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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被隐形的“小花梅”: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定期报告审议回顾

农村精障女性关注小组 Belonging Space 2022-08-27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仍然被隐形的“小花梅”

2022

《残疾人权利公约》

定期报告审议回顾


自2017年起,每年的8月25日是中国“残疾预防日”。昨天很多人都收到了落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短信:要求人们行动起来,学习残疾预防知识,共建健康生活。但残障朋友们普遍高兴不起来,像这样广泛传播的医疗话语,背后隐含着对“残疾”的负面偏见,可能妨害残障者的个体尊严和身份认同。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表述,残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残障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社会存在各种障碍和歧视偏见,而非残障者个体的问题,我们更需要去做的是消除社会障碍。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倡导者更多使用“残障者”(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而不是“残疾人”(disabled people)的称谓;比起常见的中性词汇“精神障碍” (persons with mental disorders/ disabilities),《公约》也更倡导使用“社会心理障碍” (persons with psychosocial disabilities)。

 

本文将回顾上周结束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审议,梳理包括残障妇女权益和精神障碍者权益的核心问题。


9月9日,在本届会议结束时,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预计将会发表对中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敬请关注。








8月17日至19日,针对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以下简称“公约”)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进行了连续三天的在线审议,与中国政府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constructive dialogues)。每天的公开会议时间是2小时,公众可以通过UNTV便捷地收看直播,关注审议进程。由于上一次审议已经是十年前,本次审议也被中国残障权利倡导者们亲切地称为“十年春晚”。



视频回看链接

8月17日:https://media.un.org/en/asset/k1g/k1gaf1stiy8月18日:https://media.un.org/en/asset/k13/k13uo5l8vf8月19日:https://media.un.org/en/asset/k1z/k1zy2d7mue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21世纪第一个人权公约,也是残障权利运动的一个里程碑,在提倡人权模式取代医疗模式、支持残障者自主决策、推动“去机构化”进程等方面影响深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在人口预期寿命超过70岁的国家和地区,平均每人有8年会在残障的状态下度过,因此残障权利其实跟我们每个人都休戚相关。

 

2008年,中国政府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自此《公约》在我国就具有普遍法律效力,所有与残障权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需要与《公约》接轨。按照规定,每四年是一个报告周期,缔约国需要提交国家报告,详细说明《公约》在本国的执行情况。此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还会提出一份问题清单,要求缔约国作出书面回复。

 

这也相当于中国残障权益保障的一次“大考”。你可以从这些文件中,完整地窥见中国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促进残障权益的工作进展和不足,其中也有许多民间残障公益组织的贡献。



审议文件


国家报告:https://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rBkvDLHrFFq8wSOe2z9g3j0VzM3vy4zf3LVyOwWeNbZPkMO4JKFycUSklPTrOcsFI5ZkJdFzgMiYOKewBv9tfyy8108GTDuUtEFOJSV8Q%2bL
问题清单的答复:https://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6QkG1d%2fPPRiCAqhKb7yhsrBkvDLHrFFq8wSOe2z9g3inYssKXAMXG1eGDPRyhokmpg5tZMv0%2fwRpHu%2bCbnY%2fwRXvdK%2fnZuhYrKsYme4Bio3hWP4wWhcOwrgUBH3RntVZ



在这个过程中,民间社会也可以在特定时间内提交相关信息,包括民间报告等,供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参考。在与缔约国政府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时,委员会还会特别听取民间社会的意见,以全面掌握缔约国落实公约的具体状况,最终给出一份结论性意见,其中会明确指出缔约国工作的不足和相应的建议。从这一套机制流程中不难看出,民间社会的参与对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有效开展至关重要。

 

难能可贵的是,今年有三份民间报告直接引述了“铁链女”事件,其中一份指出了大量农村家庭关锁精神障碍者的现象,另一份则聚焦于智力及精神障碍女性易受拐卖和家暴的状况。另外还有民间机构提出了有关无障碍设施、残障融合教育以及残障权利倡导者非人道监禁等问题。



