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海静:两种革命与新旧辉格——柏克论光荣革命 | “柏克论帝国与革命”专题(三)
策划人/朱欣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给英国带来了空前的震荡,围绕对这场革命的评价激起了新旧辉格关于光荣革命政治原则的激烈交锋。作为辉格党的思想领袖,柏克出乎意料地对法国大革命大加批判,遭到了激进派和新辉格党人对其立场前后不一的指控,这就是思想史上著名的“柏克问题”。《两种革命与新旧辉格》一文通过对萨谢弗雷尔案的借用,呈现了柏克对光荣革命原则的深入阐释。作者指出,作为旧辉格的捍卫者,柏克将抵抗权的正当性基础奠基在必要性原则之上,而将不抵抗作为常态的政治原则;在诉诸古宪法和原初契约的基础上,柏克捍卫了光荣革命在于“恢复”一种传统而非“创造”一个新社会,在于防止革命而非发动革命的政治原则,从而将光荣革命与法国革命相区分,有力地回应“柏克问题”。作者认为柏克堪称社会契约论的反叛者,他的社会契约并非属于特定平面时空的东西,而是属于从过去到未来的整个纵向时空,这种立场的背后蕴含着他关于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独特阐释。
《威廉和玛丽的加冕仪式》
The coronation of William and Mary, Charles Rochussen
文/敖海静
摘要:法国大革命给英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激发了沉寂已久的激进思潮。在此背景下,普赖斯等激进辉格党人重新阐发光荣革命的政治原则,认为革命确认了人民选择和抵抗统治者的权利。柏克对此给予激烈反驳,但遭到激进派和新辉格党人背叛了其一以贯之的政治原则的指责,从而形成思想史上著名的“柏克问题”。但柏克通过发掘萨谢弗雷尔案中旧辉格对光荣革命原则的阐释,在必要性原则的基础上澄清了新旧辉格围绕抵抗权的论辩,同时在诉诸古宪法和原初契约的基础上捍卫了光荣革命不是发动革命,而是防止革命的政治原则,从而将光荣革命区别于法国革命,驳斥了潘恩等激进派启蒙思想对光荣革命和英国宪法的批判。
关键词:光荣革命;柏克;辉格党;萨谢弗雷尔案;抵抗权;古宪法
埃德蒙·柏克(1729-1797)
1789年,法国爆发了推翻波旁王朝的暴力革命,这场革命不仅因其暴烈程度为世人所震惊,更由于高擎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震彻寰宇的《人权宣言》而宣示了一个新纪元的到来。革命初期,英国人普遍赞赏和支持这场争取自由的斗争,认为法国正“在效仿英国的光荣革命,以建立一种有限君主制,为国民争取基本自由,也即卢梭和伏尔泰一直倡导的‘人权’”[1]。更重要的是,不同于洛克在光荣革命后为之赋予一套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的启蒙哲学外衣,法国革命是启蒙思想的直接产儿。因此,当时的英国人,尤其是以辉格党为代表的激进派视其为重新阐发(抑或者说“正本清源”)光荣革命的原则,从而推动议会改革的重要契机。
但出乎大多数人意料的是,作为辉格党的思想领袖,埃德蒙·柏克却罕见地对法国革命大加批判。在当时的辉格党人看来,这一批判不仅违背了柏克在长期政治生涯中所秉持的自由主义原则,也背叛了为捍卫自由而支持美洲革命的一贯立场,从而与其早期思想构成了难以消弭的紧张关系[2],从而形成了思想史上著名的“柏克问题”。由于当时的英国人多认为法国革命在政治原则上和光荣革命一脉相承,因此,“柏克问题”也可以置换为英法两国革命的截然相悖。在这个意义上,“柏克问题”的症结既不在美洲革命,也不在法国革命,而系于柏克如何理解光荣革命。基于此,本文在简述辉格党人围绕法国革命而展开的论战(以柏克对普赖斯的反驳为例)的基础上,将分析“柏克问题”的重点放在柏克通过对18世纪初一场针对托利党人萨谢弗雷尔的审判的解读所清晰展现出的辉格党的新旧之辨上,试图在柏克的语境中为“柏克问题”寻求一个合理的解答。
1789年11月,为纪念光荣革命101周年,激进派团体革命协会在伦敦集会,非国教派牧师理查德·普赖斯发表了题为“论爱国”的布道演讲。有趣的是,这场为纪念光荣革命的布道通篇未提及革命的胜利成果—— 1689年《权利宣言》,却对作为法国革命政治纲领的《人权宣言》赞誉有加,甚至借之总结出了光荣革命赋予人们的三项权利:1. 选择统治者;2. 废黜行为失当的统治者;3. 为自己建立政府。实际上普赖斯的理论基础就是洛克的自然权利论,认为英国人在革命中获得的政治权利,归结起来主要是人民主权和抵抗权。[3]在他看来,这三项权利构成了“光荣革命所奠基之原则”,使革命有别于叛乱,也使英王拜人民选举所赐而成为“世界上几乎唯一一位合法国王”。[4]
