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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撷英 | 窦怀永:论唐代避讳字形的区别性

窦怀永 ZJU古典文献学专业 2024-03-13

论唐代避讳字形的区别性

窦怀永


摘要:唐代避讳制度注重利用汉字的“形”属性,从制度效用层面实现对社会成员的相对约束力,也塑造出唐讳字形鲜明的区别性特点。这个重大改变,既在事实上确立了唐讳字形有别于其他朝代的规律性表现,也对唐讳字形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性塑造提出了更多要求。这是唐讳字形区别性的两个不同表现面。究其成因,写本的普及和俗字的泛滥,提供了区别性的产生土壤和效仿来源,催生出的改形避讳方法则形成了区别性的维持动力。多种因素的累积与叠加,使唐代避讳字形的区别性,既成为避讳制度发生实际作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现,也成为彰显避讳制度自身规律与外在特点的核心形式。


关键词唐代避讳;区别性;俗字;写本


汉字是用表意构件兼及示音和记号构件组构单字,以记录汉语语素和音节的平面方块型符号系统[1],具有形、音、义三个基本属性。其中,“形”既是构成新字的必需元素,更要求汉字的形体必须能够相互区别,避免出现符号系统内部的紊乱,影响汉字记录语言功能的顺利实现。因此,学者一般将汉字在形体上的不同,视为汉字的区别性。按照汉字构形学的观点,汉字字形区别性的实现,既需要依靠汉字的笔画,也需要依靠不同的构件[2]。我们认为,汉字字形的发展演变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区别性被逐渐模糊、再重新建立的动态过程。这一点,在魏晋至隋唐间的汉字楷化变异过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与典型[3]。


唐代避讳字形,是唐代政治礼仪制度施加于语言文字而形成的产物。它在时间上隶属于唐,却又在字形里蕴含了六朝俗字的基因,以及当朝的语言文字风貌。不过,唐代避讳的政治属性,同时又要求避讳对象、避讳方法、避讳字形等势必具备自身朝代的制度特征。两种属性的叠加,既对唐讳字形自身在实际应用中的区别性提出了要求,也在事实上确立了唐讳字形明显不同于其他朝代的区别性特点。这是唐代避讳字形区别性的两个不同表现面,也是其区别性存在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今不揣固陋,试就唐讳字形的区别性问题,铺陈一二,或可有抛砖之用。


区别性的存在意义与外在表现


从根本上来说,避讳缘起于早期人类对自然与死亡的畏惧,具备强烈的原始宗教与心理禁忌色彩。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和文字的发明,避讳逐渐被赋予神圣化、礼仪化的内容,成为彰显君王形象与权威的重要工具。至孔子编纂删定《春秋》,秉持“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的原则,又为避讳注入了儒家思想的元素。秦汉以后,避讳逐渐专有化,也日趋制度化。元康元年(前65),汉宣帝刘询有感于“古天子之名,难知而易讳”,“百姓多上书触讳以犯罪者”,故颁布诏令,改名讳“询”,且“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4]。这可视为此趋势的典型反映。因此,我们讨论唐讳字形区别性的“存在意义”,实际上就是从宏观的角度,讨论避讳制度发展到唐代,为什么会主要依靠汉字形体的改变,来达成避讳制度的初衷。


(一)唐讳字形的区别性,是唐代避讳制度发生实际作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现。


任何制度都是由某一组织制定的。按照社会历史哲学的观点,组织之所以要制定制度,是为了利用制度来规塑其成员的行为方式和规导其成员的行为方向,以实现组织的目的或目标。当然,促成这个目的或目标的实现,也是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社会是具有唯一性的独特组织,也是最大的组织,它通过制度安排者所制定出的各种制度,都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遵守。因而,制度不仅是由组织制定的,也是由组织以组织的力量作为后盾来推行和维系的[5]。


中国古代避讳制度,脱胎于原始禁忌层面的恐惧与避害,通过口头言语与书面文字的方式,最终落脚于名讳的维护与规避。《左传·桓公六年》:“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6]《礼记·曲礼上》:“卒哭乃讳。”[7]《白虎通义·姓名》:“人必有名何?所以吐情自纪,尊事人者也。”[8]从这些表达来看,至迟在西周至先秦的阶段,禁忌层面的被动趋利避害,已经逐渐进化为避讳层面的主动自律与尊崇。这是避讳制度的建立基础。


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我们就能够更加确定:古代避讳制度以口语与文字为媒介,以指定范围内的人名为对象,从建立一开始就已具备了相对的强制性,最终目的自然是为了维护君主的尊贵形象,以利于维持封建社会结构的稳定。所谓“以口语与文字为媒介”,意指在执行避讳制度、遇到规避对象的用字时,可以通过口头发音与书面文字来达成相应的效果。这是古代避讳的本质情况,有唐一代也不例外。