民间报告



“关锁精神障碍人士”:
https://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RPD/Shared%20Documents/CHN/INT_CRPD_CSS_CHN_49541_E.docx
“不让一位残障姐妹落下”https://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RPD/Shared%20Documents/CHN/INT_CRPD_CSS_CHN_49590_C.docx(中文版)https://tbinternet.ohchr.org/Treaties/CRPD/Shared%20Documents/CHN/INT_CRPD_CSS_CHN_49590_E.docx(英文版)



按照惯例,在审议中委员很少就个案提出质询,而是更多追问个案所代表的普遍问题,以及政府已经或准备采取的应对措施。在本次审议中,唯一的特例是脑瘫儿鄢成在武汉封城期间因无人照料去世的事件。在委员简单描述了这个案例后,政府代表在回应中罕见地承认了彼时基层政府部门的失职,但进一步强调在事件后制定了“一个政策,两个标准,三部法律”,以加强疫情下对残障者的保护。

 

不过,我们还是在委员的许多问题中,隐约瞥见“小花梅”的身影。比如Gabrilli委员问到农村地区残障妇女人口贩运和受虐待的情况,Kim委员不断追问分性别、年龄、城乡地区统计的农村残障妇女受虐待或暴力的案件数据,Schefer委员和Ruskus委员分别对于关锁精神障碍者和非自愿治疗等问题表示出充分关切。(分别涉及公约第6、16、31、14、19条)

 

“请提供关于残障妇女知情同意程序的信息,包括精神障碍妇女在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医疗时有权自由选择或拒绝治疗”,“我们获悉,残障权利捍卫者因网络发言而遭反对,他们经常被指控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这些问题所指向的,是否就是我们关心和呼唤了半年多的姐妹的自由?(国新办的代表表示:“没有人因为残障权利倡导而被拘留……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媒体和社交媒体,鼓励对政府监督,也对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进行依法管理。”中国政府代表同时回避了缺陷疫苗致孩子残疾、以及与此相关的维权者被拘捕等问题。)

 

在审议结束的致辞中,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委员、本次审议中国的国家报告员之一Risnawati Utami说道,批准《公约》反映了中国作为缔约国支持残疾人权利的承诺;然而,委员会没有收到足够的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信息。Utami鼓励缔约国与民间社会进行公开透明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中国所有残疾人的所有权利。

 

有意思的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一份子主持发言的中国残联(被官方视为代表中国所有“残疾人”的民间组织),不同于其他国内人权研究团体,在通稿中并未引用上述这段内容。






以下是我们在线旁听完审议后选取的

部分重点议题的对话实录,

附上点评,与大家分享:



01

分性别、年龄

等侵害残障者

案件数据

Statistics and data collection



Kim委员:

我的问题与公约第16条“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有关。

1.请提供对残障者,特别是残障妇女和女童,实施虐待和暴力的嫌疑案件的刑事调查数据。

2.请说明为残障者提供合理便利的信息,包括适合不同障碍类型、性别、年龄的司法程序的援助,特别是对于性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残障妇女和女童。



中国政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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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Chen Min:

涉及残疾人的暴力重点发生在家庭方面。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案件报案以后,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有虐待家庭成员,或者被监护、看护人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规定,以虐待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来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开始,公安部开始统计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出具告诫书的情况,从2021年至2022年7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95912份,但目前没有就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做细分统计,不掌握相关情况。


二是中国刑法将强迫劳动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强迫智力残疾等人员劳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中国刑法将组织残疾人和儿童乞讨规定为犯罪。2021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28件此类刑事案件。

 

四是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制定多期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强化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的受害人,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今年3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特别要求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智力障碍、精神疾病、聋哑残疾等妇女儿童进行全面摸排,截至7月25日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906起,找回历年失踪的被拐妇女儿童1198名。