为抵制这种激进思潮,柏克对普赖斯的布道展开了激烈批判。他指出,就“选择统治者的权利”而言,不仅《权利宣言》未置一词,议会在国王无子嗣的情况下也从未行使过这种选择权,而是按照新教世系的继承法则确定王位归属。即便革命中国王威廉个人暂时有点偏离了正常世袭继承的严格顺序,但接受威廉并非一种“选择”,而是一桩规避詹姆斯专制统治的“必要性的法案”,是一个特例,而从一个特例和有关一个个人所制定的法律中绝不可能得出一种原则。[5]此外,即便从“抽象的权能”的角度看,理性孕育的权利是一种普遍和创新之物,似乎不可能限制最高权力来“选择”国王,但在“道德的权能”层面上,这种限制却是可能的。[6]因为法定的世袭继承制不论表现为习惯法,还是成文法,其实质都没变,“具有同样的力量,并且都来自一个同等的权威,都源于国家的共同协定和原始约定,即国家全体的同意,并以此而同样地约束着国王和人民”[7],因此,王位的世袭继承法或在过去的时代有过些许修改,或在极端紧急情况下改变了其应用,但这些变动也仅限于违规的和造成了必要偏离的部分,始终未引起整个公民和政治群体的解体。
由于在国王和人民之间存在着约束彼此的原始契约,人民就不可能仅因为“行为不端”这种“轻松又不明确的东西”废黜国王,否则“就没有一个政府能够片刻维持下去”。[8]这也恰是废黜詹姆斯二世的法案公告如此斟酌保守,却仍模糊不清的原因。在柏克看来,光荣革命之所以区别于叛乱,是因为詹姆斯二世“企图破坏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而损毁王国的宪法”这种“严重的、对在上者予以否定的必要性”迫使他们“极为勉强”地采取了革命措施。[9]然而即便如此,它也只是一个个案,而革命的人们对未来能保全宪法的信心也不在于未来的革命,反而是要通过这场革命终结未来的当政者再去强迫人民诉诸革命的可能性,并让王位恢复到它过去的正常状态。
至于“为自己建立政府的权利”,不仅为普赖斯所倡导,也被当时诸多激进派思想家通过人民主权论视为“在政治社会中人民保有的直接原始人权”。[10]由此出发,不仅第三项权利,连同废黜统治者的权利实质上都源自选择统治者的权利,而三者最终归结为一个问题,即政府的正当性来源。为回应这一问题,霍布斯舍弃历史而以理性推理方式建构了“契约—主权者—服从”的完整逻辑,但该理论却因既否定君权神授,又不合于传统的古宪法,颇受各方夹击。[11]但这种理性主义的解释范式却是开天辟地的,洛克继承了这一范式,通过让渡自然权利建构了进入政治社会的契约,而政府则借所受之让渡享有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公正第三者”的权威。及至18世纪后期的激进派,在重释洛克学说上并无太多新发明,唯将其导向人民主权观念,特别强调正当的政府立基于人民的福利乃至好恶,“只要人民决意如此”,甚至无须理由即可改变政府。[12]
但在柏克看来,这种说法根本不合于英国人的气质。英国人的自由乃是得自他们祖辈的一项“遗产”,是“继承”而非所谓的普遍理性才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的起源,这些权利也不是所谓作为人的抽象、思辨和普遍权利,而是专属英国人的权利。每一个英国人,既生为英国人,就“继承”了对自由的享有权,就像他继承祖辈的财产般自然。不独自由和权利系继承而来,而且“我们的宪法是一部因时效而成立的宪法;其权威存在的唯一理由是其已存在久远且不可追忆”,甚至“我们的国王、贵族、法官、大小陪审团等制度均为惯例而历经某一段时间后便告成立”。换言之,“所谓依时效而成立之原则,将赋予各种头衔或权利以最坚实的基础,而此不仅适用于财产之处分,亦可用于政府之组成”。[13]基于此,即便如《大宪章》这样对政府的古老改革的合法性也被追溯至更久远的亨利一世的成文宪章;光荣革命后,国会制订《权利宣言》限制王权的措施则被视同“祖先在类似情况中通常所做过的那样”[14],而革命后王权和政府的正当性也仍系于对英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古宪法的坚守。
通过对普赖斯所谓的光荣革命原则的逐条驳斥,柏克一方面通过对历史事实的追溯,发现作为革命胜利成果的《权利宣言》和《王位继承法》对于普赖斯提炼的三项权利只字未提;另一方面,他反复强调了革命起于王权对原始契约和古老均衡宪法的破坏。[15]在这个意义上,不同于法国,英国的情况恰是“一个合法君主正尝试获取专制权力”,从而“应该受到抵抗”,而这种“抵抗”“在实质上,且就宪法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发动一场革命,恰是防止革命”。[16]由此观之,这两人间的论争绝不是有关理性与传统的哲学辨析,而是事关光荣革命,乃至英国宪制根本正当性的政治交锋。在这场交锋中,柏克将支持法国革命的激进派称为新辉格,不时嘲弄、讥讽被其奉为圭臬的自然权利论,指责他们背离了早期辉格的真传统,从而根本上误解了光荣革命。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
1791年,柏克出版了小册子《新辉格党向老辉格党之呼吁》(以下简称《呼吁》),回应舆论对他立场前后不一的指控,并试图证明自己对法国革命的抨击恰是符合早期辉格党人(柏克称之为旧辉格)在光荣革命中践行的原则。而他选择寻找旧辉格的方式则是撷取18世纪初一场针对托利党人萨谢弗雷尔的政治审判,从控词的“微言”中解读辉格的“真义”。
