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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跨境电商合规运营实务问题八问八答

贸法通 2023-02-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伦视界 Author 贾申 柯静

(本文来源:中伦视界,作者:贾申 柯静)

随着《电子商务法》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正式实施,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正经历自“四八”新政后的又一次质变,国家在给予跨境电商极大支持力度的同时,强化了对跨境电商业务的监管。基于在跨境电商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合规辅导经验,我们总结出了企业在进出口领域常见的疑难问题,结合当前海关的监管现状和趋势进行解答,以飨读者。

Q1.目前海关对于跨境电商业务采取

哪些监管模式?各种监管模式具体有

哪些区别?

结合跨境电商业务形态的发展,目前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代购模式、海淘模式、直购进口(9610)模式以及网购保税(1210)模式。代购模式指个人物品邮包和快件,在合理自用原则下,境内外个人可以通过个人邮递的形式购买、寄送个人物品,物品应当以个人名义进行清关。随着2019年《电子商务法》施行,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人海外代购业务已不合规。海淘模式海淘模式的商品仓储管理地点在国外,所有商品的生产、采购和管理都由国外法律严格监管,商品由中国个人买家在海外电商网站直接购买,再由电商网站寄回国内。海淘模式存在运输时效无法满足、商品退换货困难等问题,随着《电子商务法》出台,海淘模式已经趋向边缘化。直购进口(9610)虽然直购进口(9610)物流模式与海淘模式存在相似性,即海外商品直接从境外发货,通过国际物流运输到境内关口,通关后再通过境内物流配送给国内消费者;但是,前者模式下的运营电商和平台应当在中国海关进行备案登记,并在海关监督下完成交易。网购保税(1210)指先把商品整批进口到国内保税仓中,采用跨境电商模式报关报检,省去很多一般贸易所需的前置手续,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随着国家电子商务政策的不断调整,当前以盈利为目的的代购模式和海淘模式逐渐退出电商舞台,国家更为鼓励和支持合法合规的直购进口(9610)和网购保税(1210)的跨境电商模式。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海关总署为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业务模式设定了专门的监管代码、适用不同的进出口监管条件。各类监管模式的具体区别见下表:

Q2.国家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

有哪些资质要求?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总结起来包括以下内容:
* 市场主体注册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10条和第28条中对于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企业的资质要求做出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对外贸易备案登记和海关注册登记
其一,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均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其二,根据海关总署《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需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此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要求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海关登记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Q3. 跨境电商面临哪些典型的走私风险?

刷单风险
* 什么是刷单?
“刷单”走私指通过非法形式利用个人购买额度,以伪造单证(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等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拆分、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优惠税率。
* 刷单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a)电商平台内店铺组织其员工、家属或其他人员,利用其个人购买额度内的税率优惠,规模性地购买自家商铺内的保税商品,用于二次销售;
b)电商平台内店铺通过定向对个别人群给予价格优惠(例如代金券、满减),以合谋的形式自销自买,用于二次销售;
c)电商平台内店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秒杀等形式大幅度降低保税商品价格,以此自销自买,用于二次销售。
推单风险
* 什么是推单?
目前相当一部分电商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入驻大型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如入驻费过高、已经在电商平台有一定的客户基础等),无法依据海关监管要求向其推送“三单”(即订单、物流单、支付单),因此需要在形成交易后与海关注册平台进行合作,享受电商进口的税收优惠。
在推单行为中,消费者信息真实,国内交易行为真实,且交易商品未用于二次销售,但是交易本身并未在海关监管的电商平台内形成,属于灰色领域,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
* 推单行为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
a)电商企业将其在某未经海关备案的电商平台内生成的订单推送到另一经海关备案电商平台内的店铺,由该店铺销售保税商品并送达消费者;

b)电商企业将其经销商的订单推送到经海关备案的电商平台内店铺,由该店铺销售保税商品并送达消费者。

Q4.对跨境电商退货难问题,海关有

哪些纾困措施?企业在退货方面存在

哪些困难?

消费者退货要求是电商不得不面临的常见问题之一,在跨境电商业务场景下,由于海外商品退运成本高、流程长、难度大,且受限于政策环境,“退货”对企业的挑战被进一步放大:
* 政策环境导致的商业风险
在原有的退货制度下,企业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设置专用的收件仓库进行存放,将退货商品进行理货、分拣后才能运入区内的仓库重新上架,进行二次销售或其他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延长了退货周期。
* 第三方平台对电商进行风险转嫁
平台为了降低运营成本,甚至要求由平台内商家自行承担电商保税产品的退货问题。在平台物流负责对商品进行报关出区的情况下,商家困于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区海关申请退货,只能将其退运回国内仓库进行销毁或其他处理。
纾困措施:退货中心仓
在跨境电商退货问题方面,海关总署在近两年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了跨境电商退货监管体系。具体而言: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70号)
《公告》对“退货中心仓模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该模式适用于监管代码1210类型商品的退货,《公告》还规定了退货流程监控管理体系、开展业务的配套管理系统、符合要求与否的商品相关处理方式等内容。

以广州为例,2019年起,广州海关率先支持企业在广州南沙综合保税区探索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在新形式的退货仓库内,消费者退货包裹直接入区,在区内“一站式”完成分拣、退货申报、重新上架等所有流程,企业无须在区外将退货重新分拣后即可将退货商品直接入区。

Q5.保税仓内货物应当注意哪些风险?