 

最高法法官李晓:

中国最高法院非常重视残疾人权利的司法保护,先后制定出台多个司法文件,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加强无障碍诉讼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程序便利,确保残疾人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主要措施包括:


1、在立案方面,设立助残绿色通道,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等方式保护残疾人诉讼权;


2、在诉讼阶段,大力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等巡回审判模式,借助高科技力量充分利用网上开庭、调解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残疾人诉讼;


3、在开庭以后,我们会及时判决,加大执行力度,提高诉讼效率,确保残疾人的财产权得以实现。


4、在全国法院建设无障碍诉讼服务和审判场所。


5、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等。这其中很多措施都考虑了残疾状况性别、年龄等因素。各级法院为聋哑人提供手语翻译、字幕信息、为盲人提供盲文服务,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辩护人。

 

其次为保护残疾妇女儿童免受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建立了多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和绿色通报,引入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机制,缓解受害妇女和儿童的心理创伤。2016年至2022年6月,中国法院一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488件,去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案例,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就是关于为残疾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由残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Kim委员追问:

中国代表团提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经代表卢女士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这个典型案例发生在反家暴法实施五年后。所以我想再问一下,请提供在农村和城市地区按性别、年龄、障碍类型划分的残障者成功申请保护令的人数。



最高法李晓:

昨天我提供了中国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并且提供了一个残疾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成功的案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2016年以后在中国实行的,目前的统计数字还没有区分年龄、农村和城市这样的区别,这也是我们将来在司法统计中需要改进的地方。



点评

在委员会给中国政府的问题清单中,就已经明确提出过分性别、年龄、犯罪类型统计侵害残障者的刑事案件数据的问题。然而两年时间过去,政府部门还是没能交出功课。往年的积案也就算了,在今年因“铁链女”事件而发起的为期一年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难道还不能按照这些统计口径分析和公布具体案件数据吗?有多少智力或精神障碍妇女被拐卖,她们多大,来自哪些地区?如果不能进行统计口径上的改进,有什么解释和理由吗?

 

李晓法官对改进司法统计的这句承诺,未来能否真正兑现,恐怕还需要更多人关注和呼吁。只有更新详细的统计数据,我们才能科学评估政府采取措施的效果,凸显对残障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回应对残障和性别的交叉歧视的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在整个审议过程中,Kim委员一直紧紧抓着残障妇女和女童的问题不放,表现十足圈粉。当我们翻看她的公开简历时,这一切都不足为奇了:原来《残疾人权利公约》草案修订,增加残障妇女的专门条款(第6条),就有着她作为残障社会活动家的贡献!

 

关于数据统计,这里还有一个彩蛋。中国政府代表提到,据不完全统计,疫情中残障者感染率远低于平均人群感染率。Kim委员十分敏锐地追问,要求中国政府解释,“不完全统计”是什么意思,残障妇女和女童的感染率各是多少?而残工委的代表除了重复这个结论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真正的原因会不会是:他们本来就很难出门呢?

 

在最后一天会议上,Utami和Gabrilli委员还同时提出了中国残疾人数量的统计和标准问题。中国对外宣传的8500万残疾人,源于2006年的第二次全国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推算,占全国总人口的不到7%,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5%。但限于时间问题,中国政府并没有回答与残疾评定相关的这个问题。




02

 农村残障妇女

受虐待、暴力

和人口贩运

Freedom from exploitation, 

violence, and abuse




Gabrilli委员:

请提供针对残障妇女的虐待、性暴力以及人口贩运的案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香港政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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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社会福利署Ye Caoyu:

香港特区政府十分关注妇女包括残障妇女面对暴力的问题,防止家庭暴力。具体来说,社会福利署成立了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及关注亲密伴侣暴力及成年人性暴力的工作小组,都是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警务处、教育局、医院管理局及非政府机构的代表,以确定策略处理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的问题。

 