虽然1688年革命是在辉格党和部分托利党人的合作中取得成功的,但对革命后新政权的性质,则存在基于不同政治立场的解读。对于传统上支持神圣君权的托利党来说,革命自然成为不愿面对的尴尬事件。不同于辉格党多以古宪法和社会契约来正当化抵抗统治者的权利,托利党试图以尽量不影响消极服从原则的理论合理化自己对革命的接受。不论是以征服论,还是以王位空缺论来解释,对托利党来说,将光荣革命解释为人民抵抗权的行使都是殊难接受的。这种论调在托利牧师萨谢弗雷尔1709年11月5日的布道中达到高潮。
在这场题为“伪弟兄的危险”的布道中,萨谢弗雷尔牧师一开始就提醒听众当天和1月30日是英国新教徒最不应当忘记的日子[17],以此彰显叛逆原则的危害。对萨谢弗雷尔来说,消极服从原则是政治和宗教不可动摇的基础,抵抗君主的信条则总是和天主教、长老派等圣公会以外的新教教派携手并进。他在布道中指出:
我们政府的伟大安全,以及支撑它的栋梁,是确信臣民对所有合法事务之无上权力都负有绝对和无条件服从的义务,而无论借由何种理由的抵抗均属违法……我们的新牧师和新政客们竟然教导我们说,消极服从原则违背了人民所具备和被赋予的权力,也就是任意撤销效忠,并且控告他们君主对其至高无上的臣民犯有叛国罪的权力![18]
显然,这段文字抨击的正是时为执政派,且提倡抵抗权的辉格党。萨谢弗雷尔在重申一种绝对的消极服从原则的同时,将辉格党和内战期间处死查理一世的清教徒联系起来,而这正是多数辉格党人极力避免的政治联想。更重要的是,紧接着上段,萨谢弗雷尔开始了自己关于1688年革命的解读:
这些给革命和先王抹黑的人恰是二者最大的敌人。得告诉他们多少次,先王本人曾在他的宣言中郑重否认存在哪怕一丝的抵抗权之行使,国会也宣布他们赋予其王冠的理由不是别的,正是王位的空缺。此外,他们不也是无异议地下令烧毁那臭名昭著的毁谤——那个声称先王的头衔来自应受抵抗的征服吗?[19]
借着拥抱王位空缺的理论,托利党调和了不抵抗原则和1688年的革命现实,使包括绝大多数神职人员在内的人可以秉持良心向威廉和玛丽宣誓效忠。在这里,萨谢弗雷尔也引用了威廉三世本人拒绝被看作征服者的说法,以此来证明1688年“革命”中不存在任何“抵抗”的客观事实。[20]然而,他似乎刻意混淆了人民负有抵抗征服者的义务和契约论意义上的抵抗权。
这场布道大获成功,但不论是布道的时间,还是内容都深深刺痛了辉格党政府的神经。萨谢弗雷尔不仅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公开颂扬消极服从原则,诋毁辉格党对光荣革命的阐释,更通过谴责《宗教宽容法案》挑战国会的权威,甚至在狂热的情绪中煽动人民攻击他称之为“伪弟兄”的掌权人士。1709年12月,国会通过弹劾萨谢弗雷尔的议案。弹劾委员会随即根据这场布道和其此前8月15日在德比郡的布道,拟就四项罪名。其中第一项有关“革命原则”的指控是这场政治审判的核心。
1689年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的加冕礼
不同于1689年那份含糊的国会决议,辉格党欲借此次审判彻底确立光荣革命是行使抵抗权的政治原则,以巩固人民反抗暴政的权利。从该原则出发,否认抵抗权的消极服从原则不仅否定了革命本身,更意味着革命以来获得普遍接受的辉格体制缺乏正当性,甚至危及安妮女王的合法性。除了一心复辟的詹姆斯党外,没有人欢迎这个结果。然而由于审判罪名本身还涉及宗教宽容等议题,事态的发展很快超出了辉格党内阁的掌控,甚至爆发了攻击不奉国教者的“萨谢弗雷尔暴动”。在这种政治形势下,抵抗权原则俨然一把双刃剑,既是批判萨谢弗雷尔之流诋毁革命及其树立的新教体制的政治王牌,同时在很多人看来,对抵抗权的提倡又很难不被认为是对当下安妮女王的反抗。[21]对辉格党来说,既要为抵抗权辩护,从而论证“这场革命是在古代宪法的结构内进行的,旨在维护这一宪法,并且因为它而具有正当性”[22],同时又不能走得太远,以防抵抗权被詹姆斯党人利用。因此,如何具体阐述抵抗权既事关政治原则,也考验着辉格党的政治智慧。
正基于此,几乎从一开始,辉格党就将指控的重心放在第一项罪名上,而检察官对抵抗权的阐述也十分保守,通过权衡利害而警告公众,如果否认抵抗权的正当性,则革命以来通过的所有重大法案均丧失合法性基础。[23]但即便如此,辉格党也不忘强调抵抗是在情况危急且无其他更温和方法时才会考虑的“非常手段”。他们企图借此证明,萨谢弗雷尔所宣扬的消极服从原则看似无害,实际上有助于詹姆斯党人颠覆革命体制的邪恶目的。与此相应,辩方律师则采取了双重策略:一面修正传统的不抵抗原则,提出英国的“至上权力”属于国会而非君主,因此主张对其的绝对服从并不抵触革命原则;一面将被告包装为主张中间路线的圣公会信徒,不否认不抵抗原则也隐含着极端的例外情形。换言之,光荣革命是一次非同寻常的抵抗权行使案例,并不是萨谢弗雷尔的批判对象。[24]由于这种辩护策略实际上接近控方立场,法庭上并未出现公众预期的激烈辩论。这使得作为审判者的上院也对审判本身是否必要发生了分歧,更强化了认为审判实在小题大做的公众舆论。最终上院仅以些微优势通过了对萨谢弗雷尔定罪的决议,但却仅禁止其布道三年,令辉格党内阁大失所望。
