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重功能及其实现 | 政治
导 读
在日益强调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是实现价值观念“软约束”和制度规范“硬约束”有机结合的重要方式,也契合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自身建设的现实需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思想价值观念,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着价值导向、立规导向和实践导向三重功能,有助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三重功能及其实现
作者:祝捷 秦玲
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实现价值观念“软约束”和制度规范“硬约束”有机结合的重要路径。作为一种思想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着价值导向、立规导向和实践导向三重功能。在价值导向功能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影响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通过融入原则性条款和具体规则条款的方式促进该功能的实现。在立规导向功能方面,思想道德准则化、领导践行规范化、政治仪式制度化都是实现立规导向功能的重要方式。在实践导向功能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为党内法规解释、修改、废止提供依据,以其落实程度作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标准,以及为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提供保障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中国共产党 全面从严治党
“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1],是新时代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性举措。近年来,学术界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这一论题,形成了诸多具有创建性的研究成果,重点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治体系主题,而在党内法规体系的论域内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成果则尚付阙如。实际上,中共中央于201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不仅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而且进一步确定了其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原则和目标。为此,本文拟从功能论的角度出发,在廓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具有的价值导向、立规导向、实践导向三重功能,并讨论这三重功能在党内法规规范和实践层面的表现样态和实施路径,以期助益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有效衔接。
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是实现制度规范“硬约束”和价值观念“软约束”有机结合的重要方式,也契合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和自身建设的需求。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完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逻辑闭环的关键所在。[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无论是在静态的规范文本中还是在动态的规则运行中,均需要一定的价值观作为导向。法治建设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吸收与体现,也往往构成了其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有效存在的正当性来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价值共识,将其融入法治建设不仅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了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因素,还奠定了全国各族人民认同和信仰法治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延伸和深化,为中国共产党实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提供了有效的制度路径。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共产党员价值追求和高尚道德情操的充分展现,也是推动中国共产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客观要求。先进性是中国共产党有别于其他类型政党的一大特色。《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序言第一句就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先锋队”属性。基于“两个先锋队”属性,中国共产党不仅应当做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而且应当做遵守道德准则的模范。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国共产党始终把道德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坚持以德修身、以德服众,在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方面为人民作表率。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执政地位不仅有着坚实的历史正当性、政治正当性,也具有坚实的道德正当性,成为表达核心价值、体现道德良心、主持公平正义的力量,赢得社会的信任与尊重,并获得人民的信赖和拥护。[4]在新的历史时期,有必要引导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制度规范强化其道德塑造和行为约束,彰显共产党员的人格力量。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用制度的刚性作用确保广大党员、干部主动承担道德责任、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成为当前时期维持并强化党的先进性的必然选择。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的制度体现,也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能力的内在要求。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只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能履行好人民赋予的执政使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背景下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管党治党思想。“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5]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实现价值话语与制度话语的有机融通,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内在动力与制度进路。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增强思想价值观念在管党治党中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为党员、干部树立一个看得见的高标准和严要求,让党员、干部在高标准中严以自律,在严要求中强化他律。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进而把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党不断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提供价值助力。
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关系到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和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巩固,是强化中国共产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的有效途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存在社会思潮多元并存的现象,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民粹主义等形形色色的社会思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西方一些国家以“普世价值”为工具,针对我国开展意识形态渗透,争夺意识形态话语权和舆论引领权,刻意宣扬西方的政治制度、发展方式和文化价值观念。党员群体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引领作用的关键群体,也是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社会思潮交流交融交锋的重点群体。意识形态话语的领导力和影响力,依赖于话语本身的创新发展,更取决于话语主体(即话语传播者和阐释者)的领导力和解释力。[6]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历史责任、执政方式和精神追求[7]从软性的意识形态转化为刚性的制度约束。这不仅在制度上有助于强化党员群体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和我国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信仰和认同,而且能够通过党内法规的有效执行和实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到党的建设、国家治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增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领导力和解释力。
无论是作为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作为党的内部规范,党内法规都必须要考虑其背后所存在的价值因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我国现有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的基础上,在根本价值层面所形成的观念体系。它不仅是当前时期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和需要的深刻反映,更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关系应然状态的期盼与展示,[8]是人们衡量客体发展能否满足其实际需要和价值追求的一个普遍标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的建设与全体人民的价值共识和价值追求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相应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功能,首先体现在价值导向方面。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价值导向功能的三个层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应蕴含的价值理念及表现形式。从内容和要求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然和应然状态的表达。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导向功能,也可以从这三个层次展开,从而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逐步趋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表达,体现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定位,从而规定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面的具体展开,也是国家价值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生动体现,并且随着国家建设目标的拓展而不断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次的表达,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目标定位,是人民对于国家发展的价值需求,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伟大的社会革命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因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次的表达具有价值同向性和目标同一性。