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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六)——参与分配专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山东高法 Author 山东高院执三庭


编者按:


参与分配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中较为复杂的法律制度之一。为统一办案尺度,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实践,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对参与分配制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进行汇总研究并提出了参考意见。经省法院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供全省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予以参考。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六)
——参与分配专题

一、参与分配的一般原则

1.主持分配的法院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主持进行。如经协调,被执行人财产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或轮候查封法院处置,则由取得财产处置权的法院主持分配,分配情况应告知首查封法院。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级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2.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应如何确定其分配份额?
参考意见:执行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发现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之上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通知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申请分配的,如其已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法院按照执行依据确定其优先受偿份额;如其未取得执行依据,执行法院根据担保合同、担保登记记载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确定其分配份额。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优先权的存在、受偿顺序以及担保债权的范围等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予以救济。
3.分配程序中,应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参考意见:执行所得价款,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扣除共有人应分得的份额;(2)扣除执行费用,包括首查封案件保全费、主持分配法院执行案件的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拍卖费、执行费以及为处置待分配财产垫付的必要费用;(3)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物权变更登记中应由被执行人依法承担的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4)优先受偿的债权;(5)其他普通债权。
因前三项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待分配财产范围,执行法院应当在扣除前三项后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4.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按照下列顺序予以清偿:(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4)其他民事债权;(5)罚金;(6)没收财产。
执行财产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二、关于参与分配程序

5.参与分配程序如何启动?
参考意见:启动参与分配程序,原则上依债权人申请。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一般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的债权人。已知的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人未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执行法院应通知其参与分配事宜。其他债权人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将其纳入分配程序。主持分配法院可将参与分配案件的被执行人、待分配财产、金额等事项通过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网络等媒体刊登公告的方式对外公开,便于相关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可以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也可以直接向主持分配法院申请。向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的,由原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6.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如何处理?
参考意见:已经提起诉讼、仲裁等程序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原则上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按照债权人诉讼或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分得的份额并予以提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在先查封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的;(2) 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的;(3)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金的;(4)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
7.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案款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货币财产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的货币财产),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分配方案送达第一个当事人的前一日。
8.被执行人的另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参考意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1)执行法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或者搜查,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已知债权的;(2)另案申请执行人所涉案件已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3)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系难以处置变现的股权、宅基地房屋等或者系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4)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
9.作为参与分配对象的被执行人,系其另案债权人的被执行人之一,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需证明其所涉案件的其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五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之一是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故,另案债权人仅需证明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即可申请参与分配。但是,另案债权人在其所涉案件中另有抵押财产未处置、货币类财产未扣划的,原则上不应准许该债权人参与分配,除非该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上述抵押财产处置后或货币类财产扣划后仍不能清偿其全部债权。
10.对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加倍部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否纳入分配方案范围?
参考意见: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权的,各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受偿的债权数额不包括迟延履行利息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清偿完毕后执行款有剩余的,各债权人的迟延履行利息中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再按比例受偿,纳入分配方案。

三、参与分配程序的救济途径

11.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人、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分配行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审查?
参考意见: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是指认为执行法院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执行行为而提出的异议。程序性事项包括是否应当适用分配程序、债权人分配资格的认定、可供分配金额的确定、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等。实体性异议是指对分配方案内容提出的异议,包括对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是否已过时效、是否已获全部或部分清偿存在异议,或者认为债权人应当分配的债权受偿顺序、债权受偿金额不符合实体法的规定而提出异议。对于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法院应当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对于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的实体性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审理。
1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行法院在分配其财产时是否应制作分配方案?被执行人、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配方案提出实体性异议的,能否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参考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不论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公民、其他组织,只要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均应启动分配程序,制作分配方案,只是分配规则有所不同。被执行的企业法人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且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应赋予不服分配方案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权利。

往期链接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五)——财产处置专题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四)——查封、扣押、冻结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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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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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执三庭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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