在实践中,保税仓内货物的常见风险包括货物盘盈(亏)、货物毁损灭失未及时补缴税款等方面。
货物账目未及时反映货物变动且无法合理解释
保税仓内货物账目变动并非单纯的商业问题,货物进出库和进出境直接关系到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环节税收监管,一旦发生较大差额的货物盘盈(亏)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将有可能招致海关行政处罚:
* 处罚案例:依据广州花都海关对涉案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花关缉违字〔2020〕0004号)[1],涉案企业通过保税进口的液晶显示面板存在较大数量的盘盈(亏)。
*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企业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货物毁损灭失未及时补缴税款
货物毁损灭失未及时补缴税款可能会导致海关对跨境电商企业税收合规性进行审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26条
“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保税仓内存有货物的企业在遇到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时需要确定造成该情况的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并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实,以免造成漏补缴税款的风险。

Q6.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促销定价方式

是否可能面临税务隐患?

通过价格折扣对消费者形成吸引是跨境电商最常用的营销手段之一,常见折扣方式包括直接现金折扣、送积分、限时低价抢购、代金券、会员优惠等等,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甚至还出现了秒杀等产品推介形式。
然而,由于跨进电商保税产品属于海关强监管领域,前述促销方式稍有不慎,便可能招致海关的关注甚至处罚。《关于明确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6] 73号)明确规定:对直接打折、满减等优惠促销价格的认定,应遵守公平、公开原则,即优惠促销应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海关以订单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常见的风险场景
* 为培养用户忠诚度,折扣仅针对会员客户;
* 为实现推广个别产品目的,折扣价格过低,甚至低于成本;
* 为扩大产品销量,未限制用户购买数量,甚至允许同一用户在短期内以超低价格大量下单。
促销的合规红线
* 不得设定只针对特定对象的优惠价格,例如将折扣适用对象限定为某些VIP客户;
* 不得设置过低的折扣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例如“0元购”、“1元秒杀”;

* 代金券、优惠券、积分等抵扣订单价格的,这部分抵扣金额,不得在完税价格中扣除。

Q7.新的营销方式下,跨境电商业务

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保税仓内直播
近期有很多跨境电商采用保税仓内直播的营销方式,既能更加直观地刺激消费者下单,促进直播间转换力,还能够最大限度地在物流仓储方面缓解跨境电商的压力。目前各省的相关规定中尚未形成对保税仓直播的具体监管规则,以鼓励该种创新营销模式为主要趋势。但在从事该营销时,跨境电商需要确保直播能够更加直观地溯源跨境商品,让消费者知道其在直播间下单的跨境商品全程在海关的围网监管之内。
线下体验店销售

线下体验店销售指消费者在跨境电商的实体体验店中选购进口商品,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在国务院批复同意在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后,各地政府在地方规定中对线下体验店模式做出了积极引导,但对税收等方面的潜在风险尚未形成系统性规定。在实施该营销方式时,需要区分消费者的选购渠道: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选购商品并现场提货,海关将按一般贸易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果消费者在体验店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订购,并从保税区发货配送的,海关则按保税备货方式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规避潜在的税收风险。

Q8.根据行业特点,海关与境内主管

机关可能存在监管交叉,企业需要注

意哪些问题?

跨境电商由于涉及进口商品的经营行为,因此除了必须接受海关监管外,还应当受到国内所涉及行业相对应主管部门的监管,例如食品、化妆品和药品等特殊监管行业。
以化妆品行业为例,其商品在进口环节本身便可能受到多部门监管的衔接:
海关在进口环节对化妆品资质的审查。
2021年5月起施行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经营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若进口化妆品的注册或备案人在境外的,需要确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作为该进口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海关在执行时,会审查进口产品是否已按规定在国内进行登记或备案。
海关在进口环节对含濒危动植物成分化妆品的审查。
根据海关总署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海关明文允许涉濒产品进口。该类产品被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未获得国家濒管办签发的物种证明的,将无法顺利清关入境。
但目前,由于法规生效时间较短,各口岸监管力度尚不明晰,涉濒危动植物成分物品进口企业在面临监管交叉时需要注意提前了解相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与标准。

由上可见,跨境电商在进口环节中,除了需要按照海关一般监管规定进行货物申报之外,还需要根据具体行业对应监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产品的经营资质,以备海关在进口环节的各项核查。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花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https://law.wkinfo.com.cn/administrative-punishment/detail/MkUwMTU5MTQ1Nzc%3D?module=&fromType=qrcode

作者简介:

贾申,律师  北京办公室 顾问

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 贸易合规和救济, 诉讼仲裁

柯静,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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