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的叠加还是替代?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探析 | 社会
导 读
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救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是低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兜底保障。作为社会救助的两股重要力量,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是新时代新征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点任务。构建社会救助体系的关键,在于综合救助需求与供给匹配,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有效衔接提供精准的施策点和受力面。
资源的叠加还是替代?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探析
作者:王燊成 杨永政
摘 要
相较于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属于资源的叠加还是替代?这一问题是有效衔接二者的基本前提,更是共同富裕建设背景下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的关键所在。本文探讨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相关关系,以及二者的不同组合与困难家庭救助需求的匹配关系。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困难家庭享受政府救助比例较高,享受慈善救助比例较低;二者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并且这种正相关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类型学分析进一步表明,二者是一种相交型关系,即对于贫困者而言,政府与慈善两类社会救助资源可能是一种叠加。不过,从综合救助需求与供给匹配来看,这种叠加关系不是一种有机耦合,供需并未完全匹配,存在多种类型。
关键词 :政府救助 慈善救助 共同富裕 社会救助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存在着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两股力量。尽管政府救助与民间慈善救助交相运行的格局在中国社会救助体系中天然具有文化上的亲和性,但是这两股力量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时候是独自发挥作用,并没有实现有机整合。因此,党和政府特别强调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功能互补、制度衔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理顺二者关系、优化具体衔接等明确了方向。2020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等。2023年9月,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围绕形成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新格局的目标,对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作出布置。
历史上的救助实践让我们看到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作用,当前的法规政策从不同层面为新时期社会救助有效衔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等提供了目标指引和基本遵循,历史与现实都昭示了二者有效衔接以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的重要性。但是,在本研究看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应该建立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救助资源给付的终端,而现有的研究并没有对此深入探讨。为此,本研究旨在基于全国层面的低收入家庭调查数据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具体而言,首先,本文将从实证的角度检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的实践基础,即在救助资源给付的过程中,二者究竟是独立并行的关系,还是互补依赖的关系?换言之,对于接受政府救助的受助者而言,慈善救助是一种救助资源的叠加还是救助资源的替代?其次,本文将结合低收入对象的救助需求分析,检视现有的救助模式是否能够有效实现供需匹配。最后,在厘清二者关系及其供需匹配的基础上,本文将尝试为共同富裕建设背景下有效衔接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提出新的政策优化重点及其具体化措施。
文献综述与理论框架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慈善救助与政府救助的关系及其衔接逐渐成为社会救助领域研究广泛关注的热点议题。整体来看,已有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从本然的阐释逻辑探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宏观关系。有学者指出,慈善救助通过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生存困境或特殊困难,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日益成为兜底保障的重要途径,有益补充着政府社会救助。[1]有学者认为,慈善救助和政府救助均以济贫帮困、促进社会正义为宗旨,在合法性基础、目标指向、社会功能等多个侧面存在着共性。[2]此外,由于政府救助责任的有限性与救助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具有相衔接的内在逻辑基础。[3]不过,也有学者强调,基于道义的慈善救助不同于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政府救助[4],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是一种并行不悖、互为补充的关系,二者的区别之处即共赢互补之基础。[5]
