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中,
“适航”指的是“航空器适航审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初始适航”或“适航审定”。
“证件”是“行政许可”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 2 号)中规定了包括适航审定在内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职责分工。
目前,适航审定类行政许可证件共计18个:
型号合格证 (TC)
性质:设计批准
适用性:国内申请人设计的民用航空产品/产品(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
程序:AP-21-AA-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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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型号合格证 (STC)
性质:设计批准
适用性:已获得CAAC设计批准或认可产品的非实质性设计大改(含超手册修理)
程序:AP-21-AA-2022-14R1
改装设计批准书 (MDA)
性质:设计批准
适用性:已获得CAAC设计批准或认可产品的设计小改(含超手册修理)
程序:AP-21-AA-2022-14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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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认可证 (VTC)
性质:设计批准(认可类)
适用性:进口产品、已获得设计国颁发的TC/至少已提交申请(前提:有适航协议)
程序:AP-21-01R2(具体见适航协议)
补充型号认可证 (VSTC)
性质:设计批准(认可类)
适用性:国外申请人开展的非实质性设计大改、已获得改装设计国颁发的STC/至少已提交申请(前提:有适航协议;被更改产品已获得CAAC VTC)
程序:AP-21-01R2(具体见适航协议)
(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VDA)
性质:设计批准(认可类)
适用性:进口零部件、已获得其设计(及制造)国批准(多为TSO类设备,前提:有适航协议)
程序:AP-21-01R2(具体见适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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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CTSOA)
性质:设计+生产批准
适用性:适用于CAAC已/拟颁发技术标准规定(CTSO)的零部件
程序:AP-21-AA-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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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PMA)
性质:设计+生产批准,或生产批准
适用性:国产的、拟用于已获CAAC设计批准或认可产品的替换/改装件
程序:AP-21-AA-2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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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PC)
性质:生产批准
适用性:拟在境内开展产品或改装包生产的国内申请人
程序:AP-21-AA-2022-31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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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证 (CofA)
性质:适航批准
适用性:具有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程序:AP-21-AA-2022-51
适航批准标签 (AAC-038)
性质:适航批准
适用性:零部件
程序:AP-21-AA-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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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适航证 (ECofA)
性质:适航批准
适用性:拟从中国转移到境外的民用航空器
程序:AP-21-AA-2022-51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性质:适航合格审定类证件
适用性:由中国申请人使用的、具备现行有效的外国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的航空器
程序:AP-21-AA-2022-51
特许飞行证 (SFP)
性质:适航合格审定类证件
适用性: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飞行的航空器
程序:AP-21-AA-2022-51
CCAR-21-R4 设计批准:指局方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型号合格证更改、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认可证、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设计部分的批准,或者其他方式对设计的批准。 生产批准:指局方颁发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其形式可以是生产许可证或者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对生产部分的批准。 适航批准:指局方为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证件,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
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
性质:NA
适用性:在民用航空产品使用、维护、维修中所用的化学产品,包括除冰/防冰液、厕所卫生剂、清洗剂/蜡/粉、积碳清除蜡/剂、褪漆剂、抛光蜡/剂及除锈剂以及空气清新剂、杀虫剂、消毒剂、除臭剂等。
程序:NA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性质:NA
适用性:位于中国境内的为运输机场提供民用航空燃料储运和加注服务的供应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通用航空燃料储运和加注服务的供应企业、从事民用航空特种油料储运服务的供应企业。
程序:AP-55-AA-2022-01R1
民用航空油料检测单位批准函
性质:NA
适用性:为民用航空油料提供检测服务的组织和机构。
程序:AP-55-02
国籍登记证
性质:NA
适用性:拟取得中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程序:AP-45-AA-2022-01R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