由于音频或视频记录载体的限制,今日已经不可能亲耳得闻唐时口头避讳之事。不过,从间接记载的史料来看,通过这种方式达成的避讳效果,在方法上应当以临时回避该讳字的发音为主,即在听觉系统上避免出现所讳之字。据《隋书·恭帝纪》,李渊在率兵攻入长安后,立十二岁的杨侑为天子,自任大丞相,进封唐王,“军国机务,事无大小,文武设官,位无贵贱,宪章赏罚,咸归相府”[9]。虽为唐王,但实际上已经掌握了隋朝的大权。是故“(义宁)二年(618)春正月丁未,诏唐王剑履上殿,入朝不趋,赞拜不名,加前后羽葆鼓吹”[10]。何为“不名”?即不直接称呼名讳也。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解释:“凡朝会赞拜,则曰‘某,官某’。不名,亦殊礼也。”[11]对李渊之名,为表达尊崇之意,直接默而不言。在定型于唐玄宗时期的《唐律疏议》中,卷十《职制律》明确规定了以“口误”的方式触犯国讳,则会遭受“笞五十”的惩罚[12],也说明了口头避讳仍然具有一定的应用环境。由于具备现场条件,故意不言讳字的口头避讳,一般能够即时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当说,这种避讳方法的原始禁忌色彩还比较浓厚,并已从先秦时代就开始了实践经验的积累[13]。


当然,发生时效相对短暂的口头避讳,与通过书写达成的文字避讳同时存在,并行不悖,各自分担了不同场合的实际避讳需求。居于今日视角来看,后者显得更加正式、灵活,且富有效果,基本在顺利交流与维护尊严之间达到了平衡。丰富的直接史料与间接史料,更记录了避讳制度制定阶层的要求,以及避讳制度执行阶层的不同表现。例如《旧唐书·高宗本纪上》载贞观二十三年(649)七月:“有司请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诸州治中为司马,别驾为长史,治礼郎为奉礼郎,以避上名。”[14]又如杜佑《通典·职官五》载:“大唐永徽初,复改民部为户部,庙讳故也。”[15]魏征主持编修《隋书》,直接称“此儿风骨,不似代间人”[16]。


与口头避讳的根本目的相似,文字层面避讳的直接效果,是要在视觉上使所讳之字不能够直接出现。为了达到这种效果,业已累积产生了多种避讳方法,既配合避讳制度的实施,也努力减弱制度的负面影响。从我们的研究来看,有唐一代的避讳方法主要集中在缺笔、改形、换字、空字这四种[17],其他如使用合体字、改称字号等,本质上是这些方法中某一种方法的延伸[18]。我们以唐代避讳史料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七位帝王为例,尝试观察同一个讳字在不同避讳方法下的不同实施效果。对比分析表格如下:


从表格可以看出:(1)空字避讳的目的,是将所讳之字故意隐去不写,这与口头避讳中遇讳字而故意不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2)换字避讳,是使用字形不同、但字义相关的其他汉字,直接在书写时替换掉讳字。这是秦汉避讳制度在后代的稳定沿革。(3)改形避讳与缺笔避讳,均是着眼于汉字形体,进行局部构件的替换或修改,使之与讳字原形产生明显的不同。因此,单就避讳效果的达成而言,这四种避讳方法实际上可以分作隐去字形和改造字形两大类,即末行标示的“特点总结”。可以看出,同是执行避讳制度,但在最终的实施效果上,存在着规律性的差别。


我们认为,隐去字形,只是使讳字整体不再出现,并未对讳字字形本身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通过缺笔和改形而形成的改造字形,则对讳字字形本身产生了直接影响。笔画的调整与构件的形变,使改造后的形体,与原本形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区别性。更为重要的是,由缺笔和改形而生成的区别性,总体特点是基本一致的,是有规律可循的。实际上,这又从群体上增强了改造后的字形与其他汉字之间的区别性。


作为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以唐代皇帝为集中代表的“制度安排者”,也通过诏令等方式,推动了避讳字形区别性的充分实现。据《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显庆二年(657)“改‘昬’‘葉’字”[21],即将此二字包含的太宗讳字“民”与“世”,直接视作构件,相应改变形体作“”“氏”,以达到避讳目的。就唐代避讳而言,显庆二年的改字之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1)以此事为发端,其他以“世”“民”作为构件的汉字,常见的如“葉”“泯”等,以及俗写中从“世”的汉字,如“棄”“講”等,统一实施了改形避讳。同时,这些以“世”“民”作为构件的汉字,还存在同时使用缺笔避讳的现象。两种避讳方法的交织使用,既扩大了唐讳字形的数量,也从整体上提升了字形的区别性。(2)也是自显庆二年开始,以太宗名讳为重点的避讳氛围,正式严格起来,并带动了对太祖、高祖名讳的重新重视。武德、贞观年间,虞世南、苏世长、邓世隆等在职仕官,可以凭借“‘世’及‘民’两字不连读,并不须避”的诏令[22],不避太宗名讳。这样的局面,从高宗朝开始发生改变。(3)在高宗李治一朝,贯穿整个唐代的避讳方法、规则等制度性因素,基本建立完成,在事实上确立了唐代避讳注重字形改造的特点。至玄宗朝编纂《唐六典》时,卷四《尚书礼部》中明确要求:“凡上表、疏、笺、啓及判、策、文章,如平阙之式。”李林甫注曰:“若写经史群书及撰录旧事,其文有犯国讳者,皆为字不成。”[23]“为字不成”,即是使用缺笔法改变讳字形体。这不仅是将缺笔法纳入封建国家行政法典,也是在制度层面对注重字形改造的持续肯定。


从诏令到法典,从整体氛围到实际执行,唐代避讳形成了注重讳字形体区别性的避讳事实。唐讳字形的区别性,又推动着避讳制度的深入实施。事实上,也只有产生明显的形体区别性,才能够达到避讳的目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加肯定地认为,唐讳字形的区别性,是避讳制度发生实际作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现。