二是从实然的论证逻辑回应政府支出(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慈善救助)的“挤出效应”与“挤入效应”之争。从西方研究来看,“挤出效应”是影响力最大的观点。经典的挤出理论假设捐赠者是高度利他的并且关心公共产品的总供给,作为纳税人的捐赠者会认为税收能够将捐款传递给接受者,因此政府资助将会替代私人捐赠。[6]学者们分别基于宏观数据、中观数据以及微观数据对“挤出效应”进行了检验。[7]不同于西方,我国多数研究表明政府支出对慈善捐赠具有明显的“挤入效应”。[8][9]此外,有少数研究聚焦社会救助领域,对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展开了讨论。Abrams和Schmitz发现政府救助支出对于个人捐赠产生了显著的挤出效应。[10]张奇林、宋心璐也发现政府社会救助支出对民间慈善捐赠行为产生了显著的挤出效应,但程度较弱。[11]
三是从应然的对策逻辑思考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具体衔接。在织密社会救助安全网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内在关系,一旦处理不好,不仅容易造成慈善救助与政府救济混为一谈、角色错位[12],而且还会带来慈善救助资源浪费、救助覆盖面过窄等问题。[13]对此,关信平指出,慈善救助应该与政府救助的体制相结合,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14]孙远太表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在救助主体、救助功能和救助资源方面呈现出分散化治理的特征,建议开展整体性治理。[15]孙菊、甘银艳强调,慈善救助应当承担政府救助的“补充与补缺”角色,体现在人群的补缺、救助水平的补充以及救助形式上的补充三方面。[16]
就现有研究来看,本文认为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丰富和完善:一方面,提高研究场域的颗粒度。尽管学者们围绕“挤出效应”“挤入效应”开展了大量研究,但多数是从整体的政府支出与慈善捐赠行为出发,未能充分考虑社会救助的特性。不同于西方,我国目前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于对于弱势群体的扶助,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救助领域重合度较高,因此可以进一步瞄准社会救助领域中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另一方面,拓展研究视角的多维度。现有的实证研究多数是从施助方的单维视角出发,使用的数据主要是宏观、中观层面的省级政府支出和社会捐赠构建的面板数据,核心变量多以支出额度为依据,鲜有研究从受助方维度评估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递送结果的关系,从而忽视了从微观层面对个体福利领取行为的分析。有介于此,本文旨在聚焦社会救助场域,在对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进行理论构建基础上,利用全国层面的城乡困难家庭微观调查数据,从救助结果的维度检视二者在实践中的关系。
(二)理论框架
无论在何种理论视角下,厘清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才是有效实现衔接的前提和基础。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提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二者关系的四种理想类型:外离型(图1-1)、内嵌型(图1-2)、相交型(图1-3)以及外切型(图1-4)。具体而言,在外离型的关系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完全处于平行关系,二者遵循着各自的福利给付原则;在内嵌型的关系下,慈善救助既可能是作为政府救助的重要组成(实线部分),也可能是与政府救助存在一定的衔接机制(虚线部分),但这种衔接机制并不是一种耦合状态,遵循的是从属关系原则,政府救助吸纳了慈善救助,慈善救助独立性不足;在相交型的关系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既存在各自的福利场域(包括福利对象、福利给付方式、福利条件资格等),同时也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在外切型的关系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属于一种耦合式的衔接模式,二者的边界存在明显的外在衔接点,遵循着一定的福利给付次序或程序规则。在本文看来,外离型、内嵌型以及相交型均属于“机械联系”,即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联系较为刚性且容易断裂,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一种机械作用,并没有形成内在的耦合和有序衔接;相反,外切型则属于“有机联系”,即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联系较为柔性且不易断裂,彼此之间虽具有各自的救助场域但二者关联度较高,多是通过功能互补而联结在一起,形成了功能耦合。
数据与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使用“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2017年度问卷调查数据。该项目始于2015年,2017年是对2015年基线调查采集的城乡困难家庭样本进行的第二轮追踪调查,涵盖全国29个省区市、92个地级市、123个区(县),在地域范围上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样本也覆盖了不同性别、年龄等社会人口特征和不同困难类型的家庭。本研究使用的2017年度调查数据包含样本7219个,其中城镇样本4124个、农村样本3095个,在清理删除不适用或者缺失值之后,最终共有5858个样本纳入主模型的分析之中。