从政治算计的角度看,这一审判结果很难被看作辉格党的胜利,不仅没能成功压制以萨谢弗雷尔为先锋的高教会派的复兴趋势,反而激起意想不到的反对声浪,直接导致辉格党1710年的选举败北。但在柏克看来,这场审判并不只是实际利益的角斗场,更是原则政治的展示窗。旁论者大可质疑审判的价值,但无论辉格党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却以相当一致的论调系统阐述了革命所捍卫的政治原则,甚至迫使对方也变相承认这一原则。这不仅是原则本身的竞技,更需天赐机运的垂怜,毕竟“对一个党来说,很少碰巧有机会能凭借像1688年革命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宪政事件,清楚地、可靠地、有根有据地宣布他们的政治信条”[25]。当柏克在1791年出版《呼吁》时,他早已和以福克斯为首的辉格多数派决裂。在书中,柏克将当时支持法国革命的福克斯派称为新辉格。虽然自己在党内孤立无援,但柏克始终坚信并非所有辉格党人都真心认同法国革命,他们只是出于维护党派团结和不愿与福克斯闹翻等原因而隐瞒了自身观点。因此,《呼吁》除了对《法国革命论》的相关论点加以扩展,更要在福克斯及其更温和的支持者之间打入楔子,迫使温和派亮明立场[26],而为让这颗楔子真正发挥效用,柏克“就必须证明他的解释是和老辉格党人的解释完全吻合的”,就必须“向老辉格党人呼吁”[27],请求他们对自己和其他辉格党人就光荣革命政治原则的争论作出公断,而这项工作正是从对萨谢弗雷尔案的阐发开始的。在柏克看来,当时的辉格党政府起诉萨谢弗雷尔的目的是真诚的,就是为了澄清光荣革命的真正基础和原则。这种真诚是可信的,因为没有人会为了宣扬自己反对的理念而甘冒失去权力的风险。同时,这种真诚还是有所依凭的。从1688年到本案发生的1710年不过20年光景,不少辉格党内阁成员和检察官都曾亲身参与革命[28],还有很多人也都在足够成熟的年纪看到了革命的发生,这些人的陈述虽含私见,但毕竟也是亲历者的意见,而非脱离实际的学究式分析。正是借助这些“意见”,柏克不仅在基于必要和最终手段的意义上论证了新辉格关于抵抗权主张的谬误,更进一步阐明了旧辉格关于社会契约,乃至理想政制的理念与新辉格的显著差异。
在引述萨谢弗雷尔案的控词之前,柏克总结了新辉格的理论主张:
新辉格党人认为,主权不论是由一个人或许多人来行使,它不仅来源于人民,而且同一主权是始终不可分割地属于人民的;人民不仅可以因国王的失职而合法地废黜国王,而且在没有任何失职行为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做;他们可以为自己建立任何形式的新政府,或者随意地在没有任何政府的情况下继续下去;人民基本上是自己统治自己,他们的意志就是他们行为的标准;行使统治权不是订立契约的一个适当的缘由,因为统治者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假如一个事实上的契约是他们在某个时代订立的,假定它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那它也只能约束和它直接相关的那些人,而不能转而约束后代。[29]
看得出来,人民主权、抵抗权和社会契约是新辉格理论主张的关键词,以驳斥这些主张为目的的《呼吁》也正是围绕这几点展开的。
(一)抵抗权之论辩
一般来说,辉格党人主张政府起源于某种自发性的契约,而在约定遭致破坏时,人民有权通过武力抵抗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在萨谢弗雷尔案中,辉格党必须在为这项原则辩护的同时证明其不但不会威胁既有体制,而且还是1688年以来政府得以存在的基础。对此,检察官莱奇米尔说道:
必要的手段是他们以最慎重的态度作出的选择……下院永远不会轻忽臣民对国王的忠诚,但出于对陛下个人及其政府,以及这个王国古老宪法的安全考虑,他们断言自己有义务将抵抗称为必要的手段,由是将那场革命中自我保护和宗教的责任呼唤人民行使抵抗的权利完全奠基于事件的必要性,并同时有效确保陛下之政府以及所有臣民对她的忠诚。[30]
在柏克看来,这段话清晰地将抵抗权的正当性基础奠基在了必要性原则之上,而检察官沃波尔则合理地解释了必要性原则的内涵——“除非对王国法律的全然颠覆已然威胁到整个宪法的架构,并且没有其他救济手段可指望”[31],而服从和抵抗在“思想上的分界线是微妙的、模糊的、很不容易界定的”[32],只能如1688年那样依赖“全体民族的理性判断”[33]。因此,与日益激进的新辉格主张的废黜君主的自然权利不同,至少对旧辉格来说,不抵抗仍然是常态的政治原则,武力抵抗更像是一种紧急手段而非可任意行使的天赋权利。
节录完萨谢弗雷尔案的控词之后,柏克转向对潘恩抵抗权学说的批判。潘恩不仅是普赖斯的盟友,更是新辉格日益激进化的理论推手和极端激进派的典型代表。如果说柏克对普赖斯的反驳尚掺有反对辉格党谢尔本派、维护波特兰派的党派利益的意图,那么和想要推翻整个英国宪法的潘恩间的论战则可以说完全是政治原则的斗争。对于人民的抵抗权,潘恩是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加以阐述的。在他看来,柏克的谬误在于将古人塑造成了政治上的亚当,“使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后代永远负有义务”[34],从而否认了每一代人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即便循着柏克访古、崇古的逻辑,潘恩也发现,“如果哪一代人具有决定那种用以永远统治世界的方式的权利,那就只能是第一代人”[35],如果第一代人没有这样做,以后任何一代人都无权这样做。