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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查明 | 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最新政策!

贸法通 2023-02-15

2022年12月6日,贸法通平台摘取部分近期国内发布的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
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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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工业是经济增长的主体和引擎,振作工业经济是稳住经济大盘的坚实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地见效,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更好发挥稳住经济大盘“压舱石”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扛牢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抓住当前经济恢复的重要窗口期,把稳住工业经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压实主体责任,集聚各方力量,着力扩需求、促循环、助企业、强动能、稳预期,确保2022年四季度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为2023年实现“开门稳”、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下坚实基础。

——坚持聚焦重点、加力提效。紧密衔接已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精准加力,形成政策叠加组合效应,推动工业经济加快恢复。

——坚持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工业大省、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力争完成全年预期目标,为稳定全国工业经济挑大梁;其他面临困难的地区、行业和企业,要着力攻坚克难,全力以赴稳增长。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着重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力争取得最好结果,并用好产业结构调整有利时机,补短板、锻长板、强基础,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底线思维、安全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做好各类重大风险挑战应对预案,切实保障能源原材料安全和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牢牢把握经济安全和发展主动权。

二、多措并举,夯实工业经济回稳基础

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着力点在政策落实。要坚持系统观念、综合施策,以有力政策举措有效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一)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设备更新改造再贷款和贴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快“十四五”相关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和各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协同做好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力争早开工、早见效。修订《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落实国家战略,扩大项目投资。

(二)深挖市场潜能扩大消费需求。进一步扩大汽车消费,落实好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阶段性减半征收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续等优惠政策,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加快邮轮游艇大众化发展,推动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升级。持续开展消费品“三品”全国行系列活动,加快创建“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创建,开展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活动,组织“百企千品”培优工程,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实施原材料“三品”行动,指导地方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开展信息消费+乡村振兴系列活动,规范发展线上经济,引导电商平台和线下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推动释放消费潜力。

(三)稳定工业产品出口。确保外贸产业链稳定,指导各地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及时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在生产、物流、用工等方面予以保障。提升港口集疏运和境内运输效率,确保进出口货物快转快运。落实好稳外贸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抓实抓好外贸信贷投放。加快推动通过中欧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各地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扩大订单。办好第132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上展,扩大参展企业范围,延长线上展示时间,进一步提高成交实效。

(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指导企业建立闭环生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员工到岗、生活和防疫物资供应相关工作,保障人流、物流畅通。建立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冲击常态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区域间、上下游联动,“点对点”、“一对一”帮助龙头企业和关键节点企业解决堵点卡点问题,保障重点企业稳定生产、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强关键原材料、关键软件、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供应保障和协同储备,统筹推动汽车芯片推广应用、技术攻关、产能提升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供应渠道。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资源统筹协调,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指导地方优化有序用电措施,保障迎峰度冬电力电煤供应安全,满足工业发展合理用能需求。

(五)持续壮大新动能。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推进国家级集群向世界级集群培育提升。启动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区域增长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工业软件、绿色环保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大力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加快推进装备数字化,遴选发布新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加快向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转型。深入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实施5G行业应用“十百千”工程,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加快5G全连接工厂建设,推动各地高质量建设工业互联网示范区和“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落实5G扬帆应用行动计划,深入推进5G规模化应用。

三、分业施策,强化重点产业稳定发展

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重点在行业。要统筹推进强基础、补短板、锻长板、育集群、建生态各项工作,深入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促进重点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六)推动原材料行业提质增效。聚焦产业基础好、比较优势突出、技术领先的行业细分领域或重点产品,发挥产业链龙头企业引领带头作用,支持形成一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稀土、绿色建材、新材料产业集群。落实落细工业领域以及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健全绿色制造体系,加快节能降碳装备技术推广应用。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完善大宗原材料供给“红黄蓝”预警机制,下达化肥最低生产计划,灵活运用国家储备开展市场调节,促进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废钢、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研究制定重点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总体方案,开展光伏压延玻璃产能预警,指导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合理布局。加快国内(重点)铁矿石项目建设,推进智能矿山建设。优化布局建设国家新材料重点平台,深化实施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加快促进一批重点新材料产用衔接和市场应用推广。

(七)巩固装备制造业良好势头。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大飞机、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高端数控机床等重大技术装备自主设计和系统集成能力。实施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做优做强信息通信设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电力装备、船舶等优势产业,促进数控机床、通用航空及新能源飞行器、海洋工程装备、高端医疗器械、邮轮游艇装备等产业创新发展。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协调机制作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组织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一体化推动生产推广应用。加快能源电子产业发展,推动智能光伏创新发展和行业应用,完善光伏、锂电等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优化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政策,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试点,推动首台(套)、首批次等创新产品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

(八)促进消费品行业稳定恢复。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编制《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促进产品迭代更新。抓紧制定发布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培育、推动生物制造发展等政策文件,加快制修订家用电器、婴童用品、电动自行车等重点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推动医药等重点产业链补短板,加快关键原辅料、设备配件和生产工艺研发攻关,促进集群化发展。支持纺织服装行业绿色化发展,加大再生纤维制品宣传推广力度,稳住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传统行业平稳运行。

四、分区施策,促进各地区工业经济协同发展

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关键在地方。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央地联动、区域协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比较优势,推动区域工业经济协调发展。