(二)变量测量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是重要的变量。2017年度“中国城乡困难家庭社会政策支持系统建设”项目调查问卷将可能的救助或优惠项目分为了以下13类:低保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补贴、自然灾害补助、临时救助、水电燃料取暖费减免、物价补贴或节假日一次性补助、其他救助项目或优惠政策收入、其他费用减免、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失业救助、慈善救助。在此基础上,该项目询问了被访者的家庭在2016年度是否享受这些救助或优惠项目、享受的金额是多少以及对于家庭帮助作用的主观评价。本研究主要关注受访者家庭是否接受这些救助项目。被解释变量为慈善救助,是指以上13类救助或优惠项目的最后一项,当受访者家庭享受慈善救助时赋值为1,未享受慈善救助时赋值为0。主要的解释变量为政府救助,是指以上13类救助或优惠项目的前面12项,当受访者家庭享受至少一项政府提供的救助项目时赋值为1,未享受任何一项政府提供的救助项目时赋值为0。
本研究还控制了可能与政府或慈善救助存在显著相关关系的变量,并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救助需求类控制变量,主要控制了家庭的疾病救助需求、家庭照料需求、教育救助需求。第二类,社会资本控制变量,利用主成分因子分析识别出社会参与、关系网络、社会信任这三个可以衡量社会资本的维度。[17]第三类,受访者家庭的基本特征变量,主要包括家庭中的女性占比、60岁以上成员占比、16岁以下成员占比、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成员占比、家庭总收入、至少一个成员为党员、至少一个成员信教、家庭婚姻状态、有劳动能力且就业的成员占比、户口、所属地区。
(三)分析策略
在对样本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的基础上,本研究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探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第一,利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探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到底是正相关、负相关、还是不存在显著的关系。由于被解释变量慈善救助是一个二分变量,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是一个合适的分析策略,主模型采用binary 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第二,利用类型学分析的方法探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不同组合,以及这些不同的组合与城乡困难家庭的救助需求的相关关系。这主要是考虑到回归分析所揭示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无法完全展现出实际中存在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的复杂性。通过类型学分析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探讨这些不同类别中的救助需求差异,可以深化我们对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的认识。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1汇报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18]可以看出,高达76%的受访者家庭在2016年享受了至少一项政府救助,与此相反,仅有5%的受访者家庭在2016年享受了慈善救助。这一方面可能与本研究使用的数据库有关,该数据库主要关注的还是享受政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另一方面,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享受比例的悬殊结果也符合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还不成熟,政府承担了救助的主要责任的实际情况。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N=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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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享受政府救助还可以从两个方面详细分析。第一,不同政府救助项目使用比例的高低。在所有12项政府救助项目中,低保和医疗救助是使用比例最高的两项,比例分别达到了61%和23%;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失业救助是使用比例最低的两项,比例分别只有0.79%和0.89%。第二,政府救助项目享受的组合个数。在本研究的5858个样本中,受访者家庭享受政府救助项目的个数最小为0,最大为8;其中仅享受一项的占比最高,达到31.56%,享受八项的占比最低,仅有0.03%。这两个不同的视角说明了政府救助项目享有的不均衡性和差异性。
(二)回归分析结果
为了探究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本研究首先采用binary 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变量的相关性分析表明,本研究使用的各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较小,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表2汇报了主模型的分析结果,在控制相关因素的情况下,相对于未享受政府救助,享受政府救助的受访者家庭同时享受慈善救助的概率要高2.301倍,且在99.9%水平下显著。这说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获得政府救助伴随着较高的获得慈善救助的概率,政府与慈善两类社会救助资源可能是一种叠加的关系。
