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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则不当得利纠纷裁判要旨

裁判规则编辑部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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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则不当得利纠纷裁判要旨


01、用人单位向员工多发的工资,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返还多发工资引起的争议,属于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不是不当得利纠纷,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而不能先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19)津民申1366号

02、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理论上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是有无法律上的原因。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财产的变动以有因为常态,以无因为例外。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因请求人的行为引起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因不当得利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故请求人主张“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屠某红为被告装修房屋,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享受了装修成果属不当利益。在房屋上附着装修成果,使房屋财产发生了变动,导致这一财产利益发生变动的主体是屠益红,故“被告取得装修成果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事实要件,应由作为债权受让方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8)浙0604民初3844号

03、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具体而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害、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一方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等。四个方面中,属“一方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最为关键。

所谓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利益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即给付欠缺法律原因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考量,从不当得利法律制度、证据法律制度以及公平原则等方面综合分析,以此来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因不当得利可以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有所区别。具体而言,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一般认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是请求人将财产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是因请求人的原因导致不当得利的产生,请求人对给付的原因是知悉的,请求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对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证明,故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请求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基于请求人给付行为以外的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原因有侵权行为、重大误解、法律行为或事件等。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非请求人所为,而是得利人、第三人所为或者意外事件,请求人处于离证据较远的地方,可能没有能力知悉得利人获益的原因,相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言,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举证能力更弱,请求人客观上离证据较远、无法取得或者搜集到证据,更无能力证明得利人的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得利人承担。

案例文号:(2017)苏0302民初2271号

04、溧阳市某机械厂诉傅某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多缴纳的社保费用被裁定驳回起诉案。

裁判要旨: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体现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办理退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以不当得利起诉劳动者要求返还解除劳动合同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18)参阅案例5号

05、银行行使抵销权不能当然构成不当得利的阻却事由—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往往与借款人约定拥有抵销权可以直接扣款。对于他人错汇至借款人账户的款项,借款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商业银行直接扣款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其行使所谓抵销权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阻却事由,仍应向他人直接返还。

案例文号:(2018)苏0281民初14899号、(2019)苏02民终759号

06、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某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完成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侵权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給付义务后,又以受害人提前病故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8)参阅案例17号

07、指示给付关系下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应当向指示人主张。

裁判要旨: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在涉及多人关系的指示给付形成的不当得利中,法律处理上应当关注到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指示给付中因原因瑕疵项下之资金瑕疵导致的不当得利,应以指示人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对象。

案例文号:(2019)沪01民终13202号

08、不当得利纠纷案—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应予补缴。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劳动者代为缴纳的部分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劳动者。

09、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10、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并将该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孙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7)鲁03民终3662号

11、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

12、欺诈性抚养中的生父责任

裁判要旨: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养父申请对生父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其他案件中不宜扩大对条文中“当事人”一词的解释范围。当生父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当生父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抚养费。

13、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退还,构成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要旨: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应当正确区分借婚姻索要财物与婚前赠与、合理给付彩礼、以结婚索取钱财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援引法律依据不再“含羞”,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涉及面广、伤害性大、危害性强,民法典将“借婚姻索取财物”认定为是违背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既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了相关行为。

14、北海市人民政府与北海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两债权人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将全部债务偿还给其中一债权人,该债权人不将部分权益返还给另一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2004)民二终字第39号

15、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同意利用业主共有公共区域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广告费用等收益,本质为不当得利之债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案例文号:(2016)京02民终5179号

16、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故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17、民间借贷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败诉,能否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浙民申295号

18、利用关联关系导致分公司流出资金大于流入资金,构成不当得利,总公司有权主张返还。

裁判要旨:

在得利人与分公司没有业务关系的情况下,得利人利用工程关系、股东关系导致分公司向其流出资金大于流入资金的,多余流出的资金,属于不当得利。总公司作为受损的人有权主张返还。