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根本上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定位,服务这一目标定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层次的表达,要求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把国家建设目标从一项意识形态和政治宣示,转化为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的思想准则和政治规范,也为党通过党内法规领导国家各方面工作和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确定了具有约束力的方向要求。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表达,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的期待和需求,也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注入了新型自由观、平等观、公正观和法治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定位为社会层次的表达,将其作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社会目标追求的概括,从而克服了西方意识形态仅从单子化的个人思考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局限性,从社会层次确立了新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观念。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别于西方“普世价值”的特色,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优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摒弃西方“普世价值”为西方法学理论、政治学理论注入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观念,弘扬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大众认识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观念。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党内法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上述观念在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意涵及实现方式,在党内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体现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严格辨明因用词雷同造成的理论混同和思想混同,能够有效避免西方法学、政治学对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的侵蚀,坚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表达,是对个人道德修养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定党员干部行为准则的重点内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概括,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作为先锋队的成员,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需要在道德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表达,构成了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实践准则,也是党员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之中,是党员实现自我规制和自我约束的有效保障。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确立相应的道德准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价值表达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是通过制度的约束作用,使党员、干部能够自觉将爱国作为自己的价值轴心、将敬业作为自己的工作价值取向、将诚信和友善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准则,促使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道德上时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价值导向功能的实现方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次,形塑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道德的衔接提供了价值导向。这种价值上的导向,并不是游离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外,而是以某种方式存在于党内法规的规范构造之中,并通过不同形式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产生影响。在目前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包括党章在内的诸多党内法规,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都有或多或少的体现,这种体现大多表现为原则性条款或具体规则条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功能,也正是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原则性条款和具体规则条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导向功能,首先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原则性条款中。在党内法规中,原则性条款一般不直接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的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因此,原则性条款往往会成为立规价值的规范载体。在本质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内容的党内法规原则性条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特性具有内在一致性。以“三个倡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建设与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道德融会贯通,既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价值支撑,又进一步指引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方向。同时,作为原则性条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对具体规则的制定具有指导作用,还构成了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最为基本的准则。在目前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已有多部党内法规以原则性条款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体现。如《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总则第6条规定,“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就是对民主价值在选举工作中的原则性体现。在面对不同问题产生的矛盾冲突时,这些条款能够有效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进行恰当的价值选择。
以具体规则条款的形式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价值导向功能的另一种方式。具体规则条款是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的结合,相对于原则性条款而言,在内容上相对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具体规则条款不需要价值的支撑。与党性类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能只停留在观念上、挂在口头上而不落到具体行动上,要依靠党规制度将其与具体的人、具体的事、具体的行为结合起来,量身定制相应的行为模式,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变得看得见、摸得着、能考评、可奖惩。[9]这就需要在党内法规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具体规则条款有机结合起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个价值要素,转化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活动的具体要求,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务实性与操作性。通过具体条款所具有的规范、引导或惩戒作用,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价值要素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影响力,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重视制度规范的保障作用,通过制度规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价值观念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员、干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应当以身作则、率先行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而需要通过党内法规确认为共产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立规导向功能。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立规导向功能的规范表现
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一员,共产党员是肩负特殊政治使命的公民。这决定了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最低限度的法律准则,还要在党内法规的约束下以更高更严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要突出中国共产党的政党特色和党规党纪特色,做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一方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国家法律之前树立一道以党规党纪构筑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纪在法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榜样作用,带头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和高尚人格感召群众、带动群众。如果党员都退守到公民的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先进性更无从体现。[10]因此,对于作为社会高尚道德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和党章分别对普通公民和共产党员提出了不同的规范要求。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较于倾向引导和鼓励的宪法而言,党章对党员作出了更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党章第3条把“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宪法和党章的差异化表述,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不同规范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国家法律而言,有些是规范性的,有些是指导性的;但对于党内法规而言,都是规范性的,是具有约束力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了党内法规所必须规范的内容。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内法规,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规范和约束党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为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有效发挥党员群体在社会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提供了制度约束。