(二)唐讳字形的区别性,是彰显唐代避讳制度自身规律与外在特点的核心形式。


从汉字的角度来说,避讳的本质,就是利用一定的方法,调整特定范围内汉字的形、音、义属性,使这些汉字群组呈现出具备统一规律的独特性。“特定范围”的大小划分,基本取决于不同朝代的祖庙制度。汉字属性的调整重点,又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取舍。不过,调整后的汉字群组,会重点在讳字的某种属性上呈现出规律性,则是不同朝代之间“默契”达成的事实,也是不同朝代之间避讳特点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事实上,这种趋势性特点的形成,至迟从避讳逐渐专有化与制度化的秦汉时期,就已经开始了。


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古代第一个统一君主专制政权,开始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满足了古代避讳向制度化方向发展的政权背景与政治需要。从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来看,国祚仅十四年的秦朝,已经制订了比较规范的换字避讳制度,统一将“正”改作“端”。以王楙为代表的宋代学者,依据传世文献,对秦朝的代换也有过总结[24]。秦博士叔孙通归降刘邦以后,成为汉初朝廷礼仪的制定者,特别是沿袭了秦朝的避讳制度。“汉法,天子登位,布名于天下,四海之内,无不咸避。”[25]两汉继承了秦朝相对规范的避讳机制,以讳榜的形式,主动公布帝王名讳和替换用字,推行换字避讳之法。正因如此,今日观汉代避讳,才能够得观诸如“邦之字曰国”“秀之字曰茂”这样整齐划一的效果。北齐颜之推所谓“凡避讳者,皆须得其同训以代换之”[26],即是指此。“同训代换”也成为两汉避讳的重要外在特点。南宋洪迈释此“之”字,可以训作“变”[27]。“之”与“代换”,实指相同,均是着眼于汉字属性中的“义”,使用近义字来替代,达到隐去讳字本身的效果,实现避讳目的。


两汉的避讳重点与风格,延续了整个三国、两晋以至南北朝,成为这六百多年间多个王朝避讳制度的实施样板。南梁任昉就明确表示,“直班讳之典,爰自汉世,降及有晋,历代无爽。今之讳榜,兼明义训”[28],既指出了各朝代对于两汉避讳特点的继承,也直接指出了在字“义”层面的避讳重点。值得特别提出的是,从各类史料来看,自东汉末期至两晋之间,以张昭、徐乾、任昉为代表的各朝官员,从未停止过对避讳制度具体问题的争论,如祖庙祧祔、嫌名生讳、上书行文、府主官职等,但在避讳方法上,却从未动摇过对于“同训代换”的主体地位的坚持。如《隋书》卷四八,记隋文帝在仁寿二年(602)时,下诏表彰杨素,称“论素此心,事极诚孝”[29]。“诚孝”,即是“忠孝”。诏书特意换用同训之字,以避杨忠之讳。因此,从历时的角度来看,从秦到两汉、再到南北朝和隋的避讳制度,多着眼于汉字的“义”属性,使用同义或近义字,使换字避讳成为这八百多年间最主要的避讳方法,也形成了明显的避讳特点。


李唐之后,北宋统一了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也加速建构包括避讳在内的各类社会制度。据《宋史》所记:建隆元年(960)正月五日,赵匡胤称帝;正月二十四日,即改皇弟匡义名作光义[30];正月三十日,太祖立太庙[31];三月六日,下诏“改天下郡县之犯御名、庙讳者”[32];三月二十四日,追尊赵朓、赵珽、赵敬、赵弘殷四庙[33]。从赵匡胤称帝,到改亲弟之名,只用了十八天;再到遍改天下郡县之名,只用了两个月。非常紧凑的进程,既显示出“制度安排者”深谙避讳制度的正面作用,也使赵宋政权在建立伊始就奠定了严苛的避讳基调。


虽然基调与氛围是严苛的,但从直接史料与间接史料来看,北宋初期更多的是忙于实施避讳,以达成避讳效果为目标,可能尚未顾及从制度层面仔细部署如何避讳。这反映在避讳方法上,就是换字、缺笔、空字、称字号、称籍贯等多种方法混合、杂糅使用,并未从事实上形成最核心的避讳方法。例如,宋太祖名讳之“匡”字:以缺笔避讳时,既有缺内部“王”最下一横画者,也有缺外框下方横画者,更有同时缺此二横画者;以换字避讳时,既有取义近而换作正、辅、兴、纠,也有似随意换作主、昭、光、康等情况。再如,宋真宗曾经针对圣祖赵玄朗的避讳问题下过诏书,责令“公私文字不得干犯圣祖名,宜令逐处随宜改易”,并举例要求“其上遇仙道事即曰‘真’,颜色曰‘黝’,下字曰‘明’”,且“临文取意,速即改避,违者坐之”[34]。“随宜改易”“临文取意”之语,似也证实了制度层面具体细则的缺失。这种散乱无章的局面,相较于汉代颁布讳榜与代换用字,实在不利于形成比较统一的避讳特点与避讳规律。


