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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考公患艾滋会被拒录,而公务员患艾滋病不会被辞退?

明窗邀华月1 明窗邀华月1 2024-04-11

文|明窗邀华月   首发|明窗邀华月1

目前在公务员招录考试的体检环节中,考生患有艾滋病会被直接认定为体检不合格。

近年来,已出现患有艾滋病的考生在公考中被拒录的案例,而且还出现了一例考生被拒录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例

【案例】唐某,男,1986年出生,于2018年参加了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考了清远市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科员岗位,并以笔试63.7分、面试81.68分总成绩第一进入体检环节。

唐某以总成绩第一进入体检环节,结果被确诊为HIV感染。唐某本人也认可此体检结果,并未申请复检,但要求继续录用。

当地人社局则依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唐某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没有将其列为拟录用人选。

唐某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录用的决定,但当地市政府做出决议,维持人社局不将唐某列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的行政行为。

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当地人社局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唐某的理由有两点:

一是当地人社局只是口头通知他体检不合格,没有出书面答复,属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且《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临床医学标准中均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区别表述,唐某认为自己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并非艾滋病人,当地拒绝录用其为公务员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

所以法院的辩论焦点围绕唐某的诉讼,也分为两部分

第一是体检查出艾滋病,是否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

第二是人社局拒录行为,是否违反《就业促进法》?

根据目前的医学研究,乙肝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所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享有合法的劳动及工作权利。

唐某认为艾滋病也分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其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第18.1.7条第二款:《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

所以,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所说的艾滋病,不区分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只要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即属于不合格的情况。

唐某提起诉讼的第一条理由不成立。

第二,唐某因患艾滋病被拒录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呢?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了,《立法法》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什么是一般法什么是特殊法呢?

简单来说,一般法就是普遍适用的,特殊法就是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如果是一般情况,就适用一般法,如果是特殊情况,就要适用特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关于劳动者就业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所制定的。

《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录用、辞退做出规定的特殊法律,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既然《公务员法》已经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应该制定体检标准,当然就不再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了。

因此,拒绝录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驳回了唐某的诉讼。

对于这起案例,有评论抛出一个问题:

考生患艾滋病被依法拒录,那么在职公务员患上艾滋病是否会依法辞退?
笔者专门请教了相关法律工作者。


答案是在职公务员患HIV后不会被辞退!

因为依法拒录是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这个《标准》只是针对公务员考试录用阶段适用,当考生成为公务员后,自然不再适用本规定。


而要对公务员作出辞退,也必须依据《公务员法》相关条款。
而《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并没有列举患有艾滋病就要辞退的条款,所以,公务员患艾滋被辞退的说法属于无法可依。


另外,《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同时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条例》规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也就是说,公务员患艾滋被辞退不仅违反《公务员法》,同时也违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条例》,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所以,在职公务员患病不能被辞退,而考公的考生患病则不能被录取都是依法办事。


另外,公考之所以要设置体检门槛,将一些特殊疾病患者排除,也是因为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进来是为人民服务的,不管是国家还是纳税人都不希望新招的公务员一入职就开始养病,给财政增添负担。


这一点,中国、外国都是一样的。


那在公务员考试体检中,还有哪些情况属于体检不合格呢?

目前公务员招录仍执行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标准明确了体检中20项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情况。

包括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血压异常、癫痫病史、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等常见病。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2021 年最新数据显示,中国共有超过105万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此同时,一些人群中的感染比例也出现明显升高。

希望广大考生自觉锻炼身体,洁身自好,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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