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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企业咨询常见问题(三十一)

贸法通 2023-02-15

贸法通平台持续整理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供企业参考。第三十期常见问题解答,请点击 此处


01. 我们计划在越南投资设厂,生产车载安防产品,后续再出口到其他国家。请问越南制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平台答复:

一、 越南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
越南于2018年3月8日发布第31/2018/ND-CP号法案作为管理进出口货品来源与签发原产地认证的主要规范。其中,有关原产地认定的相关事宜,则补充规定在于2018年4月3日公布的第05/2018/TT-BCT号法案。二、 越南原产地规则分类根据第31/2018/ND-CP号规则第3条规定,越南原产地可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及“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其中,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经承诺或协议享有关税优惠及非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越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或区域贸易协议。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适用于WTO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配额限制等其他贸易政策。适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须依特定贸易协议中具体的原产地规定予以确定。本回函主要就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及RCEP原产地规则进行回答。三、 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一般而言,非优惠性规则要求产品符合“完全生产或取得”或“实质转型”其中一项的认定标准。其中可通过产品是否发生税则变化、产品附加值百分比以及其他规则三个方面判定是否发生实质转型。1. 完全生产或取得:某一货品纯粹为越南产地或完全在越南生产第31/2018/ND-CP号规则第7条规定了符合此类定义的产品,包括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等10种情形[1]。2. 实质转型:适用于非纯越南原产的货物根据第31/2018/ND-CP号法案第8条规定,非在越南完全取得或生产,但符合越南工商部颁布的产品特别规则,视为原产于越南。据此,越南工商部在前述两项法案中规定了具体的确定方法:
  • 产品税号转换标准:该规则分三级,即章(前二位)转换、节(前四位)转换、条(前六位)转换,若符合相关转换标准,则视为原产于越南。
  • 增值税含量标准:一般来说,该标准要求越南境内新增附加价值比率达30%以上(各项产品的百分比认定标准请参照第05/2018/TT-BCT号法案附录-产品特别规则部分)。该标准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计算方法。
(1) 直接法:越南当地原产价值(包括越南当地采购或生产的原料CIF价)+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其他可归属成本+利润)/出口产品FOB价x100%(2) 间接法:FOB价−(自其他国家进口原料CIF价或无法辨认产地的原料在增值税发票中标示的最初买进价格)/出口产品FOB价x 100%
  • 其他原产地规则:微量原则
(1) 针对不符合税号变更标准且税号不属于第50至63章的产品,若其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值的15%,仍视为原产。(2) 针对不符合税号变更标准且税号属于第50至63章的产品,若其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重量不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5%,或所有用以生产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不超过产品FOB价值的15%,仍视为原产。四、 例外情况:如果只是简单的加工,则不视为越南原产。如果产品在越南境内只经历了简单的加工操作,则不视为是越南原产地,例如:对货物影响轻微的运输、保管、筛选、分类、简单包装、贴标签、简单混合、简单组装等。五、 RCEP对原产地的影响2022年6月28日RCEP已在13个签约国生效,其中包括越南,在生效成员国之间流通的货物适用RCEP有关原产累积规则。RCEP第三章对“原产地规则”专章进行了论述,其中第二条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基本规定如下:就本协定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本章其他适用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根据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上述规定描述了原产货物判定的三类情况,即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货物。附件:第31/2018/ND-CP号法案、第05/2018/TT-BCT号法案(越南语原件、英文版翻译件(扫码查看附件)

[1] 10种情形包括:

1)越南种植和收获的作物和作物产品;

2)在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

3)来自越南出生和饲养的活体动物的产品;

4)在越南狩猎、设陷阱、捕捞、养殖、采集或狩猎中获得的产品;

5)从越南土壤、水、海底或海底提取或提取的矿物和天然生物;

6)产品取自越南根据国际法有权开采的水域、海床和海底以外的水、海床或海底;

7)在越南注册或获准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从国际水域捕获的渔获物和其他海鲜;

8)在越南注册或获准悬挂越南国旗的船只上加工或生产从国际水域捕获的产品和其他海鲜的产品;

9)在越南生产或消费过程中获得的物品现已不再具有原始功能,无法维修或恢复,只能处置或用作原材料、原材料或用于回收目的;

10)从上述产品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海外常年法律顾问专家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 我司的海外商标计划授权给当地公司,请问在起草有关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对于商标许可协议条款的具体设置,应重点注意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1)商标名称:品牌或者公司的名称,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许可类别: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三种。普通许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是指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独占许可指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3)商品或服务类别,即在协议中约定授权45类国际商标类别的一种或几种。

(4)使用期限: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授权的期限由商标权人和被授权人协商确定,而授权期限一般不能超过商标有效期。同时也应在许可协议中对商标到期保护与协议到期展期的问题进行约定。

(5)责任承担及救济:被授权人超出商标使用范围,违反合同约定,给授权人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涉外法律适用与管辖选择的约定也十分的重要,企业应谨慎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

不同国家的商标法相关规定可能对于商标授权的形式和手续另有特殊要求,实践中也需要结合具体海外国家的要求来进行调整。此外,由于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因此,企业在许可授权的过程中,要使其商标权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扩大商标权利的地域性,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涉及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即企业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向国内商标局提出申请,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使得商标在其他缔约成员国受到保护。

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3. 我司拟在俄罗斯设立全资子公司,请问公司会计师是否必须为俄罗斯公民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答复如下:

根据2002年7月25日第115号联邦法“关于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地位”第14条第3项:在俄罗斯联邦临时或永久居住并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公民,可以担任总会计师或其他负责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因此,一般组织中的总会计师由俄罗斯公民或取得长居、暂居身份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担任,暂时停留俄罗斯的外国人不能担任总会计职位。更多关于俄罗斯外商投资、贸易、税收、金融、土地、劳工等方面的法律信息及典型案例,企业可参考“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丛书——俄罗斯(扫码查看丛书)免责声明:本次专家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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