案例文号:(2020)湘民终1619号(2021)最高法民申5260号

19、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利益,属于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123号

20、出借人向借款人超出借款范围支付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不是民间借贷。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终1163号

21、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Ⅰ、不当得利纠纷中,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提供证据。

Ⅱ、认定被告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原告)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被告)对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Ⅲ、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原告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9号

22、对消极事实的证明需从相关事实中推导,原告已经完成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于“获利的合法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陈某杰诉吴某波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获利与受损事实,关键在于获利人取得利益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对于获利无合法依据的主张,系对消极事实的主张,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原告已完成对不当得利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占有款项的合法依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1854号

23、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被告应对其获利支付对价承担举证责任—樊某朝诉史某八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败诉一方依据该案生效判决向胜诉方主张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该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取得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支付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其获利支付对价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34号

24、对于某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取得利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嘉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拓扑毛纺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裁判要旨:

对于某款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应由取得利益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通过证明其取得款项有合法依据而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取得利益的一方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强于相对方提交的反证,相对方主张当事人构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

25、应由获取利益一方提供其向相对人收取费用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的证据—王某诉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案

裁判要旨:

无权收取气源费而向相对人收取费用,获取利益一方负有对其向相对人收取气源费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提供证据的责任,如其不能举证,则需返还收取的费用。

案例文号:(2007)通民初字第05408号

26、在非因受损人行为所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证明责任—李某诉甲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方(受损方)原则上要对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得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4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非因受损人行为所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事实就成为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消极事实,原告方将面临证明不能的困境;此时,应由得利方就其得利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证明责任,才能彰显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案例文号:(2011)荣法民初字第474-475号

27、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裁判要旨:

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28、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原告能否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以及固定诉讼请求,均属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并无法律规定“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禁止当事人选择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故被告提出的关于其与原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而原告却以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案由,本身即自相矛盾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727号

29、谢某飞与绍兴上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上虞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理论上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是有无法律上的原因。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财产的变动以有因为常态,以无因为例外。在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因请求人的行为引起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因不当得利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故请求人主张“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屠益红为被告装修房屋,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享受了装修成果属不当利益。在房屋上附着装修成果,使房屋财产发生了变动,导致这一财产利益发生变动的主体是屠益红,故“被告取得装修成果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事实要件,应由作为债权受让方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8)浙0604民初3844号

30、李某伟与王某才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其中的前三个构成要件均较为明显,但“无法律上原因”则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不当得利因其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给付兴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即请求人实施了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基于给付行为之外的事由产生,如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等。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Ⅰ、“谁主张、谁举证”系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得利诉讼规定除外的举证规则,因此仍应将该原则视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性因素。

Ⅱ、“无法律上原因”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能够被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虽从文意上属于消极事实,但因为请求人的给付行为系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亦即存在给付的法律原因。这些原因可以是债务消灭、取得债权或赠与等,而缺乏这些法律原因给付利益的即可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人可通过证明实施给付时存在法律原因以及以后该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事实来实现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

Ⅲ、请求人具备证据保留的便利性。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对证据的保留、控制能力相比被请求人更便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给付、另一方的受领行为仅表明一个常规法律关系的终结,而不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开始。作为受领的一方,难以预知对方会主张不当得利,因此一般不会、也无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而作为给付方,在给付目的未完成的情况下,更有意识也更有能力掌握相关事实证据。在日常交易中,一般也是由给付方保留证据,以便日后据此请求他人返还利益或支付对价,而不是由利益收受者保留证据,以防对方日后提出返还请求。因此,请求人的举证能力更为充分。

Ⅳ、请求人应当承担风险。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何权衡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权益的取舍,这主要取决于民商事法律的实体宗旨。在整体上,民商事法律首先应关注对交易安全、稳定性的保护。从此角度出发,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视现状为“无过错”,所以应由主张错误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者是财产的最初控制者,是财产法定变动的主体,其有必要的谨慎义务确保给付行为合乎特定目的。若因自己的过失没有保留证据,导致给付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也应自行承担风险。在实体民事行为中设定由给付人承担交易风险,也决定了在诉讼程序中需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因此,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请求人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029号

