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法规体系框架(民航方面)
与常规的CCAR(通常仅涉及单一管理部门和领域)不同,CCAR-92是一部综合性的规章,内容涵盖了无人机管理链条上与民航相关的各个节点,并优先关注与运行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人、机、环三要素,包括操控员安全操控要求、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行与经营管理各个方面。
民用航空规章(CCAR)部号划分
CCAR-92征求意见稿(2023.8)目录
在《条例》基础上带来哪些细化?
作为下位法,CCAR-92是对《条例》要求的细化和落实。
从事中型、大型民用(除军用、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活动,均应依法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CAAC)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92部征求意见稿(2023.8)
第92.303条 溯及力
(a) 2024年1月1日(含)以后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产品开展的设计和制造活动,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b)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如果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号前可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在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下通过取得特殊适航证。
2024年1月1日以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大型无人机,只要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且不进行设计更改的,在2026年11月26日(ICAO附件8中关于无人机管理要求的生效日期)前可选择采用过渡方式进行适航管理,即:无需取得型号合格证(TC)和生产许可证(PC),而是直接经过局方接受的安全评定(具体要求待定)后取得特殊适航证(带有局方规定的使用限制)。 而凡是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中/大型民用无人机的设计(包括全新设计和已定型产品的设计更改)和制造活动(包括全新和已定型产品的生产),必须按相关要求强制进行适航管理:除局方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设计方面要建立设计保证系统(DAS)、取得TC,生产方面应取得PC,单机应获得适航批准。
与有人机适航管理的关联和差异?
CCAR-21-R4 目录
第二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
第三章 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
第四章 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
第五章 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 适抗证、适抗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第八章 特许飞行证
第九章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十章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
第十一章 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二章 标牌或标记
第十三章 修理
第十四章 设计保证系统
第十五章 运行符合性评审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CCAR-21-R4的3类审定/14种证件
CCAR-92征求意见稿
CCAR-92征求意见稿D章和CCAR-21-R4各章节的大致对应关系如下:
此外,CCAR-21-R4中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DAS)的相关要求融入CCAR-92征求意见稿D章第二节,具体可参考本公号发表的如下文章:
笔者还从适航证件的角度总结了本次CCAR-92征求意见稿与CCAR-21-R4的主要异同点:
适航证件介绍可参考本公号的以下文章:
为无人机管理程序带来的变化?
针对《条例》生效(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制造出的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平稳过渡的具体政策安排; 无人机配装发动机、螺旋桨、遥控站(台)的单独取证; 功能可靠性试飞的简化。
PS. 有关AP-21-AA-2022-71的介绍可参考本公号的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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