服务的方向,违背政策建立的初衷。例如,与农村老年人相比,城市老年人的老化意识更强,对福利权利的需求越来越高,这会加强相关部门对城市老年人保障的支持力度,进而在无形中加深了城乡老年社会政策实施效果的沟壑,也减缓了政策实施的脚步。其二,简化政策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老年社会政策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愈加多元,就越能产生更多的服务组合,进而能最大化地提高服务效果,但对福利权利的强调会逐渐简化这种服务关系,使其变得更加单一,最终导致服务朝向理性化、纯粹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



四、政策应对:老化意识视角下老年社会政策的优化方略

由以上分析可知,老化意识的形成和老年社会政策实施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老年社会政策能有效促进老化意识的形成;另一方面,老化意识在形成过程中对老年社会政策的运行也会造成一定的阻滞。因此,当前应通过缓解老化意识的负面影响来促进老年社会政策的发展,最终提高老年社会政策的针对性,相关的对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老化意识的判别标准,优化相关政策的供给机制

1.老化意识判别标准的考量

老化意识的形成过程较为复杂,这种复杂性会降低政策实施的精准性效果。因此,今后需要进一步厘清老年意识的判别标准,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更有针对性地提高老年社会政策实施的效果。老化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心理认知的过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对其划分较为困难,因此需要从更为客观的视角来进行甄别。

影响老年意识形成的个人因素包含了自身客观条件的内容,本文以之为切入点,划分为老年意识形成的标准,将失能与否作为老化意识的重要前提。失能状况在判别老化意识方面的优势在于:首先,判别结果更为直接。对老化认知影响最大的客观条件为身体条件,失能与否是判断身体条件的重要参考,因此,失能或半失能是老化的重要认知。其次,影响也更为深远。当老年人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时,对老化的认知也会最为强烈(尤其是不能逆转的失能状态,或者社交能力的失能),老化意识也更为强烈。

2.相关服务政策供给的创新

既然失能(或半失能)是老年意识的重要衡量标准,那么围绕失能(或半失能)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政策就更具针对性,效率也越高。目前,失能(或半失能)的老年人享受的主要是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本文亦围绕于此提出相应的转换策略。第一,突出居家养老服务的首要地位。需要做到:从人员配置、资金使用、硬件设置、业务划分等方面区分模糊化的社区居家养老[14]和强化老化意识的居家养老,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突出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改变管理、服务人员的观念,从服务内容、方式、方法等方面区分强化老化意识的居家养老服务和模糊化的家庭养老服务,突出居家养老服务的精准性;加大政策供给力度,从标准规范、职责分工等方面提高医养结合中居家养老服务的比重。第二,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水平。通过开展建立医养结合服务站的方式凸显医疗服务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通过增加医护人员比例的方式提高医养结合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等等。

▉▍(二)提供精准性政策,提高老化意识的外部效应

老年人老化意识形成的进度不同,对统一安排性老年社会政策的理解亦有所不同,进而会降低政策实施的整体性效果。为此,需要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改变原有服务政策实施的方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形成精准性老年社会政策制定理念

要走出以往统一布置、大包大揽的政策制定思路,改为差异有别、针对性强的政策制定方式。首先,从不同视角对老年人的类别进行划分。对老年人类别进行划分的目的在于认清老化意识形成的进度,“筛选”出最值得去实施政策的老年人。除按照失能与否的标准来划分外,还可从高龄(大于等于80岁)、智力残疾程度(二级及以上)等方面对老化意识进行划分。其次,按照相关的划分标准,制定针对性的老年社会政策,如针对高龄老年人,实施高龄补贴、老年护理补贴等政策。

2.引入并细分养老服务市场

首先,引入养老服务市场。对于老化意识淡薄的老年人来说,统一性的老年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为弥补这一缺陷,需要引入市场机制来完善。引入养老服务市场的出发点并非需求的不足[15],而是基于老年人的认知。以之为出发点,具备老化意识的老年人对养老服务或产品具有较高的需求,例如,老年人智能手环并不适合所有的老年人佩戴,而只是适用于老化认知程度较高的老年人,因此,养老服务市场的相关主体还需加强对老化意识的认识。

其次,细分养老服务市场。在加强对老化意识认知的基础上来细分养老服务市场,这样能更为精准有效地提供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对失能的老年人,应加强医疗辅助设备、应急护理等产品的供给力度,以及专业化与标准化的护理服务;对半失能的老年人,应加强辅助工具、智能穿戴设备等产品的供给力度,以及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等方面的服务;对于非失能的老年人,应提供改善其生活质量的如旅游、文化、保健、金融、娱乐、地产、教辅、家政等方面的产品和服务。