也恰好是自北宋政权建立以后,自唐代早期就开始蓄积力量的雕版印刷技术,藉助稳定的社会环境,迅速发挥了巨大的改革生命力。面对新技术的相对高效及其所激发的新热情,以写之纸张、手工誊抄为一般特点的写本,在生产速度与数量上已经明显不具优势。大量写本文献也是自此开始被先后刊印成刻本。至迟在北宋中期,写本与刻本明确完成了不同使用环境的自我分工。通过雕版印刷方式形成的刻本,逐渐成为主流的文献形态。


雕版印刷带来的这种“主流”,尤为突出地表现在围绕科举而生成的各类文献上。事实上,至迟在唐代中后期,已经有经营者开始雕印科举相关书籍。中和三年(883)夏天,柳公权后人柳玭在四川一带游览书肆时,常能看到“阴阳杂记、占梦相宅、九宫五纬之流,又有字书小学,率雕板印纸”[35]。进入北宋后,科举制迎来更加成熟的改革,不仅逐渐完善了殿试制度,也从根本上放宽了参考人员的资格,鼓励与资助更多的人参与选拔,四方之士,无远弗届。科举改革与雕版印刷形成了强有力的双向共振,激发了更多的传世文献被雕版刊印。不过,它也将刻本文字、举场试卷与帝王名讳的冲突和规避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到了制度组织者面前。换言之,适用于科举考试的刻本等,既需要承担正常、无误地传承与传播文献的功能,也需要通过自身的文本内容示范、避讳方法示范等,保证考生正确理解并合理实施避讳行为,达成避讳效果。我们甚至大胆猜测,这其中或许也包含了先以科举作为示范对象的目的。


从目前的史料来看,北宋对于这个冲突和规避问题的有效解决,至迟在宋英宗治平年间就已经开展。据《宋会要辑稿》:“天禧四年(1020)五月六日,卫尉寺丞林湜言,国子监经书印板,字内有圣祖讳,望令空阙。从之。”[36]据此来看,由分管官员上报、再特别批准,是此时处理经书刊印遇国讳的方式。同据《宋会要辑稿》:“治平元年(1064)十一月三日,翰林学士贾黯言仁宗初名‘受益’,请诏中外文字不得连用。从之。”[37]岳珂《愧郯录》卷二也恰记此事,且言:“自后遂著之文书令,以为不刊之典。”[38]这说明,在治平元年左右,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份法律属性的“令”,要求禁止使用宋仁宗旧讳。再据《宋会要辑稿》,宋徽宗在崇宁四年(1105)时曾颁下诏书,要求“所有翼祖皇帝庙讳,并依元丰公式,讳字仍添入《集韵》所载”[39]。“元丰公式”之语,当指在元丰年间存在一份可供实际避讳操作的“式”,至少规定了哪些名讳需要规避。“添入《集韵》”之语,当指这份元丰“式”中涉及的讳字,与《集韵》之间发生了某种关联。《愧郯录》卷三还记:“元丰改官制,或有或无,于是元符令又附益之云。”[40]由天禧四年林湜言,到治平年间“令”,到元丰年间“式”,再到所谓“元符令”,在时间上恰好贯穿了北宋的前期、中期与后期,在内容上也是逐步建立和健全刻本文献避讳操作细则的过程。经过不断增补、调整而最终形成的制度性文件,实际就是今日所见南宋孝宗朝《淳熙重修文书式》和光宗朝《绍熙重修文书令》,作为《贡举条式》的一部份,附于《礼部韵略》之后[41]。


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禁之于未然谓之“令”。从内容来看,两份制度性文件,从“可行”与“禁止”两方面,突出强调了对于帝王名讳同音和近音字形、即嫌名的规避。如北宋英宗讳“曙”,除本名用字外,要求规避的嫌名用字还有署、抒、藷、樹、屬、澍、贖等二十六字。再如南宋高宗讳“構”,除本名用字外,要求规避的嫌名用字还有遘、媾、詬、骺、句、岣等五十五字。即使是那些使用频率很低的冷僻同音、近音字,多亦在其中。对于嫌讳字有多个读音的,则允许与本名用字不同的读音不避讳。另外,《文书式》与《文书令》之所以作为《贡举条式》的一部份,其目的也是很明显的,既给包括科举考生在内的社会各阶层书写、刊刻文字时参考之用,也是考官审判科举试卷触讳与否的重要依据。它们记录了北宋对刻本、科举与名讳三者之间矛盾问题的动态解决过程,同时也成为赵宋政权偏安江南后,有效执行避讳制度的蓝本,更在事实上确立了两宋避讳重在汉字“音”的外在特点。


文献载体形态的改革,间接推动了避讳制度的转变。两宋身居改革时代之首,既享受了雕版印刷变革带来的高效,也用近一百年的时间完成了避讳特点的重大转变。这个转变以及形成的示范,为两宋之后的朝代继承和效仿。从辽金,到明清,各朝代均是以同音字、近音字的规避为重点,即尤为强调嫌名问题。例如,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后来改汉名完颜旻,除避讳本字外,还避嫌名閔、憫、岷等。至章宗完颜璟时,明确将避讳提升为科举成绩的一个判定标准[42]。这些都显示出了宋朝避讳制度的示范与影响。不过,也是自元朝开始,避讳制度中开始逐渐掺入对“凶恶字样”的规避[43],“并御名庙讳皆合回避”[44]。这种过度发挥汉字“音”属性的心理焦虑,经过明朝的蓄积,在清朝全面发展成文字狱。应当说,文字狱在本质上属于原始禁忌的层面,却藉助了避讳制度的外衣,又完全剥离了避讳的“礼仪”属性,最终将绵延两千多年的古代避讳彻底带入了畸形的尴尬境地。


