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俄乌冲突背景下经济制裁构成不可抗力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伦视界 Author 刘相文 等
在中美大国博弈与俄乌军事冲突双重因素的叠加下,从事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工程承包等涉外业务的中国企业面临不断传导的经济制裁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外开展贸易和投资时,商业伙伴以美国、欧盟经济制裁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寻求退出相关交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为相关项目的正常推进和预期收益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经济制裁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境内外商业伙伴以此为由退出交易合同是否于法有据?中国企业如何有针对性地提出抗辩,依法维权?笔者根据多年从事跨境争议解决法律服务的一些思考,结合贴近实务的情境化模拟案例,对前述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供相关企业决策者参考。
一、模拟交易情境介绍
2021年,某中国公司与俄罗斯公司签订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承包协议,约定作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由中国公司负责采购设备材料。中国公司在德国采购后,约定德国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准备交付(Delivered-at-Place)。自俄乌冲突爆发以来,美欧等国不断升级针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众多俄罗斯企业接连受到美国和欧盟的制裁。本交易情境下的俄罗斯公司在交易各方达成协议后,也被列入了美国SDN名单,并且/或者受到欧盟制裁,禁止欧盟公司向其出口特定两用物项。德国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俄罗斯公司供货,并尝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退出与中国公司的采购协议。中国公司和德国公司的采购协议约定装货港在欧盟境内,结算币种为欧元;相关设备材料均原产自欧盟,不含有美国成分;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仲裁机构选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可抗力条款约定如下,“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具体的交易模式图如下:二、中国不可抗力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本交易情境下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的分析
结语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经济制裁并非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并不当然构成不可抗力,交易相关方受到制裁后,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免除合同责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建议参与跨境贸易和投资的交易各方,在面对国际制裁情形时,深入分析制裁措施,结合准据法准确判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可以通过援引不可抗力和制裁合规条款,寻求合同的退出以及责任的免除;另一方面,对于不当解除合同的交易相对方,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注]
[1] 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6537号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与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 有时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被视为援引法定不可抗力制度的要件,“但‘不可避免’‘不能克服’同时意味着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说明不可抗力定义中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因果关系的要素,没有必要零星设置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参见解亘,《民法典》第590条(合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评注,载《法学家》,2022年第2期。
[3] 参见(2019)苏06民终32号江苏科钿染整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兴国气体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 对于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叠加的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一般可以根据单独分析每一种情形得出的结论进行总结,应无疑义。如果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单独都不构成不可抗力,是否有可能因为叠加形成合力之后,构成不可抗力,我们初步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过多展开。
[5] 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958号广西临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市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贵阳市乌当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通知明确告知被告需完善国土等相关手续后才能动工,被告对于其项目建设应当办理相关手续是明知的,其因用地不符合规划而被行政处罚,并非不能预见。
[6] 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3906、3907号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7] 同上。
[8] 参见(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信远业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例如在(2017)鄂05民终666号宜昌东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师桂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政府指令热力供应企业限期关停小火电,造成企业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热力供用合同履行不能,企业主张政府行为是不可抗力。该案法院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关停小火电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相关企业对其采用的供暖方式对大气环境存在污染情况应当有所了解,对政府的环境保护指令可能通过各种途径预测与获知,因此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10] 李虎,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可视为不可抗力,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第83页。
[11] See Executive Order 13660, “Blocking Property of Certain Persons Contributing to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March 6, 2014).
[12] See Executive Order 13661, “Blocking Property of Additional Persons Contributing to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March 16, 2014).
[13] See Executive Order 13662, “Blocking Property of Additional Persons Contributing to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March 20, 2014).
[14] See Executive Order 13685, “Blocking Property of Certain Persons and Prohibiting Certain Transac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Crimea Region of Ukraine” (December 19, 2014).
[15] See Executive Order 13849, “Authoriz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Certain Sanctions Set Forth in the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September 20, 2018).
[16] See Executive Order 13883, “Administration of Proliferation Sanctions and Amendment of Executive Order 12851” (August 1, 2019).
[17] 数据显示,仅2022年2月22日至3月18日期间,针对俄罗斯的制裁项数超过之前8年的总和,其中美国制裁占绝大多数。央视新闻,《“数”说美国对俄制裁 俄受制裁总数和速度均突破历史纪录》,2022年4月9日。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15289791597200191777
[18] 多个司法案例裁判中关于不能避免要件的阐释采用了“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情况的发生”或类似表述,参见(2015)三中民终字第09082号、(2021)鄂民终95号、(2022)豫16民终946号。
[19] 例如Executive Order 14065 of February 21, 2022; Executive Order 13876 of June 24, 2019; Executive Order 13685 of December 19, 2014; Executive Order 13662 of March 20, 2014.
[20] 虽然二级制裁规制的范围大体相似,但不同的总统行政令仍然存在具体差异。因此,需要核实俄罗斯公司所受制裁的具体禁止事项,与合同义务进行对照,判断继续履行合同是否违反制裁规定。
[21] 管辖范围扩展至欧盟成员国管辖下的飞机或船舶上。
[22]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269/2014 of 17 March 2014 Concern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respect of Actions Undermining or Threatening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Sovereignty and Independence of Ukraine, Article 17; Council Regulation (EU) No 833/2014 of 31 July 2014 Concerning Restrictive Measures in View of Russia's Actions Destabilising the Situation in Ukraine, Article 13.
[23] (EU) No 269/2014, Article 2.
[24] (EU) No 833/2014, Article 2, Article 4.
[25] (EU) No 833/2014, Article 5.
[26] (EU) No 269/2014, Article 15; (EU) No 833/2014, Article 8.
[27] 欧盟一般没有明文规定的次级制裁,即没有明确规定与受到欧盟制裁的主体进行不含有欧盟连接点的交易,会导致相关交易各方同样受到制裁。因此,我们分析认为,中国公司在反驳欧盟制裁的不可避免性时,难度较反驳由于次级制裁而导致的美国制裁的不可避免性相对较大一些。
作者简介:
刘相文,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合规和反腐败, 诉讼仲裁,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金融行业
王涛,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杨晨,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王梓尧,北京办公室 合规与政府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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