另一方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通过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更高的要求,做到“纪严于法”。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相较于侧重标定公民行为“底线”的国家法律而言,党内法规更加强调增强对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构建“党纪严于国法”的“红线”。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时,存在内容和程度上的差异。在规范内容方面,在国家法律中不体现、不规定的道德要求,在党内法规中可能成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重要准则。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4条的规定,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由此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在规范程度方面,有些内容在国家法律中体现为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而在党内法规中被规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11]如,在国家法律中,当群众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具有特定义务的公民“能救而不救”,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8条的规定,在同一情形下,如果党员没有实施相应的救助行为,则应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将道德层面的“软约束”转化为制度和纪律层面的“硬约束”,有利于帮助党员、干部守住“底线”、不越“红线”,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立规导向功能的实现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致力于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或修改了一批相关党内法规。然而,现有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大多散见于各层级党内法规中,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关键领域尚缺乏专门性的党内法规。每一部党内法规在宏大目的之下,具有各自独特的目标预设和价值定位。[12]因此,有必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规导向功能,对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门立规。思想道德准则化、领导践行规范化、政治仪式制度化,是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规导向功能的三个重要方面。
第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规定在准则中,实现思想道德准则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强调共产党员要树立高尚道德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内含国家价值、社会价值和个人道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3]这与中国共产党对党员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的要求是一致的。尤其是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还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风险”,更需要通过党内法规的约束作用,确保党员、干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思想应然”转化为“行为应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准则在效力位阶上仅次于党章,具有“立柱架梁”的重要作用,其重点是为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有关制度提供“基准”。[14]目前党内已有的三部准则,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15]这些准则不仅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外化于行提供了规范基础,还为进一步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构建了主体框架。思想道德准则化,意味着在已有的三部准则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规定在强调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专门性准则中,以准则的形式持续深化党的思想道德建设,帮助共产党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党员、干部明大德、严公德、守私德,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提供基本道德准绳。
第二,制定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内法规,实现领导践行规范化。以人格力量感召其他社会主体、引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风尚,是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身份责任所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党内法规,把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予以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的常态推进、稳定展开、落到实处。制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内法规,要注意落实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在党内法规中,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设定更高更严的道德要求。当一个党员的身份由普通党员转变为党员干部,再到党员领导干部时,其受到的党规约束也会相应增加。[16]因此,领导践行规范化的内容,不仅要包括对党员在全社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求,还要充分考虑党员干部和领导干部在党内和社会中的影响力,对其提出更多更高更严的要求,以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党全社会的实际效果。其二,在党内法规中,明确党的各级组织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统筹规划、工作指导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党领导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具有关键性作用。在党内法规中确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把党的各级组织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要求,落实到党委(党组)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能够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第三,发挥政治仪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作用,实现政治仪式制度化。政治仪式制度化是指以党内政治仪式为载体,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号召力的效果,并将其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注重全方位贯穿、深层次融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17]党内政治仪式正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的一种形式创新。在实践中,党中央已经在多个领域,以政治仪式制度建设为抓手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党中央在党和国家功勋表彰工作领域形成了“1+1+3”的制度建设方案,[18]使党和国家功勋表彰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效增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党全社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除了继续充实完善党和国家功勋表彰的配套制度之外,中国共产党还可通过在党内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专项活动,把一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仪式融入党员的日常工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党内政治仪式制度。合理运用党内政治仪式,对于提升全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基本意识,形成全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权威地位,有着重要意义。
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导向功能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从立规到实施的过程,最终还是要落脚到对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形塑上来。通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产生导向效应,改变其行为模式。这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具有实践导向功能。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为党内法规解释、修改、废止提供重要依据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立改废释的过程,是提高党规质量和现实性的重要方式。在以立规填补空白的前提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要做好以解释明确补充、以修改调整完善、以废止清理更新的工作。[19]因此,有必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参考依据,融入党内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的环节中来,以便及时纠正管党治党过程中党组织或党员出现的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
党内法规的解释与党内法规具有同样的效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通过解释主体对党内法规的补充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施加影响。与法律解释方法类似,党内法规中也存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规性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不同的解释方法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体系的方式产生不同影响。文义解释方法往往更多地专注于文本本身的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解释主体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时,要借助探寻立规者原意的方式发挥作用。体系思维之下的体系解释方法具有开放性,不仅要向其他规范开放,还要向道德、价值等其他社会规范开放,在党内法规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寻求一致性。[20]目的解释也具有类似特征,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解释体系提供了基本路径。合规性解释则以较高位阶的党内法规阐释低位阶法规的含义,也就是说,高位阶的党内法规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体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低位阶的党内法规提供了规范性依据。