因此,从历时角度的纵向对比来看,通过“制度安排者”推动与维系的唐代避讳,既从制度效用的层面,实现了对社会成员的相对约束力,也从制度特点的层面,塑造出唐代避讳特别注重讳字形体区别性的整体形象。我们一再强调唐代避讳的重点在字形,即是在不断强调唐代避讳字形的区别性,这既是制度发生约束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制度彰显外在特点的核心表现。

区别性的实施背景与达成因素


在确认了唐代避讳字形具备明显的区别性特点之后,探究这个特点的形成条件与促成原因,自然就显得顺理成章起来。当然,促成社会组织制度安排者制定各类不同制度的原因是多样、复杂的,推动制度执行与维系的因素也是多变多元的。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又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更加现实而复杂的特点。不过,我们认为,单就唐代避讳在字形上表现出明显的区别性特点而言,至少存在以下三个重要的原因。


(1)以纸张与手写为基本特点的写本形态,是唐讳字形区别性的产生土壤。


尽管在书写材料的范围上,有关“写本”概念的涵盖范围还存在学术间的分歧,不过,李唐所处的中古时期,古代文献的产生样式,确实已经由“书于竹帛”的状态,完全转移到了以“书于纸张”为核心。


公元四世纪左右,东晋桓玄曾颁布诏令,要求“今诸用简者,皆以黄纸代之”[45]。我们认为,这至少可以说明两个问题:其一,以蔡伦为代表的技术改造者,不断改良了造纸的原材料种类,使生产成本逐渐降低,日渐凸显出比简、帛更好的使用优势,有效地推动了纸张使用程度的普及。其二,纸张使用程度的普及,既是政治经济良性发展、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等多种因素的现实需求,又反过来促进了造纸技术的整体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深入发展,更使文献典籍的载体形态完全过渡到以纸张为核心的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造纸原料、造纸设备、造纸技术等继续发展,造纸成本更加低廉,能够自主造纸的区域遍及南北各地。公元六世纪,贾思勰将造纸原料楮皮的处理技术,以及纸张染潢的技术,写入《齐民要术》[46],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这个历史时期造纸技术业已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居今日视角以观之,这个时期的种种造纸改良与提升,在进入唐代社会后,获得了更加巨大的发展空间,并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与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以及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等,形成了良性循环。从《新唐书•地理志》《元和郡县图志》等各类文献的记载来看,中原各地均出现了不同地方特点的纸类产品。例如,陆羽在《茶经》中提出,欲做存茶的“纸囊”,当“以剡藤纸白厚者夹缝之,以贮所炙茶,使不泄其香也”[47]。所谓剡藤纸,即是产于剡县(今浙江嵊州)一带、以藤本植物制造的纸张,轻韧莹润。更为重要的是,唐代的纸制品已经完全满足了日常文书、经典文献的使用需要,并早已向民间日常生活用类渗透,出现了如纸衣、纸被、纸帐、纸伞、纸扇以及纸制冥器等。如宋邵博《闻见后录》卷二八载:“唐人有熟纸,有生纸。熟纸,所谓妍妙辉光者,其法不一;生纸,非有丧故不用。”[48]


十分丰富的纸制品,已经以各自不同的功能普及和施用于民间日常生活中,满足了不同社会层次的不同目的需要。就书写特性而论,纸张既集合了丝帛的大尺幅、简牍的低成本为一身,又恰好克服了二者的先天缺点。因此,以毛笔为代表、早已在竹帛时代积累了充足经验的书写工具,在纸张上获得了更加充足的发展空间。从这个角度就能够更好理解,何以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书法,会成为中国书法史的一个巅峰。


进入隋唐以后,以科举取士、诗词繁荣为代表的文化发展,将纸张的低成本、手写的便捷性结合的更加紧密,为社会各阶层提供了更加方便的物质载体,促成了全面辉煌的写本时代的到来。如《李长吉小传》记李贺经常“背一古破锦囊,遇有所得,即书投囊中”,待上灯后,“从婢取书,研墨叠纸足成之”[49]。随时需要,随时书写,纸张的方便性一览无余。敦煌藏经洞出土的唐五代写本,更是当时社会的生动缩影,从宫廷发愿、儒学教化,到物产买卖、时日宜忌,卷幅长短不同,字迹或优或劣,但依托纸张达成的个体观感与社会效果,明显要更加直白、更加广泛得多。可以说,任何社会阶层、任何文化背景的书写人,均可以藉助便捷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书写与交流目的。当唐代避讳制度施加于这些书写人写出的写本时,自然就生成了各具特点的避讳方式与避讳字形。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以纸张与手写为基本特点的写本形态,是唐讳字形区别性的产生土壤。