因此,访古路径根本无法抹杀思辨逻辑的力量,确定权威所在的前提不是区分古人和现代人,而是“人权平等的光辉神圣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国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36]由此,我们便可理解潘恩为何反对将政府看作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订立的契约,因为只有当人将那些光靠个人能力无法充分享有的天赋权利作为公股投入社会时,政府才得以建立。换言之,正当的政府只能出自人民之中,决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至此,潘恩建立了一整套基于平等天赋权利和人民主权原则而捍卫人民支配政府的完整逻辑。这套逻辑不仅将普赖斯学说进一步精致化和体系化,更成为激进辉格政治家心照不宣的理论武器。
托马斯·潘恩(1737-1809)
在英国政治思想史上,自柯克爵士开创了“普通法迷思”之后,普通法法学家对权利起源问题的思考基本均诉诸古老的习惯。即便反对“普通法迷思”的人也多半是以“诺曼征服”立论的史学家,其史实考证的反对路径依然浸透着历史经验的忧思。但自霍布斯提出诉诸抽象理性的自然权利论之后,英国思想界逐渐开始了两种不同权利观的竞争,而到柏克生活的时代,这种霍布斯式的先验论权利观已在欧洲大行其道。[37]洛克和潘恩已在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问题上对传统的英国普通法权利学说提出了挑战。但在柏克看来,这种先验论的权利观不仅无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而且还有着反社会的性质。事实上对柏克来说,自然权利论并非什么有待学习的新发明。例如,他说起草《权利请愿书》的塞尔登实际上对有关“人权”的各种普遍理论十分熟悉,但出于“与那种取代了他们的理论科学的实践智慧相称的原因”拒绝了“那种暧昧的思辨的权利”。[38]在他看来,要紧的不是是否承认这些自然权利,而是这些自然权利应当经由法律程序在社会中完成过滤并获得基础[39],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这些形而上学的权利进入到日常生活中来,就像光线穿透到一种稠密的介质之中一样,它们由于自然的规律,是会脱离它们的直线而折射的。”因此人权“往往是各种不同的善之间的平衡;有时候则是善与恶之间,有时候又是恶与恶之间的妥协”。[40]
换言之,即便承认天赋人权,但权利的最终界定不可能通过形而上的抽象演绎获得,而须经过复杂的政治理性的算计,涉及大量的技术性成分。在英国,它是通过大量分散的司法判决获得的,而普通法法律人认为这种权利界定方式优于欧陆通过法典规定权利的做法。[41]因此,在柏克看来,潘恩权利观的错误不在于认为权利源自人,作为人所固有,即天赋的权利,而是其讨论权利的起点始终是无法进入政治算计(或英国人所说的司法救济)的“人类”,而不是作为法律主体的具体个人。尽管霍布斯等人提出的自然状态的前提是原子式的个体,但此个体并非具体的个人,而是脱离特定社会语境的抽象的人。实际上,“柏克问题”的形成正是这种理论预设导致的误解。对于论美洲问题时柏克那句针对全体人民的起诉书不知如何写的话,那种以抽象的人作为权利讨论起点的观念不仅根本无法在“美洲殖民者所主张者,皆为英国人的传统自由”[42]的层面上进行恰切理解,甚至可能错误地导向人民主权论的解释。因此,正如柏克曾谴责法国国民议会大肆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一样,在他看来,潘恩主张的那种抽象的人所享有的抵抗权也必然成为摧毁属于个人的“真正的人权”的权利,而这事实上就是暴政。然而,若从最根本的社会哲学观的角度看,两人关于抵抗权,乃至权利观的分殊除了上述因素外,更与对社会契约的不同认知密切相关。
(二)古宪法与契约论
所谓古宪法说,就是英格兰自不可追忆的远古时代就存在于古老习惯法之中的宪法秩序,和柯克阐述的“普通法迷思”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是普通法法律人和17世纪辉格党人通过法律限制君权,以保护英国人的古老自由的理论基础。因此在辉格党看来,光荣革命正是以正当手段维护这一古宪法的成功实践,而这也恰是其“光荣”称谓的由来。[43]虽然古宪法说在18世纪因为议会主权论的兴起逐渐衰落,但仍在较长时期内构成辉格党意识形态的重要支柱。早期辉格党经常将古宪法说与社会契约论相糅合,认为古宪法就是原初契约的具现。二者的这种关系十分清晰地体现在柏克基于旧辉格的立场对光荣革命原则的阐发当中。
原来的契约是暗含在、并且在这个国家的宪法——体制——中明确地表达出来的,作为由国王、上院和下院三者从根本上不可侵犯地固定下来的政府;对这个古老宪法的根本颠覆业已由它的一部分进行了尝试,并且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证明了革命的合法性。它只是根据情况的需要而被证明是合法的,留作恢复由英国人的国家的原初契约所形成的古代宪法,以及为了将来维护同样的政府的唯一手段。[44]
