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裁判要点(知识产权案件19则)
参考性案例第04号: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著作权法尚未出台之前,职工为单位所创作的美术作品,应根据创作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综合考量,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则享有著作权的其它权利。
案例文号:(2010)黄民三(知)初字第28号(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参考性案例第07号: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7月12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被控侵权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亦未造成注册商标权人其它商标权益损害的,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文号:(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38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4号
参考性案例第18号: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恒美酒店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星河湾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当本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后,能够清楚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明显错误,并能明确无疑地修正权利要求中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以修正后的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并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简单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案例文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9号(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4号
参考性案例第2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俊雄侵犯著作权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3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上传作品,但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在满足主观明知等法定要件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案例文号:(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
参考性案例第45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商标权人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独占许可使用合同,且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在后许可合同相对人明知存在在先许可合同的,在后许可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但在后许可合同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不能依据在后许可合同获得商标的许可使用权。
案例文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50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参考性案例第46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行为人开发并运营相关软件,实现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其他网络视频平台视频的功能,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网络视频平台依托其正当商业模式获取商业利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文号:(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728号
参考性案例第47号: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实时直播,免费坐享他人投资并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比赛组织运营者的合法经营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文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
参考性案例第63号:北京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东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点
在网页转码过程中,将转码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仍将该内容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其他用户直接获取的行为,超出了转码所必须的技术过程,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例文号:(2015)浦刑(知)初字第12号
参考性案例第72号: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通过虚假弹窗、恐吓弹窗等方式擅自变更或诱导用户变更其浏览器主页,干预其他软件运行或实施区别对待其他软件的行为,使对方不能享有平等的被选择权,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文号:(2016)沪0115民初5555号(2018)沪73民终5号
参考性案例第73号: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5月24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网络游戏整体画面的表现形式、创作方法均与电影作品较为相似,当其具有独创性时,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予以保护。虽然游戏玩家的互动性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连续动态画面,但难以超出游戏开发者的预设,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对构成要素较多的集合性作品,可通过比对情节、角色、地图、场景、武器装备等游戏素材的方式,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判断两款游戏画面的相似度。
案例文号:(2016)沪73民终190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号
参考性案例第77号: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7)沪73民初379号(2019)沪民终139号
参考性案例第83号: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不正当竞争,应综合考量该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相反使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市场信息,并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服务升级的竞争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文号:(2017)沪0110民初12555号(2018)沪73民终420号
参考性案例第88号: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裁量性赔偿是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获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运用裁量性赔偿,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金额,以最大限度地填平权利人实际损失。
案例文号:(2018)沪73民初81号(2018)沪民终429号
参考性案例第95号:平衡身体公司诉永康一恋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人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恶意可考虑是否存在重复侵权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可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认定赔偿基数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侵权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侵权获利确定,其中侵权商品销售量可根据侵权人的商品宣传内容确定,侵权商品单位利润可根据侵权人自认确定;认定赔偿倍数可根据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确定。法院在侵权人拒绝履行证据披露义务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可依据拒证推定原则,综合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确定赔偿额。
案例文号:(2018)沪0115民初53351号
参考性案例第100号: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诉沈某、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在民事责任有无的问题上,刑事未作认定或认定未遂的部分,不能排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大小的问题上,刑事判决主从犯的认定,并不当然意味着民事责任存在差异;在民事赔偿多少的问题上,民事赔偿数额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基准。
案例文号:(2019)沪0110民初6040号(2020)沪73民终90号
参考性案例第112号:无锡飞石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无锡悦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供货商更换代理商之后,新确定的代理商或其工作人员如与原代理商存在关联并可能知悉由原代理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该情节可影响其经营行为涉嫌侵犯原代理商商业秘密的判断。
Ⅱ、代理商主张保护的信息能够用于减少经营成本,获得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具有商业价值;代理商为了获得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付出了相应经营成本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商业价值,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Ⅲ、就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中所形成的客户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人民法院应结合客户信息的形成过程、供货商与代理商针对客户开发所作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主体的确定、客户信息在代理商更换时的商业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
案例文号:(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80号(2017)沪73民终210号
参考性案例第118号: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上海都设营造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区分特殊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关键在于创作是否代表法人意志。员工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在点、线、面以及几何图形安排的科学之美由其个人创作完成的情况下,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而非法人作品。
2、工程设计图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应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侵权判断标准,以普通观察者的眼光对被控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若二者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应认定为实质性相似。有限表达抗辩仅适用于在作品创作之时表达形式唯一或者极其有限的情形,工程设计图权利作品创作于建筑物之前,表达形式多样,并未受限。行为人主张依据已有建筑物独立绘制图纸的,不适用有限表达抗辩,如其作品达到“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其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文号:(2018)沪0110民初16282号(2020)沪73民终187号
参考性案例第130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点
Ⅰ、足球赛事直播节目作为连续画面的一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判断标准系独创性的有无而非独创性的高低。《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应当是最低限度的。一般而言,作品只要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就满足了最低限度独创性要求。
Ⅱ、足球赛事直播节目属于《著作权法》已做穷尽性规定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应再提供附加保护。
案例文号:(2017)沪0115民初88829号 (2020)沪73民终581号
参考性案例第140号: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诉北笙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裁判要点:
Ⅰ、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实质为被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在内的用户进行代练交易并从中抽取手续费获利,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同时诱导用户违反游戏用戸协议、致使申请人账号实名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落空,妨害游戏运营秩序,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Ⅱ、“难以弥补的损害”不限于经济利益的减损、交易机会的丧失。如被诉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破坏申请人的游戏运营机制、致使社会公众对申请人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产生质疑,导致申请人处于被投诉、被处罚的经营风险之中,给其商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该损害通过事后停止侵权、经济补偿也难以挽回的,应认定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案例文号:(2021)沪0115行保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