社会福利署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采用跨专业模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残疾妇女以及她们的家人提供支援。服务课在2021年处理了大概7280个个案,除外,社会福利署资助非政府机构营办5间妇女庇护中心,为面对家庭暴力及家庭危机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以及她们的子女提供一共大概270个临时的住宿宿位及支援的服务。举例来说,社会福利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营办家庭危机支援中心,为家庭暴力及其他面对危机的人包括涉及残疾妇女的个案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及及时的辅导,顾问资源和转介的服务,我们也提供50个短期的住宿宿位。社会福利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营办危机介入及资源中心,也是为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包括涉及残疾妇女的个案以及她们的家人提供24小时和一站式的资源服务,以及80个短期住宿宿位。

 

警务处Yu Kaijun:

香港警务处已制定一套有效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采用一家庭一小队的模式,并根据案件的严重性进行分类,以减少家庭暴力及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医务卫生局Feng Bingchong:

在精神健康方面,香港特区政府继续推行推广及教育,我们推行一个“shall we talk”的计划,以增进一般人对精神健康的了解,和鼓励有需要的人包括残疾人的朋友早一点寻求协助。特区政府每年预留50万元进行有关的计划。



Basharu委员:

关于第 16 条,请告诉委员会,中国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以及智力和社会心理残障者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虐待、绑架和贩卖,并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明确禁止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的体罚。



最高法李晓:

我们有几项措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和精神智障人士的各类犯罪行为,如果妇女儿童和智力残疾人受到任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积极推动有关单位强制报告制度。不断加大对公职人员人权知识培训,提高对妇女儿童残障人士保障意识。不断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宣传,提高对残疾人的保护意识。



点评

在审议第一天出现了一个令人费解的“乌龙”,巴西委员Gabrilli将这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单独提给了香港,而非中国大陆。第二天最高法的代表李晓法官在回应16条时,果不其然还是摆出了专项行动的“成果”,只是我们仍然无从得知这里面究竟有多少残障女性受害者。我们也期待中国政府向香港特区政府学习,更实在地公布安置救助受害者的信息和预算经费。





03

残障妇女生殖

健康权利

Reproductive Health




Utami委员:

1.请提供与政府农村人口政策有关的残障妇女和女童的信息,以及使她们行使生殖权利和健康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2.请提供中国残障妇女获得成人护理和检查的机会是否较少的信息,包括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信息。



卫健委龚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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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残疾女性在内的生殖健康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检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预产期保健服务。2009年中国政府启动包括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居民就近便利获得公平可及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家向全体公民免费提供,不分人群、年龄、是否残疾等,所在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常住居民均可获得相应服务。关于知情同意,中国在卫生健康立法中非常强调知情同意权,法律规定,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诊疗风险、医疗费用,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在生殖健康方面,普遍实施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是否采取避孕措施、采取何种方式避孕,均由个人自主决定。



张海迪:

Utami女士作为女性,问的问题非常好。中国残疾妇女较少获得成人护理和检查,包括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无障碍信息非常有限,我觉得这里头这样解释:作为我来说,我也是一个女性,我们都是本着自愿、需要做医疗健康检查的时候才去,或者提出要求,没有人强迫残疾妇女必须去接受检查,残疾妇女没有单独列出来去检查,而是和全体妇女一样享有共同的权利。还有大家都有拒绝权利,比如说我可以不去,是可以说no的,这一点是对女性的尊重,并且这也是对隐私的保护。残疾女性的隐私尤其要保护。我想Utami女士一定深有感触,这也是包括人的尊严、女性的尊严,以及和平等的理念应该结合起来这样说。