为何古宪法必须包含国王、上院和下院?从启蒙时代之后的历史认知来看,假设古宪法真能上溯至不可追忆的远古时代,那么问题是那时英格兰显然还不存在议会。事实上,古希腊思想家波利比乌斯最先发展了糅合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三种政体的核心要素来成就一部均衡宪法的混合政体思想。及至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维利进一步将之发扬光大,17世纪不列颠的宪政思想亦深受其影响。内战前夕,保王党约翰·克尔佩爵士等人就起草了著名的《国王陛下对议会的十九项提议的答复》,并得到查理一世的认可。这份文件承认英格兰先祖的智慧已尽其可能地综合平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把替代性的共和主义方案引入到了英格兰的政治思维,甚至标志着古宪法被权威性地等同于混合的或平衡的宪法。[45]在法国革命之前,即便作为反对派的乡村辉格派或共和派对英格兰既有政治体制的批判也仍未脱离这一基本框架。
正是由于詹姆斯二世恢复天主教、私自征税,并强令议会休会等一系列专制作派,给辉格党留下了颠覆先祖传递下来的平衡宪法的口实。因此,柏克在《呼吁》中的论述重点就从论美洲问题时的“自由”转向了现如今的“均衡”。在他看来:“光荣革命的本质是‘恢复’一种传统而非‘创造’一个新社会;被‘恢复’的是一个有国王、贵族居于其间的‘均衡’政体传统。”[46]另外,从客观的历史变迁的视角来看,现代人也大可怀疑这种英国人心心念念的传统是否真没经历过“根本变动”,它又是从何而来?但问题不在于作为传统的古宪法不符合真实的历史过程,而是英格兰的法律人和17世纪的辉格党真诚(更准确地说是偏执)地信以为真。当这种真诚和偏执成为共同体对历史和传统的集体理解,作为一种真实而强大的力量对英格兰宪政机制的形成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时,那种从实证史学的角度来证伪古宪法的历史叙事的做法便不可能切中要害。[47]政治民族的存续需要某种神圣性的根基,需要援引某种“经典”或“史诗”作为合法性的终极寄托。事实上,作为这种神圣性载体的古宪法,其本身便是亦经亦史、经史合一的。因此,即便它是一种“虚构”,那也是一种需要认真对待的“虚构的真实”。
在柏克看来,这一古宪法就隐含在英国人的原初契约中。因为公民社会是约定的产物,那么这种约定毫无疑问就是它的法律,就必须限制和规范所有的宪法条文。[48]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柏克认为公民社会是一项契约,也不意味着他拥抱了启蒙哲学的社会契约论。对此,麦克弗森虽然看到了柏克在文明社会起源问题上与洛克和霍布斯的差异,但还是认为柏克在强调文明社会与自然权利“水火不相容”的意义上“更倚重霍布斯”。[49]这种看法实际上大可商榷。在柏克的语境中,这种“水火不相容”并不是指霍布斯所说的将所有自然权利让渡于一个主权者,而是说人在公民社会的文明状态下根本没有所谓的自然权利或者原始权利,也就无所谓让渡问题了。因为公民社会完全“是一桩要由约定来加以安排的东西”,这种社会中的人只能享有通过约定产生的权利,而绝无可能享有“甚至还并没有设定其存在的那些权利”。[50]换言之,公民社会不存在任何不经订约产生的权利。既然如此,政府也不可能奠基于自然权利,而只能是约定的产物。这一点正是柏克与霍布斯、洛克等社会契约论者的关键差异。
事实上,柏克和社会契约论者间的这个差异在根本上源自其对社会契约(柏克称之为原初契约)的不同理解。柏克意义上的社会契约并非一种属于特定平面时空的东西,它既不是存在于人和主权者之间,也不是存在于欲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个体之间,而是属于从过去到未来的整个纵向时空,存在于当下活着的人和另两种并非现实存在的人(逝者和未生者)之间。[51]换言之,这项契约并非一时的理性功利之选,其力量也非来自逻辑的真实。相反,与其说它闪耀着理性的光辉,不如说它是先祖和历史的荫护。
若再进一步深究,我们发现,柏克之所以主张这种穿越时空的原初契约,乃肇始于其关于人的基本属性的认知。不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更激进的卢梭,都假定人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某种自然状态,其逻辑前提均是原子式个体。社会契约是个体在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结合的唯一途径。但在柏克看来,这种完全和人类社会脱离的原子个体观念并无太大意义,人是社会和政治的动物,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性自我,其本性即在于生活在社会状态之中。[52]另外,社会也不只是一种加总式的附属物,只是在一群个人决定如何彼此相处之后伴随而来,社会从人类发端时就在那里,更是使那些个人成其为人的力量。