(九)东部工业大省主动发挥稳经济关键支撑作用。东部工业大省产业基础好、市场规模大、外资外贸占比高、带动性强,要勇挑大梁,推动工业经济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为全国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多作贡献。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着力强化数字赋能,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塑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强化创新引领和产业转型,支持建设培育一批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强化与资源富集区、成本优势区等区域分工协作,推动部分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增强全国工业经济弹性和韧性。

(十)中西部地区努力巩固较快增长态势。能源原材料大省要着力稳生产增效益,巩固较快增长势头。受电力短缺影响较大省份要对照增长目标,抓紧谋划用电高峰后的追平补齐措施。支持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在有基础优势的地区,通过中央企业投资、国家产业转移基金重点支持等方式,促进西部地区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和集群。进一步优化西部地区营商环境,在满足产业、能源、碳排放等政策的条件下,支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环保、能效、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的高载能行业向西部清洁能源优势地区集聚。

(十一)东北地区推动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东北地区要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装备制造、能源原材料、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优势,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加快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支持驻东北地区中央企业发展,防止因人才流失和人员老化导致创新能力减弱,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不断完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提高对资本和人才的吸引力。

五、分企施策,持续提升企业活力

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主体是企业。要充分发挥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积极性,激发活力,增强信心,为工业经济稳定恢复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十二)充分发挥大型企业“顶梁柱”作用。大型企业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细化落实稳增长目标任务。特别是中央工业企业要发挥好对产业链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要加强生产运行调度,拓展挖潜增利空间,努力多作贡献;要在加快自身发展助力经济大盘稳定的同时,全力做好能源粮食安全托底和保供稳价,推动能源、物流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释放采购需求;要积极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项目、资金等支持,对中小企业账款“应付尽付、应付快付”,落实2022年减免房租政策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应免尽免、应免快免”。

(十三)加力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充分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协调机制作用,抓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鼓励地方出台配套举措。加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力度,加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投入,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强化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动的支撑。深入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程,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扎实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抓好减轻企业负担综合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努力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四)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强化用工、用能、物流等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合理需求,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指导外资企业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一步便利外资企业商务、技术人员及家属出入境。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加大在华高新技术、中高端制造、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和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强化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推动相关项目尽快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数据治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良好机制是保障。要锚定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措施,以及振作工业经济系列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实化工作举措,努力为工业稳增长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

(十五)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各有关方面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重大判断和对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业稳增长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挖掘政策潜力,完善配套措施,狠抓政策落实,促进本地区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出有利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举措,推动政策精准发力,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

(十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落细国务院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用足用好制造业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专项贷款等财税金融政策。加强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专项再贷款等各类金融工具,促进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生物技术、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深入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

(十七)完善监测调度和督导激励机制。聚焦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和园区,完善不同频次监测调度机制,加强苗头性问题预警和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组织开展“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对稳增长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在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充分发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的引导性作用,定期通报各地工业生产、效益、投资和制造业增加值比重等指标数据,加强目标管理和进度督促,推动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大力挖掘各地工业稳增长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和积极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坚定信心、提振预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2022年11月21日



二、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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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七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4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七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2年11月30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对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九次排除延期清单.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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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务部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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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聊城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中蓝国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大陆聚碳酸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聚碳酸酯合计产量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占同期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聚碳酸酯是分子链中含有碳酸酯基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4000。

三、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聚碳酸酯反倾销案台湾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大陆的出口销售、台湾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聚碳酸酯反倾销案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大陆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聚碳酸酯反倾销案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2年11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3年11月3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4年5月31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74 65198194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pdf

附件2: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附件3:聚碳酸酯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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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2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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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公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0号发布)等相关规定,经监管部门核准、注册或备案等,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机构应在获得债券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后且首期发行前,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凭以下材料,到为该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办理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核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说明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留存上述材料。开户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凭业务登记凭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附件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发债专户的收入范围是: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划入;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税费(税款、手续费等)资金划入;账户利息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发债专户的支出范围是: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支付或结汇支付发行债券本息和相关税费;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境内主体放款;向境内主体放款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投资于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及利润、分红等收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资金用途应与募集资金说明文件等所列内容一致。留存境内使用的,应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跨境收付及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按照实需交易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汇率风险。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支付相关税费的,资金可从境外或境内汇入发债专户。还本付息资金需结汇的,应按照债券还本付息计划进行。

八、相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规定,报送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和统计数据。

九、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涉外收付款境内主体、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通知和《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的通知》(汇发〔2022〕13号)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境外机构根据本通知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报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仍在存续期,但未办理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委托其境内主承销商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及时补办登记。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4〕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

2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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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服装采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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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信办法》),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服装检验实施采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  根据进口服装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见附件1)所列服装的,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2)要求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  三、检验报告内容  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对进口服装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随附采信商品照片。  四、检验报告有效期  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五、采信机构要求  (一)申请条件。  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服装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二)申请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如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3)。  六、申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货物如需申请实施采信,申报时应在“货物属性”栏按照“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4),海关按照《采信办法》实施采信。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采信的进口服装商品编号清单.doc     2.进口服装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     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     4.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海关总署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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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2022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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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鼓励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认证方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从事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当经批准后开展有关认证活动,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见附件)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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