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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实务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系列新标准
2021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在2021年97号公告中正式发布的SN/T 0370-202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新标准已经于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系列标准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总则、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下面将分别从这三部分带大家了解修订后的新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中的阐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品在各个行业被广泛应用,给现代社会带来了不可缺少的好处,如在工业品、消费品、医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行业,在贸易与就业方面也给经济和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稍有疏忽,容易发生恶性事故,并对人民财产、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对于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至关重要。一、总则修订情况
第1部分总则与修订前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在技术性内容上做了30处修改,其中重要技术变化如下:
内容器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容器; 配有通风口的单容器; 拟装运冷冻液化气体的低温贮器。
* 处为联合国编号信息;** 处为电话号码附加信息。 对内装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包装特殊规定188条款,应按上图所示进行标签,并且应标明以字母“UN”开头的联合国编号。 只有满足TDG特殊规定188条款的内装锂电池或电池组的包装才必须要贴该标签,188条款是锂电池的一个豁免条款,满足188条款可以免除包装的性能试验。
二、性能检验修订情况
第2部分性能检验与修订前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在技术性内容上做了31处修改,主要体现在复合容器检验要求、多种试验内容的修订上,其中重要技术变化如下:
(3)加入了拟装苯、甲苯、二甲苯的聚乙烯容器的试验方法和渗透率计算公式
三、使用鉴定修订说明
第3部分使用鉴定与0370.3-2012版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在技术性内容上做了19处修改,主要集中在鉴定要求部分,其中重要技术变化如下: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出具的厂检单; 《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危险货物包装使用单位对首次使用塑料容器、塑料复合容器及内涂(镀)层的容器,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危险货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内装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注: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有效期不宜超过国际规章版本更新的时间间隔,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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