表2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的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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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验证结果的稳健性,表2还同时汇报了三种稳健性检验的结果。第一种稳健性检验是将分析模型从logistic模型变为probit模型,二者都是因变量为二分变量的情况下的可用模型。第二种稳健性检验是将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从二分变量改为连续型变量,即将受访者家庭是否享受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改为享受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数额,未享受时数额为0。第三种稳健性检验是考虑到低保救助的特殊性,将是否享受12项政府救助中的至少一项改为是否享受除低保救助之外的11项政府救助中的至少一项,并将是否享受低保作为控制变量。三种不同方法的检验结果均没有改变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正相关关系,这种正相关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健性。
在所有的控制变量中,家庭照料需求和家庭收入的影响作用值得关注。从表2中可以看出,家庭照料需求在大多数模型中与慈善救助显著正相关,存在家庭照料需求的家庭获得慈善救助的可能性更大;与此不同,尽管存在疾病救助与教育救助需求,在理论上也应该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得慈善救助,但是实证模型表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此外,家庭收入与慈善救助是显著的正相关。换句话说,虽然本研究所用数据是关于城乡困难家庭的,但是这些困难家庭中也有高低收入之差,且相较于较低收入家庭,收入较高的家庭获得慈善救助的概率更高。其中可能的原因是,中国慈善资源的人群分配是不均衡的,虽然同为困难家庭,但收入较高的家庭可能拥有更多的人脉资源、更大的机会去接触到公益慈善组织,向其申请求助,并成功获得慈善救助。
表3展示了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的分析结果,从中可以清晰看到政府救助与户口的交互项不显著,但是政府救助与地区的交互项在统计上是显著的,也就是说,相对于西部地区,正相关关系在中部和东部地区更强,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居民在享受政府救助的同时具有更高的享受慈善救助的概率。分地区的分析显示,东部和中部地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但在西部地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并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这里的分析表明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的地区差异。存在这种差异的可能原因是中国慈善资源的分配存在明显的地区不均衡性。本文认为,尽管有不少专门服务于西部的公益慈善组织,但是很多的公益慈善组织在东部和中部地区创立和发展,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本地区。更为重要的是,公益慈善组织的救助能力是以充足的财务资源为前提的,而不同地区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资源获取存在差异,与东部和中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居民收入较低、政府财政资源有限,使得西部地区的公益慈善组织在包括慈善捐赠、政府资助、服务收入等在内的主要财务收入来源方面都处于劣势。因而,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困难家庭在享受政府救助之外,还有较高的可能性去享受慈善救助;与之不同,西部地区的困难家庭主要以政府救助为主,由于慈善资源供给的稀缺而较难获得慈善救助。
表3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的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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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0.1;*p<0.05;**p<0.01;***p<0.001.东北地区的样本中,由于所有未享受政府救助的样本都未享受慈善救助,不存在变化,因此东北地区的样本无法进行交互效应的分析。
(三)类型学分析
上面的回归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正相关关系,但这种总体上的正相关并不能完全展示出现实生活中存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复杂关系。换句话说,尽管享受政府救助具有较高的享受慈善救助的概率,但并不意味着享受政府救助对于所有成员一定会带来慈善救助。在本部分,采用类型学的分析方法,本文从是否享受政府救助和是否享受慈善救助两个维度将所有的样本分为了四种类型,如表4所示。如果进一步结合前文对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关系的理想类型划分,可以看到四种救助类型错落分布在相交型的关系图谱中(如图2所示)。
表4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享有情况的类型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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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相交下的享有类型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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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救助需求、家庭照料需求、就业收入需求。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困难家庭的需求是多样的,一篇文章难以涵盖所有的需求,因此需要聚焦于几个特定的方面;而在现实生活中,疾病负担带来的疾病救助需求、子女上学带来教育救助需求、家庭中老年人或残疾人带来的家庭照料需求、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就业所带来的就业收入需求是比较常见的类型,因此成为本研究关注的重点。四类救助需求与救助类型的相关性分析结果展示在表5中。