(2)中古时期俗字的空前泛滥,是唐讳字形区别性的重要效仿来源。


方便的手写,易得的纸张,生成方式与生成载体的有效配合,铸就了写本在魏晋以后的日趋辉煌。不过,也恰恰是因为手工抄写的生成方式,扩大了汉字的生成数量与传播面积,自然就在无形中增加了异体字、特别是通俗字体的产生数量。据唐封演《闻见记》所载,魏李登撰《声类》十卷,收字11520;晋吕忱撰《字林》七卷,收字12824;后魏杨承庆撰《字统》二十卷,凡13734字;梁朝顾野王撰《玉篇》三十卷,凡16917字[50]。据此推算,从许慎作《说文》的东汉和帝永元十二年(100),到顾野王作《玉篇》的梁武帝大同九年(543),计443年,而字数增多6401,这些新增加的字多半就是这一时期产生的俗字。


通俗字体的增加,给日常交流与文献传承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北齐颜之推曾在《颜氏家训》中,批评了晋宋以后,由于专辄造字、或妄斟酌,以致书迹鄙陋、略不可看的恶劣局面。张涌泉师明确将魏晋六朝列为汉字楷化以后,俗字流行的两个高峰之一[51]。不过,单就字形而言,中古时期的俗字泛滥,既在一定程度上诱使汉字形体的改变,成为唐代避讳制度的实施重点,也使增减笔画、改换构件等俗字生成方式,被直接施用于避讳效果的达成,成为唐讳字形区别性的效仿来源。


例如,缺笔避讳的固有目的,是要求讳字缺少部分笔画,但缺笔后的字形又不能与其他汉字字形相同,以防止文字的混淆。事实上,省写笔画、以减少字形的笔画数,一直是俗字产生的重要途径之一。张涌泉师曾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将这种“缺少笔画”细分为省略意符、改换意符、简省笔画三大类[52]。不过,当把缺少笔画的部件限定为最后书写的一笔或两笔,把缺少笔画的汉字限定为名讳用字时,缺笔避讳的方法应运而生。从史料来看,至迟在两汉时期,就已经有过早期的探索与实践。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卷八:“《史记》避讳多改前人名,班书变其例,加减笔画,如《人表》卫有柳壯,《儒林传》田何字子裝,是也。”[53]据其意,《汉书》为了避汉明帝刘莊讳,减“莊”上笔画“艹”,故“柳莊”作“柳壯”,又或者在将“莊”去“艹”后增“衣”作“裝”,故“子裝”本来应当是“子莊”。这个例证,也是有学者曾主张缺笔避讳始于汉的重要依据。在两晋时,著作郎束晳曾上奏《不得避讳议》,指出在咸宁元年(275)时,曾有“风師雨師,皆为训诂”的诏令,以规避世宗景皇帝司马師名讳。由“師”到“帥”,在形体上也是缺书横画。《广韵·质韵》“帥”字下注:“亦姓,本姓師,晋景帝讳,改为帥氏。”[54]可见,还曾因之改过家族姓氏。


出于避讳的目的,将“莊”“師”缺少笔画,但产生的“壯”与“帥”,却又与本已存在的字形相同,并没有能够达到防止文字混淆的目的。大约也是这个原因,魏晋六朝时期的避讳制度下,仍然是以换字、空字为主要的避讳方法,缺笔避讳几乎不可见。不过,这个思路在隋朝统一中原后,被重新借鉴,继而成为唐代最重要的避讳方法,并拓展到讳字的俗写字形也在缺笔之列。如唐睿宗李旦,俗写中常将上部“日”字末笔横画顺势带出,写作“”和“”,则执行避讳制度时,除正字外,这两个俗写字形也要各自缺笔。


至于改形避讳,涉及的讳字虽然不多,仅局限于含有“世”“民”构件的汉字,常见的如“牒”“泄”“岷”等,不过,俗写中从“世”的汉字,如“棄”“講”等,也被间接包括在列。按照俗字的生成类型,改形避讳至少可以对标改换意符、改换声符和异形借用等多种方式[55]。由此可见,在书写条件大为改善的背景下,中古时期俗字的产生路径与思维,对避讳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提供了参考与借鉴,成为实现唐讳字形区别性的重要效仿来源。文首提及的六朝俗字基因,即是指此。


(3)改形避讳方法的产生与普及,是唐讳字形区别性的维持动力。


我们在上文使用“效仿来源”的词汇,意在强调:社会各阶层的避讳主体在执行唐代避讳制度时,业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对待日常俗字的思维习惯施用于讳字,以汉字形体的改变作为主要的达成方式。因此,以增减笔画、改换构件等为代表的俗字生成方式,自然也会被用于改造讳字,重在讳字形体。从史料来看,李唐立国之时并未继续沿用汉晋的讳榜制度,甚至可能都没有正式公布过统一的避讳方法。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上述俗字的生成方式,会被自发地用来处理讳字问题。在这其中,随手增减笔画可能是最优先的习惯性考虑。


据《贞观政要》卷七《礼乐》所记,太宗初即位就颁诏,针对“近世以来,曲为节制,两字兼避,废阙已多,率意而行,有违经语”的避讳乱象[56],提出“其官号人名,及公私文籍,有‘世’及‘民’两字不连读,并不须避”[57]。我们认为,所谓“废阙已多”之语,至少包括了一种现象:由于使用俗字增减笔画的手法来改变讳字的形体,造成了缺笔部位的纷杂无序。不过,这种以“不要这样做”的方式达成的规范性诏令,既没有能够有效解决“应当如何做”的问题,也没有能够将俗写字形与缺笔避讳字形清晰地分离出来。直到显庆二年唐高宗李治下诏,“改‘昬’‘葉’字”[58],才在事实上指明了“应当如何做”。据此规范,凡从“民”者皆改从“氏”,凡从“世”者皆改从“云”或“曳”,即通过统一改换限定构件的方式改变字形整体,以达成避讳效果。是故,我们称此方法为改形避讳[59]。