换言之,自然状态在启蒙思想家那里是出于逻辑真实的历史虚构,但在柏克这里却是实在的文明社会秩序,因为只有“文明社会的国家(才)是自然的国家”[53],也即社会的才是自然的。真实的人根本不知道启蒙思想家所谓的自然状态为何物,他一出生就处于文明社会,并且享受它带来的好处,而这些好处才是他享有的“真正的人权”。[54]既然根本不存在那种前政治社会意义上的自然状态,这些“真正的人权”也就不可能来自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天赋权利,而只能是设定文明社会或公民社会的产物。如此,任何公民社会都不会将暴民的欲望作为特权凌驾于社会秩序本身之上,更不可能提供摧毁自身的革命权利。用如今时髦的话说,原初契约不可能是一份自杀契约。
在笔者看来,柏克之所以费尽心思将自己的原初契约论与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区分开,最根本的指向还是在于保存英格兰的古宪法。如前所述,在柏克看来,作为社会契约论理论前提的原子式个体不仅建立在一种关于人性与社会关系的错误认知上,而且还会导向对人们作为社会契约或世代间社会信托之参与者的集体身份的否认,亦即对社会本身的契约性质的否认。这是一种更深刻、更危险的错误。由于这一错误,人们会将自身自诩为社会的唯一建构者,从而产生一种无名的优越感和集体的自我中心意识。这会导致整整一代人可能自视不再受到将过去、现在和未来之世代联合起来的基本社会信托的约束。他们可能傲慢自大地主张相对于子孙后代的利益至上性,或者主张他们的知识相对于父辈经验的优越性。往小处说,任何此类主张都牵涉到社会智慧以及共同体身份认同的丧失;而就极端处来说,则是引发社会崩溃的一剂毒药。[55]在柏克看来,法国革命已然提供了血的教训,不幸的是英国却有视教训为导师的危险,而抵御这种危险的唯一方法就是重申那份连接古今未来的原初契约,以及奠基于其上的平衡宪法。
柏克在英国创办的杂志Annual Registe
回到开篇提出的“柏克问题”。实际上,在法国革命的问题上,柏克从未直接回应他的批评者,但当法国革命的“学说应用到现今英国在位的君主身上”[56],就不得不使他慎重地予以反驳。换言之,柏克驳斥的对象并非革命的法国人,而是那些以为光荣革命和法国革命是同一种革命,从而完全误解辉格传统的新辉格党人。
与萨谢弗雷尔案时的辉格党一样,在柏克看来,那句“且就宪法来看,光荣革命并不是发动一场革命,恰是防止革命”绝非简单的修辞,而是对1688年事件所做的最切合英国人的自由和宪法的解释,是革命以来所有政治建制的合法性基础。英国人之所以结合成一种叫作“人民”的实体,正是拜“共同的协定”所赐,而这个协定的特殊性则从属于特定社会所熔铸的形式[57],只有在作为此种共同协定的原初契约的持续性得以维持的前提下,英国人民作为一个特定公民社会的共同体才是真实存在的。而古宪法正是原初契约的具现,当君主、贵族和平民三者平衡的古宪法体制遭到颠覆,原初契约就会破裂,这实际上意味着作为政治民族的英国人民的解体。在这个意义上,捍卫古宪法就是为了防止英国也陷入“在法国发生的这场古老社会的解体”[58]。如此,从反对詹姆斯一系列扩张王权、中止议会等专制作为的角度看,光荣革命当然是对抵抗权的践行;但若从君主、贵族和平民三者均无权颠覆奠基于原初契约的平衡宪法的视角看,抵抗权则必然不可能是天赋权利,也不可能渊源于所谓的人民主权。它既肇始于平衡宪法内含的矫正机制,同时又受制于这一机制,“就像三个不同方向的机械力,它们共同推动政府这台机器朝着与三个力单独作用时所指的方向都不相同的另一个方向前进,但与此同时,这个方向其实又是这三个力同时参与其中,共同作用下所形成的。这个方向所指引的正是社会的自由与幸福的真正轨迹”[59]。
毫无疑问,古宪法的观念无法兼容新辉格党人将洛克的抵抗权理论推向极致的做法,这些激进派主张,只要统治者行为不端,甚至只要人民愿意,便可通过行使抵抗权另建人民满意的政府。这种意义上的抵抗权除了保留“抵抗权”之名外,其合法性基础和实质内涵均已面目全非。它是人民主权时代的理论先声,是另一套基于启蒙理性和天赋人权的政治理论的产儿。这一套关于人权和主权的契约论建构的前提在逻辑上依赖其所谓的“人的一致性或平等”,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潘恩才宣称“英国事实上没有宪法”。[60]由此可见,法国革命确是另一种“革命”,它预示着一个现代性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传统的权威让位于理性,追求均衡的混合宪法让位于作为至高权力的主权者。而对新辉格和潘恩等激进派来说,带有古典共和主义色彩的平衡宪法已经丧失了理论和修辞上的价值,这实际上也预示着作为新范式的现代理性政治的崛起,只是审慎的柏克和他的同胞们普遍拒绝拥抱它罢了。█
本文作者为敖海静,载于政治思想史2021年第4期(总第48期),第107-125页。
注释与参考文献:
[1]W.A.Barker, G.R.Aubyn, R.L.Ollard, A General History of England: 1688—1832, London: A.&C.Black Ltd., 1963, p.224.
