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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五)
dzwcpa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5
【本号公告】:如何使用本公众号搜索功能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一)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二)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四)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22:追加被执行人(一)
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136:追加被执行人(二)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50条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裁判依据合集
转载请注明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判规则(五)
21、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但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解析】:
第三人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他人诉讼,表明其知道他人诉讼。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不能证明其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许或者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其所提起撒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5辑
22、指导性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虽然担保中心与汪薇之间基于贷款代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汪薇和鲁金英之间因转让养殖厂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但是,汪薇系为创办养殖厂与担保中心形成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与黄沙坨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亦为养殖厂,故汪薇和鲁金英转让的养殖厂与担保中心对汪薇债权的形成存在关联关系。
在汪薇与鲁金英因养殖厂转让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担保中心对汪薇的债权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该案诉讼及判决执行过程中,铁东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冻结了汪薇对养殖厂(投资人鲁金英)的到期债权。鲁金英亦已向铁东区人民法院确认其欠付汪薇转让款及数额,同意通过法院向担保中心履行,并已实际给付了30万元。铁东区人民法院也对养殖厂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向养殖厂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故汪薇与鲁金英因养殖厂资产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化与上述对汪薇财产的执行存在直接牵连关系,并可能影响担保中心的利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本案汪薇和鲁金英系在诉讼中达成以3132573元交易价转让养殖厂的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作出(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担保中心认为汪薇与鲁金英该资产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却无法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故本案担保中心与汪薇之间虽然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基于担保中心对汪薇债权形成与汪薇转让的养殖厂之间的关联关系,法院对汪薇因养殖厂转让形成的到期债权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采取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使得汪薇与鲁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对担保中心利益产生的影响,以及担保中心主张受损害的民事权益因(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而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提起撤销权诉讼障碍等本案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汪薇和鲁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结果与担保中心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担保中心有权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文号】:(2016)辽民撤8号(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23、参考案例:宋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并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确认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实际上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涉及的财产和权益并不真正享有民事权益,无请求权,故不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条件。本案宋某某据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系其与李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所形成。宋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并非提起本案诉讼适格的原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案例文号】:(2017)豫04民初53号(2018)豫民终12号(2019)最高法民再364号
24、参考案例:黄某甲与王某某、黄某乙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
【裁判要旨】:
第三人在原案诉讼进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案诉讼存在,但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参加诉讼申请的,除客观上有妨碍其提起诉讼的正当事由存在外,属于其对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应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依法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也就是说知道原诉会损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参加诉讼而未参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销之诉;二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在本案中,上诉人黄某甲认为其对(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53号案件涉案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应视为对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已经存在时应自行提起诉讼。黄某甲多次以“拿资料”“办事”为由去该案审理部门,也旁听了该案的审理,明知原诉的存在,却没有在当时提起诉讼,且客观上也无妨碍其提起诉讼的事由存在,故其行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即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4)甬慈民初字第646号(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682号
25、公报案例: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07期
26、生效判决认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导致该抵押物买受人实现权利存在障碍的,买受人具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三种情形下,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对抗抵押物的买受人:
第一,在《民法典》物权编规则背景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所得转让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此时抵押权人不再享有对抵押物的无偿追及权,无法对抗买受人;
第二,若抵押物属于商品房,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价款的买受人;
第三,若抵押物为动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被出售,则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于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可能因无法查明抵押物已被出售的情形而径行认定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抵押物合法买受人可能无法正常行使权利,对于前诉享有诉的利益,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
27、东方邦信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第三人知悉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这一事实为标准,应当结合生效裁判文书是否送达第三人、执行时是否涉及第三人以及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126号判决生效后,中建投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因中建投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一审法院按其撤诉处理。中弘公司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会议中对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进行确认后,中建投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济南中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请求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基本一致。该案经审理,人民法院均未支持中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邦信公司与中建投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邦信公司认可2019年7月24日收到中建一局工作人员向其发送中弘公司破产清算听证会笔录及中建投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将信托财产以原状分配的形式向邦信公司分配等事实,能够认定邦信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至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
【案例文号】:(2022)最高法民终240号
28、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何亮、刘卫明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又以该被查封财产设立抵押,并通过调解书确认他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该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诉讼确认抵押权一案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为该债权人依据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享有排除他人在之后对查封标的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的权利,其由此与该查封标的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债权也属于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故该债权人有权针对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终1892号
29、抵押权人有权就指向同一的建设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规则描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催告后逾期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
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且该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工程欠款和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来源】:王毓莹主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
30、梁某镖民事申请再审审查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
如果二审裁定系按撤回上诉处理的,对该案实体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应是一审判决,案外人如认为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一审法院提出。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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