点评

听到中国代表提到“出生缺陷”的时候,心里还是咯噔了一下。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尽可能排除先天的基因疾病,但对一些残障父母来说,他们的生育权或许也会因此受到剥夺或限制。将残疾等同于“缺陷”,而非视为人类多样性的体现,像这样的医疗和慈善模式话语,不断出现在《公约》审议的现场,多少令人遗憾。比如残工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讲到社区服务时,宣传了所谓的“社区助残行动”;残联主席张海迪女士几次cue到同为坐轮椅的残障女性的Gabrilli委员,言语间提及残障仍然是件需要克服和放下的“痛苦”。

 

在这里,张海迪主席补充的一席话,则更让人费解了。针对残障女性的医疗检查和避孕措施,知情同意和自愿是一回事,是否提供了充足的信息和决策支持是另一回事。在国家全面放开和鼓励生育的政策背景下,农村“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将不再受计划生育的行政约束,未来我们如何能够来分辨,“生育八孩”这样的现象是残障女性自愿还是被强迫?





04

家庭关锁

or

国家监管:

“686”项目遗产

Liberty and security

 of the person




Ruskus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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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员会收到的信息,《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规定,家庭对社会心理障碍者负有监护责任,只要他们被诊断为具有严重精神疾病,被认为可能或实际造成危险,就可以把他们关进精神健康机构。我的问题是:


请告知委员会,缔约国是否会审评以上条款,消除由于社会心理障碍就剥夺相关人员自由的条款,基于公约的人权模式,应该保证任何干预都在是有关人员知情同意和自由选择下进行的。


请提供18岁以下未成年人被安置在精神健康机构或病院的数据信息。


另外《精神卫生法》提到了“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请告知我们是否考虑废除这些条款,这种情况可能为不受限制使用酷刑、有辱人格的不人道待遇打开大门。有哪些措施跟踪精神健康机构的环境,避免社会心理残障者遭受这些待遇?有哪些立法、行政措施为残障者包括社会心理残障者提供尊重尊严、自主、社会包容的支持框架?



卫健委龚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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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住院主要有三个渠道,一个是患者本人,第二个是如果患者有伤害自身行为或相关危险,由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第三个,如果有伤害他人行为,或者伤害他人的相关危险,由监护人办理手续,如果监护人不办理,由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办理住院手续。所以从中国法律可以看出,在办理住院手续过程中,监护人起了一定作用。中国民法典对监护人制度有明确规定,《精神卫生法》也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如果监护人发生遗弃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职责,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会定期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会听取患者和监护人的相关意见,如果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且依法处理。


(补充回答,针对Schefer委员提到人权捍卫者被关锁在精神病院的信息):


中国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住院自愿的原则,非自愿原则是住院医疗制度的特殊情形,为了保障自愿在精神障碍患者住院中得到实施,我们实际上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制度:1、知情同意,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把相关病情包括治疗方案应当告知患者和监护人;2、如果患者或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有异议,可以启动再诊断、再鉴定;3、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利用约束、隔离、保护性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4、行政机关定期对住院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了立即依法惩治;5、如果患者或监护人发现在住院过程中有谁侵犯他的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获得相关赔偿。



Schefer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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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报道了将智力障碍和社会心理障碍者戴上镣铐或将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普遍做法。公约第 15 条绝对禁止此类措施,中国已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是如此,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也是这么指出的。看来中国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解除关锁,尤其是“686项目”的解锁倡议。我的问题有三个方面:


1. 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立法绝对禁止对智力、社会心理障碍者进行镣铐,包括必要的行政、刑事定罪条款,以确保在实践中有效执行此类禁令?


2. 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发展足够优质和自愿的社区支持和精神卫生服务,以确保亲属和工作人员不至于不堪重负到诉诸强制措施?


3.“686项目”的成果是什么,有多少人摆脱了镣铐,这个计划的未来是什么?