根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及时将那些不够鲜明、甚至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党内法规予以修改或废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接的另一种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环节,意味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的国家、社会、个人层次的价值目标为指引,及时启动相应的工作程序,处理那些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党内法规。通过这一方式,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协调性和契合度,增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党的整体效应。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程度可以作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判断标准
党内法规备案审查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和纠错机制,在备案审查中对党内法规文本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是切实维护党中央权威、时刻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鲜明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先进性,其落实程度可以作为备案审查的判断标尺。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体系提供了规范路径。根据《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的规定,备案审查涉及政治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四个方面。其中,前三种方式主要是对文本内容的审查,规范性审查则侧重于形式问题。在内容审查方面,相较于政治性审查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党内法规合理性的审查主要是一种补充性的审查方式。它本身属于价值判断的自由裁量范围,主要是对党内法规“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进行审查。[21]也正因为如此,合理性审查经常被批判存在审查力度欠缺、实际操作难度大、审查内容不确定、审查效果不明显等缺点。[22]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备案审查合理性标准的特点和优势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的体现,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本身的价值要求是一致的,从而能够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提供一个恰当的价值判断标准。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体系建设之中,不仅能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内法规中的落实情况形成有效监督,还可以进一步敦促党组织和党员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视自己工作的一把标尺,在实际行动中遵从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成为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的有力保障
执行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目前,党内法规执行中还存在着“上热中温下冷”、上紧下松、变通执行等问题,[23]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理论学习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党员有关理想信念、初心使命的认识,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效途径。
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的创新理论中的逻辑定位,不断加强党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学习。理论是实践的先导,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党员的理论学习,强调要用理论提高党性修养、指导工作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吸收借鉴人类发展史上有益精神文明成果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从而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因此,应在全党加强党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学习,将其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党员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党员应把学习实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上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聚力和感召力,转化成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的自觉行动,在工作中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执行意识和执行能力。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员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党选人用人的各个方面。重德是党选人用人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个“德”从根本上讲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24]做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尤其是选拔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党员担任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员人才队伍建设的过程中来。一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员人才考核、评价、选拔的考察标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政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多处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如将作风建设作为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更是直接将“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素。另一方面,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人才培养和选拔的过程中去,如将“公正”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着力点,[25]促进人才队伍培养和选拔过程的健康化、积极化,从而选拔出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
五 结语
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抓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性的安排或工具,同时应是特定价值观的制度性、规范性表达。在日益强调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新时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出于人们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要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价值约束向制度约束的有效转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这其中,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的特殊而又深刻的内在联系,则是后续研究的关键。
注释: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23页。
[2]祝捷、汤景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人民法治》,2018年第4期。
[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4]参见林尚立:《中国之理:党的先进性决定中国发展前途》,《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5]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6]吕薇洲:《意识形态话语权建设的基本规律探析》,《贵州省党校学报》,2016年第3期。
[7]参见虞云耀:《共产党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光明日报》,2014年5月7日第1版。
[8]参见杨耕:《价值、价值观与核心价值观》,《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9][16]参见宋功德:《党规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316页,第130页。
[10][1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762页,第3页。
[11]王剑:《党纪与国法辩证关系研究》,《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
[12]庞远福:《论党内法规立规目的之基本类型》,《决策与信息》,2020年第2期。
[14]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15]李泽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的基本形式》,《浙江学刊》,2018年第1期。
[1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44页。
[18]“1+1+3”的制度建设方案,即党中央制定一个指导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配套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参见:《营造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建立健全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7年7月28日第2版。
[19]参见王高贺:《立改废释并举: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思路》,《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11月14日第7版。
[20]参见陈金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方法论诠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值得说明的是,原文所指的体系解释方法是在法律解释方法的范畴内阐述的。
[21]《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1条第3项规定:“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22]李大勇、宋润润:《党内法规备案审查的多元化标准》,《理论视野》,2017年第1期。
[23]参见《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3部党内法规答记者问》,《人民日报》,2019年9月16日第4版。
[24]刘云山:《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求是》,2014年第2期。
[25]参见许晓、周长富:《新时代党员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研究》,《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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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创新性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9VHJ009)。
作者简介
祝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秦玲,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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