3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经营部应就特变电工取得其诉争2,033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提供证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经营部打入特变电工2,033万元。

因此,判断特变电工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经营部关于特变电工获利无合法依据的主张,系对消极事实的主张,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对主张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

32、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投资公司清算组是否应承担2,000万元不当得利款的利息问题。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后,证券营业部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决定照常经营,并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主体进行诉讼活动。证券营业部照常经营期间无合法依据取得亚盛公司2,000万元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利息作为不当得利的法定孳息,应在返还不当得利时一并返还。证券营业部依照相关规定转让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后,投资公司清算组承担证券营业部剥离转让后的资产负债清算义务,因此,其应向亚盛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判令投资公司清算组从2,000万元款项占有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投资公司清算组认为其不应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05)民一终字第37号

3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其实质是参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如果说实际施工前无效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可以作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依据,则双方于工程部分完工或全部完工后所确认的工程款,更应可以成为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或期限的依据。合同无效后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尽管其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及无效合同的履行,但并不妨碍当事人在该债务产生后对其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另行作出约定。换言之,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于此独立于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这即是将不当得利之债作为独立于无效合同债权债务的明证。案涉协议均是在发包方已经陷于履行迟延的情况下签订的,将该协议解释为当事人关于未来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合同后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的协议,尽管有拟制的成分,但并不违反当事人订立协议时的规划和预期。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终733号

34、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以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得利为限。

裁判要旨:

最高院认为:尽管前述255万元可以看作是南某刚已付的购房款,但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由于该255万元作为已付购房款的基础已不存在,楼房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范围与实际标的的差距以及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距,亦不具有经济意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合同已经解除,作为债权受让人的董洪途请求退还购房款,其实质是合同因解除,出卖人耿恒彩、赵士娥取得购房款的根据不存在,适用前述规定中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即不当得利的返还。而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以不当得利人的实际得利为限。对此,《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受益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受领的标的物系金钱的情况下,返还的范围包括该金钱及其孳息。换言之,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返还购房款的债务只能以耿恒彩、赵士娥实际受领的范围为限。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99号

35、喻某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高于制卡成本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3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中已收取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Ⅰ、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Ⅱ、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37、王某林与银川某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未作约定的有奖储蓄存单的奖金不属于不当得利。

Ⅰ、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其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Ⅱ、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尤其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因厂方资金困难,将所购存单发给职工顶替工资,发放前对奖金部分无任何约定,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因此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总第43期)

38、李某波、某卫健局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之后单位仍全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以不当得利为由,直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发的工资。

裁判要旨:

山东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第(四)项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李某波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7月某卫健局才停发了其相关工资福利待遇,期间多向其发放了工资补贴等。在省委巡视组进行巡视检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受处分人员工资存在处理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后,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某卫健局按照中纪委《关于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执行不到位问题的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追回多发的工资和补贴,某卫健局因此要求李某波返还涉案款项符合上述通知要求,原审判决李某波返还多领取的款项并无不当。李某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6094号

39、刘某钊、某卫生监督所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单位,在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之后仍全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直接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发的工资。

裁判要旨:

天津高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返还多发的工资福利待遇提起本案诉讼。天津市塘沽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塘编字(2006)8号《关于组建某卫生监督所的通知》:“……组建天津市某卫生监督所,为区卫生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的规定,公务员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应停发工资待遇,按照其本人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申请人自201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至2015年7月16日被开除公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全额发放工资待遇,故申请人取得超出生活费的部分没有合法依据,应予返还。

案例文号:(2018)津民申2662号

40、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

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

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41、原告先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又以其他案由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

Ⅰ、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Ⅱ、当事人(原告)在本案之前,先后以不当得利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其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据此,本案诉讼与前述已裁判生效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42、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晴等与杨某玲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文号:(2018)京03民终8259号

