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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樱顶丨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解析科目七:国际公法学

鱼跃珞珈山分舵 鱼跃法学 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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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武大国际法汇聚了国内一批顶尖的学者和人才,产出了大量的学术成果,其国际公法学更是考研初试的必备科目,有着鲜明的武大特色。本文针对2022武大考研真题科目七进行解读,给出思路分析和参考答案,以飨读者。如需近三年武大考研真题,可转发并联系珞珈山多宝鱼(yuyuebaoyan004)。




(一) 名词解释



1.国际强行法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名词解释是国际公法学的常规题型。故学员们在备考时,必须将高频考点名词熟记于心,并且掌握基础概念。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一些概念的英文翻译也需掌握。建议学员们将其归纳出来,反复熟悉,直至在考察时能够反映出其中文含义。


【参考答案】


国际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强行法已逐步成为维护世界秩序的一种法律准则,成为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能违背须绝对遵守、且仅仅由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律使得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个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2.国际法主体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本名词的考察频率较高,因而学员们必须掌握本概念,同时对国际法主体的英文含义(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较为熟悉。


回答本题,在指明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的同时,可适当拆分其概念,以构成国际法主体的特点,以适当拓展答案内容。


【参考答案】


国际法主体,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第二,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第三,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3.国际习惯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国际习惯(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的概念,是国际公法学科的常规考点,学员们需重点掌握。此外,学员们也需要对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十分熟悉;与“国际法的渊源”有关的知识点,是重要考点。


回答本题,在点明国际习惯的概念的同时,可再简要回答“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参考答案】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和条约一样,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具体如下:


第一,必须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上,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类似行为(或不行为)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


第二,该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4.国家豁免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学员们有可能对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这一说法较为陌生,它是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的别称。因而,本题启示学员们在备考复习时,要对概念的别称尽量熟悉。


回答本题,在解释“国家豁免”的概念的同时,可以简述其演变过程。


【参考答案】


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早期,“绝对豁免原则”占主导地位;在20世纪以后,“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开始产生并发展。


(二)简答题



1.简述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国际法上的个人”一章,是国际公法学科的命题重点。其中,外国人待遇、引渡和庇护,是高频命题点,学员们需要重点掌握。


回答本题,需罗列出四个原则,并对其概念简要展开。


【参考答案】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通常适用于经济和贸易等方面,一般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明确。


(3)互惠待遇原则


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同等的待遇。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4)差别待遇原则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2.简述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思路分析】


本题较为基础。“国际争端解决法”这一章的考点较为集中,出题高频点在于“国际争端的外交解决方法”“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以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曾多次出题,学员们须重点备考。


回答本题,要注意区分“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两个种类,分类并分点作答。


【参考答案】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咨询管辖权。


其一,诉讼管辖权,具体包括:


自愿管辖,是指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即当事国在事先协商同意下自愿提交的各种案件。


协定管辖,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当事国在现行条约中有关于将的有关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提交国际法院审理的约定,而对已经发生的案件行使管辖权。缔约国可通过在公约中对此类条约提出保留,而不受国际法院管辖。


任意强制管辖,是指规约当事国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国家,承认不需另订协议而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的各种法律争端。


其二,咨询管辖权,是指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种专门机构经大会授权,可就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团体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授权或依照联合国宪章,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机构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珞珈樱顶真题解析系列

珞珈樱顶丨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解析科目一:法理学

珞珈樱顶丨2022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解析科目二: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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