如前所言,显庆二年的诏令,是唐代避讳开始全面严格的标志性事件。凭借示范效应,改形避讳应用和普及得比较迅速。如显庆三年(658)十月的《杨道纲墓志》中[60],“諜”改形作“”,又如显庆三年十一月的《宋义及妻赵氏墓志》中[61],“葉”改形作“”,而“泯”则改形作“汦”,再赘点作“”。


从今日所见唐代文献来看,当时社会各阶层对于改形避讳的接受度都比较好,不仅应用于儒家经典文献的传抄,还普遍用于民间契约、讲经唱本等各类社会文书的抄写。我们曾以敦煌写本为统计范围,以保留了明确纪年、且有避讳痕迹的写本为统计对象,从写本内容类别、写本书手阶层为区分和统计维度,采用量化统计的方法,探索了缺笔、改形、换字三种避讳方法的实际应用规律,结果发现:改形避讳在社会经济类敦煌写本中应用的最为普遍,反映出社会中下层对这种方法的接受程度相对最高[62]。


诚然,这其中难免存在统计样本略有偏差的问题,但是却又反映出了改形避讳的两个天然特点:其一,改形避讳字只需要通过改变部分构件的形体,就可以达到避讳的目的,而且改后的字形结构依然比较稳定,并不会像缺笔避讳那样容易产生突兀感,更加方便流通使用,也就更容易为社会各个阶层接受;其二,改形避讳后形成的汉字,会在流传中逐渐增加俗字属性,而被当作日常俗写字形来使用,进入多次传播的环节,甚至在此基础上产生出新的俗写字形。这其中,尤以社会经济文书中习见的“”字,最具有代表性[63]。


很显然,如上的这两个特点均是着眼于避讳字形的区别性,前者反映出避讳方法对于字形稳定性的正面影响,解决了俗写字形与缺笔避讳字形清晰地分离出来的问题,后者又反映出稳定性藉助传播所带来的良性循环,反过来继续强化了唐讳字形的区别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改形避讳方法的产生与普及,是唐讳字形区别性的维持动力。



结语


虞万里先生曾经指出,古代避讳在本质上是一种关涉文字形、音、义的文化语言[64]。我们认为,保留在今日传世文献、出土文献中的避讳现象,都可以看作是利用汉字基本属性的文字现象:避讳的对象,是帝王名讳所涉及的汉字;避讳的方法,多是针对讳字的基本属性,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处理;避讳的目的,更是在于从表面上掩饰或改变讳字的固有属性对帝王尊名的“侵犯”。我们还认为,从先秦时期的萌芽起步,到清代末期的逐渐废除,中国古代避讳制度的发展历程,也是在不同时代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依次重点利用汉字义、形、音属性,来达成避讳效果的过程。


对于唐代而言,纸张普及带来了巨大的成本与便捷优势,俗字泛滥又促成了思维上的习惯与借鉴,自然而然地将避讳制度的重点转向了汉字的“形”。这个重大的改变,衬托出缺笔等固有避讳方法的不足,催生了改形避讳的新方法,并为唐代的各个社会阶层接受和使用。因此,由于多种综合因素的累积与叠加,唐代避讳字形呈现出鲜明的区别性特点,这既是避讳制度发生实际作用的价值所在,也是有别于其他朝代避讳特点的核心形式。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敦煌写本避讳字汇考”(21BYY142)阶段性成果。


[1] 参见李运富、张素凤《汉字性质综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68-76页。


[2] 详可参阅见王宁《汉字构形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


[3] 详可参阅臧克和《楷字的区别性——楷化区别性的丧失及其重建》,《中国文字研究》2007年第2期,第8-35页。


[4] 详参《汉书》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6页。


[5] 可参阅韩东屏《社会历史哲学》第二章《制度论:制度是最强的社会赏罚机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6-55页。


[6] 《春秋左传正义》卷六,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51页。


[7] 《礼记正义》卷三,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51页。


[8] 《白虎通疏证》卷九,(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06页。


[9] 《隋书》卷五《恭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00页。


[10] 《隋书》卷五《恭帝纪》,第100页。


[11] 《资治通鉴》卷一八五《唐纪一》,(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772页。


[12] 详参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165页。


[13] 《尚书·金縢》载,武王姬发因为生病,所以周公旦设坛为他祈祷。在念出被祈祷者的名字时,周公旦没有直呼武王名字,而是改用了“某”字代替,称“惟尔元孙某”“以旦代某之身”云云。孔安国在《尚书正义》中解释:“元孙,武王。某,名。臣讳君,故曰某。”这是对口头避讳行为的较早记录。可参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尚书正义》卷十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6页。


[14] 《旧唐书》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6-67页。


[15] 《通典》卷二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6页。


[16] 《隋书》卷一《高帝纪上》,第2页。


[17] 陈垣《史讳举例》卷一:“避讳常用之法有三:曰改字,曰空字,曰缺笔。”这是将改形之法包含在了缺笔之法中。拙著《敦煌文献避讳研究》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史讳举例》,(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3页。