表5 救助需求与救助类型的相关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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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了看病方面的经济负担采用方差分析之外,其余救助需求均采用卡方检验的方法;(2)卡方检验汇报了两类信息:括号外汇报了四种救助类型中有特定救助需求的人数绝对值,括号内汇报了有特定救助需求的人数占该救助类型总人数的比重。
问卷中有三个相关的问题可以反映受访者家庭的疾病救助需求。第一个是询问受访者家庭目前面临哪些困难,其中包括是否家庭成员疾病负担重。在均未享受型中,家庭成员疾病负担重的比例为43.77%;而单一政府型、单一慈善型、双重叠加型中,家庭成员疾病负担重的比例分别为65.34%、58.33%、65.16%。换句话说,享受政府救助或慈善救助的家庭面临的成员疾病负担重的比例远远高于均未享受型。包括均未享受型在内的卡方检验结果在统计意义上是显著的,说明了上面的这种负担重的比例存在显著的差异。这一方面表明现有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具有较高的识别度和颗粒度,服务于需求较高的困难家庭;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水平有限,并没有完全解决困难家庭的疾病负担。进一步地,如果将均未享受型排除出去,仅仅对于后三种救助类型与疾病负担进行卡方检验,发现尽管家庭成员疾病负担重的比例存在数值上的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这说明两点:一是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在识别有需求的困难家庭方面具有相似的识别度,都可以较好地甄别出有需要的家庭;二是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有效地衔接起来,二者是一种各自为政,既存在救助遗漏也存在救助重叠的相交型状态,导致双重叠加型并没有面向有更重的成员疾病负担的家庭。
反映疾病救助需求的第二个问题是询问受访者家庭在2016年是否遇到如下临时或突发性困难,包括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第三个问题是询问受访者家庭对于2016年看病方面的经济负担进行主观评价,从1到5表示经济负担越来越轻。与第一个问题的结果类似,当包括均未享受型时,看病的经济负担与救助类型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当剔除均未享受型时,看病的经济负担与救助类型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从表5可以看出,以上统计检验结果的相似性不仅出现在疾病救助需求的不同衡量问题之间,也存在就业收入需求中。
值得注意的是,与疾病救助需求、就业收入需求与救助类型的关系相比,教育救助需求、家庭照料需求与救助类型的关系有相似性和特殊性。相似性在于,将均未享受型、单一政府型、单一慈善型、双重叠加型共同纳入分析时,后三者的教育救助和家庭照料需求均高于均未享受型,且这种差异在统计意义上是显著的。特殊性在于,仅仅关注单一政府型、单一慈善型、双重叠加型时,三者的教育救助和家庭照料需求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著的。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差异虽然显著,但实际差异值非常小,以上对于疾病救助和就业收入需求与救助类型关系的解读仍然适用,在此不再赘述。
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征程中,我们需要发挥以市场为主的初次分配、政府为主的再分配、民间公益慈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作用。在此背景下,关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探讨接受不同救助类型的家庭需求满足的异质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研究,本文得到了一些有意义的结论。
第一,城乡困难家庭享受政府救助较多,而享受慈善救助较少。这说明在社会救助领域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还不成熟,政府承担了救助的主要责任。
第二,享受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享受政府救助的家庭具有更高的享受慈善救助的概率。这一结论在进行三种不同的稳健性检验之后仍然成立。这说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关系是一种相交型关系,而不是相离型、内嵌型以及外切型。因此,对于贫困者而言,政府与慈善两类社会救助资源可能是一种叠加。此外,在所有的控制变量中,家庭照料需求和家庭收入的影响作用值得关注,存在家庭照料需求的家庭、收入较高的家庭获得慈善救助的概率相对较高。
第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正相关不存在显著的城乡差异,但是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一方面,相对于西部地区,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居民在享受政府救助的同时具有更高的享受慈善救助的概率;另一方面,分地区的分析显示,东部和中部地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但在西部地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并不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
第四,尽管享受政府救助具有较高的享受慈善救助的概率,但并不意味着享受政府救助一定会带来慈善救助,统计分析中的正相关关系无法掩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多重类型关系。依据是否享受政府救助和是否享受慈善救助两个维度,本研究利用类型学分析的方法在相交型的关系谱图下进一步划分了救助享有情况的四种类型:均未享受型、单一政府型、单一慈善型、双重叠加型,并发现单一政府型占比最高、单一慈善型占比最低。