卫健委龚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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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服务。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即“686项目”)启动。2009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2年我们制定的《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比如如何救助,医疗费用如何支付,以及相关的一些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等等。2018年,我们出台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规范了患者的发现诊断、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精神康复等工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截至2021年底,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覆盖全国所有区县,全国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662万,规范管理率92.2%。同时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的社区康复服务。社区康复是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恢复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摆脱疾病、回归社会的重要途径。《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我们持续推进社区康复服务,2017年,我们出台了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意见,提出建立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社区康复服务体系,2020年,推动开展政府购买社区康复服务,并建立工作规范,明确社区康复相关内容。根据最新的摸底调查,2021年底,全国有2300多个社区康复机构,已经为20多万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1.6万名精神障碍患者实现就业。


第三,加强社会支持。通过健康知识讲座、家属联谊会、义诊、现场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向患者和家属、社会公众讲解和普及精神障碍的主要症状、复发先兆识别和应对等知识,提高救治救助水平。编写了心理健康素养十条,利用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制作系列海报视频宣传等等,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加公众对精神卫生的认识,增进理解,减少歧视。



Schefer委员:

昨天我在审议公约第15条时提到了“686项目”,并强调了它的积极目标是解除对社会心理障碍者的关锁。但是我们获悉,在该计划下,已经建立了一个对已解锁的社会心理障碍者进行本地化监控的系统,目的是跟踪暴力风险并防止所谓的不良行为。收集的信息和数据会自动与福利系统和公安部门共享。


来自“686项目”的另一项指令是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实践,该指令要求精神科医生向国家卫健委登记上报新诊断的患者的数字档案。一旦患者出院,他们的身份证号码和个人信息就会连接到“中央精神疾病数据库”,从而广泛控制个人日常生活。


我的问题是,有关“686项目”,缔约国是否正在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公约》第 22 条规定的隐私权,仅为《公约》规定的具有合法目的的特定任务收集数据,而不涉及对残障者的任何压制性、限制性的措施或监控手段。



卫健委龚向光:

2020年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包括医疗健康信息在内的敏感信息处理规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随着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精神障碍患者者在内的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将得到更为全面规范的安全保护。在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方面,相关工作规范要求工作人员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隐私,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可随意修改、删除、导出数据,不可随意扩大数据使用范围。



点评

《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身心障碍者可以在相应协助下作出包括医疗决策在内的自主决策。在第一次国家报告的审议中,民间社会提交了有关“被精神病”现象的报告,此后也取得了非常积极的立法成果——2013年生效的《精神卫生法》明确了住院医疗的自愿原则。然而,现实生活中,个人被家人强制送医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或住院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曾经有当事人把家人和医院告上法院,但得到的判决结果是:医院无责,家属道歉处理。

 

“686项目”无异于一把双刃剑。由于对严重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危险的防范和维稳观念根深蒂固,对精神障碍者的污名在社区网格式管理下反而日益加深,使得不少精神困扰的亲历者讳疾忌医,排斥被纳入患者信息登记系统。双相情感障碍也是被归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六种疾病之一,在目前临床诊断“泛双相”的现象下,考虑到来访者的生活便利,有的医生会谨慎地不把他们登记入库。一位精神病学的院士还曾公开呼吁,重新考虑严重精神障碍的分类。

 

事实上,“686项目”解锁人员数量是公开信息,不知为何中国政府选择回避了这一问题。据统计,2011至2015年,被解锁的人数总计25999人。但后续又被重新关锁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基层政府部门能否及时排查发现和报告,行为人有没有得到相应的教育和惩戒(比如像董某民那样以虐待罪逮捕起诉),这些都要打个问号。正因为血淋淋的个案摆在眼前,仅仅复读这些宣示性的法律法规条文,难免让人感到一丝空洞。





05

    无障碍司法保护

Access to justice




Schefer委员:

(列举所获得的一些信息:有的维权残障者在监狱中被拿走轮椅和拐杖,医疗方面受到忽视,有的案子未能公开,或是家属委托的律师被官方拒绝;有的听障者被起诉时看不懂法院提供的手语等……)这些信息特别令人不安。我的问题是,中国政府有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来确保终止侵犯残障者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为?有没有具体的战略、计划或手段,保障公约第 13 条“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中国政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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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Han Yanfei:

