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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江苏高院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01、张爱民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18】参阅案例1号)
裁判要旨:
对野生动物的乱捕滥猎、非法交易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需要加大对野生动物的刑事司法保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02、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过户登记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号)
裁判要旨: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将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他人时,该行为对房屋所有人是否有效,须判断房屋所有人是否事前知晓且同意。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书、钥匙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持有,对价支付情况,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持续时间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
03、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3号)
裁判要旨:
1、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努力提高并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最大限度防止储户银行卡被盗刷。
2、借记卡章程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的借记卡交易,并不适用于伪卡交易,银行不能据此免责。
3、在无任何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承担部分损失,从而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04、国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4号)
裁判要旨: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当承租人存在特定违约情形时,由出卖人负责收购剩余租赁债权及租赁物,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尽管出卖人签订回购协议的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但不能因此将回购协议等同于保证合同。出卖人主张回购协议属于保证合同,应适用《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后,出租人要求出卖人依约进行债权收购或回购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5、溧阳市恒正机械厂诉傅建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多缴纳的社保费用被裁定驳回起诉案(【2018】参阅案例5号)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体现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办理退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以不当得利起诉劳动者要求返还解除劳动合同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06、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018】参阅案例6号)
裁判要旨: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案件,在破产司法实践中启动最高法院与证监会会商机制。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行,对内需要解决重整状态下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外需要协调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的冲突。通过会商机制形成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法院在参考该意见的基础上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07、彭凱江利用虚假二维码链接骗取用户信息实施信用卡诈骗案(【2018】)参阅案例7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银行网站二维码链接,骗取被害人输入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信息登录,在后台获得上述信息后登录真实银行网站转走被害人卡内款项,该行为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使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08、练泽龙诉周锋骨灰安置纠纷案 (【2018】参阅案例8号)
裁判要旨:
骨灰作为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其首先是逝者身体的遗物,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自然人生前有权对其去世后的骨灰安置作出安排。其次,骨灰还承载着逝者近亲属寄托哀思等精神利益。逝者近亲属在确定骨灰安置方案时,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当尊重逝者的遗愿。
09、高雪芬等诉杨海成等侵害生命权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9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通过非正常手段进入公共场所进行违法活动而受到损害,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对行为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有过错,行为人要求他人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南京宁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董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0号)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王永中诉陈必元、陈必虎民间借贷保证责任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1号)
裁判要旨:
借款借据上虽未约定利息,但出借人与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应认定借款为有息借款。在借据上签名的保证人否认其知晓存在口头利息约定,且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知道且认可存在该利息约定的,应当认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仅为借款本金。对于借款人按照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保证人要求在其承担的担保范围内予以扣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1+5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2018】参阅案例12号)
裁判要旨:
Ⅰ、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以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Ⅱ、合并破产重整中,重整计划的制定应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清偿+以股抵债”等清偿方案、通过综合运用“预表决”及完善机制等方式,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13、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市粮棉原种场植物新品种追偿权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3号)
裁判要旨:
植物新品种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品种权被授予后,品种权人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张在植物新品种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
14、南京良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靖江市财政局不服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纠纷案 (【2018】参阅案例14号)
裁判要旨:
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串通投标行为采取列举加概括方法予以规定的,行政机关处理有关恶意串标投诉时,不仅应当审查投诉事项是否属于相关规定中明确列举的恶意串通投标行为,还应结合立法本意进一步审查该投诉事项是否属于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投诉人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其他投标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授标行为,行政机关仅以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串标行为为由驳回投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并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5、陈宋群诉汪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5号)
裁判要旨:
因侵权行为对他人生命、身体和健康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时,行为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构成严重损害,取决于被侵权人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应结合具体情节进行判断。被侵权人为高龄孕妇,因侵权行为导致终止妊娠,虽未构成伤残,但严重损害生育权,对个人及家庭产生巨大的情感伤害,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其婚姻家庭状况、为保有胎儿作出的努力、再次怀孕的可能性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
16、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6号)
裁判要旨: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赔偿主体,应由其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17、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7号)
裁判要旨:
基于完成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侵权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給付义务后,又以受害人提前病故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予支持。
18、赵士银与中国电信连云港分公司解除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8号)
裁判要旨:
消费者与电信经营者订立电信服务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技术更新导致的重大政策调整,原合同失去履行基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从利益均衡、公平合理调整合同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的损失,可予以适当补偿。
19、交通银行江苏分行诉江宁城建公司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19号)
裁判要旨:
抵押房屋在抵押期间被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系抵押房屋的代位物,抵押权可以就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拆迁人在明知被拆迁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情况下,未通知抵押权人径行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抵押人,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对补偿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要求拆迁人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下松祥与利峰木业公司、谢守富等民间借贷以新还旧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0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的真实意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主张“以新还旧”规则仅适用于金融借款纠纷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盐城石油分公司诉射阳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行政许可案(【2018】参阅案例21号)
