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7:终局裁决(五)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77:终局裁决(五)
五十九、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261、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终局裁决不服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设计了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法律规定的受理法院不同,势必造成同一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冲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分别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处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的,应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撤销仲裁的,人民法院已经分别立案的,应先中止劳动者起诉的案件,待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终结后再行审理。
六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262、对于工伤职工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因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一次性赔偿金与非法用工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
263、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经济补偿争议”。
264、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
六十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265、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金额是指劳动者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内容,各项合计计算总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66、劳动者要求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而发生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267、劳动者因要求按国家的劳动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权利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争议,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执行。
268、仲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中止执行。如该裁决被裁定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六十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20日)
※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69、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基本生活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争议,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70、工伤医疗费的范围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271、经济补偿的范围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
272、赔偿金的范围
(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73、工作时间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标准等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274、休息休假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275、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终局裁决的适用原则
276、驳回请求的适用终局裁决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包括仲裁请求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被驳回的。
277、关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理解
1、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为准。
2、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为准。
3、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点的判断,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
4、涉及多项请求的判断,如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分别确定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特殊情况的终局裁决
27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已经付出劳动的,因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而发生争议,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7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因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80、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终局裁决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81、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关系存疑的劳动争议。
※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处理原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多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在立案阶段和结案阶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282、可以分别立案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仲裁机构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
283、应当分别裁决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且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分别作出裁决,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裁决书的格式规范
284、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裁决书编号
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字〔20××〕××-1号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字〔20××〕××-2号
285、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相同表述
在裁决书的说理部分和裁决结果之间,插入以下表述内容,以阐明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裁决原则。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286、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87、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相应救济途径
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均应当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途径,涉及一次性给付金额的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十五日。救济途径的表述如下:
288、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89、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十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290、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
〔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不受数额限制。
291、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是否可以一案双号处理?
〔观点〕仲裁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适用一案双号。
29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劳动者、用人单位起诉或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观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且未载明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处理。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同时载明: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处理。
〔最高院相关倾向性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写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必须是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而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则不立即生效。
仲裁裁决书未明确为终局裁决,导致用人单位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处理,用人单位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主要理由:当事人均有知晓法律的义务,尤其是用人单位。对于争议事项,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内容及具体法律要求。不能因执行不力而影响法律规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王林清著《劳动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释解》中,则认为用人单位并不当然丧失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例外: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裁决书中释明,致使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解析〕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情形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的裁判权归属人民法院,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该项权力。用人单位仅需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的权利救济方式执行即可;但是,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且未释明权利救济方式时,用人单位对权利救济方式则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法院应该为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的瑕疵进行程序的弥补。
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但裁决书明确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若任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是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效率;二是经常被用人单位利用拖延诉讼。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在上述情形下,允许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则会出现以下局面,这已是实际发生的案例:用人单位不在十五日起诉,而是在三十日将近届满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告知用人单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则已经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只能以裁定形式再次给予用人单位十五日起诉期限,否则基层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合理利用裁决书的漏洞拖延了诉讼。
六十四、青岛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31日)
293、当事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属终局裁决案件;仲裁请求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不属终局裁决案件。〔此条列明了一裁终局以各项计算而非累加计算〕
29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以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比如合同履行地莱西为760*12月=9120元以内为终局裁决〕
295、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10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工资报酬,并按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第(1)项和本通知第(7)条规定确定是否属终局裁决。
296、终局裁决案件中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
1、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
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涉及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费具体数额计算的,可以委托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
29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在裁决书上写明“申请人(个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98、中级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以及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因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均应审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的,基层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待中级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审理。
299、中级法院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严格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终局裁决的认定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
300、中级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应当依法予以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
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并出具裁定书。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在该调解协议中写明: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劳动者向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中级法院准许用人单位撤回申请的,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提起的诉讼恢复审理。
301、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应当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
经审查终局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予以撤销;经审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302、中级法院对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所作出的裁定书,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03、用人单位提出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其在法院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304、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所提出未经该终局裁决审理且可单独成诉的新的请求,应当先行仲裁。
305、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的,后受理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至先受理的法院,先受理的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六十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一)》(青中法联字〔2011〕2号)
306、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每项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劳动和合同履行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六十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三)》(青中法联字〔2018〕5号)
307、劳动者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待岗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308、申请人仲裁请求均未得到支持的,如符合终局裁决规定情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终局裁决处理。
309、终局裁决仅展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较大争议的,对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作出终局裁决。
311、终局裁决作出后,劳动者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提起的诉讼时,对于终局裁决主文确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抗辩的审查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六十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烟中法〔2019〕58号)
312、基本生活费、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不适用特殊时效,不属于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六十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绵中法〔2017〕182号)
※适用范围
313、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其他劳动报酬。
314、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315、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316、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317、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318、因履行集体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31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320、上述条款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适用程序
32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且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制作裁决书,在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的答辩、本委认为等部分根据裁决内容,分别写入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里。如果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则不适用终局裁决。
裁决书式样:
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20××〕××-1号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20××〕××-2号
在本委认为部分结束后,增加“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322、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
终局裁决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终局裁决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23、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关系存疑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