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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7:民事诉讼程序

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更新至2023年10月)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分类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与裁判规则汇编(2024年4月修订)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7:民事诉讼程序纠纷

01、指导性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案例文号】:(2011)民抗字第29号
02、指导性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2012)东民初字第13663号
03、指导性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案例文号】:(2012)执复字第26号
04、指导性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
(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
(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案例文号】:(2012)执复字第6号
05、指导性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执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直接清偿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的通知,并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不能将该部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案例文号】:(2010)执复字第2号
06、指导性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决,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案例文号】:(2009)沪高执复议字第2号
07、指导性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案例文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08、指导性案例209号: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案例文号】:(2020)浙11民初35号
09、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Ⅱ、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Ⅲ、人民法院采取前述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993号
10、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24号
11、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42号
12、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13、参考案例:荥阳某铝业公司诉苏州某宝纳丽金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
14、参考案例:中国某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卢森堡某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和代表机构的被告提起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审查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判断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和办事机构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可以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的,应当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
15、参考案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
16、参考案例:宁波某仪器公司诉杭州某仪器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
17、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
18、参考案例: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案例文号】:(2022)兵03民终107号
19、参考案例: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案例文号】:(2022)宁民再2号
20、参考案例: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裁判要旨】:
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文号】:(2021)京02民再205号
21、参考案例:大连某数据平台管理中心诉崔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22、参考案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运城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陈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适用的前提。此后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应当根据该新事实确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23、参考案例:商丘市某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诉和垄断协议之诉,分别涉及合同法律关系和反垄断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即便所涉当事人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其亦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原则上由一个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24、参考案例:中国某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诉卢森堡某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25、参考案例:中国某通讯公司等诉瑞典某通讯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26、参考案例:陕西某公司诉山东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法律事实是从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客观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提出的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不同的结论。
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应当是指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以及请求权的属性不同,两次诉讼的裁判结果也应当不会相互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则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申2826号
27、参考案例: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28、参考案例:某基金SPC-某基金SP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裁判要旨】:
Ⅰ、案涉判决虽然为缺席判决,但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寻求司法救济,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Ⅱ、内地法律关于《维好协议》性质及效力的实体判断不能简单作为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是否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
【案例文号】:(2019)沪74认港1号
29、参考案例:某资源国际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旨】:
在审查仲裁庭对“多份合同,单个仲裁”作出仲裁裁决的程序适用性问题时,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合同依据不能同时约束多个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仲裁庭组成后明确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的时间段内正式提出异议。被申请人在此阶段未向仲裁庭提出程序适用性异议而是参加仲裁程序,应视为被申请人已经放弃了对适用该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形。
【案例文号】:(2019)津03认港1号
30、参考案例: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
31、参考案例:无锡某印染有限公司、黄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依据判决作出国的法律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外,还必须具备终局性和确定性。有待上诉或者处于上诉过程中的判决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终局性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承认和执行的申请,而非拒绝承认和执行。上诉程序终结后,该外国法院判决是终局性、确定性的,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案例文号】:(2017)苏02协外认1号
32、参考案例: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153号    
33、参考案例:浙江某建材公司诉浙江某物流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给其造成损害,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等方式进行救济,而不应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190号
34、参考案例:某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玩具批发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应将涉案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作为认定依据。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970号
35、参考案例:肇庆某铝厂有限公司诉某银团、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仅对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增加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查明的相关事实,如果能进一步查清具体事实,不宜仅对相关事实做概括性描述而将细节事实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而应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载明。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949号    
36、参考案例:广州某公司诉陈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未进行实质审理也未作对此作出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另案起诉。
【案例文号】:(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51号
37、参考案例:金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宁夏农垦某农场有限公司、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了后诉与前诉构成重复诉讼的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三个要件时方可构成重复诉讼。在判断金钱给付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时,关键要看请求的事项是否实质相同,而非请求的金额是否相同,如果后诉请求是基于不同法律关系提起,即使后诉请求的金额与前诉请求的金额相同,也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04号
38、参考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市驻渝办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因诉讼保全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程序所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有所不同,前者的起诉条件限于“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的情形。当申请保全人已在前案中作为原告对标的物主张了抵押权,并对该标的物进行了保全,其应继续通过前案诉讼程序加以救济,无需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93号
39、参考案例:云南某房地产公司诉徐某某、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间限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定标的物权属转移前,或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代位价款分配前。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但尚未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该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再58号
40、参考案例: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41、参考案例: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文号】:(2023)吉民辖终10号
42、参考案例:重庆市某房地产管理局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承租人基于工作单位安排入住直管公房,虽然承租人与公房管理部门未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交纳租金,但仍属于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而租赁公有住房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案例文号】:(2019)渝03民终459号
