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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税务篇(上)

贸法通 2023-02-1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伦视界 Author 姚平平 张珉 等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姚平平 张珉 徐振梁)

系列导语

香港承袭英美普通法,法治完善,多次蝉联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国际顶尖专业人才汇集,又“背靠内地、联通世界”,参与内地的庞大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过去几年里,由于各种复杂原因,香港发展势能和边际不断承压。值此时期,香港特首李家超于2022年10月发表了其首份施政报告,放眼香港未来,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特别是,在招商引才方面,为强化香港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动能,吸引内地更多优质企业及高端人才来港发展,香港政府将全力构建新体系,推出一系列新措施,包括:

  • 成立「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专责向内地和海外的重点企业提供特别配套措施和一站式服务,以引进到港;

  • 从「未来基金」拨出300 亿元, 成立「共同投资基金」, 以引进和投资落户香港的企业;

  • 成立「人才服务窗口」, 专责制订并统筹招揽内地和海外人才的策略和工作,以及向来港人才提供一站式支援;

  • 推出「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罗致高端人才来港发展;

  • 退还合资格外来人才在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在港置业已缴付额外的印花税(实施前非永久居民购房印花税可高达30%),助力人才在港扎根。

借此之际,我们特推出本「赴港投资法律Tips」系列文章,向大家介绍在香港落地发展及投资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如何在香港设立公司、香港税负如何、用工方面需特别注意的事项、如何办理签证、公司运营中的用户隐私问题等,期望对大家来香港发展有所助益。

本篇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二篇,我们将为大家介绍香港税法制度的一些问题。

香港是在跨境交易中常常涉及的法域,其受青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税收制度相比很多在岸法域极具吸引力。在本税务篇(上)中,我们将介绍跨境交易涉及的常见香港税务问题,包括香港的税务概况、主要税种以及跨境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一、

香港税务的概况以及利得税

跨境交易常涉及的香港税务包括利得税、物业税、个人薪俸税以及印花税。香港物业税税率16%-17%;在香港如果有房产等物业出租的情况下,所得的租金收入需要向政府交纳的税收称之为物业税。个人薪俸税税率不超过17%;任何人在香港的收入如果来自职位、受聘或退休,都须缴交薪俸税,薪俸税率在减免各项扣除和免税额后以累进方式计算。
香港利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里面最近似的概念就是所得税。就利得税/所得税而言,中国税法对于中国税务居民来自全球的收入征税,且就全世界主体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收入征税;而香港仅就全世界主体来源于香港的利润征税。
根据香港法律,判断一个实体是否需要在港缴纳利得税,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在香港经营业务;
  • 从经营该业务中取得利润;
  • 利润来源于香港。
第1条标准是一个事实问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则。在判断是否在港经营业务方面,纳税人的设立地和注册地是不相关的。也就是说,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一个公司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设立,但它仍然有可能面临缴纳香港利得税的义务。与此相关,海外设立的实体如果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在香港拥有代理人,且该分支机构或者代理人具有经常性和一般性的权力代表该实体磋商和签订合约,则该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属于香港税法下的常设机构(永久机构),那么该海外实体就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此外,经营业务的地点和产生收入的业务的地点也并不必然相同。这就是说,在香港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产生来源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利润,而这部分利润是免征香港利得税的。尽管如此,如果一个实体是香港税务居民,那么一般来讲,该实体的活动有很大可能性是构成在香港经营业务的。
第2条标准也是一个事实问题,在实务中并无太多争议,在此不赘述。
比较有趣的是第3条关于利润来源于香港的标准,这历来是一个非常难以判断的问题,也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其困难的地方在于几乎每个关于利润来源于香港的争议案件都需要充分考虑其自身的事实来确定。在纳税争议的实践中,法官还是给出了一个宽泛的指引来确定利润是否来源于香港,那就是看纳税人做了什么活动来赚取利润,以及纳税人是在哪里从事了这些活动。在确定各类别利润来源地时有如下一般性的规定:

a. 提供服务的利润来源,为提供服务的地方;

b. 从事某项活动(如制造货物)的利润来源,为执行该活动或制造程序的地方;

c. 出租物业的利润来源,为物业所在地;

d. 贷款所得利润来源,为借出款项的地方;

e. 买卖证券或期货的利润来源,为买卖合约生效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上述规定,利润来源地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需要考虑个案相关的全部事实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司适用的香港利得税率是16.5%(年利润低于特定数值的更是折半收税),远低于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尽职调查被投资集团的香港公司的时候,需要关注在内地提供服务或制造商品的利润转移定价到香港的情况(例如集团的内地公司将产品低价卖给香港公司,然后再由香港公司高价卖给境外真正的买方)。这不再属于香港税务不合规的问题,而属于不合理逃避内地税务责任的问题,需要投资者根据具体情况充分了解内地税务不合规对将来上市的影响情况。

二、

跨境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根据香港法律,利得税的一个重要豁免就是香港就资本利得不征税。如果投资者以寻求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投资股本,投资者的投资利润是免征香港利得税的。

这也就是说,在涉及内地资产的跨境交易中,如何将更多的经济实质放在香港以及如何将交易的重心放在香港,是交易架构筹划的时候需要从税务角度考虑的重要问题。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外资进出比较自由的上海,商业、物流地产普遍存在外资控股的情况。

当投资者本身是离岸基金的时候,香港税务的情况会比较复杂。一是基金可能无法预期退出的情况,不排除短期退出的可能;为了尽量降低香港税务风险,会避免投资的相关利润来源于香港。二是基金涉及到普通合伙(“GP”)或其关联方特殊有限合伙人(“SLP”)以及投资管理人(“IM”)的绩效收益以及管理费的香港税务问题;GP或SLP收取的绩效收益很可能被认定是GP向基金提供服务的报酬而不再适用就资本利得免税的豁免,而非在香港设立的IM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提供管理服务的报酬也面临香港税务风险;这些离岸主体均需要避免由于未经筹划的管理和运营行为导致其收取的绩效收益或管理费被认定为来源于香港的利润。

总的来说,在跨境交易的架构设计中,需要通盘考虑税务、合规、法律和商业因素。其中税务是跨境交易中首当其冲考虑的因素。虽然香港交易律师通常会建议客户另外聘请税务专家参与跨境交易架构设计,但是律师身经百战能够一开始就提议正确的架构也非常重要。

本篇为本系列文章的第二篇,后续我们将发表税务篇(下)重点介绍香港的基金统一税务豁免制度以及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制度。

系列结语

香港作为最发达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一直保持着极强的灵活性和韧性。可以预见,未来香港将在发挥法治健全、市场自由、营商环境高效、开放及公平的优势基础上,增强发展动能,实现新的飞跃。



作者简介:

姚平平, 律师 香港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跨境投资并购张珉,律师 香港办公室 顾问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跨境投资并购,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徐振梁,律师 香港办公室 顾问业务领域: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跨境投资并购,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本文原标题:港府筑巢引凤,赴港投资法律Tips之税务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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