[2]麦克弗森:《柏克》,江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6页。
[3]杨肃献:《柏克思想与英格兰启蒙运动》,《台大历史学报》第42期,2008年12月,第144页。
[4]Richard Price, 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 London: T. Cadell, 1790, p.25.
[5]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许振洲、彭刚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23页。
[6]柏克:《法国革命论》,第27页。
[7]柏克:《法国革命论》,第28页。
[8]柏克:《法国革命论》,第36页。
[9]柏克:《法国革命论》,第36页。
[10]杨肃献:《法国大革命时期英国激进派的人权理论》,《台大文史哲学报》第38期,1990年12月,第184—185页。
[11]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近代英国篇》,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34—35页。
[12]William Cuninghame, The Rights of Kings, London: Printed for J.Ridgway, 1791, pp.8, 40-41.
[13]J.G.A. Pocock, Politics, Language and Time, New York: Atheneum, 1972, pp.226-227.
[14]柏克:《法国革命论》,第43页。
[15]埃德蒙·伯克(柏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35页。
[16]Edmund Burke, Speech on the Army Estimates, in lan Harris ed., Edmund Burke: Pre-Revolutionary Writings,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本),2003,p.317.
[17]Henry Sacheverell, The Perils of False Brethren: Both in Church, and State, London: Henry Clements, 1709, p.5.1605年 11月5日,天主教徒策动了火药阴谋。1649年1月30日,查理一世被清教徒政权处死。
[18]Sacheverell, The Perils of False Brethren: Both in Church, and State, p.12.
[19]Sacheverell, The Perils of False Brethren: Both in Church, and State, pp.12-13.
[20]这个说法看似能成立,也是拜威廉和詹姆斯二世双方的军队几乎没有交战的事实所赐。在英国人的普遍认知中,1688年革命是一次基本没有流血,不存在武力抵抗的革命,除了个别地方有零星的武力事件。参见W.A.Speck, Reluctant Revolutionaries: Englishmen and the Revolution of 1688,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87。
[21]Geoffrey Holmes, The Trial of Doctor Sacheverell, London: Eyre Methuen, 1973, p.98.
[22]波考克:《德行、商业和历史:18世纪政治思想与历史论辑》,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12年,第339页。
[23]J.P.Kenyon, Revolution Principles: The Politics of Party 1689-172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p.135-36.
[24]Kenyon, Revolution Principles: The Politics of Party 1689-1720, pp.137-138.
[25]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33页。
[26]杰西·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田飞龙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63页。
[27]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33页。
[28]例如,萨默斯、托马斯·沃顿、查尔斯·蒙塔古、约瑟夫·哲基尔等人作为早期辉格党的重要成员,曾不同程度地参加或亲历革命,他们在1710年对内阁仍有相当影响力,而且均在这场审判中担任检察官或代表控方发言。参见Kenyon, Revolution Principles: The Politics of Party 1689-1720, p.140。
[29]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34页。
[30]Edmund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3rd ed., London: J.Dodsley, 1791, p.59.
[31]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3rd ed., p.65.
[32]柏克:《法国革命论》,第40页。
[33]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3rd ed., pp.66-67.
[34]潘恩:《人权论》,吴运楠、武友任译,朱曾汶校,载《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142页。
[35]潘恩:《人权论》,载《潘恩选集》,第142页。
[36]潘恩:《人权论》,载《潘恩选集》,第215页。
[37]冯克利:《柏克保守主义思想的法学来源》,《文史哲》,2015年第1期,第158页。
[38]柏克:《法国革命论》,第43页。
[39]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第229页。
[40]柏克:《法国革命论》,第81页。
[41]Frederick Pollock, Genius of the Common Law,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12, p.119.
[42]Edmund Burke, “Observations on a Late Publication intituled‘The Present State of the Nation’”, in Burke’s Politics: Selected Writings and Speeches, Ross Hoffman, Paul Levack eds.,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49, p.53.
[43]J.G.A.Pocock, “The Fourth English Civil War: Dissolution, Desertion, and Alternative Histories in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in The Revolution of 1688—1689: Changing Perspectives, Lois G.Schwoerer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62.
[44]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35页。
[45]波考克:《古代宪法与封建法:英格兰17世纪历史思想研究》,翟小波译,译林出版社,2014年,第285-287页。
[46]陈思贤:《西洋政治思想史·近代英国篇》,第128页。
[47]参见泮伟江:《“偏执”的普通法心智与英格兰宪政的奥秘——读波考克〈古老的宪法与封建法〉》,《政法论坛》,2013年第4期,第183—184页。
[48]柏克:《法国革命论》,第78页。
[49]麦克弗森:《柏克》,第75页。
[50]柏克:《法国革命论》,第78页。
[51]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29页。
[52]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第223页。
[53]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43页。
[54]柏克:《法国革命论》,第77页。
[55]诺曼:《埃德蒙·柏克:现代保守政治教父》,第282页。
[56]柏克:《法国革命论》,第18页。
[57]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41页。
[58]伯克:《新辉格党人向老辉格党人的呼吁》,载陈志瑞、石斌编:《埃德蒙·伯克读本》,第241页。
[59]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第一卷,游云庭、缪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6页。
[60]潘恩:《人权论》,载《潘恩选集》,第142—148页。
编辑 丨邵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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