43、参考案例:杭州某公司诉东营某公司、上海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质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依据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意在于权利人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全部制造以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而并非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仅能对制造者制造并销售给该销售者的那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主张权利。    
【案例文号】:(2008)民申字第81号
44、参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案例文号】:(2022)浙01民初2105号
45、参考案例:厦门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汾阳市某美甲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销售,销售者待购买者提交订单后才从第三方购买相应货物,并指示该第三方直接将货物寄送给购买者的,该第三方的交付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交付行为,其发货地应当认定为销售者的发货地,该发货地可以构成以该销售者为被告的侵权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170号
46、参考案例: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淄博市某化工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实施地所称的侵权行为通常应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实施地所对应的侵权行为并非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则其与涉案纠纷不具有实质关联而不构成该案管辖连结点。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310号
47、参考案例:某某公司诉赵某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原告对多个被告合并起诉,通常对有无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管辖连结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辖91号
48、参考案例:某科技公司诉某集团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管辖权异议应采取形式审查原则。管辖权异议审查属程序问题,应根据当事人诉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案件管辖权,不宜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含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案涉基础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
Ⅱ、协议管辖不得附条件。为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附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附条件。本案《资产收购协议》第8.2款约定“发出争议、争端或权利主张通知后10日内未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当依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对方当事人主张该条款系附条件的协议管辖条款没有法律依据。
Ⅲ、《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的3种情形,分别针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其他标的,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而“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并非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不能把“争议标的”的理解等同于诉讼请求。单纯地请求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诉,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不能据此规定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案例文号】:(2021)沪民辖终3号
49、参考案例: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案例文号】:(2023)粤13民终5389号
50、参考案例: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为避免裁判之间的冲突,宜将多个案件交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其中一个法院立案后发现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两个以上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60号
51、参考案例:曹妃甸某银行诉迁西某商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刑案件是否构成“同一事实”,是选择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还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标准。如何认定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实是“同一事实”,总体上看,应该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主体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实存在竞合或者基本竞合的,可以认定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构成“同一事实”。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与刑事案件的主体不一致的,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与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关的,即使主体相同,也不构成“同一事实”。即如本案中行为人董某某,在正常订立贷款合同后采取欺诈手段拒不还贷,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还款违约事实的认定,不受合同履行过程中犯罪的影响,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可继续审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238号
52、参考案例:李某光诉某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国内的一方当事人委托国内另一方当事人运输货物至国外,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我国法院应当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来适用准据法。    
【案例文号】:(2004)杭民一再终字第19号
53、参考案例:刘某诉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案例文号】:(2021)黑民申4478号
54、参考案例: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55、参考案例: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案例文号】:(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56、参考案例:朱某某诉曾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由的意义在于界定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也决定了案件的审查范围。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否则会超出当事人诉请,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案例文号】:(2015)穗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9号
57、参考案例:沈阳市铁西区某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诉郭某、沈阳某石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同时适用,案涉民事调解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程序作出,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撤销之诉会实质上丧失上诉权利,故案外人可选择申请再审程序。案外人主张生效裁判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案例文号】:(2014)民申字第813号
58、参考案例:包头市某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广西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由,不属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范围,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救济。检察机关仅对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才能提出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因人民检察院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案例文号】:(2015)内民抗一字第00107号

【往期回顾】: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问答第0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001-10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第101-200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第201-224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1:破产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2:劳动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3:婚姻家庭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4:执行案件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5:保险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6:73条案件管辖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7:交通事故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09:房屋买卖与租赁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0:涉公司纠纷103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1:物业服务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2:合同无效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3:醉驾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4:民间借贷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5:无锡两级法院57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6:职务侵占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7:保证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8: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9:劳动工伤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0: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1:非法集资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2:租赁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3:盗窃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4: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5:金融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6:污染环境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7:金融借款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8:执行异议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29: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0:买卖案由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1:行政处罚案件(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2:行政处罚案件(二)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3:行政赔偿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4:行政补偿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5: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6: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7:行政复议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8:诈骗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39:强奸案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0:合同解除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1:运输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2:司法鉴定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3:债务转移VS债务加入VS让与担保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4:不可抗力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45:情势变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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