第五,与均未享受型相比,单一政府型、单一慈善型、双重叠加型三类家庭具有显著较高的救助需求。而仅仅比较单一政府型、单一慈善型、双重叠加型,本文发现三种类型之间的救助需求或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性,或虽然显著但是差异值较小。从积极的角度,这表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在识别有需求的困难家庭方面具有相似的识别度,都可以较好地甄别出有需要的家庭;但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有效地衔接起来,二者是一种独立并行的状态,导致双重叠加型并没有面向有更多更高救助需求的家庭。
基于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积极推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从相交型的机械联系走向外切型的有机联系,在充分发挥两股救助力量的同时,也应该构建耦合式的衔接模式,既要保障二者在救助机制等方面独立性,也应该加强二者在救助对象、资源给付等方面的功能互补。第二,健全细化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具体衔接机制,比如在救助对象识别上通过建立共享机制以解决信息壁垒问题,又比如在救助内容提供上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救助服务等实现二者既有擅长的救助领域也有通力合作的场域,再比如在救助资源统筹上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机制等。第三,在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力量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尤其是西部地区慈善资源供给稀缺,需要通过中央政府的政策支持、宏观调控以及地区之间的合作联动等方式推进服务的均等化。第四,无论是政府救助,抑或是慈善救助,只有在准确识别救助需求的基础上精准实现供需匹配,才能真正发挥救助作为最后一道社会保障安全网的重要作用。
因此,构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耦合式的衔接关系必须将受助对象的救助对象有机整合。对于单一救助渠道能够满足需求的对象,避免实现重复救助、运动式救助;对于单一救助渠道无法满足救助需求的对象,可以实现双重救助以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坚决防止因衔接不畅造成的救助遗漏现象。本文建议利用大数据等新型技术构建主动识别有救助需求的困难群体机制,强化救助对象及其需求的精准识别,同时根据精分情况进行救助资源的精准匹配,形成分层分类、错落有序的供需机制,从而让慈善救助发挥“雪中送炭”的功能,而不只是“锦上添花”。
注释:
[1]宫蒲光:《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格局下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21年第2期。
[2]江治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异同及衔接机制建设》,《中国发展观察》,2015年第5期。
[3]江治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建设》,《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5期。
[4]占美柏:《论社会救助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8期。
[5]刘威:《反思与前瞻——中国社会慈善救助发展六十年》,《学术论坛》,2009年第12期。
[6]Roberts, R. D. A Positive Model of Private Charity and Public Transfer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84,92 (1): 136–48.
[7][10]Abrams, B. A.& Schmitz, M. D. The “crowding-out” effect of governmental transfers on privat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s. Public Choice.1978,33(1):29~39.
[8]张晓丽、蔡秀云、王佳赫:《税收激励慈善捐赠事业的效率评析》,《税务研究》,2015年第12期。
[9]沈永东、虞志红:《政府资助影响社会组织非政府渠道筹资收入——基于中国3016家基金会的实证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9年第4期。
[11]张奇林、宋心璐:《中国政府社会救助支出对民间慈善捐赠的挤出效应》,《社会保障评论》,2018年第4期。
[12]罗文恩、周延风:《中国慈善组织市场化研究——背景、模式与路径》,《管理世界》,2010年第12期。
[13]陈成文、陈建平、洪业应:《新时代“弱有所扶”:对象甄别与制度框架》,《学海》,2018年第4期。
[14]关信平:《“救急难”需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中国社会组织》,2014年第20期。
[15]孙远太:《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构建研究——基于整体性治理视角》,《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8期。
[16]孙菊、甘银艳:《慈善医疗救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障研究》,2015年第2期。
[17]郭瑜、张一文:《社会参与、网络与信任:社会救助获得对社会资本的影响》,《社会保障研究》,2018年第2期。
[18]由于篇幅的限制,部分统计结果不与展示,由作者留存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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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社会建设的实践和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2ZDA090)。
作者简介
王燊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讲师;
杨永政,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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