43、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王某杰诉程某鹏等人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受益人是否享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有的财产利益与发生利益变动后所应有的财产利益相比较而决定。借款人、担保人应清偿银行的借款债务因信贷人员的代为清偿而无需清偿,属于消极获利。信贷人员代为清偿该笔银行债务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借款人、担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债务均是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借款人、担保人基于信贷人员的代偿行为而受益,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案例文号:(2020)川15民终183号

44、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基于共同生活产生的必要开支,一方不可以不当得利请求予以返还——曾某英诉石某高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2018)川11民终410号

45、主播操作失误导致直播带货资金被划扣,因直播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与店主的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诉晨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主播在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带货时正确填写PID码不仅是平台对主播在直播前的义务性要求,也是保障主播能及时获得交易佣金的一种技术手段。店主邀请网络主播直播带货,并约定通过直播平台进行推广,因主播未输入PID码,根据直播平台对于佣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导致带货资金被平台划扣给平台账户对应的公司主体,店主的损失与平台账户对应公司主体获得款项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

46、不当得利中善意受益人所获利益不复存在,不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刘某友、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善意受益人对受损人所负返还义务的范围问题,在法律性质和基本权利义务结构上,与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权利人间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具有相似性,可类推适用,即不当得利关系中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当现存利益不复存在时,该善意受益人不再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47、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引用新法)。依照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在上述构成要件中,前三项要件属于积极事实,应由欧某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第四项构成要件,即大连某公司获利无合法根据则属于欧某对消极事实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消极事实无法直接予以证明,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获利方对消极事实主张的抗辩,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004号

48、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原因。其中的前三个构成要件均较为明显,但“无法律上原因”则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不当得利因其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给付兴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即请求人实施了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财产的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则是基于给付行为之外的事由产生,如事实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等。

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当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谁主张、谁举证”系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现行法律并未对不当得利诉讼规定除外的举证规则,因此仍应将该原则视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性因素。

(2)“无法律上原因”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能够被证明。“无法律上原因”虽从文意上属于消极事实,但因为请求人的给付行为系基于特定目的、有意识的,亦即存在给付的法律原因。这些原因可以是债务消灭、取得债权或赠与等,而缺乏这些法律原因给付利益的即可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人可通过证明实施给付时存在法律原因以及以后该原因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事实来实现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

(3)请求人具备证据保留的便利性。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人对证据的保留、控制能力相比被请求人更便利。在很多情况下,一方的给付、另一方的受领行为仅表明一个常规法律关系的终结,而不是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开始。作为受领的一方,难以预知对方会主张不当得利,因此一般不会、也无必要保留相关证据。而作为给付方,在给付目的未完成的情况下,更有意识也更有能力掌握相关事实证据。在日常交易中,一般也是由给付方保留证据,以便日后据此请求他人返还利益或支付对价,而不是由利益收受者保留证据,以防对方日后提出返还请求。因此,请求人的举证能力更为充分。

(4)请求人应当承担风险。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何权衡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权益的取舍,这主要取决于民商事法律的实体宗旨。在整体上,民商事法律首先应关注对交易安全、稳定性的保护。从此角度出发,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视现状为“无过错”,所以应由主张错误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者是财产的最初控制者,是财产法定变动的主体,其有必要的谨慎义务确保给付行为合乎特定目的。若因自己的过失没有保留证据,导致给付行为得不到法律确认,也应自行承担风险。在实体民事行为中设定由给付人承担交易风险,也决定了在诉讼程序中需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因此,对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请求人对“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文号:(2014)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1029号

49、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须具备如下法律要求: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以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本案中,甲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转进乙账户,这一事实已符合上述要求的前三个,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利益的获得是否有合法原因,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如合同、赠与、借贷、委托等,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发生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者事实行为。从举证的难易程度考虑,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请求人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由得利人举证。

案例文号:(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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