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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医疗费已由社保报销,第三人能否免除医疗费赔偿责任?

云南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云南高院:医疗费已由社保报销,第三人能否免除医疗费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保报销,但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医疗费。

司法实践中,通常受害人医疗费的一部分已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时报销。此时赔偿义务人是否还应赔偿已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尚有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赔偿权利人已经获得了社会保险报销的费用,不能再次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否则受害人即获得双份赔偿,即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尚未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权利人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人虽然已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妨碍其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者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的,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案例文号:(2020)云民申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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