裁判要旨: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行政机关不能随意销。行政机关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中辨等权利。
22、海德名园业委会诉恒兴公司等会所房屋权属争议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2号)
裁判要旨:
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邵怀杰、陈南林诉崔元风徐勇收养关系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3号)
裁判要旨:
收养行为作为特殊的身份行为,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为基本原则,以符合社会公德为底线。以父母子女相称,共同生活多年,事实收养人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并愿意维持该关系,送养人仅以收养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为由,要求确认养父母子女关系不成立的,既有损被收养人和事实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继父张祥孝诉继子女朱月梅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4号)
裁判要旨:
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因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继子女成年后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继子女成年后,双方虽然同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双方之前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故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定的赡养扶助义务。
25、孙某某诉沈某、丁汉涛因未成年人在托管机构遭受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5号)
裁判要旨:
校外托管机构根据家长委托为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接送和辅导作业等服务的,在托管过程中因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6、陶香志与扬州市创新包装有限公司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26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可以与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戴为军因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调整其工作岗位要求支付差额工资被判驳回案(【2018】参阅案例27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8、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云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2018】参阅案例28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使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未构成犯罪行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9、王菊明、陆小弟污染环境案(【2018】参阅案例29号)
裁判要旨:
固体废物经行为人非法倾倒、处置,产生了部分有毒物质的,该固体废物应属刑法第三百三土八条所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行为人非法倾倒、处置该固体废物,损害所属区域的生态环境,对该区域生态红线保护目标造成现实威胁,且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对该行为人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30、於军诉南通昕泰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30号)
裁判要旨: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相对人在接受合伙企业负责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的担保时,若对合伙人是否一致同意未尽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则不构成善意相对人。在此情形下,相对人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禾田公司诉中聚公司、嵘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31号)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提供借款方式为将借款用于特定用途而非直接向借款人交付款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系屈有效。出借人作为承包方为第三人(发包方)垫付工程款,后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提供借款方式为将出借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作为借款并附加利息,该情形下借贷款项是否交付,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作出认定。借款人仅以工程尚未结算、工程对账明细中未涉及上述借款等为由主张出借人未实际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人寿保险海门公司诉徐平等保险合同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32号)
裁判要旨: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只能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投保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除外。在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的情形下,保险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的,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人不得逾期行使解除权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汤太阳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2018】参阅案例33号)
裁判要旨:
地方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自己增加义务的,系对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地方政府依其制定的规章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顺驰拉链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参阅案例34号)
裁判要旨: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法院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修复费用的,可以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调查所得的同类污染治理成本作为基准,确定污染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作为同类污染治理成本予以参照的考虑因素,首先为治理相同或相近污染物使之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其次为相同或邻近地区,最后为采取相同或相近生产工艺生产相同或相近产品类型的企业。人民法院充分、审慎审查上述因素后,综合考虑污染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遏制污染行为的现实需求等因素;合理裁量生态环境损失。
35、王晓青、黄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8】参阅案例35号)
裁判要旨: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申请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的,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6、郑光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8】参阅案例36号)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迁出的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7、朱柏舟诉诺菲尔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37号)
裁判要旨:
消费者与健身机构签订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通常建立在消费者对指定教练的信任基础上,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健身机构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更换教练的行为,消费者签订“私教协议”的目的相冲突,消费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吕杰诉邵小良等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案(【2018】参阅案例38号)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系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之一。对于一方当事人否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等途径,全面严格审查诉讼中当事人的言行是否违背常理、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运用举证责任承担、证明标准适用等规则对借贷合意形成、借贷款项交付的事实作出认定。经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以捏造事实、虚构纠纷的方式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亦应依法予以制裁。
39、巴洛克木业公司诉浙江巴洛克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8】参阅案例39号)
裁判要旨:
Ⅰ、我国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行为人与权利人曾有多年代加工合作关系,合作终止后,大量实施包括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商标等在内的多重侵权行为,在权利人发函警告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甚至法院作出诉中禁令裁定后仍未停止侵权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恶意侵权、情节严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Ⅱ、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产品销量严重受损主要系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其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还包括因侵权行为被迫采取降价措施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0、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18】参阅案例40号)
裁判要旨:
在涉及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原告释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费用。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污染区域的特性,污染因素的种类、浓度,污染情节的轻重等因素,对环境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予以合理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参阅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年1-12期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合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12期案例裁判摘要(36则)
人民法院报:2020年精选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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