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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如何改革?权威解读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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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9月人社部与中国科学院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如何做好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成为科研界热议话题,而人社部、科技部指导意见的印发,为此话题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

本公众号下回复消息“职称制度改革”,可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文章无关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意见》指出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遵循科研人员成长规律,聚焦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好地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培养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


◆《意见》强调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以及科技咨询服务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


要创新评价机制,推行同行评价,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进一步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要坚持以用促评,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称不再是科研人员的“永久牌”标签。


尊重大型科研院所自主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意见》指出


要充分认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Q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

1

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措施。

2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科研人员是关键。要构建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关键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下功夫。

3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如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四唯”问题突出等问题,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Q

问:《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底,我们开展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起草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初稿。


2018年9月,我们就文稿正式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方普遍认为,《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改革措施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实际,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对《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中国科学院等科研人员集中的部门贡献了重要力量。


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正式印发《意见》。




Q

问:《意见》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


1

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学历不再是否决项,不具备相应学历可以通过同行专家推荐进行破格申报;淡化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奖项、荣誉性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

2

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特殊人才打破常规,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保障离岗创业或兼职科研人员评审权利。建立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3

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减负”。


Q

问: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


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抓好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听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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