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超: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是可以分开的 | “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经济发展道路”专题(五)
策划人/吕文浩
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经济发展道路
吴景超头像,吕敏行绘
吴景超(1901-1968)是我国著名社会学家,在舆论界也颇有知名度。1925至1928年他在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师从派克、伯吉斯、法理斯等芝加哥学派的创始人学习,先后获得硕士(1926)和博士学位(1928)。他从博士论文《唐人街——共生与同化》的研究中看到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随后拓展出对中国工业化、都市化以及人口问题的研究。基于中国人多地少、农业人口居多、民贫国穷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发展都市以救济农村”“第四种国家的出路”的著名论断。在他的眼里,城市化、工业化是中国必须赶上的世界潮流;城乡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互助的,但城市必须要发挥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我们也不要把农村看成自给自足的封闭社区,要以劳务输出和物资输出等方式谋求出路。他提出的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美好愿景,和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在舆论界占据绝对优势的时代果断提出的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可能,这一切都为后来的社会发展证明是具有前瞻性的分析。吴景超关注的是当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前途的重大问题,他始终把提高广大人民生活程度作为自己思考问题的中心,这和费孝通先生“志在富民”的学术志向是完全一致的。他参照美苏等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并加以斟酌损益,期冀中国发展道路既顺应世界潮流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吴景超的文章一部分是专业性的学术论文,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发表在当时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报刊上,因此他在学术界和公共舆论界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吴景超专题选取5篇能够反映他为学宗旨和鲜明主张,且能够引起当下读者共鸣的短文,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读者对这位中国社会学的奠基人物的关注。
文/吴景超
陈振汉先生所考虑的问题,我近来也曾想过,并且曾以研究所得,写成一文,名为《计划经济与价格机构》,在《社会科学》五卷一期中发表(本年十二月底出版),所以有许多话,不在这儿重说,现在只提出一点来与陈先生讨论,就是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是否不可分。
《新路》封面,本文即发表于此期刊物中
计划经济并非社会主义带来的。埃及在金字塔时代曾实行过计划经济,秘鲁的英格斯民族曾实行过计划经济,法西斯主义的德国曾实行过计划经济,资本主义的英、美,也实行过计划经济。所以如果有人说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产物,那是一种错觉。当然,现在推行社会主义的苏联,是采取计划经济的,但我们不能由此推论,将来所有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也必须采取计划经济。
计划经济是达到某种目标的最好手段。假如一个国家准备作战或正在作战,为使生产事业与战事的需要配合,俾能早日获得胜利起见,最好采用计划经济。假如一个国家,在建设的过程中,得不到外资的帮助,又想在短短的10年或20年之内,完成别国以30年或50年完成的工作,则必须在高速度的累积之下,储蓄资本。为完成这个目标,也需要计划经济。但是这些目标,并非就是社会主义的目标。社会主义的目标,照陈先生所说,为“取消私有财产”及“平均分配所得”。这两个目标,第一个无人否认,第二个大成问题。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大家都只有劳务的收入,而没有财产的收入。但在劳务的收入之中,还可以有高低多寡之不同。在理论上,正统派的社会主义者,是赞成此种不同的;在事实上,苏联人民的收入,也是有高低之不同的。但是社会主义的目标,除取消私有财产之外,据我的了解,还有“提高人民的生活程度”。“社会主义并不是要大家贫穷困苦,而是要铲除贫穷困苦,要给社会全体组成员造成丰裕和文明的生活。”
在财产公有的状况之下,社会上便没有不劳而获的人,大家都只有劳务的收入,大家都靠自己的本事吃饭,而不是去剥削别人来吃饭,这是社会主义在道德上超过其他主义的地方,但这是无须计划经济便可达到的,苏联达到这个目标的时候,还没有用计划经济。在社会主义之下,地租归公,利息归公,利润归公。这些收入,都可以用于增加人民福利的事业上去,而不可能为少数特权阶级所浪费。国家有了这些收入之后,除开预算上的支出以外,余下来的都可以移交国家银行,应付旧有生产事业及新兴事业的需要。在这种安排之下,陈先生所提出的困难,似乎都不需计划经济便可以克服。
如陈先生所说,在社会主义之下,生产者非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而系以服务消费者为目标,因此政府要给生产者以陈先生所提出的那三条法则,以为生产的标准。虽然如此,因为消费形态的变动,利润还可以产生,但这不足为病。在社会主义之下,利润不是一件可怕的东西,因为他是归公的。苏联不是还有计划的利润吗?社会主义下的生产者,虽不追求利润,但如利润还是自己来了,那便是对于生产者一个重要的指示,要他扩充生产。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下的生产者,虽不追求利润,但也不求亏本(除非政府接受民意机关的要求,对于某项生产事业,令其出售产品时,定价在成本以下,亏本由政府补贴),所以如果因为市场上的需要减少因而亏本了,那又是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的指示,要他紧缩生产。这种陆续的扩充与紧缩,以适应市场上的需要,处处有待于价格机构的指示。只要我们维持价格机构,需求自有其平衡之道,而且这种平衡的动力,来自整个社会中的消费者,不必设立机构,信赖少数人去从事平衡的工作。至于新技术或新机器的发明,在社会主义之下,因无私人专利权的阻碍,反较资本主义下易于推行,熊彼得(J. A. Schumpeter)论社会主义的优点时,特别注重此点,不必在此多加论列。
我个人假如有一种偏见,那就是在价值系统中,我同样地重视“经济平等”与“经济自由”。我一向的看法,深信社会主义可以使我们经济平等,而计划经济则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只有社会主义与价格机构一同运用,我们才可以兼平等与自由而有之。计划经济限制人民的自由,并非一种猜想,而是客观的事实,凡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不管他奉行什么主义,都难免侵犯人民的自由,因此损伤了他的福利。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必然要集中控制,必须要把生产因素的支配权,付托于少数人之手。这少数人假如是大公无私的,假如都如蓝道尔(O. Landauer)所说,在其决定生产品的数量之先,要先解决几十万个方程式,其结果也不见得胜过价格机构下所表现的成绩。万一此少数人别有用心,滥用其权利,逞其私意来支配生产因素,则其对于人民大众所产生的祸害,真是不可胜言。人类不要轻易放弃其自由。到今天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一个制度,其保护人民消费自由的能力,胜过价格机构。所以我不愿意看到社会主义与计划经济联姻,而愿意他与价格机构百年偕老。█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吴景超文集》,吴景超著
商务印书馆,2008
本文原为陈振汉《混合制度与计划制度中间的选择》一文的讨论意见,原载《新路》第2卷第5期,1948年12月11日。以上版本摘自吴景超:《第四种国家的出路——吴景超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58-160页,对原文的个别标点依据现行规范略做改动,并改正了一处错字。
编辑丨秦 沅
校对 丨刘一杉
审核 丨赵逸洲、李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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