关于罪犯非人道待遇的问题。中国监狱历来高度重视罪犯人权的保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1、依法保护罪犯的人身权利,严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监狱专门挑选具有医学常识和护理常识的监狱干净,来照顾和管理残疾罪犯;2、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罪犯的生活标准按食量来计算,由国家予以保障。监狱保证罪犯居住的监舍通风保暖,每间建设关押残疾罪犯不超过8人,残疾罪犯定期接受体检,有病能够及时得到医治;3、依法保障罪犯受教育权利,让残疾罪犯接受一定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能够顺利回归社会;4、依法保障罪犯申诉和控告检举的权利。及时转递申诉控告检举的材料;5、依法保障罪犯聘请律师的合法诉求,按照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规定,监狱按规定公开律师会见预约的方式,为律师提供一些便利。

 

司法部Li Xuelian:

中国政府关注罪犯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中国已经在全国建立7万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其中在监狱设立了700多个,我们组织律师、志愿者定期去监狱组织普法咨询,为残疾人罪犯在内的罪犯提供普遍的普法服务。根据法律援助法,监狱服刑人员如果申请法律援助,监狱干警必须在24小时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玩忽职守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监狱罪犯尤其是残疾人罪犯,如何获得无障碍服务,根据法律援助相关文件,我们已经将为残疾人提供手语服务的相关费用纳入了政府预算,这个方面我们也能满足需求。

 

最高法法官李晓:

首先在中国法院审判实践中都会为聋哑人提供手语翻译服务,碰巧前两天我看到一个案例,2022年5月23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为一名聋哑人讨薪案,法官联系了当地一名聋哑手语老师,来全程参加庭审活动,为原告全程提供手语翻译。

 

您提到有一些手语翻译可能并不能完全听懂,这样法厅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补充,比如说开发软件进行语音转换系统、打字幕系统辅助聋哑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

 

第二个,残疾听力障碍人的律师的问题。2018年开始,最高法院和司法部在全国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到目前为止,除了司法部同事介绍了在看守所和监狱都设有律师服务站工作站之外,每个法院还设立了值班律师工作室 ,确保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包括残疾人,获得律师辩护。



Gabrilli委员:

根据中方对问题清单的答复,缔约国称目前正在寻求修改中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旨在确立手语的官方法律地位。请告知已采取哪些步骤、明确时间表,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增加合格的手语翻译人员,以促进获得司法救济,并将中国的手语作为官方语言。



残工委办公室

Han Yongmei:

中国政府始终将手语规范化作为国家义务,纳入国家语言文字规划实施,目前正在修订语言文字法,在国家法律中将进一步明确手语的立法地位,规范手语发展。中国目前已培养一大批手语翻译,但还存在缺乏高水平翻译队伍、和翻译不准确不规范的问题,我们将通过语音转换、字幕等方式采取补救措施。



点评

据聋人社群反映:法庭上用于口译的手语,称为中国手语或通用手语,在聋人社群中并不容易被许多人理解,许多口译员也不能完全理解当事人的手语。由于部分聋人群体识字率低,字幕和书面材料通常无法确保他们公平获得法律诉讼权利。聋人刑事被告曾报告了法庭口译员的误译、欺骗和操纵;语言本身也不足以进行法律解释——“法官”、“检察院”、“律师”都用同一个符号表示。聋人社群并不认为中国手语是一种真正的手语,而是一种有手语支持的普通话形式,它遵循书面语言的语法和结构。聋人社群使用的区域手语,通常称为“自然手语”,不在学校教授,也不在公共机构使用。

 

总的来说,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缺乏,使得残障者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从纸面到实质还存在鸿沟。


  
 * 以上信息整理自官方会议直播,如有疏漏请见谅。文中各位政府代表的名字,无法通过公开资料比对到中文姓名的,仍用会议期间公示的英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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