[18] 应当说明的是,同一种避讳方法,不同的学者在各自的著述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称呼,但从名称用词上还是能够辨识出一致。另外,有关唐代各类避讳方法的本质与延伸问题,我们将另撰文章阐述。


[19] 此栏符号“——”,是指这些讳字不适用通过改形避讳的方法,来达成避讳效果。表格另一列中“牒”字也用此符号,同样意指该字不适用换字避讳。


[20] 此栏符号“£”,是指这些讳字在使用空字避讳的方法时,多空而不书,或画作一个缺字符号“£”。


[21] 《旧唐书》卷四,第77页。


[22] 唐吴兢《贞观政要》卷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页。


[23] 《唐六典》卷四,第113页。


[24] 详参王楙《野客丛书》卷九《古人避讳》,(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5-98页。


[25] 见北齐邢邵《避太子讳议》,收入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第4册《全北齐文》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841页。


[26] 详参王利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卷二《风操》,(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5页。


[27] 详参《容斋三笔》卷十五《之字训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98页。


[28] 《南齐书》卷四六《王慈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803页。


[29] 《隋书》卷四八《杨素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287页。


[30] 《宋史》卷一《太祖本纪》:“甲子,赐皇弟殿前都虞候匡义名光义。”(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页。


[31] 《宋史》卷一《太祖本纪》:“己巳,立太庙。”第5页。


[32] 《宋史》卷一《太祖本纪》:“三月乙巳,改天下郡县之犯御名、庙讳者。”第5页。


[33] 《宋会要辑稿·帝系》:“太祖建隆元年二月五日,有司言追尊四庙,合撰帝后谥号陵名,诏翰林学士判太常寺窦俨撰进。三月二十四日,窦俨请上:皇高祖文安府君,谥曰文献皇帝,庙号僖祖,陵曰钦陵;皇祖中宪府君,谥曰惠元皇帝,庙号顺祖,陵曰康陵;皇祖骁卫府君,谥曰简恭皇帝,庙号翼祖,陵曰定陵;皇考太尉府君,谥曰昭武皇帝,庙号宣祖,陵曰安陵。诏恭依。”(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19页。


[34] 《宋大诏令集》卷一三五《圣祖名易其字诏》,(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75页。


[35] 详参陈尚君《唐柳玭〈柳氏叙训〉研究》,《国文学报》2012年第51期,第147-178页。


[36] 《宋会要辑稿》,第2055页。


[37] 《宋会要辑稿》,第2055页。


[38] 宋岳珂《愧郯录》卷二,(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9页。


[39] 《宋会要辑稿》,第2055-2056页。


[40] 《愧郯录》卷三,第39页。


[41] 可参看宋丁度《礼部韵略》,光绪二年(1876)川东官舍重刊本。


[42] 如《金史》卷五一《选举志》载:“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御试,不中者许缀榜末。解元但免府试,四举终场依五举恩例,所试文卷惟犯御名庙讳、不成文理者则黜之,余并以文之优劣为次。”(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47-1148页。


[43] 详见《元典章》卷二八《礼制·进表》之《表章回避字样》,(北京)北京市中国书店影印《沈刻元典章》1982年版。


[44] 《元典章》卷二八《礼制·进表》之《表章定制体例》。


[45] 详见唐徐坚等《初学记》卷二一《文部》“纸”类引《桓玄伪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17页。


[46] 分别可详缪启愉《齐民要术校释》卷五和卷三,(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347-348页、第226-228页。


[47] 详见陆羽《茶经·之器》,收入《茶典》,(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48] 详参《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8页。


[49] 唐李商隐撰《李长吉小传》,见于《全唐文》卷七八○,(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149页。


[50] 详参《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二《文字》,(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6页。


[51] 详参张涌泉师《敦煌俗字研究导论》,(台北)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1页。


[52] 可参阅张涌泉师《汉语俗字研究》第三章《俗字的类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4-121页。


[53] 清周广业《经史避名汇考》卷八,(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464-465页。


[54] 宋陈彭年《钜宋广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383页。


[55] 可参阅张涌泉师《汉语俗字研究》第三章《俗字的类型》,第44-121页。


[56] 《贞观政要》卷七,第225页。


[57] 《贞观政要》卷七,第225页。


[58] 《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77页。


[59] 拙著《敦煌文献避讳研究》第三章《敦煌文献避讳的方法》专列“改形避讳”,对此方法的发生机制、作用范围等略有讨论,可以参考。详见《敦煌文献避讳研究》,(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56-171页。


[60] 该墓志拓片收入《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13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61] 该墓志拓片收入《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13册,第91页。


[62] 有关避讳方法在敦煌写本中的使用情况统计,可参见拙著《敦煌文献避讳研究》第三章《敦煌文献的避讳方法》,第127-176页。


[63] 拙文《敦煌写卷避讳字形递变现象初论》曾以“牒”字为例,讨论唐讳字形的再次形变问题,可以参考。原文发表于《敦煌吐鲁番研究》第17卷,2017年,第25-34页。


[64] 详参虞万里、杨蓉蓉《避讳与古音研究》,载《语言研究》1991年增刊;后收入虞万里《榆枋斋学术论集》,(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400页。



本文原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9期第104-115页

作者 | 窦怀永

编辑 | 陈福兴

审核 | 边田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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