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执行实务100问之财产处置


01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答:(1)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02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03



被执行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答:在被执行人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采取对该房屋实施强制管理,以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执行,并以获取的租金偿还债务。因目前的法律对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有严格的限制,故执行实务中对此类财产处置较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成了执行中迫切需要克服的难题。


04



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答:不可以。《民法典》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当满足以上条件时,该财产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05



轮候查封中,执行被查封财产的顺序是什么?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06



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答: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方面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之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07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否拍卖?



答: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的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


08



执行法官是否必须去银行才能冻结存款?



答:不需要。自2018年3月31日起,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在网上即可操作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进行冻结。


09



在执行过程中,能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中的资金?



答:可以。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等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10



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可否直接扣划?



答: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3月31日起,执行法官通过网络,即可直接扣划21家银行账户存款,后续将推广到更多银行。


11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同步芝麻信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12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答: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答: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4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院未执行到财产,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答:可申请法院移送破产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5



执行程序中,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有哪几种方式?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


16



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1)评估价格。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裁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以及拍卖公告。

(3)参与司法拍卖。确保实地看样并仔细阅读竞买公告;报名交保证金,拍卖开始以后也可以交保证金;出价参与竞拍,手机、电脑上均可出价;如竞拍失败,保证金会退还。如竞拍成功,需要按照法院在竞买公告中的要求打款给法院,打款后联系法院或等法院联系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后领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然后即可办理过户。


17



被执行财产被拍卖的保留价该如何确定?



答:在司法拍卖前,人民法院首先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然后以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依据,本着最大化实现标的物价值及有利于成交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如标的物的情况、案件情况、市场行情等,来确定保留价。就目前而言,拍卖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18



执行程序中,预查封的房屋该如何处置?



答:实践中,执行法院对于预查封房屋的处理主要是(1)直接进行评估并拍卖;(2)在开发商同意剩余价款从预查封房屋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情况下,进行评估与拍卖。



作者简介

后宝生

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方向。现专注于不良资产、破产重整、银行与金融等法律业务。

●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统 筹| 王琳

编 辑 | 高士琳


 推 荐 阅 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