▉▍(三)提供灵活性政策,平衡老化意识的负面影响

1.改变公共性服务政策的供给策略

从老化意识与政策运行关系来看,老化意识会减缓公共性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效果。因此需要改变老年社会服务供给策略。当前,老年社会服务存在服务部门繁杂、部分内容有所重合、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应按照一定原则对其进行划分。本文认为,应按照简化与高效的原则,在对当前老年社会服务种类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将其划分为基本老年公共服务和提升性老年服务。基本老年公共服务包括基本生活照料、辅具器具服务、心理支持与社会工作、心理慰藉等养老服务[16],以及基本医疗服务、就医帮扶、康复护理服务、康复训练服务等医疗服务[17]。提升性老年服务包括定制性、个性化、收费性的养老服务如心理辅导、身体保健、生活陪伴等服务。基本老年公共服务是福利性、均等性的,每个老年人都应该享受,实施主体由政府来完成,而提升性老年服务是个性化的,由老年人自行选择。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老化意识的认知也会愈加模糊,其发展态势也更为多元化。认知的多元化亦有可能会导致老年人个性化的需求会越来越高,因此当前应未雨绸缪,通过资本介入、连锁化经营、人力资本培训等措施,加强针对性养老服务的供给力度,提高社会部门在养老产业中的介入力度,减缓老化意识发展对政策造成的冲击。

2.优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财社﹝2014﹞105号)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要“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这一基本原则,时至今日,这依然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原则,但老化意识的多元化使得老年人需求愈加多样且多变,如若始终按照需求为主的原则,则必然会导致政策制定及实施过程的被动,因此,应改变当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思路与方法,建议如下:其一,按照前文所述的老化意识的判别标准(失能、高龄、智力残疾等),重新规划购买服务的相关目录,并严格规定相关目录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其二,按照老化意识的标准,对具有老化意识人群所购买服务应侧重于技术专业性,如专业康复、智慧养老、辅具器具等内容。对于不具备老化意识人群所购买服务应侧重于服务专业性,如老年人社区融入、日常生活帮扶、心理慰藉等内容,通过创新以上购买服务政策内容,才能更为精准、全面、有效地满足老化意识下老年人的需求。

注释

[1]吴华、张韧韧:《老年社会工作》,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8页。

[2]David A. Sinclair,Matthew D. La Plante. Lifespan: Why We Age——and Why We Don’t Have To,Thorsons,2019,P236.

[3]鲍金:《论意识形态的认知条件——认知维度上意识形态如何可能的阐释》,《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4]蒉益民:《意识的认知理论——评丹尼尔·斯图嘉的新著<无知与想象>》,《哲学动态》,2009年第5期。

[5](美)哈瑞·穆迪、詹尼佛·萨瑟:《老龄化》,陈玉洪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32页。

[6]李晶、罗晓晖:《老龄社会学的基本议题》,《老龄科学研究》,2014年第4期。

[7]纪红:《年龄分层理论与精准为老服务》,《中州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

[8]姜向群、孙鹃娟、伍小兰:《英美国家的年龄歧视问题:表现、解决途径及对我国的启示》,《人口与发展》,2018年第6期。

[9]宋嘉豪、郑家喜、吴海涛:《“养儿防老”还是“养儿啃老”:男性子嗣对农村老年贫困的影响》,《农业技术经济》,2019年第12期。

[10]温海红、王怡欢:《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体系构建及其应用——以西安市为例》,《社会保障研究》,2017年第1期。

[11]王桥:《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进程、存在的问题及产业化之路》,《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2]Bernard Spilka,Ralph W. Hood.A Resolution in Support of Civil Rights Protections for People of Diverse Gender Identities,American Libraries,2019(5):86-97.

[13]王英、王小波:《中国老年福利的“新常态”:老年教育的社会政策化》,《宁夏社会科学》, 2015年第6期。

[14]模糊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是指将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相混淆,模糊化了两者在服务目的、方式、方法、效果等方面的区别,这会导致服务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而降低服务的质量。

[15]张国平、杨青:《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化需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东吴学术》,2019年第1期。

[16]李静、张秀、赵迪等:《社会化养老服务内容的重要度评价——基于对大连市居民的需求调查》,《社会福利》(理论版),2014年第12期。

[17]刘智勇、金玉清、张士靖等:《基于词频与内容分析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的重点与热点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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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社会服务组织介入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效能提升研究”(项目编号:19FSHB02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平衡路径的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9YJC84003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实现积极老龄化的公共政策及其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ZDA120)、江苏省青蓝工程项目、南京理工大学自助科研专项项目“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利用水平提升策略研究”。


 作者简介 

曲绍旭,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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